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docx
其次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对未成年人应加强抱负、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 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加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上A、家庭、 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担当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直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方案,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 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 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扬活动。学校应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 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九条;学校应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老师。学校依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同学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 应将教育方案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结合学校的方案,针对详细状 况进行教育。第十一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 种形式的宣扬教育活动。第十二条;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预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将法律学问和预防 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第十三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乐观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扬活动。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有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相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峻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 售烟酒。第十六条;中学校生旷课的,学校应准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准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恳求 关心。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卜四小时内准时通知其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准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觉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与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准时予以制 止。发觉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觉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向公安机关报 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准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平安受到威逼的,应准时实行有效措施,爱护其人身平 安。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其次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 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准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恳求关心。其次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爰,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 义务。.其次十二条;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 犯罪方面的职责。其次十三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加强教育、管理,不得卑视。其次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 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老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其次十五条;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德不良,影响恶劣,不相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六条;禁止在中学校校四周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嬉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相宜进入的场所。禁 止开办上述场所的详细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学校校四周开办上述场所的,应限期迁移或者停业。其次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加强中学校校四周环境的治安管理,准时制止、处理中学校校四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 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帮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学校校四周治安的工作。其次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把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状况。 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其次十九条;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供应条 件。第三十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 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 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供应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 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需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第三十三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相宜进入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 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嬉戏场所在我国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 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