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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政策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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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政策解读.ppt

    营改增政策解读营改增政策解读长汀县国家税务局长汀县国家税务局2017年4月26日建筑业建筑业建筑业建筑业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局公告2016第69号)建筑业建筑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如何确认?(1)在服务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形式,即提供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这个操作人员应率属于建筑施工设备的出租方,或与出租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由出租方指定其具体工作内容。(2)在服务合同中,出租设配及配备操作人员应为一个价格,即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不区分出租设备价格和操作人员工资。建筑业建筑业如何区分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和建筑服务,以及劳务分包(清包工)、劳务派遣、人力资源管理?特别是对于在建筑安装服务中大量存在的劳务服务公司,应适用何种税率?建筑业建筑业(1)根据应税服务内涵进行判断,劳务分为基础性劳务和生产性劳务,基础性劳务,主要指建设基础设施、不动产等发生的劳务,这部分劳务应属于建筑劳务。生产性劳务,主要指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进行生产发生的劳务,主要服务于日常的生产和生活需要,这部分劳务应属于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按17%。建筑业建筑业(2)对于劳务分包(清包工)、劳务派遣、人力资源管理的区分,主要涉及人跟事的区分。针对人提供服务的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服务的区别关键在于区别人的劳务关系是属于谁的。对于劳务派遣而言,员工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只负责为用人单位提供代发工资,社保等业务。建筑业建筑业 针对建筑劳务分包与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的区别:对于只提供发工资、配套周边服务,不对工程质量负责,不安排工人具体工作的,应属于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服务,具体视劳务合同关系而定;对于承接特定工程量,并对工程完成时限、质量负责的建筑劳务公司,应属于提供建筑服务。建筑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为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营改增之前发包方提供建筑材料的费用是需要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建筑材料的这部分费用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636号),发包方提供建筑材料的费用不在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建筑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如何理解“部分”?从宽建筑业建筑业对于办理简易计税办法的纳税人,是否要求36个月后,应再办理简易计税方法备案,否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超过36个月的,纳税人未申请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仍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需办理简易计税方法备案。建筑业建筑业营改增纳税人提供绿化养护是否可以按照营改增纳税人提供绿化养护是否可以按照清包工适用简易征收政策?清包工适用简易征收政策?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财税201636号)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因此,园林绿化属于其他建筑服务,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以享受简易征收政策。建筑业建筑业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总局2017第11号公告)在农林牧业中农业机耕农业机耕可享受免税优惠的规定,但在第三产业中如城市花草树木养护,不适用免税优惠政策。农业机耕在税目上属于其他生活服务。(省局营改增培训问题汇编)建筑业建筑业外出经营的建安企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外出经营的建安企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本月无法取得分包款发票时如何预缴税款本月无法取得分包款发票时如何预缴税款?企业若无法在当期预缴时取得分包款发票,则无法在预缴时扣减,预缴时需要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税。建筑业建筑业工程项目多个项目,其中一个项目总包款还没结算,但是分包款已经支付了,并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请问这部分分包款可以抵扣其他一般计税项目的销项税额吗?可以,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不按项目区分。(该项目若为简易计税项目?)建筑业建筑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建筑业建筑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建筑业建筑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税负分析:假如A公司销售并安装自制板房给B公司130,其中自制板房进项材料成本70,自制人工30,安装人工30,按照原来36号文的规定,A公司应缴增值税为10.2(130*17%-70*17%),B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10.2,按照11号公告,则A应缴增值税8.4(100*17%-70*17%+30*11%),税负下降21.4%,B公司允许抵扣进项也相应减少。建筑业建筑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业建筑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建筑业建筑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如何计算?房地产业房地产业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预收款)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房地产业房地产业“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总局公告2016第86号)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价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房地产业房地产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财税(2016)140号)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财税(2016)140号)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政府: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总局公告2016第18号)其他单位或个人: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财税(2016)140号)扣除的土地价款所需凭证房地产业房地产业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总局公告2016第18号)扣除的土地价款管理要求房地产业房地产业财税140号文规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这部分费用将增加原来可扣除的土地价款基数,是否需调整试点以来的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土地扣除金额?扣除的土地价款的调整房地产业房地产业纳税人在计算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对于纳税人试点以来发生的扣除申报不进行调整,对于增加的可扣除土地价款,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8号公告规定的“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计算公式,在剩余的房地产项目销售额中扣除。扣除的土地价款如何调整房地产业房地产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问题,凡是购房合同没有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一律按预收款方式认定,实际收到预收款时开具编码为“602”的普通发票,以纳税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以纳税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合同已经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无论是否在约定时间收到款项,均按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时间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房地产确认纳税义务时间?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作为界定标准,一个许可证为一个项目。一个项目分期开发,多次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如何界定简易征收或一般征收?金融业金融业金融业金融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金融业金融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财税(2016)140号)金融业金融业集团企业设立资金清算中心归集关联企业资金后一并存入银行,收到银行利息后,按照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关联企业资金占用费用,在资金存续期间,关联企业拥有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自主决策如何使用。对于关联企业收到资金清算中心的资金占用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应属于集团内部管理的一种资金归集方式,未发生应税行为。因此,对资金清算中心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向成员单位支付的利息,不征收增值税。金融业金融业营改增后,无偿借款要不要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如何确定计税依据?要。单位或个体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社会公众外,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计税依据按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生活服务业生活服务业生活服务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什么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第69号)生活服务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总局公告2016第69号)生活服务业生活服务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如何明确作为“餐饮服务”的外卖食品范围?生活服务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总局公告2016第86号)生活服务业生活服务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生活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发票管理发票管理发票管理发票管理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一定要升级到最新版本!一定要升级到最新版本!一定要规范使用商品编码!一定要规范使用商品编码!发票管理发票管理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总局公告2016第69号、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管理发票管理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发票管理发票管理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发票管理发票管理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票管理发票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x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x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财税201686 号)发票管理发票管理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发票管理发票管理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发票管理发票管理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发票管理发票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发票管理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总局公告2014第19号)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抵扣联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发票联发票管理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年第76号)号)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发票管理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年第76号)号)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一)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的处理。发票管理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年第76号)号)纳税人应如何防范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异常抵扣发票(一)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切不可违法购票。(二)加强采购流程管理,采购内控制度必须保证货流、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三)在确定供应商之前,先了解核实对方的身份,比如取得对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等。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开票方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经营范围,比对二者是否一致。通过身份证核实供货企业业务员身份,对陌生供货单位合理设定付款期限,至少应在抵扣发票开具50日后方可付款。(四)取得进项发票后及时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发票信息。发票管理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年第76号)号)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发票查验说明发票管理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年第76号)号)(五)一经发现取得异常抵扣凭证,应立即自行作进项转出,避免滞纳金。其他规定其他规定其他规定其他规定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算小微企业销售额度?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其他规定其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其他规定其他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适用小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微企业优惠?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其他规定其他规定如何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销售额标准?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总局公告2016第23号)其他规定其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扣税凭证能否抵扣?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谢谢!谢谢!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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