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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榕城监狱2020年10月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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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榕城监狱2020年10月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doc

    榕城监狱2020年10月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共计减刑64人)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84号罪犯林天福, 男,汉族,1987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文化程度:小学。捕前职业:务农。前科情况:于2010年7月16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2年9月8日刑满释放。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闽0524刑初79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林天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以(2019)闽05刑终3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该犯于2019年5月13日从安溪县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罪犯林天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1247分,合计获得1247分,并于2020年8月, 获1次表扬;2020年2月,获得1次物质奖励。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获得124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记录。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天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0年11月6日附:罪犯林天福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85号罪犯池永堂,男,汉族,1948年10月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闽清县。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务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闽0181刑初179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池永堂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该犯于2018年2月9日从福清市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罪犯池永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2394分,合计获得2394分,并于2018年12月,2019年7月,2020年2月,共计获3次表扬。间隔期2018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239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6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记录)。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池永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0年11月6日附:罪犯池永堂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86号罪犯纪文彬。男,汉族,1992年5月14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捕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无业。劣迹情况:于2013年9月30日因吸毒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4月5日因吸毒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闽050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纪文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以(2016)闽05刑终1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止。该犯于2016年12月26日从泉州市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于2019年1月28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2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于2019年1月30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罪犯纪文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23.9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623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1478分,合计获得2124.9分,并于2019年2月,2019年8月,共计获2次表扬;2020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1478分。考核期内于2019年10月6日因殴打他犯被予以警告处分1次。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纪文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0年11月6日附:罪犯纪文彬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87号罪犯陈克贤,男,汉族,1959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文化程度:高中。捕前职业:尤溪县联合乡联合村村主任。系主犯。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闽0426刑初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克贤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以(2018)闽04刑终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陈克贤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该犯于2018年6月12日从尤溪县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罪犯陈克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2562.5分,合计获得2562.5分,并于2019年4月,2019年10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共计获4次表扬。间隔期2018年6月至2020年7月,获得2562.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万元已缴纳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尤溪县法院缴纳人民币10万元。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克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0年11月6日附:罪犯陈克贤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88号罪犯黄育华,男,汉族,1982年4月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博罗县。文化程度:小学。捕前职业:无固定职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育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以(2015)闽刑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该犯于2016年1月25日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于2017年12月15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67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5月25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29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于2019年5月28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罪犯黄育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121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425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2054.5分,合计获得2600.5分,并于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共计获4次表扬。间隔期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获得2054.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于第一次减刑缴纳完毕。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育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0年11月6日附:罪犯黄育华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89号罪犯曹木,男,汉族,1989年8月22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无固定职业。系累犯、毒品再犯。前科情况:于2004年10月5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5年7月10日刑满释放;于2007年4月6日因持有假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07年5月31日刑满释放;于2008年12月2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于2012年3月29日刑满释放;于2013年7月11日因吸毒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于2013年7月13日因吸毒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天;于2013年11月27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五天,于2013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闽0205刑初4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曹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以(2016)闽02刑终67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该犯于2017年2月10日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于2019年6月24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33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并于2019年6月24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罪犯曹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144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544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1828.4 分,合计获得2516.4分,并于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8月,共计获4次表扬。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获得1828.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全部缴纳完毕;其中本次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考核期延长一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0年11月6日附:罪犯曹木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90号罪犯畅芳钦,男,汉族,1993年3月1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务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80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畅芳钦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020元。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以(2016)闽01刑终4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21日止。该犯于2016年5月26日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于2018年12月25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66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于2018年12月26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10月21日止。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罪犯畅芳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53.5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417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2334分,合计获得2804.5分,并于2019年2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共计获4次表扬。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获得233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020元,已缴纳完毕。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畅芳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0年11月6日附:罪犯畅芳钦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91号罪犯刘训平,男,汉族,1989年1月14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无业。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09)厦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训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8日以(2010)闽刑终字第5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该犯于2011年3月1日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于2014年1月14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榕刑执字第83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6年4月7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1刑更20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8年8月23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39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于2018年8月24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罪犯刘训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130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925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2678.5 分,合计获得3733.5分,并于2018年7月,2018年11月,2019年5月,2020年4月,2020年8月,共计获5次表扬;于2019年11月,获1次物质奖励。间隔期2018年9月至2020年7月,获得2678.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16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1次)。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5000元已缴纳完毕;共同退赔50565元已由同案王真华缴纳26983元,剩余的应有该犯个人承担的费用4222.33元也已缴纳完毕,其中本次向厦门市中级法院缴纳人民币4722元。该犯系抢劫罪原判十年以上严重暴力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训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0年11月6日附:罪犯刘训平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92号罪犯董志雄,男,汉族,1982年3月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无业。劣迹情况:曾因赌博于2012年2月22日被泉州市洛江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又因吸毒于2017年7月2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闽0504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董志雄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2018)闽05刑终139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董志雄的量罪定刑。刑期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23年2月5日止。该犯于2018年12月24日从泉州市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罪犯。罪犯董志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1849.5 分,合计获得1849.5分,并于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共计获3次表扬。间隔期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获得1849.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6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记录)。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志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0年11月6日附:罪犯董志雄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93号罪犯李强,男,汉族, 1976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文化程度:小学。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6)闽0128刑初24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25年3月3日止。该犯于2017年5月12日从平潭县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于2019年5月25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29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于2019年5月28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24年9月3日止。现在二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罪犯。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47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645.5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1951 分,合计获得2643.5分,并于2019年6月,2019年10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共计获4次表扬。间隔期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获得195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0年11月6日附:罪犯李强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94号罪犯易波,男,汉族,1993年9月27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文化程度:高中。捕前职业:无业。劣迹情况: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0年被重庆市丰度城西派出所劳动教养一年,于2010年12月31日释放。因吸毒于2012年12月27日被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易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74738元。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以(2015)榕刑终字第1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该犯于2016年3月14日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于2018年9月17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42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并于2018年9月23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现在二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罪犯易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8.1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662.4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3163 分,合计获得3833.5分,并于2018年10月,2019年2月,2019年6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共计获6次表扬。间隔期2018年10月至2020年7月获得316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已缴纳,共同退赔人民币74738元本次已缴纳人民币25000元(个人部分已缴纳完毕)。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701.26元,月均消费488.1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总余额人民币9631.88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6229.88元。该犯系抢劫原判十年以上,严重暴力罪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且月均消费488.13元,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易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0年11月6日附:罪犯易波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95号罪犯王林,男,汉族, 1993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 工程施工员。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王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个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7296.4元,连带责任赔偿人民币286482元。宣判后因被告人和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以(2015)闽刑终字第38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王林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27年3月21日止。该犯于2016年5月26日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于2018年11月15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60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于2018年11月15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26年8月21日止。现在二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罪犯。罪犯王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185.1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430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2498分,合计获得3113.1分,并于2018年12月,2019年5月,2020年4月,2020年8月共计获4次表扬,2019年11月获1次物质奖励。间隔期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获得249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20分,2019年5月14日与他犯打架(先动手)扣100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个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7296.4元已于第一次减刑缴纳人民币70000元,连带责任赔偿人民币286482元已于第一次减刑缴纳人民币230000元。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0年11月6日附:罪犯王林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96号罪犯马正芳,男,汉族,1990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无业。前科情况:于2008年4月23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8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鼓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正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8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32元。宣判后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以(2012)榕刑终字第6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2年8月16日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余漏罪,于2013年6月7日押回重审,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12月2日经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以(2013)永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8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32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以(2014)郴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8月15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1刑更52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8年8月23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39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并于2018年8月24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24日止。现在五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罪犯马正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60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645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3215 分,合计获得3920分,并于2018年9月,2019年2月,2019年6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共计获6次表扬。间隔期2018年9月至2020年7月,获得321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扣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4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8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832元已由同案犯缴纳。该犯系强奸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正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0年11月6日附:罪犯马正芳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97号罪犯宋红福,男,汉族, 1980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县。文化程度:小学。捕前职业:农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闽0205刑初45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宋红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于2017年2月10日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送榕城监狱服刑。于2019年1月28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1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于2019年1月29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21年7月29日止。现在五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管理级罪犯。罪犯宋红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174.8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744.8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2188 分,合计获得3107.6分,并于2018年12月,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共计获5次表扬。间隔期2019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218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记录)。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前次已缴纳人民币100000元。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红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0年11月6日附:罪犯宋红福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98号罪犯郑为华,男,汉族,1969年12月4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文化程度:文盲。捕前职业:无固定职业。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2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郑为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该犯于2018年4月11日从福清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现刑期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27年11月16日止。现在五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罪犯郑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2443.5 分,合计获得2443.5分,并于2019年2月,2019年8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共计获4次表扬。起始期自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获得2443.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记录。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在判决前已缴纳。该犯系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为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0年11月6日附:罪犯郑为华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99号罪犯许正双,男,汉族,1992年8月8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文化程度:小学。捕前职业:务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闽0503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正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共同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200元及其他物品。刑期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26年11月23日止。该犯于2017年7月24日从泉州市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现在五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罪犯许正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4867.5分,合计获得4867.5分,并于2018年4月,2018年8月,2019年1月,2019年4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4月,2020年8月共计获8次表扬。起始期2017年8月至2020年7月,获得4867.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责令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200元已缴纳人民币9200元,继续追缴其余未估值赃物;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1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6621.91元,月均消费449.24元,帐户总余额人民币10577.71元,其中可用余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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