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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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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全文.docx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全文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其次十八次会议于11月30日审查批准,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具体内容。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供应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危急废物、医疗废物、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等废弃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全民参加、市场运作的原则。第五条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等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爱护、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化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扬,适时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学问,增加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扬教化基地。教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学问的普及和宣扬。第八条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支配专项经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的技术创新以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激励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活动。第九条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赐予嘉奖。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嘉奖、积分等机制,激励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其次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才智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看法。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运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第十三条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商场、公园、广场、体育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第三章分类与管理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实施细则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所在区域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根据下列规定确定:(一)机关、驻银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各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单位托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二)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托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其托付的单位负责;(四)机场、客运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消遣、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根据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学问宣扬、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三)依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和整齐美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刚好修理、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五)刚好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六)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其他规定。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第十八条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须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资源垃圾书目,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其次十条从事生活垃圾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服务范围内,公示可回收物书目,公布回收价格及服务电话;(二)依据可回收物书目,扩大收集渠道,做到应收尽收;(三)配备相应的贮存设施设备,不同种类的物品应当分类贮存;(四)消防、环境爱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其次十一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以及标准。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其次十二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或者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物业管理示范企业的评定中。其次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生活垃圾资源回收日,资源回收日各有关单位和职能机构应当组织宣扬活动并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其次十四条激励从事生活垃圾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管理方法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农贸、果蔬市场、超市等产生的厨余垃圾以及尾菜等采纳生化处理等技术就近就地或者集中处理。激励开展农贸市场果蔬废弃物、厨余废弃物资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应用。激励社会组织、学校和个人开展旧家电、衣物、书籍等生活用品的捐赠、交换以及其他资源循环利用的活动。第四章分类收集与运输处置其次十五条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置管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其次十六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其次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设备以及人员,收集车辆有明显的垃圾分类标识;(二)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齐、完好,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三)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四)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五)清理作业场地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齐;(六)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七)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八)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九)根据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十)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其他规定。其次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二)处置设施应当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和管理,年度检修安排应当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三)建立管理台账,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四)做好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协助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状况良好、外观整齐。第五章法律责任其次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从事生活垃圾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违反本条例其次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下列规定进行惩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车次的罚款;(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六)违反第(八)、(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下列规定进行惩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二)违反第(二)、(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惩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一)资源垃圾,是指相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干脆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及其容器,废水银产品等;(三)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四)一般垃圾(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以及家庭产生的花草、落叶等。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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