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前沿问题》读书报告.docx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前沿问题读书报告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前沿问题是由郑尚元撰写,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最新版。本书中,由对社会法发展的历史说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是社会法定位的关键之所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各有其发展的轨道,并基于人权理论的不断完善,这一理论的提炼对社会法产生根源、基本理念有重要的作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关系的探讨不仅是两者之间关系的探讨,更是社会法理论的更深层次的研究。社会法在中国的发展历史证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是社会法定位的关键之所在。本书认为,“社会法是在国家由消极守夜人到积极行政人角色转变过程中,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产生,随人类人权事业发展而发展”,社会法并不是随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产生而产生的,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的社会化过程中诞生的第三法域。这一点对于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变迁有重要意义。 一、劳动合同法制定中的热点问题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理念。大多数学者认为,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表面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强大的用人单位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劳动合同法应当秉承劳动立法产生以来的历史传统,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到相对的实质平等。还郑尚元教授认为, 郑尚元教授认为,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建立在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障的基础上的,劳动立法本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理念无可非议,但如果仅仅只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忽视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就会矫枉过正,导致恶性循环。因此,在立法理念上应强调“在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偏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郑尚元教授认为, 郑尚元教授认为, ,应当以劳动法为依据制定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开宗明义地强调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向劳动者倾斜的立法宗旨非常明显。因此,劳动合同法也需要秉承这样的精神和宗旨,以劳动法作为其立法依据。也郑尚元教授认为, 郑尚元教授认为, ,如果以劳动法作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就会出现悖论:劳动法作为上位法其效力高于劳动合同法;当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该以劳动法的规定为准。这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的宗旨不符。为避免这样的矛盾,在确定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时,其语言表述仍需进行斟酌。3劳务派遣制度。针对劳务派遣现象,学者们认为应当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制度。郑尚元教授认为, 郑尚元教授认为, ,应规范劳务派遣单位,严格准入制度和审查淘汰制度,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中介机构必须严格区别开来,不准许兼业。郑尚元教授认为, 郑尚元教授认为,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要明确期限。也郑尚元教授认为, 郑尚元教授认为, ,无论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使用单位之间如何协议,劳务派遣职工与非劳务派遣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应当是一致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使用单位对所派遣和使用的劳动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4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对策。控制劳动合同的短期化问题是劳动合同法需要破解的难题之一。简单地规定工作多少年限就必须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并不能够解决问题,应当从目前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短期化的基本动因入手,通过加大用人单位的解雇成本来遏制劳动合同的短期化问题。同时,法律应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要支付补偿金,期限越短、次数越多支付的越高,同时限制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以此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的趋势予以适当的限制。二、如何理解社会保障法的前沿现象 1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护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郑尚元教授认为,把社会保障规定为宪法权利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意义巨大。我国2004年修改宪法时并没有对社会保障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因此社会保障权是否为我国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尚不明确。我国应从公民权利与国家义务两方面在宪法中确认公民的社会保障权。郑尚元教授认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目前要考虑由分散立法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加快人大统一立法并确定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权限,强化社会保障的执法和监督,尽快制定以社会保险法为核心的包括社会福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优抚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最终制定一部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典。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我国现阶段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国家实现战略目标的关键,能保障我国未来的粮食安全,推动城市化进程,推动城市和农村同步发展,拉动农村内需发展。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是导致农村和农民贫困的重要原因,在我国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迫切而必要。在我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城乡有别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地区有别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强制性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保障农民最基本生活需要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3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由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三部分组成,多种形式并存的具体保险类型决定了制度适用的复杂性。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是建立适用于全民的制度,使全体公民在生病的情况下都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当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立法带有浓厚的地方性特征,如何使千差万别的地方立法具有可协调性是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存异的基础上,更要注重适用上的求同。总的来说,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这种关系的论证从一个侧面证明了社会法的产生根源、基本理念以及要达到的目标。对两者关系的探讨是表,对社会法的探究是本,这个研究思路对这类研究话题的深入发展是一种推进,使得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关系的研究不再停留在仅仅对比两者的区别寻找联系的窠臼里,而是把它放在整个法域中研究,开拓了研究的视域,便于理清目前社会法研究的种种混乱局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