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全奖惩考核制度范文.docx
2020年安全奖惩考核制度范文安全奖惩考核制度范文1运输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守法经营, 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 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 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 职责明确, 责任分清, 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 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 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 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 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 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 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 保证精力充沛, 谨慎驾驶,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 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 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 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 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 不违章指挥, 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 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 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 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 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 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 确保行车安全, 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 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遏制交通事故发生, 须做到: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 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 并立即抓好落实, 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 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排除, 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 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 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 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 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 吸取经验教训, 举一反三, 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须做到:1、发生交通事故, 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 并报警. 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 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 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 保护现场, 抢救伤员, 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 使用消防器材, 布置好安全警戒线, 应果断处置, 不要惊慌出错, 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 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 并移至安全地带, 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 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 避免事故扩大化, 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 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 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 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 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 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 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 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 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 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 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 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 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 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遇事主动请示、汇报, 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 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 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 总结经验, 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 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 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安全奖惩考核制度范文2为了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 防止违反劳动纪律和违法失职行为, 维护正常秩序和促进安全生产, 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 执行以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公司将给予记功、授予奖品或奖金等. 1.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 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损失的. 2.爱护、节约国家财产有重大成绩的. 3.同严重违法行为坚决斗争, 有显著成绩的. 4.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5.能及时发现设备、安全存在重大隐患, 并及时报告, 处置得当. 二、公司职工玩忽职守, 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 使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经批评教育不思悔改的, 应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或经济制裁. 情节严重的, 应负刑事责任. 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1.对发生事故的处理1.1轻伤事故. 公司发生轻伤事故后, 对发生事故的车间、罚款1000元, 对班组长、责任人均罚款200元, 主管公司安全生产的副总罚款500元. 1.2重伤事故. 发生重伤事故, 由集团安全法规部负责调查处理,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集团内部进行通报.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班子(经营层)扣罚年薪5%, 事故所在工段、车间负责人罚款2000元, 班组长罚款500元, 同时按责任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 1.3工亡事故. 发生工亡事故, 由集团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与当地政府部门共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集团内部进行通报.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班子(经营层)扣罚年薪20%, 事故所在工段、车间、队负责人罚款3000元, 安全主管、班组长罚款1000元. 罚款交集团总部, 情况恶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4重大设备事故. 由集团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由技术中心写出事故技术分析调查报告, 安全保卫部依法追究责任. 造成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的10万元以下的, 视情节追究设备岗位主管人员及设备技术人员的责任, 罚款1000元-10000元, 写出深刻检查,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待岗、除名等行政处分. 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要追究主管设备副总或工程师的责任. 罚款1万元-2万元, 主管设备的人员及技术人员罚款1000元-10000元, 岗位巡检工罚款500元, 视情节再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追究企业领导班子的责任, 同时领导班子(经营层)处罚5万元-10万元, 主管设备的副总和工程师罚款5000元, 主管设备的技术人员罚款2000元. 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及行政处分. 1.5火灾及被盗事故. 对发生在企业内部的火灾及被盗事故, 由企业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当地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立案标准为一万元以上的被盗和火灾事故. 发生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调查结果, 视情节赔偿经济济损失或承担部分经济损失, 其它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2.实现安全生产的奖励2.1生产和辅助车间当月安全生产无人身事故和责任设备事故, 可获安全奖金人均50元, 安全主管可获奖金200元. 2.2全年未出重大责任设备事故及工亡、重伤事故, 分管经理和安全委员会成员年终可获得1000元奖金. 安全奖惩考核制度范文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做到文明施工, 提高工地安全管理水平, 制定本奖惩制度. 1、职工入场必须经三级教育, 填写安全教育记录方可上岗, 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 高处作业系好安全带, 违者管理人员罚款100元工人罚款50元. 3、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对无证操作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未穿戴防护用品或防护用品穿戴不全, 视情节处以罚款50-100元. 5、机械设备未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 处以50-100元罚款. 6、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 违者罚款50&100元. 7、文明安全施工, 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 违者追究班组长责任, 处以50&100元罚款. 8、施工现场、生活区严禁打架、赌博、酒后闹事, 违者视情节给予500&1000元罚款. 9、现场消防器材严禁随意动用, 违者予以100元罚款. 10、现场施工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根据有意、无意损坏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罚款. 11、工人上下班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12、非电工严禁动用电气设备, 私自拉塔吊等电气设备电源者罚款200元. 13、每月5日、20日的联检中, 安全生产达标, 给予200-500元奖励. 安全奖惩考核制度范文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 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 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 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 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 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 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 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 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 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 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 设置警戒标志, 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 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 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 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 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 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 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 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治理工作结束后, 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 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 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 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必要时, 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 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 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 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必要时, 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 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 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 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 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 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 出具虚假评价证明,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 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 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 如有不慎侵权, 请联系作者删除, 谢谢!第 27 页 共 2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