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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FXX0202北京房屋修缮及装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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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FXX0202北京房屋修缮及装修合同.docx

    BFXX0202北京房屋修缮及装修合同甲种本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01 版)工程名称发包人名称承包人名称合同编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应由发包人在 日内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 日内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者制定施工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 承担。第4条图纸及作法说明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内容、时间及套数: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4. 2发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的保密要求因采取保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元,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若违反约定并有确凿证据证 明属承包人泄密而给发包人造成缺失的,承包人应承担一切缺失赔 偿。4.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作法说明转 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及作法说 明外,应将全部图纸及作法说明退还给发包人。5. 4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的承担:4. 5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的通常权利与义务 第5条工程师5. 1发包人委托 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性名:职务:其职权要紧内容:_发包人在实施监理前应将委托监理的单位名称、监理内容与权限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 2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者义务 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根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 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 约定处理。6. 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姓名:职务:(1)本工程如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工 程师交叉,其具体职权:(2)本工程如不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应负责本合同的 全面履行。第6条 工程师的委派与指令7.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与撤回均应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与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 与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 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 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 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者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 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 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与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 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 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 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 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 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 内作出修改指令或者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者承包人虽有 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 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与给承包人造成的缺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 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7.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 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 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 缺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后任工程师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工程师的职权,履 行前任工程师的义务。第7条项目经理7. 1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的姓名: 职务:7. 2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 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与收到时间后生效。7. 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与工程 师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 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与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 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者第 三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 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 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项目经理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 定的前任项目经理职权,履行前任项目经理的义务。8. 5发包人能够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第8条发包人工作9. 1发包人按双方约定的内容与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对需要而且能够腾空的建筑物,应在开工前 天将影响施工的障碍物清理完毕。对建筑物内确属不易腾空的设备、家具、陈 设等采取相应遮盖保护措施;(2)向承包人提供出供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及施工通道的范围、要求及时间:(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煤气、热力、通讯等设备管 线的时间、规格、地点及使用要求:(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质与各类管线资料的时间及内容: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证件、批件与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等批准手续的名称与时间:(6)提供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操纵点,并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的时间:(7)组织设计单位与承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行设计交底的时间:(8)协调施工场地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 树名木与其他设备管线的保护及与毗邻的其他单位关系,并负责支付 相应费用:(9)协调施工场地内不一致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的要求:(10)双方约定由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8. 2属发包人应完成8. 1款的工作,发包人可将其部分工作 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内容: 并承担相应费用。8. 3发包人未能履行8. 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者给 承包人造成缺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缺失,顺延延误的工期。第9条 承包人工作9. 1承包人按双方约定的内容与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与业务同意的范围内, 完成施工图设计成与工程配套设计的内容与提交的时间:报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此项费用的计算:(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的名称与时间:(3)在腾空后单独由承包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有关规定与要 求,设置与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备、围拦设备,并负责安全 保卫,其具体要求:(4)对不腾空、不停止使用及临街交通要道邻近的建筑物施工, 设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备、围拦设备,并负责安全保卫,其具 体要求:(5)对本工程需夜间施工的具体要求及费用的计取:(6)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的交通、施工 噪音、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需要办理的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但因承包人 的责任发生的罚款应由承包人承担;对施工场地各类管线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内容要求及费用承担:凡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罚款或者其他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8)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补强、修缮,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 改造等工程务必严格按照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施工,未经工程师批 准,承包人不得随意改变作法;(9)非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补强、修缮,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 改造工程,务必按照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施工,未经工程师批准, 承包人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防火墙、增加荷载、随意改变管线走 向等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担;(10)已竣工工程尚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 品保护工作。成品保护期间,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承包人自 费给予修复。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其修复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成品保护提出的特殊保护要求及费用的承担:(11)双方约定对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要求:(12)双方约定由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9. 2承包人未能履行9. 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缺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有关缺失。三、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第10条进度计划10. 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与进度计划的时间工程师在收到后 天内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提供按照发包人提 供图纸及作法说明的时间,按单位工程提供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方案)与进度计划的要求:11. 2承包人务必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同意工 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 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 出追加合同条款。第口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12. 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 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 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与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 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 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 不一致意延期要求或者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 期不予顺延。11.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 延期开工造成的缺失,并相应顺延工期。第12条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 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 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 出的处理意见后,能够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 时内予以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收到承 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 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 由此造成的缺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 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13条工期延误13. 1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 延:(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与开工条 件;(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条款约定提供所得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贴印花税票处)根据京国土房管房字2001 767号文规定,本合同文本(甲种本)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修缮、养护、加固、拆改、翻建、安装;按传统作法 的文物古建筑的修缮、复建、迁建等,与随同上述各项工程同时进行的装修工程 或者单纯进行二次或者多次装修工程,但属原工程保修范围的内容及家庭居室装 修工程除外。(4)设计变更与工程量增加;(5)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 小时;(6)不可抗力;(7)双方约定或者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 2承包人在13. 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 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第14条工程竣工14. 1承包人务必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 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早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早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构成部分。提早竣工协议应包含承包人为 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早竣工提供的条件与提 早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 第15条工程质量与样板15.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 评定以国家或者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根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 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 2双方约定在 制作 样板及样板间,作为质量评定验收的实物标准。样板及样板间应按发 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规定制作,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后,由双 方共同封存,由发包人承担制作样板及样板间的费用计算:15. 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 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缺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 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第16条检查与返工16.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 与工程师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同意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 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 要求承包人拆除与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与重新施 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 担拆除与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 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 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 期。16. 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者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 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第17条 隐蔽工程与中间验收17. 1双方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者达到中问验收的部位:对上述部位达到验收条件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者中间验收 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含隐蔽或者中间验收 的内容,验收的时间与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 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能够进行隐蔽与继续施工。验收不合 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 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 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 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 应承认验收记录。17. 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与图纸及作法 说明等的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 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者继续施工。第18条重新检验不管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 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成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者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缺 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 期不予顺延。第19条工程试车19. 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设备 及设备管线工程的范围相一致。具体试车的内容及范围:19. 2设备及设备管线维修、拆改、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 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 程师,通知包含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 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的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 记录上签字。19. 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 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 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 4设备及设备管线维修、拆改、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 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通知包含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与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 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 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 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发包人承 担修改设计、重新维修、拆改及安装的全部费用与追加的合同价款, 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 负责重新购置或者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与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 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者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 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的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 师要求重新维修、拆改、安装与试车,并承担重新维修、拆改、安装 与试车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外,试车费用另由发包人承担 的计算:(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 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者办理竣工 手续。19. 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 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者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 意,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第20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20. 1承包人应遵守房屋修缮及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 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同意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 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 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与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 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 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 的费用。第21条安全防护22. 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 间、易燃易爆地段邻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 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3.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 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 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第22条 事故处理24.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 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 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5. 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26.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标通知书中 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 根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 2经双方约定,本合同价款使用 方式确定。(1)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含风险范围及风险费用的计算 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但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 价款调整方法约定为:(2)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加酬金的构成及计算方法: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包含下列内容及调整方法:(A)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的合同价款;(B)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公布的价格调整;(C)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D)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 3双方约定使用可调合同价款的,在双方约定的调整因素 发生后14天内,承包人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 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 同意该项调整。第24条 工程预付款24. 1双方约定工程预付款时间:发 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金额或者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及比例:25. 2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在约 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 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同期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 责任。第25条工程量的确认26. 1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图纸及 作法说明核实计量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 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根据。27. 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 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 根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 计量结果无效。25. 3对承包人超出图纸及作法说明范围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 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第26条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 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 款的方式与时间:按本合同条款第24. 1款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 款(进度款)同期进行。26. 2本合同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合同价款、第33条工程变 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 (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 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 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 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 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与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同期贷款利息。28. 4发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 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 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第27条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 1经双方商定,由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规定在发包 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内(附件二)作为本合同附件。27. 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 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提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泥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 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 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9. 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 人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承担责任: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事项 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资金来源:工程内容及性质: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日一览表(附件一)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承包范围:承包方式: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 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 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 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 的承包人缺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 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者 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者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 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第28条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 1双方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 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验收。28.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者标准要求不符时,承 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 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 要求进行检验或者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者试验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28. 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者标准要求 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者重新采购,并承 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 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 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 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者 供应商。第29条 材料的样品及样本29. 1双方约定,双方任何一方采购或者提供的下列材料均需 提供样品或者样本: 29. 2由发包人或者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需提供指定的式 样、色调与规格的样品或者样本:29. 3材料样品或者样本,经双方认定验收后共同封存,作为材料供应与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不符合样品或者样本标准的,由供 货方承担责任。第30条材料试验30. 1双方约定对下列材料务必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及其 他试验(包含防水、冻溶、强度测试等):(1)属应作防火阻燃试验的材科:(2)属应作毒性反应试验的材料:(3)其他应作试验的材料及试验内容: 30. 2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进行上述各类材料试验,但不具备专 业测试条件的可委托进行试 验,试验费用由发包方负担。30. 3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 采购并运至施工场地的,应立即退货或者由采购方运出施工场地,由 此造成的各类费用支出,由采购方负责。由发包方或者设计单位指定 的材料经测试不合格,由发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八、工程变更第31条 工程设计变更31.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早14天以 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修缮、装修标准或 者范围时,发包人应报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 变更的相应图纸及作法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 关要求,进行下列变更:(1)更换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与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与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缺失,由发包人承 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1.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 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与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缺失,由承包人承 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1.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及作法 说明、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换或者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 发包人的有关缺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使用承包人合 理化建议,致使发包人因此而直接或者间接获得收益,所发生的费用 分担与利益的分享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31. 4工程设计变更,双方均应主动办理变更洽商手续。承包 人应按变更洽商的要求实际履行。第32条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 更,由双方协商解决。第33条 确定变更价款33.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 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 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能够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 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者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 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3. 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 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3.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 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3. 4工程师不一致意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按本合同条款第 39条的约定处理。34. 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 工程价款同期支付。33. 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工程验收与结算第34条竣工验收34.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与本市有关竣工 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的全面内 容、时间与份数:34.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 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4.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 验收,或者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34.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 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 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4. 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 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4. 6双方约定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与竣工时间:其验收程序按本合同条款34. 1款至34. 4款办理。35. 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者工程部位甩 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工程价款支 付方法。34.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承包人不得 交工,发包人也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 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第35条 竣工结算35.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 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价款 及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5.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 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 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5.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科后28天内无正当理 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 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5.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 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 能正常进行或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 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 责任。36. 5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第36条质量保修37. 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及本市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 保修责任。36. 2双方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三) 的具体时间及要求: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三)应作为本合同附件。十、违约责任、索赔与争议解决方式第37条违约责任37. 1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本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因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条款第26. 4条款约定的因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3)本合同条款第35. 3款约定的因发包人不支付工程结算款,应承担的责任:(4)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缺 失,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缺失金额或者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 法分别为:37. 2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本合同条款第14. 2款约定的因承包人不按协议书约定的时 间竣工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条款第15. 1款约定的因承包人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 质量标准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缺 失。赔偿发包人缺失金额成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分别为:38. 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第38条索赔39.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 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8 .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错 误与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与(或者)承包人 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缺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 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与(或 者)补偿经济缺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与有关资料后,于28天 内给予答复,或者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与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与有关资料后28天内 未予答复或者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 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 料与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条款(3)、(4)规定相同。39 .3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错误, 给发包人造成经济缺失,发包人可按本合同条款38. 2款确定的时限 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第39条 争议解决方式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元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合同构成文件包含:()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合同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及作法说明()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者文件视为本合同 的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分 别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 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39. 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能够与解或者者 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与解、调解或者者与解、调解不成 的,双方约定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请北京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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