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206+试论我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预防和控制 (2).doc
摘要引言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概述1.1犯罪定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1.2犯罪对象该罪侵犯的客体 , 是复杂客体 ,即 “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一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扰乱和破坏了正常的商品生产和销售秩序,致使假货、劣货充斥市场 ,对合格产品造成极大的冲击;另一方面 ,消费者购买了伪劣产品,对自身身体或财产造成损失,从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该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伪劣产品是假产品与劣产品的合称 ,假产品是指种类、名称与内容不相符的产品 ,产品成分是假冒的;劣产品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判断是否是伪劣产品时要参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产品并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畴,如果建设工程产品不合格造成事故的构成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构成本罪 。1.3犯罪特点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也日益猖狐"现阶段,我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主要体现以下特点:一!涉案商品种类多,涉及面广当前的伪劣产品,从生产资料到生活资料,从内销商品到出口外销商品,从简单的小商品到高档的消费品,几乎无所不在地充斥市场"有人说,在今日之中国,恐怕很难找到从未上过当的消费者了,除非他从未有过消费行为"这话并不夸张"据河北省的一项调查,在问及/您在购买商品时是否受到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损害0时,问卷调查表所列的日用百货!药品!儿童用品!保健品等22个项目无一空缺"由此可见伪劣产品犯罪品种之多,范围之大"而且制假售假涉及面和影响面越来越广,且性质恶劣"以前制售的假冒伪劣品主要以化妆品!饮品!烟酒!服装鞋类等日常生活消费品及一些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居多"例如在调查的60个城市中共查处假冒伪劣化妆品34万多瓶,饮料80万瓶,假烟60万条,劣质酒巧2万公斤,劣质鞋52万双,服装12.1万件,假化肥292公斤,假种子21万多公斤,假农药17.2万公斤¹"现在不仅是这些商品假冒伪劣现象严重,假冒伪劣现象还不断向许许多多方面甚至是科技含量很高的领域进军,如胶卷!光盘!汽车配件!自行车!电视!DVD等方方面面"二!涉案金额较大,危害后果严重近几年来,伪劣商品不仅品种多!范围广"在利益的驱动下,甚至地方保护主义的保护下,因制售伪劣商品所发生的重大案件和恶性案件也不断增多,违法数额越来越大"近年来,中国伪劣产品的年均产值在1300亿元左右,国家因此年均损失税收250多亿元"另据有关方面对146家被伪劣产品侵害企业的调查显示,这些厂家中竟有23家伪劣产品的销售额占其真品销售额的50%以上,有11家超过了10%0"最严重的一家,伪劣产品销售额是真品销售额的568倍º"其中的一批闻名全国的重大!特大恶性案件,严重危害了人民生产!生活和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三!团伙作案突出,规模越来越大由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涉及到原材料的购买!机器设备的安装!厂房的选定!产品的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极容易由原来的分散!个别做案逐步向专业化!集团化!区域化的方向发展,甚至形成产!供!销0一条龙的运作格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将改革开放与打假治劣对立起来,致使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很难冲破地方保护的阴影,使打转成了/假打0"在地方保护主义的保护伞的保护下,有些地方甚至逐渐形成了专门生产伪劣产品的/造假乡0!造假村0"大肆制假售假"以致于执法人员遭责难!谩骂!殴打的案件屡有发生"如据报载,执法人员在查处潮洲市护溪乡的一个制假窝点时,当地的治保主任不但不劝阻前来围观起哄的群众,反而放任寻衅滋事者推操执法人员,几乎酿成砍杀执法人员的恶性事件"而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竟无一人出面阻止"四!作案手段科技化!智能化!专业化,隐蔽性强在制假与打假的斗争过程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人逐步由原来的家庭小做坊,使用简单粗糙的工具,进行简单的组装!灌装的制假方式向组建大的工厂,利用高精尖的生产设备,进行量化生产"甚至造假者生产的伪劣的家用电器基本具备了一般的使用功能"伪劣产品的仿真程度越来越高,让一般消费者难以识别"犯罪分子作案手段诡秘!多样"在销售方式上作文章"或邮购!直销,或有奖销售!回扣促销,乃至多层次传销,灵活多样,变幻不定"他们真假商品混合销售,以达到鱼目混珠!降低违法犯罪风险的目的"加之生产过程中先进技术手段的运用,使伪劣商品的仿真程度越来越高,难辨真伪,更加增加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打击难度"五!作案主体多元化,单位犯罪现象增多从己发的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来看,案件作案主体成分十分复杂,个体户!无照商贩!社会闲散人员!工人!农民!干部等应有尽有,包罗万象"据浙江省有关部门的统计,近年来,许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甚至国有企业也参与其间,大量制售伪劣产品"据对黑龙江!河北!山东三省查获的1567起伪劣产品案件调查统计,集体和国有企业竟占4%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中,单位犯罪的增多,加大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社会危害,也提高了打击的难度"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往往与其他案件相互交织一是与行贿受贿案相联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之所以日益猖撅,尤其是在制假!售假成规模的地区,案件往往和行贿受贿联系在一起,以打通关系,寻求庇护"二是与非法经营案件相联系;此类案件大部分犯罪分子是没有相应经营资格的,所以,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经营交织在一起"三是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相联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往往会伴随着侵犯诸如发明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等"二、我国产品责任管制的现状2.1 产品质量法的规制因当前我国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提高了正常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打假成本"打假维权的高成本使被假冒的企业无力打假或不愿打假"有的企业认为对不法侵权行为的诉讼程序复杂!成本高!举报难"即使打假成功也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在一定时期内人力!物力!财力均是有限的"有些企业,因为打假难而不敢打假或怠于打假,另一方面,打假行为对该行业的厂商而言是一种公共物品,不管厂商是否为之付出成本均可收益,收益的公共性使每个厂商都想/搭便车0而坐享其成"¹"自己付出成本而壮大竟争对手的/外部性0是他们所不愿看到的,这种投入)产出的不对称弱化了他们打假冒伪劣的努力"总之,从成本)收益分析看,厂商打假的预期成本大于预期收益,出现被假冒厂商疏于打假的现象º"因此,举报维权不力,不能积极主动报案!提供线索,不能协助配合执法机关有针对性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有的企业忽视自身的品牌保护,造成众多名优品牌被冒用,让消费者难辨真伪»"消费者投诉的机会成本较高,客观上给造假售劣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¼"当受到假冒伪劣产品侵苦的消费者到有关部门投诉时,一拖再拖的官僚作风,使许多受苦者花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有的甚至耽误了正常的工作,却没有任何结果"投诉难的问题在广大消费者之间己形成共识"因此,投诉的机会成本过高,使许多受苦者特别是受到假冒伪劣小商品侵害的消费者放弃投诉,自认倒霉"这样,消费者疏于投诉的事实无形之中降低了非法厂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风险"使假冒伪劣产品久治不绝"2.2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刑罚遏制根据我国1997年5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凡生产或者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的,均可构成本罪"根据犯罪人的情节,可被苛以拘役直至无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甚至没收财产的刑罚处罚¹"法律明文规定了罚金刑的数额,如销售金额5W00以上2倍以下"这有利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罚金的数额,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该罚金计算方法明确具体,有利于提高罚金刑的适用率"同时,我国司法机关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该罪客观方面的/伪劣产品0的概念进行了明确º"并对该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从我国5刑法6的规定来看,我国5刑法6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可以说比较严厉,而且可操作性比较强"在本罪的管辖方面,根据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5关于刑事诉讼法实¹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第三章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0,即自诉案件,可以适用/告诉处理/的原则,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有三种情况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是证据不足的;二是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三是该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此三种案件,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受理后亦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5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6,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由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负责立案侦查"多年来,我国司法机关通过适用5刑法6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的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5工作报告6的记载,2002年,全国法院共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走私!金融诈骗!偷税!骗取出口退税!骗汇以及制贩假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案件71213件,比一前五年上升68%,判处犯罪分子89896人,比前五年增长1.3倍,给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38亿元"2003年,该类案件为14775件,判处犯罪分子19197人,挽回经济损失巧亿元"2004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3918件,判处罪犯18220人"比2003年下降4.5%,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959件,比2003年上长13.2%¹2005年为15052件,判处罪犯20509人º"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并未随我国打击力度的加大而减少,反而有持续增长的态势"这样我们不得不思考我国遏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对策是否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仍然十分猖撅,因为从事物发生发展的先后顺序来看,先存在有这样多的犯罪行为,然后才-会有这样多的打击犯罪的行为,而且,打击犯罪的行为一定小于存在的犯罪行为,因为想要100%的消灭一种犯罪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对于解决犯罪问题来说,刑罚只治标,而预防才治本»"从以上我国5刑法6及相关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充分体现出我们国家在刑事参司法领域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方面的决心和力度"但从我国目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分子猖撅的情况来看,我国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工作还是任重而道远"2.3 政府执法现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的结构不完善¾"给执法造成困难"法制不完善,给造假者留下了法律空子,对违反市场规则者处罚不力,使造假分子敢于挺而走险"不可否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打击假冒伪劣方面付出了很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必须承认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现象在我国仍很严重"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作为执法主体,本应自觉履行其监督商品质量,严格执法,惩处制假贩假行为的职责"但有些地方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在实践中,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旦开头,而又没有及时受到应有的惩处,失败的机率小,成功的机率大,这无疑是助长了制售伪劣商品的歪风,一些人就会趋之若鹤,有恃无恐,从而迅速扩张泛滥"特别是一些通过制售伪劣商品暴富起来的违法犯罪分子,如果不及时地对他们予以严惩,他们就会置法律于不顾,置消费者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于不顾,大肆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严密,可操作性较差"对于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生产窝点儿的举报人的详细奖励办法在5产品质量法6中也没有涉及"这些都给制假售假分子有机可乘"同时,现在市场上存在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拘私舞弊,给制假售假分子通风报信!相互勾结!包庇!纵容等现象和各有关执法部门间工作协调不力,也给制假售假分子提供了机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惩处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有关的政策法律界限不够明确!司法力量不足等,但其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人们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传统观念上,总觉得这种行为不象杀人!抢劫等犯罪行为那样的罪大恶极,并因此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不加以重视"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预防和控制3.1 提高民众法律意识长期以来,面对泛滥不忌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行为,广大企业和消费者更多的是忍让"一方面有着我国老百姓传统道德上的与人为善,产品质量虽差一点儿,但能够满足自身需求就不再苛求,在自身没有受到较大损失时,只要商家给予适度的补偿措施,就不会向有关机关检举揭发或者控告商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广大消费者对于自身的权利及实现途径不了解的问题"为提高消费者和企业的依法维权意识,一是国家应该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于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的作用,宣传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及所取得的成果"指导企业和消费者如何同制假售假的行为作斗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提高国家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相关机关的工作效率,尽可能减小企业和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成本"3.2 完善惩罚制度一!要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力度,明确制定行政判罚的依据一般情况下,在查获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现场案值不会很大,因为当事人不会在现场积压很多的假冒伪劣物品,而是会及时转移,所以执法部门除了将现场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折算计算案值外,还应当追究当事人从开始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到被查获时所有累计的案值,若是开始造假的时间有证据可以确定自然容易,倘若开始时间没有证据确定,也要规定一个最低的追索期限累计案值"二!应大幅度提高判罚的比例考虑到假冒伪劣现象的低成本!高利润及其对国家!社会!人民生活等诸方面带来的巨大副面影响,应按照假冒伪劣商品的数量,确定判罚倍数,在确定判罚倍数时,还应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者的犯案次数考虑在内,对于多次违法的制假售假者,应该提高判罚比例"三!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的制假售假案件,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应从大局出发,及时交于公安部门刑事立案,不能单单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罚代刑,拿钱了事,否则无法达到震慑和严厉打击违法者的目的"四!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应一查到底对在流通领域查处的售假案件,不应只作局部处罚,应追根溯源,从查处的案件线索上溯回查处制假窝点,从源头上予以治理,做到标本兼治"我们还要加强对城市出租房屋!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的检查与巡查,以前对于这些部位的管理相对较为松驰,让许多制假售假分子钻了空子"在2000年,几乎是近人皆知的/垃圾油0!/毒大米0制售窝点都出自这些部位,所以加强对这些部位的检查!巡查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总之,对于坑国害民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现象,决不能心慈手软,只要查获,就应罚当事个人血本无归,无回天之力,追本溯源地彻底端掉其生产至销售整个一条线,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决不姑息迁就,相信严厉的处罚会达到较好的震慑目的"3.3 注重法律监管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当时所出现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主要是依据1979年刑法第117条和第118条关于投机倒把罪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第117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0第118条又规定:/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0由于1979年刑法专门针对生产!销售销售商品犯罪的规定较少,难以适应打击日益严重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活动的需要,因此,以后颁布的一些非刑事法律便直接对一些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典的疏漏与不足,缓解了对一些伪劣商品犯罪因刑法没有规定而难以惩治的状况"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5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6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从投机倒把犯罪中剥离出来,成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小类罪"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1997年5刑法6第140条!第149条及第150条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有了较详尽的规定,完成了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典化进程"制定我国统一的产品责任法的立法建议鉴于保护产品的消费者的权益,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的客观需要,笔者认为制定统一的5产品责任法6,修改和完善我国现有关于产品质量和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扩大责任主体范围:美国产品责任主体为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产品制造者包括成品的制造者,原材料!零部件的制造者,组装!加工业者以及实际上不是制造者但自称是制造者的产品销售者"销售者包括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¹"欧洲一些国家的做法是:没有单独规定销售者的概念和责任,而是规定只有生产者才能成为产品责任的主体,但是,欧洲将销售者有条件地视为生产者º"5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6规定,所称的生产者分为以下几类:(1)最终产品的生产者;(2)原料或零件生产者;(3)任何以自己姓名!商标或可资辨识之形式附在商品上,表示为制造商者"(4)在不影响生产者责任下,任何将商品输入到欧洲共同市场贩卖!雇用!出租或任何形态之商业上的经销者,在本指令定义为生产者,应负与生产者相同之责任"(5)若无从认知谁为生产者时,商品之供应商为生产者,除非能在合理期间内告知受害消费者真正的生产者,或谁为真正提供商品之人"(6)进口商未能确认谁为进口商,则产品供应者为进口商,负有与生产者相同之责任,除非能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受害消费者真正的进口商»"我国(产品质量法6规定"产品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我国5民法通则6第122条规定:/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事由承担民事责任0"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0"第35条规定,/消费者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05产品质量法6第4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等都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成为责任主体,并且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从以上对于产品责任主体的比较,我们能够看出美国及欧洲对于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规定更加宽泛,对于公正及时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着较大的制度优势"因而在制定我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时,应借鉴美国和欧洲的做法,将产品的制造者直至出售产品给最终用户的最末端的零售商,包括出租者!旧货商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产品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立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就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的基本准则,是消费者或使用者诉请司法机关追究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和指导思想"在整个产品责任法中居于重要地位,是解决产品责任问题的理论依据¹"世界各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现在主要有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我国法律对生产者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但是对销售者却规定了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在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我国的国情与西方国家大有不同之处,假冒产品泛滥,成为社会公害"产生这一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销售者知假贩假,销售者具有一定的信息获取能力,责任承担能力和举证的能力,所以对其实行严格责任也是合情合理的»"我国制定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就是要旗帜鲜明地对消费者和用户实行强保护"有人顾虑这样会给生产者!销售者造成过重的负担,影响经济的发展"实际上恰恰相反,这正是利用市场经济的内在的自身的监督机制,真正将正常生产销售企业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放置在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下,实现真正的市场竞争,真正做到优胜劣汰"从而提高中国企业的生存能力"这也是中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要"四!对我国制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首先要区别不同的惩罚程度,从轻度惩罚直至强制企业退出市场;其次,要采用多种责任形式,主要是经济制裁,还有名誉制裁,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最后罚则的设计应立足于鼓励厂商自觉配合完成产品召回,坚决杜绝故意隐瞒!逃避监督!虚假召回等现象"3.4 加大处罚力度从信誉机制角度讲,法律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的处罚力度,应该大到事前遏制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动机,而不是事后补偿消费者损失º"目前,我国法律对制假售劣分子的违规行为处罚太轻,致使其违法行为的预期收益远远大于预期成本"我国现行的5产品质量法6规定,对造假者的惩罚根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及其所得利润多少进行罚款量刑,这项条款对从不设立正规帐册!生产销售一条龙的狡猾违法者而言大大降低了其威慑力甚至无法适用"针对目前在四、结语结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过程中,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不完善而孽生!发展和漫延的"当前,我国处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建成我国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社会各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还将在我国较长时期内继续存在,并不可避免地会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副面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国当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日益猖撅的原因分析,根据我国犯罪预防理论,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角度出发,试图探讨现阶段我国预防和控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有效措施"因作者理论水平浅显,并且论文规模有限,本文并不能完整系统的将预防和控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防控体系深刻阐述"作者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必将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日臻完善而逐渐减少和消灭"五、参考文献1曹飞颖.假冒伪劣商品横行原因之探究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2李祖华.假冒伪劣商品的成因危害及对策.2007.11 3詹新宇.浅谈假冒伪劣产品横行的原因及其应对策略.4鹿琳.假冒伪劣产生的原因简析.大经贸月刊.2006.5 5孟 丽、王立甲.浅谈我国的假冒伪劣现象,消费导刊.编辑部邮箱 2009 年10 期 6刘坤.论假冒伪劣对中国的影响.法制与社会.2008 7洪戎.浅析“假冒伪劣”的根源和对策.今日南国.2008 年第1 期8吴晓志.试论我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预防和控制.20069王国枢.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0张国山.市场监督执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11欧阳涛. 论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的状况及防治对策.200712罗莉如、武志. 试析假冒伪劣产品的现状、根源及其治理对策.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