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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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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试行).docx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供销社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着力提高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供销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供销社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供销社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 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范围: (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内容的文件; (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 (三)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以党章和宪法为根本遵循,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 (三)坚持实事求是,从供销合作事业工作需要和现实状况出发; (四)坚持科学立规、依法立规,严格规范程序;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六)坚持减量增质、便利管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按照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合法合规性审查、审议决定、签发以及备案、清理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自治区供销社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规划和管理,机关各处室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自身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制定年度立项计划,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第八条 机关各处室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写明拟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制定必要性、完成时间、起草部门等内容,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交办公室。办公室在汇总各处室送交的立项计划后,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按程序提请自治区供销社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执行。 第九条 年度计划确定的起草项目应当按时完成。超过计划时间一个月仍未完成的,有关处室应当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现有项目或者临时增加新项目的,有关处室应当及时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供销社主要领导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送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一条 自治区供销社涉及全区系统改革发展全局性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应由发展规划处牵头起草。与处室具体业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由机关相关处室负责起草,必要时,发展规划处可参与起草工作。内容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处室具体业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以一个处室为主起草,其他有关处室做好配合。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和相关措施; (五)负责解释的处室; (六)施行日期。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合法合规,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前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充分听取意见。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一般应当包括自治区供销社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市供销社,自治区供销社法律顾问以及有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等,涉及自治区供销社以外有关部门(单位)业务工作的,应当征求其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征求意见并作修改后,起草处室应当撰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内容全面、表述明确、文字精练,引用的文件名称准确、完整,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起草背景; (二)起草过程(含征求意见、审议签批等情况); (三)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政策创新及其依据); (四)建议发文方式、密级和范围;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就涉及其他处室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处室和单位协商一致。有关处室和单位对草案内容有较大分歧,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再充分论证。起草部门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十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需要作出与现行自治区供销社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提请自治区供销社党组会议审议。机关各处室负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提请自治区供销社党组会议审议前,应当由自治区供销社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未经合法合规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合规的,不得提请审议。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送自治区供销社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前,应当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批准后,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有关参考资料、征求意见汇总情况等相关材料送自治区供销社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自治区供销社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对送审稿以下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并提出前置审核意见: (一)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政治要求; (二)是否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不一致; (四)是否同党内法规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五)是否与其他同位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六)是否就涉及的重大问题与有关处室和单位协商; (七)是否存在谋求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问题; (八)是否无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规定; (九)是否符合制定权限、程序以及规范表述要求; (十)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 自治区供销社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出书面前置审核意见,经分管法治工作的自治区供销社领导同意后反馈给起草处室。起草处室应当根据前置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若有不同意见,应当先与自治区供销社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讨论,协商一致后形成会议审议稿,按程序提请自治区供销社党组会议审议。相关处室负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就不同意见充分沟通一致后,按程序提请自治区供销社党组会议审议。 第四章 审议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供销社党组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会议审议稿时,由起草处室作说明,自治区供销社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列席。有关领导提出意见的,由起草处室负责作出解释,自治区供销社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根据需要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会议审议稿,由起草处室按照会议所提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由办公室核文、自治区供销社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报自治区供销社主要领导或授权的有关领导签发。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密级和发布范围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和归档工作。 第五章 适用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同为自治区供销社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起草的部门商请自治区供销社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三)其他需要解释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报 备 第二十七条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供销社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党组织报备。 第二十九条 起草处室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将报备文件材料提交自治区供销社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处室负责提交报备文件材料。 自治区供销社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编号,及时完成报备前审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核文、用印、装订成册,再由自治区供销社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按照要求向上级党组织报备。 第七章 评估与清理 第三十条 对自治区供销社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供销社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处室可就文件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及时掌握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调整和完善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应当列入实施评估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一)党内法规和上位规范性文件作出新规定、提出新要求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新规定的; (三)规范和调整事项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意见反映较多的; (五)试行期满或者没有规定试行期但试行超过5年的。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实施评估可以对一个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中的若干条款开展专项评估,也可以对相关联的若干个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揽子评估。实施评估结束后应当形成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供销社按照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原则上每5年1次,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有重大调整时,可随时进行清理,根据清理情况及时作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等相应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清理结果。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供销社党组领导、组织、推进规范性文件执行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程序意识,强化制度执行力,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供销社应当把监督检查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和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开展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和内部督导等方式保障制度落实。 第三十六条 对于规范性文件实施和执行不力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供销社规范性文件的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供销社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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