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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智能参与证券监管法律规制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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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智能参与证券监管法律规制探讨.docx

    人工智能参与证券监管法律规制探讨摘要:人工智能的问世以及在各领域的广泛使用,使市场上出现了许多智能投资顾问产品,如蚂蚁聚宝、同花顺、立马理财等,传统的投资顾问服务已经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推动了智能投资顾问的进展。这也就引出了人工智能参加证券投资顾问后,怎样的监管制度才能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智能投顾问题。作者从基本的概念入手,分析人工智能参加证券投资顾问监管的进展现状,进而提出人工智能参加证券投资顾问监管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措施。关键词:证券投资顾问;证券监管;人工智能一、智能证券投资顾问的内涵与外延一智能证券投资顾问的内涵。众所周知,给一个专业名词下定义,各国的叫法以及学界讨论的深度均有所差异。从字面意思理解,智能证券投资顾问就是指人工智能运用于证券投资行业的一个衍生品,是将人工智能与证券投资相结合的结果。笔者认为,智能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定义为:在大数据以及算法等高科技快速进展的条件下,人工帮助其运转的,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或者投资建议的一种工具,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相比传统证券投资顾问,智能证券投资顾问最大的区分在于能够以快捷且实惠的优势为投资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二智能证券投资顾问的法律属性。学术界对智能证券投资顾问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地位,存在主体说与客体说两种观。一方面,坚持主体说的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参加证券投资顾问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其借助算法表达开发者的意志,进一步进展以至能够独立作出思维推断的阶段,也即人工智能有独立的人格地位。另一方面,坚持客体说的学者分为工具说派和服务说派。工具说派坚持人工智能参加证券投资顾问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中的客体,认为智能证券投资顾问是人类智力劳动的精神产品,以硬件或者软件为帮助工具,具有客观存在性;同时智能证券投资顾问将法律与金融相关学问融合,通过编程形成算法,能被人类所掌握,具有可控性。坚持服务说的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投资顾问是一种服务,很好地区分了服务本身和服务的种类、服务的对象。从目前的进展状况看,人工智能并不具有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但是随着科技与网络时代的进一步进展,人工智能能否成为法律主体地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点:首先,人工智能是否具有独立思索以及正确表达意志的能力;其次,是否拥有伦理意识,也就是人工智能是否具备违法后的可责备性;最终,是否拥有独立的财产,以独立地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人工智能参加证券投资顾问监管问题一合法性障碍。1.禁止全权托付限制了智能证券投资顾问的合法性进展。如前所述,智能证券投资顾问中的全权托付问题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并不能找到合法的根据,智能证券投资顾问相比于传统的投资顾问,最本质的区分在于智能化,但这一技术性操作建立在全权托付成立的模式下。目前,从外表上看,我国智能投资顾问是投资理财平台通过算法编程生成交易指令,并将其推送给投资者,投资者依据自身的综合状况,进行投资决策。从法律制度层面理解,并不是简洁的推送与自行交易的过程,而是全权托付是否合法的问题。依据证券法第171条的规定,智能证券投资顾问受全权托付的禁止,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投资决策,现实操作中为了规避此项规定,往往会借助第三方持牌金融机构,变相地向投资者推举金融产品,属于躲避法律责任的表现,属于典型非法销售资金的现象。2.我国智能证券投资顾问市场准入制度缺失。我国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方法规定,经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必需取得相应的答应证,但是目前市场上存在的网络金融机构以及有些第三方投资平台,并没有取得答应证。2022年开始,证监会加强对投资理财平台进行的审核,颁发牌照,事实上,证券交易市场仍旧存在无证经营的现象。从业资质困难,取得从事证券投资顾问的条件严格,依据我国证券法律的规定,需要具备七项条件,通过相关的从业资格考试并注册;又因为智能证券投资顾问建立在算法编程的基础上,才能满足投资者专业的投资分析,这就需要复合型人才,因为算法程序不能参与证券从业考试,同时不符合法律专业人士的从业条件,所以,实际操作中的智能证券投资顾问专业人员的资质如何界定,现行的法律并没有给出精确的回应。二监管制度不完善。1.传统的监管方式不完善,本钱高、效率低。毋庸置疑,监管的作用是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益,弥补金融市场的缺陷。付出高额的监管本钱反而得不到预期的监管效果,即具有了存在的不合理性。智能证券投资顾问依靠的是精确的算法技术,算法技术的精确程度取决于大量数据的反复训练,对于这个数据的来源及可靠性却是令人怀疑的。由此看来,原来的监管方式不能提供充分、真实的信息,对于智能证券投资顾问监管的展开形成障碍。2.算法程序与市场需求互不对应。证券投资顾问机构能否给予客户精确的投资建议,取决于算法是否有效。从目前的进展状况看,监督机构并不能保障算法程序的有效性,极有可能导致无效的算法程序进入证券交易市场,加大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而且,不能排除进入市场的算法程序被黑客攻击或者运营者恶意篡改,形成恶意证券交易,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极大影响了智能证券投资顾问的有序进展。3.信息不对称,对投资者的知情权爱护不到位。投资者的最终目的是理性管理自身的财产并从中获取收益,但是基于对证券投资以及相关的法律后果并不精通,托付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机构,是基于对投资平台的信任,要求投资平台拥有足够的专业学问和丰富的阅历。但是由于缺乏算法事前审查,错误的算法程序给投资者提供错误的投资建议,不仅影响到投资者个人的利益,更有甚者影响到整个金融链条的安全。三投资者爱护的逆境。1.风险提示义务制度存在缺陷。从事证券投资顾问的机构有向投资者提示风险的法定义务,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智能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向客户提示软件设备固有的缺陷及使用的风险的义务,但并没有规定造成法律后果的责任承当。风险提示书往往是以合同的方式出现,语言晦涩,文字冗长,不能引起投资者的留意,运用到智能投资顾问领域,更加僵化,不能起到风险提示的法律效果。2.主体责任认定模糊。如前所述,算法程序能否被法律主体所承认,关系到责任的认定。当算法程序造成损害,算法程序是否可以解释为产品?让算法开发者承当责任是否违反公平原则?主体责任的界定模糊使得算法造成的损害,最终只能使投资者自认倒霉,损害了投资者对智能证券投资顾问的信任度。3.不能精确测评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者学问和阅历的缺乏指的智能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快速进展,要求智能投顾机构对投资者适当性有精确的衡量,确保推举适当法人金融产品。目前的交易市场中,大多是以调查问卷的方式出现,排列的项目有限,而且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均不能保证,难以全面了解客户的信息。三、人工智能参加证券投资顾问的监管完善措施一细化与智能证券投资顾问相冲突的法律法规。法律自有其落后性,更具有稳定性,应当保持与时俱进,但不能因为每一个社会问题的出现都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修改法律。针对智能证券投资顾问全权托付合法性障碍,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放松全权托付的限制,或者是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针对智能证券投资顾问中信息披露,此处的信息包括算法信息和投资者的信息,以及责任界定模糊的问题,学术界均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可以建立分层披露机制,对信息进行等级划分,必需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法律规定中明文规定,但要给予相关人员专利法方面的爱护。将智能证券投资顾问模式融合于现行法中,如网络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人工智能是否属于民法层面的责任主体,爱护算法程序造成的损害承当。二完善风险监管制度。1.完善风险提示制度。为了使智能证券投资顾问风险提示做到准时、精确,监管机构可以正面列出风险提示清单,尽可能包含智能投资顾问的现有风险以及预期风险;转变传统单一的提示书形式。为了使用智能投资顾问的需要,没进行下一步操作时,设立“对话框的弹出,提示投资者在此确认;同时,留意“对话框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必要时给出专业名词的解释,方便投资者理解与知情权的爱护。2.改良监管方式。投资者的资产状况以及投资偏好可能随时发生改变,现行的监管方式停留在静态监管,应当建立动态跟踪的监管方式,监管整个流程的全过程,使得每一个环节避开出现违规操作。3.健全监管机关对客户信息的内部监管。制定监管操作流程的管理制度,成立内部特地的监管部门配置专业人才,对投资者信息从采集到最终删除,都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对算法信息准入实行审查评估制度,防止运营者的恶意篡改,建立应急方案,避开黑客技术的侵入。三智能证券投资顾问平台建立自律管理制度。科技的每次革新都会给监管机构带来不同程度的挑战,主观因素往往大于客观因素,智能证券投资顾问的健康进展,离不开机构自身的自我管理。目前,地方监管机构的制裁措施威慑力不够,仅仅停留在警告、罚款层面,也表达了监管的被动性;行业自身的自律管理对金融市场的稳定进展起到了帮助性的作用,从被动转主动。同时,自理管理制度的敏捷性与简政放权国家政策的提倡,为金融行业建立自理管理制度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假如国家政策一旦失效,则会严重打击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借鉴国外阅历,我国市面上诸如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支付等金融业务的快速进展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智能证券投资顾问平台可以与其他金融行业共同构建自理管理制度,以有效解决金融进展中存在的问题。参考文献:1王亮亮.互联网金融进展对传统金融业的影响讨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22:126.2郭峰.P2P平台,自律为上J.金融博览财宝,202204:66-69.3李苗苗,王亮.智能投资:优势、障碍与破解对策J.南方金融,202212:67-68.4郭雳,赵继尧.智能投顾进展的法律挑战及其应对J.证券市场导报,202206:393-436.5应梦琦.智能投顾的监管问题讨论D.杭州:浙江大学,2022:22-23.作者:白彦梅 单位:甘肃政法大学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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