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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教育法律发展25年回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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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教育法律发展25年回顾.docx

    美国教育法律发展25年回顾 摘要:过去的25年中,美国在教化法律领域内取得许多突破性进展,立法系统与司法系统均对美国教化事业的成长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文章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1)学生档案管理,(2)伤残学生的教化,(3)伤残学生的民事权利。通过分析以上领域的相关联邦法律条款和归纳具有典型意义的法院判例进行历史性回顾。关键词:教化法律;美国回顾过去25年美国教化法律发展历程,可见这些发展在美国各州及整个美国联邦领域均有出现。事实上许多教化方面的变更发生在美国各州内,因为美国联邦政府对于各州管理地方教化的法律无权干脆进行干涉。由于各州在教化领域都有独特立法,所以对于各州教化法律发展进行回顾不太可行。因此就将所关注的法律发展定位于整个美国国家这一领域。尽管州立法机关在其各自管辖领域内对于规制教化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联邦立法机关和联邦法院系统同样对于美国教化事业的成长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诸如联邦法律的制定,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之类美国联邦法院对联邦法律进行的违宪审查。一、对于学生档案管理教化领域管理者对于学生档案的保密性问题常常存有疑问。对于逐年递增的学生档案所记录内容应当让谁知晓?学生家长对于何种记录或信息有权知晓?对于哪类信息学校或老师应当确保不为旁人所知?在1975年之前此类事项没有得到重视,因为对于谁可以或谁有权知晓学生档案所载事项没有明确限定性规定。最为常见的是:学校回绝学生家长要求查阅教化记录的恳求,因为他们认为那样既费时又费劲,并且由于要向公众开放性展示教化进程以备接受具体审查,这无形中增加了学校应担当的责任。学生档案记录一方面缺乏保密管理,一方面又获得困难,这无疑是一个突出问题。事实上,一些关注该问题的教化工作者和律师在1973年就发表了一项调查报告,指出了涉及学生档案记录及其公开化的4个主要问题:1、家长和学生一般对于学生档案所载事项毫无所知,也不知对于此类信息如何加以利用。2、很多学校对于非校内人员获知学生档案内容的情形没有制度性预防措施。3、由于学生档案的私密性特征,家长对其精确与否无法推断。4、即便家长有机会见到这些档案材料,也没有正规途径去更改那些错误信息。由此这些教化工作者总结出:学生档案的管理混乱对于公民个人隐私造成极大威逼。联邦立法和学生档案管理在1974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家庭教化权和隐私权法案(即FERPA法案),由纽约州的詹姆斯·布克利参议员提出该项议案,因此又称布克利修正案。到1975年,该法案在全美公立学校正式生效。该法案的目的是确保家长可以知晓学生档案记录事项,与此同时禁止那些没有得到法律许可的人知悉学生档案所载内容。FERPA法案适用于全部就读于接受联邦财政资助的学术机构的学生。家庭教化权及隐私权法案主动的效果在于净化那些学生档案中不精确的和基于主观臆断而非事实的信息。尽管对家长和学生可能就学校在学生档案中不精确的信息记录提起诉讼这一点心存恐惊,但终归这类诉讼没有大规模出现。学生档案记录精确无误是特别重要的,此类记录要求基于事实、依据第一手视察资料写就且应当与教化性内容相关。基于此项法令,公立学校被要求向家长开放其各自孩子的学校档案记录,并且此类记录必需被妥当保管且不为不相于的人所知。因此,老师确保学生教化记录的私密性显得尤为重要。假如不经家长允许或学生本人亲自认可就干脆获得这类记录信息,或者在闲谈中不经意泄露了这些信息很可能就侵扰了学生基于该法令所享有的权利。二、对于伤残学生的教化作为在过去25年中颁布的主要法规的成果,伤残儿童的教化机会已经得到极为显著地改善。在1975年之前,伤残学生接受教化的机会被限定在三种主要方式内。(一)许多此类学生被完全解除于公立学校之外。事实上,美国国会于1974年的调查表明超过175万的伤残学生没有接受过教化。(二)超过250万的伤残学生即便被允许入校学习,也没有接受到适合他们须要的教化。(三)由于公立学校所供应机会的有限性,这类儿童的家庭被迫异地找寻稳定的教化机会,而这些地方常常远离其居住地且教化费用超过其家庭经济负荷。于上世纪70年头初起先,提倡保障伤残学生权利的人们(例如这类学生的双亲,提倡权利保障的相关组织成员)起先针对国家提起诉讼,人们宣称并批判那些排异的和不适当的教化服务违反了美国宪法所授予公民的同等接受教化的权利。在1972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PARC诉宾夕法尼亚州案和Mills诉教化委员会案)确立了伤残学生接受教化的权利。尽管类似的法院裁判在28个州都有出现并且各州教化法案的颁布也进一步确认了这些权利受到爱护。然而,许多伤残学生仍得不到应有的教化资源。此外,在全美各州教化水平和教化质量都存在很大的差异。联邦立法和伤残儿童教化问题考虑到伤残学生在尽其所能接受教化方面所遭受的问题,美国国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以确保伤残学生的受教化权利。在PARC案和Mills案之后,美国联邦内部最初进行的大规模确保伤残学生得到免费且适当教化的举措是颁布1975年的智障儿童教化法案,简称EAHCA法案。1975年智障儿童教化法案颁布的目的是:(1)确保伤残儿童接受到免费且恰当的公共教化;(2)爱护该类学生和他们家长的权利;(3)借以敦促各州和各地区努力达到可以供应类似服务的程度。通过此项立法,联邦政府为各州供应资金,其前提条件是各州须为EAHCA法案所涵盖的伤残学生供应适当的教化项目和教化帮助。EAHCA法案的附录中列举出许可接受该法律救济的伤残情形的种类。在这一法案的诸多保障伤残儿童接受教化的努力之下蕴涵着六个主要原则。表1EAHCA法案主要原则说明1.遭拒绝率为零(1)全部依据法案有权接受教化服务的适格伤残学生均可接受免费且适当的公共教化,而不必考虑其伤残状况的严峻性。(2)各州必需确保全部须要特别教化的适格学生被同等对待、定位和评估。2.评估时爱护(1)在学生们接受特别教化服务之前,他们必需接受一次全面而且逐个进行的评估。(2)此类评估必需由一个涵盖多种学科专家的小组主持,运用有科学依据和多重步骤的方法去评估全部尚有悬疑的残疾症状。3.免费且相宜的公共教化适格的伤残学生必需接受特别的教化及与此相关的服务、补充性帮助。所述以上种种:(1)均由公共开支进行支付;(2)与各州的标准相一样;(3)包括一套适当的学前、初等、中等教化体系;(4)与特性化教化安排宗旨相吻合。4.环境约束最小化(LRE)(1)为了最大程度地使其适应,伤残学生应当与其他健全同龄人一起接受教化。(2)接受特别教化的学生只有当他们残疾的状况和严峻情形已经使其不能通过额外的帮助和服务在常规课堂中接受免费且适当的公共教化时,才被调入特地的班级或学校中去。(3)各校区位置支配必需确保全面涵盖且彼此相连。5.程序上的平安保障(1)家长在最初对孩子进行评估和安置到校之前应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2)在对学生进行鉴定、为学生制定培育安排或安置学生这些方面发生变更前对家长要先行告知。(3)家长或者校区管理官员有权申请仲裁,这是一种分歧不能解决时实行的正值程序。最终,任一方均可向州法院或联邦法院提起诉讼。6.家长的参加在对伤残孩子制定特别教化确定时,其家长的介入必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州在获准接受联邦救济之前必需通过相关法案并且证明他们对伤残学生的教化是与上表中所列原则相一样的。由于EAHCA法案的通过和生效,联邦政府参加到各州教化伤残学生的工作中来。为确保每位伤残学生可以接受到适合他们各自独特须要的教化,美国国会资助每位接受特别教化的学生,使其享受免费且适当的公共教化(FAPE)。这就意味着该法案要求伤残学生接受特别教化和相关教化服务:(1)费用支出由公共担当;(2)这些支出与州教化机构的标准相一样;(3)这些服务包括各州所能供应的恰当的学前、初等、中等学校教化;(4)这些供应的服务与个人教化安排宗旨相吻合。供应免费且恰当的公共教化的关键是特性化。为确保每位受到EAHCA法案惠及的学生接受到为其量身打造的教化方式,美国国会要求为全部接受特别教化的学生适用特性化教化安排(IFP安排)。该安排是一种学生家长与学校协作的安排,通过写就一个涵盖学生教化安排全部必要组成内容的文档和发展该教化安排来实现该安排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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