中心小学规章制度.docx
中心小学规章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心小学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 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 关要求,结合中心小学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 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 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二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 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本校财 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 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三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财务活动在校长的 领导下,由中心小学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四条 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记账, 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的财务管理权。即由县级财政和 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的会计核算, 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本校的财务活动,统 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第四条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本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 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 测算编制。第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 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第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 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七条:财务部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 严禁公款私存。第八条 学校的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 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 户的资金,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 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按照教育 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第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中心小学 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 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财务部门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 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 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 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第十三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 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 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 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 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第十四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 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 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 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 据。第十八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 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 保障中心小学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 产。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 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 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第二十二条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 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 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 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 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 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第二十三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 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 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 反映固定资产情况。第二十四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 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 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 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三)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 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