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环境刑法法益问题的认识.docx
谈环境刑法法益问题的认识摘要:社会环境越来越恶化,人类对于资源的需求却在不断增长,这就导致了人类与生态之间不行调和的矛盾。为了的人类长期进展,各国都加大了对生态的爱护力度,而我国更是在新的宪法修正案中加入了对生态的爱护。可以得知我国加强了对于生态价值的爱护,而刑法在生态环境的爱护与治理方面发挥着不行替代的作用,且刑法所要爱护的环境法益应当符合“生态观。刑法所爱护的法益是否还应当坚持单纯的“人类中心主义?是否应当扩大范围?环境刑法法益既包括“人类中心主义法益,也有“生态环境法益?关键词:环境刑法法益;人类法益;生态法益从整个社会的进展历程来看,法律规范及其所要爱护的法益的改变,大致是和社会同步进展的。由于环境问题恶化,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也在不断提高,以削减人类自身利益的生态中心主义由此产生,对爱护生态环境法益要求不断提高。价值考量的目的是达成一种利益配置和矫正上的均衡合理,以实现价值的平衡。因此,我们有必要从价值考量的视角对人类法益和生态法益进行商量,并以此对刑法环境法益的范围提出自己的见解。而环境刑法的进展是紧紧围绕法益的改变进行的,但由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限制,环境刑法法益的爱护范围较为有限。1人类法益和生态法益的争议1.1传统刑法法益由于人类存在自私的心理,本质上对生态的认识更多的是出于一种工具价值,是为了爱护人类自身价值而存在的,对生态法益更多的是利用。而这自私的心理在国家的立法活动中得到了充分的表达,如,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的名称即为“破坏环境资源爱护罪,明确表示对环境资源爱护的强调,对其中的宝贵动植物、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要素的爱护。在第339条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中规定了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限制要求。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出对于生态的爱护,是出于一种工具心理的利用。因此传统的刑法所爱护的法益正是以自身需要为出发点,并没有真正考虑生态环境。1.2生态法益的认识环境刑法并没有对单纯的生态利益进行爱护,只是出于人类本身的需要。而以生态中心主义的法益观,是以生态自身为第一位的,会损害人类的部分利益。两者都忽视了人类法益与生态法益的联系,这样也违背了刑法爱护的根本目的。因此在生态利益越来越受重视的状况下,环境刑法应当如何适应新的要求,扩大法益的爱护范围,并调和两种法益,需要我们要对环境刑法所要爱护的法益进一步认识。从根本上来说我们要解决的是人类思想的转变,只有内心发生转变,人类自身才能真正认识到问题所在。对于生态法益并不是简洁的爱护认识,我们所要追求的是一种利益的平衡,互相促进、共同进展。2环境刑法爱护的法益理论比较2.1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该理论以“人类利益为中心,面对环境对权益的损害,将人类权益放在第一位,如危害行为是否侵害了人类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等等。但这种观点忽视了生态权益的重要性,也是割裂了人类与生态的紧密联系,笔者认为此观点只爱护了“当代人的利益,不符合可持续进展的理念。在这种状况下,生态环境就是人类使用的工具,而对单纯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刑法并未明确惩处的方法。这样也不利于人类的持续进展。为了人类的利益,生态权益应当得到爱护。2.2生态中心主义的法益论对于生态法益,笔者认为最主要的是对一种自然生态的爱护,在没有人类的时候“生态已然存在,这正是人类产生的基础。生态法益在人类生活中有着重要价值,这种理论是想将生态法益作为一种独立的法益纳入环境刑法的爱护中。但问题在于有人认为,对生态进行转变,如一种物种进行灭亡时式捕杀,如澳大利亚对狼的猎杀使野兔泛滥成灾,而这种行为刑法却没有规制是不是要得到惩处。基于人类的生存现状,这种法益理论很难实行,因此我们要加强进一步的认识。3环境伦理与环境法益的转变环境刑法作为环境爱护领域的最严峻的律法,属于传统部门法,带有明显的人类中心主义色彩,但是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基于其爱护目的,要实现环境法益的生态文明思维转变,当然会受到深层价值“环境伦理的影响。3.1环境伦理: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可持续进展我国的环境伦理和环境法律体系进展得比较晚,在开始进展的时候多借鉴西方已有概念,以人类的利益为中心,西方环境伦理最初的形态就是“人类中心主义,对生态资源无休止地索取,以此满足自己内心的欲望,始终围绕“人这一核心展开。在20世纪70年月“生态中心主义的理念在法律理论中开始表达,当然对这种理论的争议仍旧存在,应当把人类以外的生态系统、生态物种乃至整个大自然都作为以自身价值主体来看待,承认它们自身的内在价值。也就是“人类和“生态的关系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来看,环境伦理观应当实行“人类和生态平衡的主义,以得到人与自然生态的和谐可持续进展。但我们也不能抛弃“生态权益应当涉及整体的生态系统,应当实行肯定的预防措施。我国有着自然的伦理基础,“天人合一的思想深入人心,可持续进展的伦理观念在立法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如2022年水污染防治法中新增了“爱护水生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有利于调和人类和生态环境的矛盾。3.2环境法益:人类法益到生态法益我国1997年刑法对环境犯罪实行“专节第六章第六节+分散规定的模式,由于经济进展,带有剧烈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重点关注对人类有益的自然资源要素。如第338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强调“人类法益,忽视“生态法益。因为环境恶化,应当从整体角度和利益平衡角度考虑,使环境刑法法益得到转变,相对爱护生态法益。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删掉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被认为是“环境法益独立的标志,这也就使“环境可以成为犯罪的对象。但问题在于有人认为,对生态进行转变,如灭老鼠、灭虫或者砍伐森林是否是对生态链的破坏,这种破坏行为刑法要不要制裁?但反对者认为,直接将森林、水、土壤等资源作为刑法的对象,可能会使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处理前移,扩大刑法的惩罚范围。4环境刑法爱护法益的平衡为了人类的长期持续进展,我们应当对环境刑法革新,为此我们必定要对环境刑法爱护的法益做出调和。人类和生态调和的法益,这种观点并不是一味地考虑某一法益,这种理论是在处理环境问题的时候,并不是偏袒某一方面,人类从根本上来说是生态环境的一部分,利益有肯定的重合,我们正是从中找到利益平衡,以人类法益为基础,进而爱护生态法益。笔者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刑法中应当加强对生态法益的理念进展,其次将生态法益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内,最终提前刑法对生态环境爱护的时间。首先,在刑法中应当加强对生态法益的理念进展,从前文所述笔者认为人类和生态调和的法益更符合如今社会经济的要求。第一,生态法益虽然有肯定的独立性,但是都是通过对人类价值的影响而表达出来的,必需全面考虑。第二,人类与生态调和的法益在国际上已有肯定的地位,而且有大量的实践法例可遵循,该理论主见考虑人类和生态的法益爱护。其次,将生态法益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内这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对人类产生直接影响的生态要素,如水、草地、林地等。对于生态法益的规范,立法应立足于生态环境的损失程度,而不再只注重人类自身的利益,利用法律规制环境破坏行为,扩大环境犯罪的适用对象,以此适应我国对于生态文明进展的要求,维持人类的长期进展。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做好环境罪名设置,增设相关新型犯罪罪名,同时增设危急犯,在刑法上可以起到肯定预防作用。结合司法实际,要制定严格的环境责任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断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但同时要保证刑法惩处措施的可操作性,保障执行效果。最终,提前刑法对生态环境爱护的时间。加大刑法在纵深上对生态环境的爱护,加强与行政机关连接,提高爱护的效率。同时危急犯和行为犯对法益有着更强的爱护力度,这样才会在根本上防治环境犯罪,避开事后无法救济的状况。而第三种法益理论正是组合两种法益,查找两者的利益平衡点,削减两者之间的冲突,以公正地安排社会资源,到达平衡的目的。以求适应社会的进展要求,以人类法益为基础,对两种法益进行组合,都应受到环境刑法的爱护。5结语从古至今,人类的思想都是比较“自私的,对于爱护生态利益并没有一个深刻的认识,都是人人自己的利益出发,而随着社会工业的进展,污染越来越严重,已经严重威逼到人类自身的利益,我们才开始真正的爱护生态环境。正因人类自身的需要,爱护环境法益或者说生态法益的思潮开始兴起,人类重视并开始解决问题,是解决两种法益冲突的根本途径,而且也是符合“生态入宪的生态观。结合立法目的设置其范围和刑罚,到达一种整体的平衡,才能更好地发挥效能。参考文献:1周珂.环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22.2张明楷.“污染环境罪的争议问题J.法学评论2022,(2)2.3侯艳芳.“环境刑法的伦理基础及其对环境刑法新进展的影响J.现代法学2022,(4),114.4汪劲.“伦理观念的嬗变对现代法律及其实践的影响以从人类中心到生态中心的环境法律观为中心J.现代法学2002,(2),124. 赵东东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