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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27篇 沈阳市拆迁最新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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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27篇 沈阳市拆迁最新规定.docx

    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27篇 沈阳市拆迁最新规定下面是我整理的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27篇 沈阳市拆迁最新规定,欢迎参阅。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1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2第四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旅行社违反本规定,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除依照前款规定惩罚外,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峻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罚款。第四十六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二)旅行社及其分社或者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等基本信息的。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旅游景区未制订或者未实施游客流量限制方案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无毒无害性工业垃圾、工程残土和医疗废物等。第三条 本市三环路以内城市垃圾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三环路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垃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垃圾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详细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管理工作。市、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城市垃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区属负责、管干分开、公众参加的原则。第六条 激励单位和个人采纳先进手段回收利用城市垃圾。本市城市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实现城市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第七条 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运营和管理。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乱丢、乱倒、乱排垃圾的行为制止和举报;举报属实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嘉奖。第九条 生活垃圾逐步实施袋装化,由所在社区或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收集管理,清运要做到日产日清。市场摊区产生的垃圾由主办单位负责收集管理,由环境卫生部门有偿清运。禁止拣拾人员翻扒袋装垃圾;禁止从楼上扔弃垃圾。第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建设部环境卫生设施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应便于运用和清运,达到规定的密闭要求。各类小型商店、摊点必需自备垃圾容器。第十一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生活垃圾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封闭或迁移生活垃圾设施;不得阻挠建设生活垃圾设施。因城市建设等缘由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需根据“等量还建”的原则提报拆迁方案,经所在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十二条 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同时撤除原有的生活垃圾箱(桶)。单位和居民必需自行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扎紧口袋,并按下列规定放置、收集和运输:(一)居民应当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到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点。(二)临街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不得将袋装生活垃圾沿街摆放,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定时上门收集、运输。(三)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可自行收集、运输,也可以托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第十三条 应当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分类规定,将垃圾分类袋装,投入相应的垃圾容器。第十四条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第十五条 居民应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垃圾管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性物品、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压力容器等危急性物品,应按相关规定处理,不得堆放在生活垃圾收集场(站)。第十七条 除生活垃圾外,凡排放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需在排放前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排放许可证,同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状。办理排放许可证应当提报城市垃圾的种类和数量,其中排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应当提报拆迁或挖掘安排及可供计算排放量的图纸等资料。第十八条 排放建筑垃圾、工程残土、无毒无害性工业垃圾及商、饮、服、修业垃圾,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排放量进行核定;炉渣按锅炉吨位核定。第十九条 宾馆、饭店、食堂等单位的餐饮泔水应交由专业部门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利用,不得倾倒在生活垃圾收集场(站、点)。其次十条 医疗废物应当按国家规定处置。其次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装修装饰产生的垃圾,不得排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场(站),应当自行装袋、集中放置,由物业或社区通知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费用由排放单位或个人担当。其次十二条 排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工程残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需取得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的排放许可证,按指定的路途、地点运输、排放,并取得排放回执单,禁止乱排乱卸。其次十三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回填场地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单位须要回填建筑垃圾或工程残土的,必需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回填许可证,并到指定的地点回填。其次十四条 凡从事城市垃圾和其它散流体物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领资质合格证书。运输车辆必需密闭加盖,未实行密闭加盖的车辆,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密封改装。其次十五条 各类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刚好清除垃圾,所在区环境卫生部门应当对垃圾清除状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相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其次十六条 排放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垃圾排放处理费。其次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予以惩罚:(一)对个人乱丢、乱倒、乱排垃圾污物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对单位未办理排放许可证、回填许可证或已办证未按规定排放城市垃圾的,责令清理,并处以1000元罚款。(三)未办理排放或回填许可证排放垃圾的,按违章排放量或回填量,每车次处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运输垃圾未取得回执单的,除责令责任者补办回执单外,处以100元罚款;伪造回执单的,处以200元的罚款。(五)未刚好清运城市垃圾的,对责任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擅自处理餐饮泔水的,对责任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对拣拾人员翻扒袋装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八)擅自设立城市垃圾排放场地的,责令关闭、清除垃圾,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九)运输垃圾及其它散流体物料的车辆,沿途洒落,造成污染的,责令清扫并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十)对混排城市垃圾的,按每车次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十一)对沿街摆放生活垃圾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或将生活垃圾倒在垃圾收集容器外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十二)擅自侵占、封闭、损毁、拆除或迁移生活垃圾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次十八条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袋装费、卫生费、排放及处理费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补交,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其次十九条 运输中乱排乱卸城市垃圾情节严峻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回资质合格证书,不得再从事城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的运输。第三十条 乱排城市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扫,拒不清扫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清扫,其费用由违者担当。第三十一条 对乱排城市垃圾拒不接受行政惩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滞留其车辆,接受惩罚后予以返还。第三十二条 对羞辱、殴打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予以行政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沈政令21号)同时废止。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4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根据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主动参加的原则,立足自防自救,实行科学管理,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第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市公安局对全市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市)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详细实施。公安派出所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对其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高层建筑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工作。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5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保障城市房屋拆迁顺当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拆迁)是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经拆迁裁决机关作出裁决确定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运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的行政机关对其实施强制搬迁的行为。第三条 行政强制拆迁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点建设、专项市政公共(含公益)设施建设、旧屋区改造、新区建设及储备建设用地等项目房屋拆迁。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执行机关)负责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可以托付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实施。第五条 须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由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向裁决机关提出要求强制拆迁的书面申请,并供应证据表明已根据拆迁裁决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运用人供应货币补偿或者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以及被拆迁房屋已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等文书。裁决机关应当对是否符合强制拆迁条件进行审查。第六条 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拆迁人申请及有关材料后二日内予以审查,经审查认为拆迁人的强制拆迁恳求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准予强制拆迁通知并提请执行机关执行,同时向执行机关供应有关的拆迁纠纷裁决书或者确定书、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书副本等材料。当事人因不服裁决机关作出的拆迁裁决,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拆迁人关于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但尚未准予强制拆迁的,当事人因不服拆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终止审查程序。第七条 执行机关接到裁决机关准予强制拆迁通知后,应当在七日内制作限期履行告知书,并告知被执行人(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运用人,下同)履行拆迁裁决确定所规定的义务。第八条 被执行人在限期履行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搬迁义务的,执行机关应当作出强制拆迁公告,并在被拆迁房屋张贴,责令被执行人在24小时内自行搬迁。第九条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除原已办理过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的,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其他须要补充证据保全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并报裁决机关和执行机关备案。第十条 执行机关应当召集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拆迁安排和方案,保证强制拆迁平安、顺当进行。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执行机关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到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其本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经通知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迁的执行。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到场维持执行秩序,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惩罚条例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代表、裁决机关、拆迁人及拆迁实施单位等有关部门应当到场帮助和见证。到场的基层组织应当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及执行见证工作。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内的财物由拆迁人雇请人员搬迁,由执行人员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绝接收的,应当造具清单,逐一登记被搬迁的财物,由执行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被搬迁的财物送至拆迁安置用房或者周转用房。因被执行人拒绝接收被搬迁的财物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自己担当。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6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赐予的行政惩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区、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第四十二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平安管理组织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平安管理职责严峻影响消防平安,或者未刚好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或者赐予警告惩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平安标记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或者有其他阻碍平安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的;(六)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刚好实行措施消退的。个人有前款其次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第四十四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采纳材料及施工,不符合有关消防平安管理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运用以及广告牌设置,影响逃命或者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刚好实行措施消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用电、用火、运用可燃气体违反消防平安规定的;(二)消防限制室值班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第四十七条 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未按规定配备逃命器材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运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7第十九条 推动才智旅游发展,完善旅游基础信息,实现旅游服务、旅游管理、旅游营销、旅游体验的智能化。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旅游服务功能,为旅游者供应信息询问服务、平安保障服务、交通便捷服务、便民惠民服务。其次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询问平台,向旅游者供应刚好、精确的旅游信息和查询服务。其次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旅游业发展须要,建设旅游客运专线、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无障碍设施,推动无线网络全覆盖,完善重点商业街区、机场、车站的旅游服务功能。其次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马路、城市道路上设置主要景区、集散中心、机场、车站的旅游指引标识。标识牌应当运用中文和外文,并采纳国际通用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其次十三条 建立旅游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旅游统计分析。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重要节假日、旅游高峰期前,对旅游景区客流量等相关事项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发布。其次十四条 激励社会公众参加旅游志愿者活动,从事文明引导、巡游讲解、旅游询问等公益服务。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8第五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二)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探讨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平安检查;(四)针对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五)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平安职责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六)推广运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平安措施,实行高层建筑消防平安网格化管理;(二)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平安专项治理和消防平安检查,督促消退火灾隐患;(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平安公约、开展防火平安检查等群众性消防工作;(四)督促、指导无管理单位或者托付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消防平安管理组织,落实消防平安责任;(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二)依法实施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以及高层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运用、营业前的消防平安检查;(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实行消防平安防范措施,加强日常监督,刚好整改火灾隐患;(四)负责高层建筑火灾扑救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高层建筑火灾预防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五)建立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开展火灾扑救技术战术探讨,组织公安消防队开展专业技能训练,担当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六)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七)定期对高层建筑的专兼职消防平安管理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平安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平安责任;根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的质量。第九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平安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内容;应当监督、指导运用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修理、更新和改造。第十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证高层建筑消防用水,定期维护市政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9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家、省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殡葬管理,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草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我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详细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工商、土地管理、建设、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均应实行火葬。除国家规定的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塔尔、塔吉克、东乡、撒拉、保安、柯尔克孜族的居(村)民死亡后,可在指定的墓地安葬外,其他居(村)民或临时居住人口(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入)死亡后均应火葬,禁止土葬。敬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六条 居(村)民死亡后,遗体应刚好火化,遇有特别状况确需短暂保留遗体的,应将遗体移送殡仪馆存放。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脊髓灰质炎死亡的遗体,由医疗部门负责消毒处理。并督促死者家属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第七条 办理死亡人员遗体火化手续,必需持下列证明:(一)正常死亡的,出具医疗机构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公安机关的户口注销手续。(二)非正常死亡(含无主遗体),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第八条 遗体运输由殡葬服务部门承办,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接运遗体。运输遗体的车辆应悬挂省民政厅统一制做的标识牌。对偏远地区因交通不便接运遗体确有困难的,由县级殡葬管理部门明确划定地域,可由其他车辆运输后,到市民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严禁将遗体外运土葬。因特别缘由遗体须要运往外地的,须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用殡葬专用车运输到达地的殡仪馆。涉及国际间运输遗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市区内运输遗体必需运用专用卫生棺封闭进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丧户可凭证免费运用卫生棺。第十一条 骨灰处理可实行以下几种形式:(一)可存放在殡仪馆或乡(镇)的骨灰堂;(二)可安放在骨灰公墓;(三)可撒入江河湖海;(四)可安葬在指定的植树纪念林;(五)可深葬不留坟头和碑志。第十二条 殡葬活动不得在户外搭设灵棚吹丧送葬,不得防碍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平安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林区内严禁埋坟烧纸。除殡仪馆外,殡葬活动不准制做、购买、摆放、运输花圈。殡葬活动,严禁抛撒纸钱、人民币及其他杂物和运用封建迷信品。信教群众从事殡葬活动作道场的,须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宗教场所进行。在殡葬祭祀活动中焚烧死者遗物等用品的,必需在殡仪馆或乡镇骨灰堂设置的专用焚烧炉内焚烧。第十三条 市民政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工作规划和殡葬实际须要,制定殡葬设施的建设数量及布局、规划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第十四条 建设殡葬设施,须履行下列审批手续:(一)新建殡仪馆、火葬场由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民政部门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建设骨灰堂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民政部门审批;(三)建设骨灰公墓(含骨灰塔、骨灰林等)按沈阳市公墓管理暂行方法有关规定执行。凡建设上述项目须经有关建设部门审批后实施。第十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殡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方可营业。第十六条 禁止制作、销售纸活、地府钞票等丧葬迷信品;严禁制造、销售棺木或其他土葬用品。第十七条 除殡仪服务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经营性遗体告辞厅(室)等场所;不得从事骨灰存放、殡葬中介及礼仪等经营性活动。设置公益性告辞厅(室)须经市民政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殡仪服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所属设施、场所进行常常性消毒,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监测管理。第十九条 殡仪服务单位应公开服务承诺制度及收费标准。应规范服务程序,健全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钱物。其次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应当实行火葬而不实行火葬的,由民政部门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同时责令限期改正。其次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不按规定进行遗体运输或未经批准将遗体外运土葬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扣押车辆,拆除遗体箱,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其次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骨灰处理不深葬,且留坟头和碑志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责令当事人限期迁出或平毁。其次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三款殡葬活动搭设灵棚、吹丧送葬,阻碍公共秩序和卫生违害公共平安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信教群众从事丧葬活动作道场未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宗教场所进行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赐予警告,同时予以制止,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其次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其次款殡葬活动制作、购买、摆放、运输花圈及封建迷信用品,或抛撒纸钱、人民币及其他杂物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城管、公安、环卫部门除对当事人予以指责教化和制止外,同时赐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其次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经审批进行殡葬设施建设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规划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复原原状。其次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经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殡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等部门予以没收销毁违禁品,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其次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非殡仪服务单位从事殡葬活动或设置公益性告辞厅(室)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的,由民政部门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并予以取缔。其次十八条 对防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十九条 当事人对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惩罚确定的,由作出惩罚确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条 殡仪管理人员和殡仪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钱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详细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说明。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原沈阳市丧葬事务管理暂行规定(沈政发198973号)同时废止。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10其次十五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产品和服务;(二)知悉旅游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及价格的真实状况;(三)根据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四)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敬重;(六)人身、财产平安遇有危急或者受到侵害时,恳求救助、爱护或者依法获得赔偿;(七)对旅游经营者及其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其次十六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遵守法律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二)遵守公共秩序,爱惜旅游设施,爱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三)敬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四)向旅游经营者照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五)接受平安提示,协作导游的正常工作;(六)遇不行抗力和重大突发事务时,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实行的平安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帮助和协作;(七)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次十七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分社或者服务网点的,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有关部门备案。旅行社对其设立的分社或者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旅行社分社或者服务网点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等基本信息。其次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自主经营,志愿加入行业组织;(二)拒绝无合法依据的收费、摊派、检查、评比或者被要求供应无偿服务等;(三)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以及有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四)依法开展经营业务不受地域限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其次十九条 禁止旅游经营者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二)以零负团费等形式招揽游客进行不正值竞争;(三)业务往来中,账外给付佣金或者收受回扣;(四)发布虚假旅游广告或者向旅游者供应虚假旅游服务信息;(五)诱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六)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并团,或者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甩客;(七)擅自增加、削减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八)同一旅游团队中,在未供应更多服务的状况下,因旅游者的年龄或者职业差异而提高旅游费用;(九)支配参观或者参加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地域、性别和身体发育等卑视的项目或者活动;(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运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诚信公约。第三十一条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经营范围、营业地址、联系方式、支付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确保交易平安。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为旅游者供应服务。第三十二条 旅游景区应当建有相应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平安防护设施,设置景区全景图、导览图、标记牌和说明牌,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询问、投诉电话。旅游景区内或者四周不得擅自摆摊设点,阻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强行买卖商品,不得强迫他人供应或者接受服务。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景区内必需实行重点爱护性开放的特别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的,须经价格部门批准。凡设置园中园门票及联票的,应当实行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联票价格应当低于相应各类门票价格之和。景区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当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第三十四条 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在校学生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实惠开放,并明确标示减免票价的范围和标准。第三十五条 旅游景区应当公布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限制方案,并可以实行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旅游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限制,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旅游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刚好实行疏导、分流等措施。第三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旅游景区专职讲解员服务制度,讲解员应当佩戴本景区发放的统一标记。旅游景区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不得阻碍随团导游的讲解服务,随团导游在旅游景区供应讲解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11第十七条 扩建、改建的高层建筑(含住宅以外的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系统改造、用途变更),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手续。扩建、改建高层建筑的,业主、运用人应当事先告知高层建筑的消防平安管理组织,并实行必要的平安防范措施。第十八条 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室内装修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运用,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当实行防火分隔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高层建筑运用功能,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采纳材料及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平安管理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其次十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救援场地应当设置禁止占用的标识。划定、设置停车泊位、设施时,不得阻碍消防车通行。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高层建筑外墙装饰装修、建筑屋面运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命和灭火救援。其次十一条 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水泵、报警阀组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运用、维护方法的标识;消防供水管道应当设置显示阀门正确启闭的状态标识;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消防平安重点部位,应当根据规定设置明显标记。其次十二条 疏散通道、平安出口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设置疏散指示标记。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房间、走道、厅堂等醒目位置设置平安疏散路途图。其次十三条 高层建筑内用火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立禁止或者限制室内吸烟的制度和措施,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记;(二)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急的场所吸烟、运用明火。因施工等特别状况须要运用明火作业的,应当经消防平安管理组织同意,并实行相应的消防平安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平安规定;(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不得进行明火作业或者运用电(气)焊作业;(四)宾馆、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实行防火隔热措施,每季度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建立检查和清洗记录。其次十四条 用电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修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平安检测。电气设备旁边禁止堆放可燃物品。其次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急品。教学、科研、医疗等单位必需运用的易燃易爆危急品,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可按不超过一周的运用量储存,并定人、定点、定措施,予以妥当保管。居住宾馆、饭店的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危急品带入建筑物内。其次十六条 在高层建筑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平安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平安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疏散指示标记、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其次十七条 激励、引导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激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其次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消退遗留火种。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激励防火巡查、检查中运用便携式电子设备、电子巡更点、视频监视系统等高科技手段,高效防控火灾隐患。其次十九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地下停车场,停车数量超过300台的,可以设置小型流淌巡逻车,刚好发觉并处置车辆电路打火、遗留火种等引发的初期火灾。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应当依据须要配备避难、逃命工具。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命器材及运用说明。激励高层建筑业主、运用人自备口哨、手电筒、防烟面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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