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docx
-
资源ID:64703591
资源大小:20.64KB
全文页数:1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docx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素质, 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 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国家设立资产评估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资 产评估师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 划。第四条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实行考试的评价方式。资产评估师英文为:Public Valuer (简称PV)O第五条通过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 已达到承办法定评估业务的要求和水平。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负责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的 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 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具体承担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评价与管理工作。第六条 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署人事教育司,承担审计专业技术资 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审计署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库,负责组织专家开展拟 定考试大纲、考试命审题、考试阅卷及结果公布等工作,研究提出考 试专业设置、考试科目调整、考试合格标准及免予考试政策等。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专业设置、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及免予 考试政策等,会同审计署开展考试质量评估。第七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审 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初级、中级、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即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应届毕业生可以凭所在院校开具的应届毕业证明作为符合相应 学历条件,报名参加当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八条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 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审计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一)高中毕业,取得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审计相关工 作满10年;(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四)具备双学士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 作满2年;(五)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年;(六)具备博士学位。在审计及相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岗位工作;或 在会计、经济、统计、工程或教育科研等岗位工作,且有相关审计实 践经验的;可以视同从事审计相关工作(下同)。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前后的审计相关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的12月31日(下同)。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 计相关工作满6年;(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三)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四)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 关工作满2年。取得中级会计、经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 级职称,符合本条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审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十一条初级、中级和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 定的全国统一合格标准。根据审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会同审计署可以单独划定相关地区、专业类别或科目的考试合 格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审计 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状况,确定本地区本年度参加高级审 计师职称评审的使用标准。第十二条 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统一印制或制作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包含纸质证书和电子证 书。纸质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联合用印,电子证书使 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电子印章。达 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的,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达到单独划定地区合 格标准的,证书载明有效区域,在证书载明区域内有效。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由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或制作的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包含纸质证明和电子证明。纸质证明由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 公室用印,电子证明使用相应专用电子印章。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 的,在全国范围有效。达到单独划定地区合格标准的,证明载明有效 区域,在证明载明区域内有效。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具备合格 证明,可以作为审计专业能力水平的证明,但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 职称评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审计专业人员取得合格证明,自 考试合格之日起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达到当地当年 度使用标准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发布通知,可以参加当地当年度高级审计师职称 评审。第十三条通过考试取得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即具备助理审 计师职称。通过考试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即具备审计师职称。 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取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并 通过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即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具备高级审计师 以上职称人员跨地区任职的,其职称应当按照当地职称管理部门认可 的方式认定,鼓励跨地区审计职称互通互认。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可以在审计相关工作岗位上聘 用具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及相应职称的人员;可以在总审计师等审计 管理岗位上优先聘用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以上人员。第十四条审计专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 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审计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予以保障。第十五条获得审计专业博士学位人员经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办公室审核,可以免予考试,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第十六条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初级审计 专业技术资格,报考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 格证书,可对应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相应的学历、年限 条件,可对应初级或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高一级审计专业技 术资格考试。第十七条具备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以上资格,在审计相关工作 岗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可以视作符合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 价基本标准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 格考试,符合条件人员相应参加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第十八条 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 格考试取得合格证明,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且未参加审计职称评 审,后续首次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自转入企事业单 位、社会组织等任职之日起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第十九条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等行为,按 程序撤销其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第二十条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的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 书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证书效用等同。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 格证明按照本规定施行。各地执行的考试报名和资格评价条件、职业 资格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对应关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 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 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6月6日人事部、 审计署联合发布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 58号)和2003年1月13日审计署、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审计专业 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 4号)同时废止。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审计署考试中心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 实施。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拟定考务工作细则、考场规则及相关工作 标准和流程,由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 计考办)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考 试机构承担本地区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按照专业技术人 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程组织实施考试。第二条 全国审计考办负责组织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考 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计 机关负责本地区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三条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设审计相关基础 知识和审计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高级审计实务1个科目。根据审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按程序 分设专业类别。报名分专业类别的考试时,应试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 要选择一个专业类别参加考试。第四条获得审计专业硕士学位人员报名参加初级、中级审计专 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免予考查审计相关基础知识科目。第五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 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 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专业类别的考试时 间和考试成绩滚动管理周期可根据考试科目、方式、频次等调整。第六条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符合考试报名条件 的应试人员按照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 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和考场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 则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港澳台居民、军队人员、外国籍 人员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第七条考点原则上安排在设区的市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 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考点在考试期间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信号屏蔽、视频监控等安全 设备,制定应急预案,按要求建立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考试安全协调 联动机制。无纸化考试考点应当具备足够数量的考点机、监考机、考 试机等,并满足有关软、硬件和网络要求。第八条 考试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包括上缴中央财政 的考务费和补偿当地组织实施成本的考试费,一般由当地承担考务工 作的人事考试机构向应试人员收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收支管 理;审计署考试中心执收考务费汇缴至中央财政。考试收费标准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九条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组织专家拟定考试大纲,全国审计 考办审核,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后发布。有关单位可以按照考 试大纲要求组织编纂考试用书。审计署考试中心按照考试大纲要求具体组织专家开展考试征题 和命题,建立试题库,加强对参与考试工作专家的管理。全国审计考 办按照考试大纲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考试审题并审定试卷,规范工作流 程,对考试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第十条按照安全、科学、高效的原则,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组 织考试阅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考试数据安全和阅卷结果科学, 提高阅卷工作效率。全国审计考办组织进行考试阅卷结果验收,采取 适当方式公布考试结果。审计署考试中心建立考试结果反馈机制,开展考试结果分析,提 升试题试卷质量。全国审计考办建立试题试卷质量评估和审查机制, 研究提出考试专业类别设置、考试科目、大纲及考试方式调整等政策 建议,坚持正确的考试评价导向,推动提升考试国际化水平,不断加 强考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第十一条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开展对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审计专 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考务工作的指导。当地承担考务工作的人事考试机构具体开展当地考试报名、考点 考场设置、考务培训与实施、考试期间试卷管理,以及违纪违规复核、 成绩复查、证书信息变更等考务信息工作,会同当地审计机关开展资 格审核。审计署考试中心总体组织试卷管理,对考务信息进行审核和 规范管理,积极利用新技术方法提高信息化水平。第十二条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 命(征)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当 次相关科目的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第十三条考试相关工作、试题试卷等的涉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 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和考试舞弊。第十四条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 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 考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第十五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依法依规给 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月13日审计署、 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审 人发(2003) 4号)同时废止。第二章考试第七条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增设珠宝评估专业,其资格名称为资产评估师 (珠宝)。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职业资格(以下统称资产评估师职业 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第八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 作。组织成立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制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 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 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确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 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第十条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 考试。第十一条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监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 估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 有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资产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第十二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 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第三章职业能力第十三条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及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制度准则,恪守职业道德,秉承客观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和 社会公共利益。第十四条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熟悉资产评估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准则;(二)跟踪国内外评估技术方法和评估市场的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开拓创 新能力;(三)运用评估专业理论与方法,较好完成资产评估业务;(四)独立解决资产评估业务中的疑难问题。第十五条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以及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通过考试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 需要按照经济系列相应级别职称择优聘任。第十七条本规定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 格证书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第二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具体负责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第三条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设资产评估基础资产评估相关知识资产评估实务(一)和资产评估实务(二)4个科目。每个科目的考试 时间为3小时。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四条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考试设资产评估基础资产评估 相关知识珠宝鉴定与评估珠宝评估实务4个科目。其中资产评估基 础和资产评估相关知识2个科目纳入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试;珠 宝鉴定与评估和珠宝评估实务科目考试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珠宝评估鉴定与评估和珠宝评估实务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第五条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 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4年内,参加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 取得相应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第六条符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十条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职业资 格考试。第七条符合暂行规定第十条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人 员,可免试相应科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 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资产 评估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资产评估基础资产评估实务(一)资产 评估实务(二)3个科目的考试。(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产评估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可免试资产 评估师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基础科目,只参加资产评估相关知识资产评 估实务(一)资产评估实务(二)3个科目的考试。(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免试资产评估师 (珠宝)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基础资产评估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珠 宝鉴定与评估和珠宝评估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第八条免试部分科目人员的考试成绩,以应试科目数量确定其合格成绩管 理滚动有效期限。参加3个科目考试其合格成绩以3年为一个滚动管理周期; 参加2个科目考试其合格成绩以2年为一个滚动管理周期。免试部分科目的人 员,必须在连续3年或者2年内取得应试科目的合格成绩,方可取得相应资产 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第九条为保证资产评估师考试科目名称调整的平稳过渡,在2017年度考 试报名时,应按如下要求进行:(一)在2017年以前,已按照原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取 得部分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人员,可按照以下两种情况报考:1.2017年度继续按照原考试科目要求参加剩余科目的考试,考试结束后仍 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有效成绩按照以下对应关系转换至新的 科目,并按照4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办法管理;2.2017年度申请参加新科目考试,有效成绩按照以下对应关系转换至新的科目,并按照4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办法管理。原考试科目现考试科 目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基础 资产评估实 务(二)资产评估机电设备评 估建筑工程评 估资产评估基础资产评估实务(一)资产评估实 务(二)财务会计 经 济法资产评估相关 知识(二)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科目报名参加考试。自2018年起,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科目和 要求进行。第十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考试管理机构有关考试报名的规定办 理手续。考试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 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 考试。第十一条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 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中、高等学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 考点,须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三季度。第十二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 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 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第十三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人事考试工作人员 纪律规定(人社部发201336号)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 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 lJU o第十四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 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员,推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审计专业人 员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从事审计 及相关工作的审计专业人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设置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 个级别,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英文名称为Audit Qualifications (简称 AudQ) o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及助理审计师的英文名称为Assistant Auditor (简称AAud);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及审计师的英文名称 为Proficient Auditor (简称PAud);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英文名 称为Senior Audit Qualification,高级审计师的英文名称为Senior Auditor (简称SAud),正高级审计师的英文名称为Principal Auditor (简称 PrAud) o第四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 命题的考试制度。第五条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 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的实施进 行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