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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压类特种设备知识资料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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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压类特种设备知识资料讲解.ppt

    承压类特种设备知识三、管理模式1、监察: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目前日照是质量技术监督局,县一级是市场管理局。机构改革后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检验检验机构需要核准,取得相应检验资质,有一个核准证号,可在国家局网站查询技术监督系统的检验机构TS71,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使用单位的自检机构TS72,定期检验行业检验机构TS75,定期检验还有一些其他的检验机构如: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的境内质检系统检验机构,总排列顺序为100,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表示为:TS71101002012如: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的境内企业自检机构,总排列顺序为10,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表示为:TS72100102013如: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的境内行业检验机构,总排列顺序为810,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表示为:TS75108102013如: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的境内无损检测机构,总排列顺序为1001,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表示为:TS7310A012014如:经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证的气瓶检验机构,总排列顺序为1101,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表示为:TS7421B012015如:经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证的安全阀校验机构,总排列顺序为101,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表示为:TS78331012015我国特种设备的法规标准体系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我国特种我国特种设备的法的法规标准体系准体系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潍坊市电梯 安全条例。行政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以部门令的形式公布。省政府令。安全技术规范: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技术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支撑GB150-2011压力容器 强制性标准GB/T151-2014热交换器 推荐性标准NB/T47013-201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行业标准国家能源局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三、承压类定义、类别,安全附件球罐低温气瓶缠绕气瓶氧仓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不包括液化气体、蒸汽和氧气)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公用管道长输管道工业管道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立式锅炉电站锅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目录会不定期修订,现行的目录是2014版特种设备目录压力容器分类:按照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划分1.7 压力容器分类根据危险程度,将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类,危险程度取决于容器承受的压力和内部的盛装介质。规程划分的第、类压力容器等同于特种设备目录品种中的第一、二、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划分为第类压力容器。A1.1 介质分组压力容器的介质根据毒性程度和易爆程度分为以下两组:(1)第一组介质,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化学介质,易爆介质,液化气体;(2)第二组介质,除第一组以外的介质。固定式压力容器类别划分压力容器分类方法A1.3.1基本划分压力容器的分类应当根据介质特征,按照以下要求选择分类图,再根据设计压力p(单位MPa)和容积V(单位m3),标出坐标点,确定压力容器类别:(1)第一组介质,压力容器分类见图A-1;(2)第二组介质,压力容器分类见图A-2。简单压力容器统一划分为第I类压力容器。坐标点位于图A-1 或者图A-2 的分类线上时,按照较高的类别划分。一、GA类长输(油气)管道长输(油气)管道是指在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油气)商品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A1级和GA2级。GA1级根据安装的实际情况,GA1级分为GA1甲级、GA1乙级。GA1甲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1甲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或者液体介质,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的;(2)输送距离大于或等于1000km,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000mm的。压力管道安装类别划分GA1乙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1乙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小于10MPa的;(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6.4MPa、小于10MPa的;(3)输送距离大于或者等于200km,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0mm的。GA2级GA1级以外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2级。二、GB 类(公用管道)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者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者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划分为GB1 级和GB2 级。GB1 级燃气管道为GB1 级。PE专项GB2 级热力管道为GB2 级,并且分为以下两类:(1)设计压力大于2.5MPa;(2)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三、GC类(工业管道)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划分为GC1级、GC2级、GC3级。GC1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1)输送GB50441985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其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的管道;(2)输送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与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者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的管道;(3)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或者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且设计温度高于或者等于400的管道。GC2级除本规定A3.3规定的GC3级管道外,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火灾危险性(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于A3.1规定的GC1级的工业管道为GC2级。GC3级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0MPa且设计温度高于-20、但是不高于185的工业管道为GC3级管道。四、GD 类(动力管道)火力发电厂用于输送蒸汽、汽水两相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D1 级、GD2 级。GD1 级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6.3MPa,或者设计温度高于或者等于400的动力管道为GD1 级。GD2 级设计压力小于6.3MPa,且设计温度低于400的动力管道为GD2 级。动力管道现在的目录中为工业管道。A 级锅炉A 级锅炉是指p(表压,下同,注1-3)3.8MPa 的锅炉,包括:(1)超临界锅炉,p 22.1MPa;(2)亚临界锅炉,16.7MPa p 22.1MPa;(3)超高压锅炉,13.7MPa p 16.7MPa;(4)高压锅炉,9.8MPa p 13.7MPa;(5)次高压锅炉,5.3MPa p 9.8MPa;(6)中压锅炉,3.8MPa p 5.3MPa。锅炉分级B 级锅炉(1)蒸汽锅炉,0.8MPa p 3.8MPa;(2)热水锅炉,p 3.8MPa,且t 120(t 为额定出水温度,下同);(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7MW(Q为额定热功率,下同);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4.2MW。C 级锅炉(1)蒸汽锅炉,p 0.8MPa,且V 50L(V 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2)热水锅炉,p 3.8MPa,且t 120;(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4.2MW。D 级锅炉(1)蒸汽锅炉,p 0.8MPa,且30LV 50L;(2)汽水两用锅炉(注1-4),p 0.04MPa,且D 0.5t/h(D 为额定蒸发量,下同);(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 95;(4)气相或者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1MW。注1-3:p 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代表额定蒸汽压力,对热水锅炉代表额定出水压力,对有机热载体锅炉代表额定出口压力。注1-4: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安全附件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气瓶阀门安全附件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气瓶瓶阀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TSG R1001-200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G3001-2004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D3001-2009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五、特种设备许可:设计、制造、安装、维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监督检验是法定强制的,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不准使用。六、监督检验一、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与重大修理过程中进行(安装不实施监检)。监检是在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的质量检验、检查与试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监检工作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二、压力管道安装监检: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是对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具有法定检验性质。监督检验工作应在压力管道安装现场,且在安装施工过程进行。在压力管道安装施工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防腐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监督检验工作,并应承担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责任。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检三、锅炉监检锅炉监督检验,是在制造单位和安装、改造、修理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按照本规则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锅规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活动。监督检验工作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七、登记3.2 登记方式3.2.1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3.2.2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3.3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变更登记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改造变更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移装变更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使用单位义务(1)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3)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八、使用(4)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5)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6)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7)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8)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9)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机构设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1)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2)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 台以上(含30 台)电梯的;(3)使用10 台以上(含10 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10 台以上(含10 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4)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5)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50 台以上(含50 台)的。安全管理人员1、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2、安全管理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是指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安全管理员配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员。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1)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 锅炉的;(2)使用5 台以上(含5 台)第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3)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4)使用10 公里以上(含10 公里)工业管道的;(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6)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 台以上(含20 台)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3、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节能管理人员4、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作业人员配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2.5m/s 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使用单位其他义务2.5 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规定了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的内容。2.6 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节能管理制度。规定了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特种设备操作规程: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2.7 维护保养与检查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法律对维护保养单位有专门资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和特性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定期自行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年度检查试运行安全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的试运行检查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且作出记录。2.8 水(介)质锅炉以及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水质的处理和监测工作,保证水(介)质质量符合相关要求。2.9 安全警示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置于易于引起乘客注意的位置。其他特种设备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环境、场所,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2.10 定期检验(1)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 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2)检验结论为合格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特种设备。2.11 隐患排查与异常情况处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异常情况处理:作业人员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2.12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作出记录;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适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且作出记录。事故处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要求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2.13 移装特种设备移装后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后移装需要进行检验的,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2.14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2.15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特别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充装许可资质,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在压力容器停机时,根据规程的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使用单位应当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 个月以前向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分为1 级至5 级,根据检验情况,按照规程有关规定进行评定。九、定期检验,定级,周期检验周期8.1.6.1 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 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1)安全状况等级为1、2 级的,一般每6 年检验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 级的,一般每3 年至6 年检验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 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 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4)安全状况等级为5 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8.1.6.2 非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非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1 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1)安全状况等级为1 级的,一般每3 年检验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2 级的,一般每2 年检验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3 级的,应当监控使用,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 年;(4)安全状况等级为4 级的,不得继续在当前介质下使用;如果用于其他适合的腐蚀性介质时,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但是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 年;(5)安全状况等级为5 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8.1.7 检验周期的特殊规定8.1.7.1 特殊情况下检验周期可以缩短或者延长,具体有检验机构根据检验规程确定。二、锅炉的定期检验锅炉定期检验,是指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在用锅炉的安全与节能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包括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1.3.1 定期检验周期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如下:(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2)内部检验,一般每2 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 年6 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锅炉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锅炉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 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定期检验特殊情况除正常的定期检验以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当进行内部检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锅炉停止运行1 年以上(含1 年)需要恢复运行前。三、压力 管道定期检验管道的定期检验,即全面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根据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对管道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定期检验安全状况等级管道定期检验的安全状况分为1 级,2 级,3 级和4 级,共4 个级别。检验机构根据定期检验情况,按照规则评定管道安全状况等级。定期检验周期一般规定:管道一般在投入使用后3 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管道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1)安全状况等级为1 级、2 级的,GC1、GC2级管道一般不超过6 年检验一次,GC3 级管道不超过9 年检验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 级的,一般不超过3 年检验一次,在使用期间内,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3)安全状况等级为4 级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特殊情况下压力管道检验周期可以缩短或延长,有检验机构根据检验规则确定下次检验日期。此此课件下件下载可自行可自行编辑修改,修改,仅供参考!供参考!感感谢您的支持,我您的支持,我们努力做得更好!努力做得更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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