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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春市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41322.docx

    • 资源ID:65669694       资源大小:15.19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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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春市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41322.docx

    宜春市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宜春市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系列重大举措,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决定在全市实行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煤矿企业派驻安全监督员制度。为了加强对马列主义煤矿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矿安监员是为了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煤矿企业派驻的,具有行使煤矿安全监督职权的专职人员。 驻矿安监员由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管理。对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聘用、统一调配、统一代发工资、统一考核。 第三条 每个矿井系统最少配备1名驻矿安监员,且不得同时在其它煤矿兼任。驻矿安监员由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聘用,上岗前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驻矿安监员的配备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对驻矿安监员实行年度轮岗交流制度,由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调配,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第五条 驻矿安监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江西省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江西省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按江西省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 驻矿安监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 (二)具有一定的煤炭相关专业知识,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备高中(或同等)以上学历,从事煤矿现场工作3年以上,年龄22-50周岁,身体健康。煤矿安全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四)取得江西省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 第七条 煤矿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绝、阻挠驻矿安监员履行安全监督职责。煤矿企业应当为驻矿安监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 驻矿安监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督促煤矿企业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行政决定和命令,依法组织生产。 第九条 驻矿安监员按下列要求履行职责: (一)参加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会议,参与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活动;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屡教不改的,必须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发现作业场所出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必须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同时督促煤矿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每月3日前向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上月驻矿工作情况,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 (五)驻矿安监员每次完成井下现场检查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存档备查。同时填写警示牌,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 第十条 驻矿安监员与煤矿职工一起参加考勤,每月工作时间不少于22天,每月参加进班会不少于20次,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除正常出差外,工作时间吃住在煤矿,做到全天候24小时在矿。 第十一条 驻矿安监员在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时,应向煤矿有关人员出示江西省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驻矿安监员要树立良好形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不接受煤矿的馈赠,不在工作时间打麻将扑克、玩电脑游戏,不参加由煤矿支付费用的吃喝玩乐活动。 第十三条 有工作单位的驻矿安监员的工资、福利由单位正常发放。 无工作单位的驻矿安监员的工资,由煤矿将驻矿安监员的全年工资总额一次性上交给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后,再由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代发。工资标准由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发放工资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他用。 第十四条 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的平时考核、月考核和年度考核,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连续两个月考核或年度考核评不合格及全年累计擅自离岗5天以上者,予以辞退解聘。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未按要求配备驻矿安监员或驻矿安监员无证上岗的煤矿不得通过有关证照年检,并责令其停产整顿。 第十六条 驻矿安监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导致煤矿发生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宜春市煤矿技术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有效解决煤矿技术力量薄弱的问题,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技术管理水平,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51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以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责任体系,充实和加强技术管理力量,严格执行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 第三条 国有地方煤矿每个生产系统最少配备2名技术员,乡镇煤矿每个生产系统最少配备1名技术员,且不得同时在其他煤矿兼职。国有地方煤矿的技术员即为总工程或矿内技术管理机构成员,乡镇煤矿的技术员即为技术负责人。 第四条 技术员煤矿自主聘用,上岗前双方签字聘用合同,每次聘期最少两年。煤矿应将技术员的配备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报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技术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第五条 技术员参加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的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技术负责人上岗证。煤矿技术负责人上岗证的发放与管理按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技术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 (二)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煤矿技术管理工作经验; (三)年龄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取得煤矿技术负责人上岗证。 第七条 技术员按下列要求履行职责: (一)参加所在煤矿的安全生产会议,参与所在煤矿的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活动,参与事故抢救方案中技术措施的编制;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的规程和标准,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行政决定和命令; (三)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各种施工设计、技术措施、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并负责指导实施和跟踪监督; (四)协助矿长主持矿井采掘规划和灾害预防计划的实施,协助矿长对职工进行生产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 (五)负责定期对采掘工作进尺进行测量,并及时填绘上图,坚持每季度与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最少交换一次图纸;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负责每10天进行一次全矿井测风,认真落实以风定产的规定; (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和纠正;发现作业场所出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矿长和驻矿安监员报告; (八)按有关规定下井带班,每次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技术员每月工作时间不少于22天,每月参加进行班会不少于20次,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除正常出差外,工作时间吃住在煤矿。 第九条 未按要求配备技术员或技术员无证上岗的煤矿不得通过有关证照年检,并责令其停产整顿。 第十条 技术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奖惩办法由技术员与煤矿双方自行商定。 第十一条 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员的平时考核、月考核和年度考核,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连续两个月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及全年累计擅自离岗5天以上者,不得继续留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技术员未按办法规定履行技术管理职责,导致煤矿发生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容总结(1)宜春市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宜春市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系列重大举措,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决定在全市实行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煤矿企业派驻安全监督员制度(2)第十四条 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的平时考核、月考核和年度考核,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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