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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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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x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强化了农药登记管理、经营管理和运用指导,新设了农药经营许可、问题召回等制度,那么,下面就随第一范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以下是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运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爱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平安,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法。其次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运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加制定农药平安运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帮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详细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帮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详细登记工作。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托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托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其次章 农药登记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供应有关资料。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一)田间试验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根据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干脆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田间试验申请,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赐予答复。(二)临时登记田间试验后,须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别状况下须要运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干脆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临时登记申请。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二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担当。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农药临时登记申请,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赐予答复。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三)正式登记经过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其生产者须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原药和制剂正式登记申请,经国务院农业、化工、卫生、环境爱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看法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者申请农药正式登记,应当供应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结果。示范试验由省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技术推广部门担当。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下设农业、毒理、环保、工业等专业组。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和一至二次主任委员会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担当。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农药正式登记申请,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年内赐予答复。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可以续展。第八条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同一厂家或者不同厂家变更剂型、含量(配比)或者运用范围、运用方法的,农药生产者应当申请田间试验、变更登记。田间试验、变更登记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本实施方法第七条第(一)、第(二)项。变更登记包括临时登记变更和正式登记变更,分别发放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登记证。第九条 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的,农药生产者应当申请田间试验、变更登记,其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本实施方法第七条第(一)、第(二)项。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质量和首家登记产品无明显差异的,在规定时限内,经首家登记厂家同意,农药生产者可运用其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在规定时限外,农药生产者可免交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规定时限为:(一)新农药首家登记7年。(二)新制剂首家登记5年。(三)新运用范围和方法首家登记3年。第十条 生产者分装农药应当申请办理农药分装登记,分装农药的原包装农药必需是在我国已经登记过的。农药分装登记的申请,应当经农药生产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经审查批准后,由农业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随原包装厂家产品登记有效期续展。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农药分装登记申请,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赐予答复。第十一条 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第十二条 农药生产者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时可以申请运用农药商品名称。农药商品名称的命名应当规范,不得描述性过强,不得有误导作用。农药商品名称经农业部批准后由申请人专用。第十三条 农药名称是指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干脆运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运用管理的详细规定另行制定。农药的通用名称和简化通用名称不得申请作为注册商标。第十四条 农药临时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一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对所受理的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续展申请,农业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登记续展,但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第十五条 如遇紧急须要,对某些未经登记的农药、某些已禁用或限用的农药,农业部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批准在肯定范围、肯定期限内运用和临时进口。第十六条 农药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申请者供应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隐私。第十七条 农业部定期发布农药登记公告。第十八条 农药生产者应当指定专业部门或人员负责农药登记工作。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指导。第十九条 申请农药登记须交纳登记费。进行农药登记试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应当供应有代表性的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第三章 农药经营其次十条 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爱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单位可以经营农药。农垦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根据直供的原则,可以经营农药;粮食系统的储运贸易公司、仓储公司等特地供应粮库、粮站所需农药的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储粮用农药。日用百货、日用杂品、超级市场或者特地商店可以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其次十一条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下列农药:(一)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二)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进口农药;(三)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四)过期而无运用效能的农药;(五)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六)撤销登记的农药。其次十二条 农药经营单位对所经营农药应当进行或托付进行质量检验。其次十三条 农药经营单位向农夫销售农药时,应当供应农药运用技术和平安运用留意事项等服务。第四章 农药运用其次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病、虫、草、鼠害发生状况,提出农药年度需求安排,为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农药产销宏观调控供应依据。其次十五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夫根据农药平安运用规定和农药合理运用准则等有关规定运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其次十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做好农药科学运用技术和平安防护学问培训工作。其次十七条 农药运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楚,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运用农药。农药运用者应当严格根据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运用方法、施药适期、留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变更。其次十八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运用平安、高效、经济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其次十九条 为了有安排地轮换运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在肯定区域内限制运用某些农药。第五章 农药监督第三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肯定数量的农药执法人员。农药执法人员应当是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从事农药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持证上岗。第三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运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根据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供应的保密技术资料,应当担当保密责任。第三十二条 对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必需严格遵守环境爱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农药废弃物的平安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对有运用价值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必要时要经过田间试验,制订运用方法和用量。第三十三条 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第三十四条 农药广告内容必需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样,农药广告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农药广告的审查根据广告法和农药广告审查方法执行。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农药产品的广告,可以托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审查。其他农药广告,可以托付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审查。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刚好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农药案件的有关状况。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六条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赐予惩罚:(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5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协助指标严峻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协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协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万元以下罚款。(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担当。第三十八条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有效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确定由农业部作出。第四十条 本实施方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第四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惩罚,应当根据行政惩罚法、农业行政惩罚程序规定等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对条例其次条所称农药说明如下:(一)条例其次条(一)预防、歼灭或者限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是指农、林、牧、渔业中的种植业用于防治植物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二)条例其次条(三)调整植物生长的是指对植物生长发育(包括萌发、生长、开花、受精、座果、成熟及脱落等过程)具有抑制、刺激和促进等作用的生物或者化学制剂;通过供应植物养分促进植物生长的适用其他规定。(三)条例其次条(五)预防、歼灭或者限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是指用于防治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用于防治动物生活环境卫生害虫的。(四)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引入抗病、虫、草害的外源基因变更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方法。(五)用于防治条例其次条所述有害生物的商业化天敌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方法。(六)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方法。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方法下列用语定义为:(一)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农药原药和制剂。(二)新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剂型、含量(配比)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三)新登记运用范围和方法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剂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运用范围和方法是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第四十五条 种子加工企业不得应用未经登记或者假、劣种衣剂进行种子包衣。对违反规定的,按违法经营农药行为处理。第四十六条 我国作为农药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国际公约(PIC)成员国,担当承诺的国际义务,有关详细事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办。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方法由农业部负责说明。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条例和本实施方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条例和本实施方法为准。相关解读培训提高农夫用药水平明确运用者法律责任农药运用环节对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平安至关重要,值得留意的是,此次修订大大强化了农药平安运用环节的监管。征求看法稿中对限制运用高毒农药实行规划定点经营,实行农药减量安排,建立农药运用记录,大力推广低毒生物农药的应用,免费培育农夫运用限制农药,激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统一运用限制农药,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务发生,提高农夫科学合理用药水平,这些措施都将保障农药平安运用,保证农产品质量平安。征求看法稿中还对农药运用者规定了法律责任。杨理健告知记者,农药运用者大多数是农夫,农夫在我们国家是弱者,对他们的经济惩罚很少,但是农药运用干脆影响农产品质量平安,所以征求看法稿中对不按标签标注的要求运用农药的,不遵守农药平安间隔期的,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生产的,在饮用水水源爱护区运用农药的,运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的,不妥当收集运用剩余农药和包装等废弃物的,均要受到责令改正或惩处。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新条例的严厉性和对农产品质量平安的重视。他强调说。建议补贴生物农药应用允许登记证有条件转让新条例已进入最终的探讨议定阶段,对新条例还有哪些建议和期许?山西省临猗县经销商廉智斌对记者说,生物农药见效慢,价格相对较高,推广难度很大,新条例能否对农夫购买和运用生物农药有详细明确的补贴和嘉奖政策,以更好地推广生物农药。北京市几位基层农药执法人员向记者反映,建议标签上增加生产企业唯一性信息标识,例如条码标识等,特殊是高毒农药、风险性高的农药应当强制实行,便于管理和追溯,对企业来说成本也不高。同时应强化乡镇基层的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议农药执法人员统一服装,以便提高执法权威性。江苏天容集团监事会主席虞国新告知记者,农药登记证受不能转让的限制,致使资源不能合理配置,造成重复投资、资源奢侈的现象严峻,可否允许农药登记证在兼并、重组等状况下有条件进行转让。北京三浦百草绿色植物制剂有限公司董事长杜贵生建议,在农药登记上,对一些公开的室内、外试验,应不再进行重复性试验,可在必要时组织同一有效成分企业联合进行验证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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