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大托管”合同.docx
农业生产“大托管”合同(农户委托合同)甲方(农户):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乙方(村集体组织):法人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 愿、有偿的原那么,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服务内容甲方将乡(镇、街道)(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 的亩(作物,如:小麦、水稻、玉米等)的全程种植技术解 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第二条服务标准甲乙双方根据田块往年生产情况,约定亩均农作物(如: 小麦、水稻、玉米等)产量斤(或千克),或约定亩均农作 物收益元,如未到达约定产量或收益,经双方协商,补偿金 额为元,具体补偿方式为。第三条服务期限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年月日至年月日 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作物全程生产托管服务。第四条服务费用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元/亩, 服务面积亩,总费用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如乙方提 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 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第五条支付方式1 .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按合同约定的亩均收益合计人 民币元(大写:元整)。2 .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从甲方委 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3 .约定乙方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全 部服务费用。4 .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 额的百分之(小写:%)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作为订 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日内支 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四种方式 可以任选其一。)第六条权利和义务在托管地块承包经营权不发生变动,相关财政补贴按照 政策规定执行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但是可委托乙方出售。1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 乙方按照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 验收服务成果。2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 为。假设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 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 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 .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 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 时间。).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 服务结果进行验收。2 .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生产托管 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3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甲方收益。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违约责任(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 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小写:%)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 偿。(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当违约责任。第八条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 服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 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 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三)服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 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四)其他约定事宜:。甲方(签字):乙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