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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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 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 办法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 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省公共资源 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组建评标委员会,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实现评标专家在两个以上评标场地完 成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第四条远程异地评标场地是指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符合远程异地评 标要求的评标场所,分为主场和副场。项目受理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场所 为主场,所在地以外评标场所为副场。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采 用远程异地评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 0万元以上的施工类项目;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以上的采购类项 目;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监理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 上的服务类项目。(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列入省政府或设区的市政府重大项目名单的交通工程 建设项目。(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20000万元以上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工程总承包、施工、主要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采购。(四)招标人自愿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采用 远程异地评标:(-)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远程异地评标无法进行的;(二)其他不适宜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统筹协调全省远程异地评标工 作。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统筹协调本行 政区域内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第八条各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 理,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全省远程异地评标数据交换标准和场地 设施标准,建设管理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等,做好远程异地评标 相关工作。第十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全省远程异地评标数据交换标准和场地设 施标准要求,配备和维护音频通话、视频监控等相关设施设备,明确专人负责,做 好远程异地评标过程见证和服务保障等工作。第三章评标组织第十一条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远程异地评标,通过省公共资源交 易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直接确定或随机选择副场。副场应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是否 承接。第十二条评标专家由主场随机抽取产生,因特殊情况导致评标专家数量不符合 规定的,由主场及时补抽。经补抽评标专家数量仍无法满足的,经相关行政监督部 门同意,招标人可直接确定专家。第十三条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本地评标专家名单打印,协 助招标人完成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和签到等工作,并提供相关技术协助和服务。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独立客观公正评 标,主、副场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讨论时应当使用评标视频会议系统。讨论 意见无法统一时,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投票表决。第十七条评标时间较长需隔夜评标的,主、副场应当做好隔夜评标服务保障和 评标现场管控等相关工作。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完成评标报告等文件电子签名并经评标委员会负责 人确认后方可离场。第十九条评标结束后,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相关行政监督部 门应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统一填报考核结果。第二十条远程异地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由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支 付,具体标准参照我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主、副场应当妥善保存远程异地评标音视频和电子资料。评标结束 后三个工作日内,副场通过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将评标活动音视频等相关资料移 交主场,由主场统一保存,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交易数据计入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 计。第四章应急管理第二十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远程异地评标应急管理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完善远程异地评标安全管理及 保密等制度,建立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管理台账。第二十四条因电力(网络)中断、系统软硬件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无法正 常评标的,招标人可以推迟评标时间,或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采取其他方 式评标。第二十五条电子签名无法实现身份认证时,相关文件可采用手写签名并扫描上 传方式签署。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监督管理由主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第二十七条投诉处理工作由主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第二十八条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求,做好 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工作,协助做好相关投诉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工程项目远 程异地评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 日。解读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近日,省发展改革 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印发 了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X以下简称办法)o 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是深化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在有关政策文件中 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随着平台整合共享的持续深入,我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电子系统建设持续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领域已实现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下 载、投标文件提交、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结果公示等电子化,省公共资源 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已在16市部署,为我省远程异地评标提供了系统支持 和保障。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积极探索推进不见面 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等工作,有力保障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顺利进行。实践中迫 切需要加强制度建设,以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规范有序运行。二、起草过程今年4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办法起草工作,通过会议座谈、实地调 研等形式,充分了解公共资源交易一线对建立远程异地评标制度规则的需求和意见 建议,经多轮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7月,面向省有关部门(单 位)、各市征求意见,并同步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 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协会组织召开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平台运行服 务机构、招标人、投标人和律师等意见建议。经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10月 21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正式印发。三、主要内容办法包括总则、组织管理、评标组织、应急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共六章三十二条。第一章"总则"共六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宗旨和依据,有关概念要求、 适用范围和条件等,规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优先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条件等。第二章"组织管理"共四条,明确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责等。第三章"评标组织"共十二条,明确了远程异地评标主副场选择、主副场服务 保障内容、专家抽取、专家职责、评标实施、专家考核评价、专家劳务费发放方式 及标准等。第四章"应急管理”共三条,明确了因电力(网络)中断、系统软硬件技术故 障等异常情况导致无法正常评标时的应急处理要求、应急措施等。第五章"监督管理"共三条,明确了监督责任、投诉处理方式等。第六章"附则"共四条,明确了招标人的范围、施行时间等,规定办法自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四、创新措施(-)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适用范围。办法规定优先采用远 程异地评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为:1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0万 元以上的施工类项目;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以上的采购类项目;工 程勘察、工程设计、监理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上的 服务类项目。2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列入省政府或设区的市政府重大项目名单的交通工程建 设项目。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20000万元以上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 程总承包、施工、主要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采购。4 .招标人自愿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二)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监督管理责任。办法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的行政监管、投诉处理等工作由项目主场相关行政监督 部门负责,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求,做好电子 交易系统与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工作,协助做好相关投诉处理。(三)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场地保障要求。办法要求,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全省远程异地评标数据交互标准和场地设施标准,建 设管理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各市按照标准要求做好系统对接和配备场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