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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法律性质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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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法律性质探析.doc

    摘 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劳动力供应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除了学习外还选择一份兼职工作,以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并增加他们的社会经验。然而,由于大学生权利保护意识薄弱,加之有关劳动权利法规不够成熟和完善,是大学生不能很好的保障自己劳动权益的重要原因。因此,目前最重要的是对劳动法做出修改并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这对于法律法规更好的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保护大学生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基于阐述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性质问题,首先对大学生兼职行为的概念、种类以及特征进行大体上的分析。其次,对与大学生兼职行为容易混淆的其他劳动行为,如实习、勤工助学和劳动用工等进行分析比对。再次,通过阐述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提出主要矛盾并表达自身的观点;最后,根据发现的问题和缺陷,提出保障大学生兼职合法权益的对策。关键词:大学生 兼职 劳动法 权益保障 ABSTRACTThe recent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China increasingly spread its influence on the world and domestic economy, so many college students choose a part-time job in addition to studying to reduce the financial burden on families and increase their social experience. However, due to the weak awareness of university students' rights protection and the immaturity and improvement of relevant labor rights regulations, university students often suffer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part-time work. Therefore,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is to amend the labor law and clarify the legal nature of part-time work for university students, and this has great significance for better development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organize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the economy,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llege students. Based on an explanation of the legal nature of part-time work for college students, this paper first analyzes the concepts, typ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part-time work for college students. the second part distinguishes the concepts of part-time employment and internships, work-study assistance, and labor employment, so that readers can understand part-time behaviors of college students Have a clear understanding. The third part puts forward the main contradictions and expresses their own opinions by explaining the different viewpoints of the legal nature of part-time employment of college students. 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problems and shortcomings found, countermeasures are put in place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llege student part-time work. Key words: University students、 Part time 、Labor Law、Rights Protection 目 录一、引言1二、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概述1(一)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的概念1(二)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的特征1(三)在校大学生兼职的分类2三、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的法律概念辨析3(一)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与大学生实习的区分3(二)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与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区分4(三)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与劳动用工的区分4四、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的法律关系界定5(一)理论界对大学生兼职行为法律关系的主流观点5(二)兼职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辨析6(三)大学生兼职的法律规制辨析8五、保护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的建议9(一)立法层面的建议9(二)学校管理机构的设立11(三)大学生自身保护的加强11(四)社会舆论的监督与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2六、结语12参考文献13致谢14III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法律性质探析彭晓燕一、引言 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飞速发展,大学生人数不断增加,已突破千万。大学生参与兼职的情况已经十分普遍,但社会对于大学生是否应该参加兼职的问题形成了许多不同的意见,并且衍生了许多法律上的争论。例如,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者?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大学生的兼职劳动是否应该受劳动法保护?法律是否应该重新做出解释或修改?这一系列的问题在学术界和司法部门中仍有着不小的争议。因此为了保障大学生兼职的合法权益,确定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性质至关重要。二、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概述(一)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的概念兼职区别于全职,是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兼职者除了可以领取本职工作的工资外,还可以按标准领取所兼任工作职务的其他工资,指非主要工作外的工作。目前法律对于大学生兼职的定义暂不明确,主要是指大学生在不影响学业的情况下,利用课余时间在社会上找个工作,通过工作锻炼能力并获得一定的报酬,且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简单的劳务关系或一般劳动关系目前尚无明确答案。(二)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的特征1、流动性大学生兼职的流动性体现在大学生自身原因和用人单位导致两方面。一方面,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欠缺以及部分大学生责任心不强,盲目选择兼职、且对待兼职的态度随性,往往在参与兼职后认为工作内容枯燥、太过劳累后便辞职甚至不告而别;另一方面,因为现行法律法规不够成熟和完善,屡屡发生大学生被用人单位压榨的情况,导致大学生只能辞职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再继续受损害。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得大学生兼职的流动性不断增强。由于大学生权利保护意识薄弱,加之有关劳动权利法规不够成熟和完善,是大学生不能很好的保障自己劳动权益的重要原因。2、短暂性大学生兼职的短暂性主要体现在工作时间上和工作内容上。工作时间上,许多大学生经常在短期的假期,如元旦、五一、国庆等等时间寻找一份兼职以赚取生活费,工作时间随着节假日的结束而结束,此时他的工作时间通常为1-7天不等。在工作内容上,由于大学生需要以学业为主、受学业的限制,往往不能长期从事某一项工作,因此大多数学生都会选择一份短期的兼职,例如派传单、手工等工作,时间上一般为短暂的几个小时或几天,工作时间随着工作任务的完成而结束。3、不稳定性由于大学生兼职的流动性强,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技术含量高的工作时较少聘用大学生,认为容易存在大学生完成工作培训、工作上手后又离职的情况,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种培训成本和重新招聘培训新员工时间上的损失。因此许多大学生只能寻找一些服务行业的兼职,例如餐厅服务员、促销等工作,所涉及的行业类型多,由此造成兼职市场门槛低、管理杂乱的问题,具备一定程度的不稳定性。(三)在校大学生兼职的分类根据大学生兼职的薪资结算方式,兼职可分为以下三个种类:1、按小时计算用工按小时计算用工的薪资结算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与非全日制用工的薪资结算存在一定相似度,都是按时计算。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用工需求灵活安排,能够降低用工成本。对于大学生而言,须以学业为主但又需要一定的经济来源,因此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此类兼职。此类兼职门槛较低,主要有:麦当劳、肯德基、奶茶店等餐饮业,超市、服饰品牌营业员等服务业。2、按工作成果计算用工兼职市场还存在以完成一定工作内容即结算工资的兼职,此类兼职的含金量相差较大。一方面集中在手工等不需技术含量的工作,如十字绣、组装零件等,工作时间不定,只需完成用人单位给予的工作量即可;另一方面集中在需发挥个人专业能力的工作,如从用人单位处领取文件资料进行翻译、校对、美工,或完成某一方面的艺术设计、软件编程、文学创作等等工作。3、按次数计算用工此类工作一般不受时间限制,以参与的次数为计算标准,主要兼职为:家教、培训老师、礼仪、表演、主持、模特等等。此类兼职难以以时间计算,如表演主持等需要准备主持词、前期彩排,但由于前期准备时间难以计算,在用人单位和工作者间容易产生分歧,所以一般以一场或一次计算;除此之外,该兼职类型对专业水平要求较高,如家教、培训老师,需对教学内容熟悉才能够教予学生,报酬结算一般以上课节数来计算。三、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的法律概念辨析(一)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与大学生实习的区分1、大学生实习的概念实习是大学生从校园步入社会的一个过渡阶段,通过实习,除了可以将自己的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还可以锻炼自己的社交和工作能力,提前为自己的就业做铺垫。以其从属的管理单位为基准,大学生实习可分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专业实习通常由学校安排,是一种有针对性的、指导性较强的实践,旨在更好地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强化所学专业知识;毕业实习也为岗前实习,此时的大学生的人身从属性较强、受工作单位管理,是工作单位与实习大学生互相观察的阶段,并且报酬符合对价原则。也是学生自身验证自己的职业抉择,了解目标工作内容的机会。2、二者的区别(1)含金量存在差异。兼职与实习相比,含金量是较低的,原因是兼职的门槛较低,大多为体力劳动,不需要太多的技术、专业要求;而实习则不一样,需要运用到自己在高校学习的相关专业知识,用人单位对专业能力的要求也比较高,且在实习结束后大学生能获得实习证明,这对未来找工作是工作经验上的一个优势,因此含金量也远远高于兼职。(2)报酬存在差异。部分毕业实习工作是不提供住宿和餐饮的甚至没有实习工资,或者只提供餐饮补贴;岗前实习是有报酬的且报酬底线为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而兼职是有一定劳动报酬的,不可能存在没有工资的情况。(3)目的和意义存在差异。实习的意义和目的更多是对专业知识的一种升华,为了锻炼自己的能力、更好的准备就业。而兼职的目的则多种多样,除了赚取生活费外,还有锻炼能力,提前适应社会环境和各种工作环境,以便今后更好的就业。(二)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与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区分1、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概念勤工俭学的组织、管理方必须是学校,不能为其他无权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勤工助学是学校为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有效途径,在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生活补贴的同时,学习到不同的工作技能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工作内容一般为:在图书管整理图书、打扫教学楼、在办公室为老师帮忙、学校饭堂洗盘子等等。2、二者的区别(1)工作时间、地点差异:参与勤工助学的大学生一般在校内工作,为了不影响学生学业,工作时间原则上限制在每周八个小时内,每月在四十个小时以内。而兼职由于大多在校外进行,因此地点不固定,时间也相对灵活。(2)薪资待遇不同:经过2018年修改后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在校大学生参与由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每小时薪资提高调整为12元/小时,由学校进行计算和发放。而兼职则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用人单位制定或工作内容而不同。(3)性质不同:勤工助学从性质上来看,是旨在帮助家庭较贫困的学生改善生活条件和完成学业的同时,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而兼职是学生为了赚取零花钱的一种途径,不受学校监督管理。(三)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与劳动用工的区分1、劳动用工的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使相互的权利义务成立,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力、受用人单位管理,并获得相应的报酬,即为劳动用工。根据劳动用工的特性,用工制度又分为全日制劳动用工和非全日制劳动用工。2、在校大学生兼职与全日制用工之区别(1)工作时间的差异:全日制用工是最普遍、常见的用工方式。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为每日八小时以内,超过这一范围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定的加班工资。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兼职没有工作时间限制,且由于兼职种类多样、结算方式不同,没有加班费的规定。(2)工作性质的差异:全日制劳动者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合约,有多种、具体的权利义务限制,构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且在终止劳动关系的规定上,为了保护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符合同等条件和程序,不得随意解除,否则要进行经济赔偿。而兼职则没有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条件、不构成劳动关系。任何一方需要终止劳动关系只需通知对方即可,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3)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差异:法律规定了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且全日制劳动者可享受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而兼职在这个方面,没有最低工资的保障,也缺少社会保险的保障。3、在校大学生兼职与非全日制用工之区别(1)工作时间差异:与全日制最大的区别在于上班时间及薪资待遇上。根据劳动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为每日四小时以内,且每个星期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与此相比,大学生的工作时间则相对不稳定,大多数情况下是超过了四小时的限制。(2)工作性质差异: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虽然较短,但还是属于员工的本职工作,且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需签订劳动合同;而大学生兼职,是学生在不耽误自身学业、空余时间外的情况下找的工作,不属于劳动关系,也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3)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上上:非全日制用工的薪资结算以小时计算,因此没有加班工资的规定。在社会保险上,虽然不比全日制劳动者的完善,但用人单位还是需要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而兼职工作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报酬结算时间也以约定为主,用人单位也不需要为兼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四、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的法律关系界定(一)理论界对大学生兼职行为法律关系的主流观点1、劳动关系论一些学者认为,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一旦构成人身上的从属性,就应确定兼职工作构成劳动关系并受劳动法的约束。实际上,大多数大学生选择在各个企业或组织中兼职,他们需要由用人单位管理,并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甚至有些需要穿着统一的工作制服, 完成用人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并获取相应报酬, 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可认定大学生和雇主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这一理论,大学生的兼职行为与从属性的基本特征完全一致,因此,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构成劳动关系。2、劳务关系论部分学者对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观点持反对意见,认为大部分学生兼职存在用人方主体不适格和违反了学校管理的情形。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自然人是不包括在内的。而部分大学生从事的兼职,是为家庭或个人提供劳动力的,因此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其次,学者认为,大学生应以学习为重,应该在不影响自身学业的情况下参与社会兼职,如果大学生违反了该前提,是违反了学校的规定且对学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学生的兼职行为视为劳动关系。3、笔者的观点我认为,对大学生的兼职行为应视情况区分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原因在于,大学生兼职的类型多种多样,在薪资结算计算、工作内容、完成方式上都有极大的区别,根据他们的特质,可以分辨出某种兼职行为是否具备构成劳动关系的要件。因此,我们不能为了保护大学生的劳动权利而将大学生的兼职行为一股脑的纳为劳动关系。其次,虽然我们不能将大学生的兼职行为一概而论为劳动关系,但也不能直接否定它的存在。随着法律日渐完善,2003年劳动部做出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及2008年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相关规定,虽没明确大学生的兼职性质,但也没将大学生排除,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则,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有权建立劳动关系的。因此,用人单位如果还固执的否定大学生兼职的劳动关系是不合时宜的。(二)兼职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辨析1、肯定论的主要观点 社会上关大学生兼职是否属于劳动者的观点各执己见,大部分学者是肯定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的,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大学生具有劳动的权利。根据宪法规定,每一位公民都享有劳动的权利,大学生同为我国公民,自然也享有,不能因为大学生的学生身份就予以剥夺、否定其劳动者的地位,这违反了宪法的人权保障原则。第二,大学生具有劳动行为能力。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年满16周岁,且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即可拥有成为劳动者的资格。我国的大学生一般年满18周岁,几乎都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身体素质,大学生在课余时间、节假日兼职,属于自由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应予以肯定。2、否定论的主要观点与此同时,也有许多人认为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这是源于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关于大学生在校勤工助学的不应视为就业、不构成劳动关系,也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还沿用至今。因此,鉴于这个意见,在发生劳动纠纷时,许多用人单位都引用该法条,认为大学生兼职属于勤工助学,不具有劳动者地位,不受劳动法保护。3、笔者的观点作为一名大学生,笔者为大学生同样具备成为劳动者的法律要件。大学生除了满足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年龄及劳动能力要求外,依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换言之,大学生在进入大学后已基本成年,则没有要求父母必须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合法权利。除此之外,众所周知1995年时的中国仍处于计划经济时期,而现今的中国已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国,出现了许多新的用工制度,大学生的兼职也不单单是勤工助学,这一规定将大学生的兼职行为都笼统地认为是勤工助学、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形明显不符合国情。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当今大学生的需求已不再仅仅满足于日常生活温饱,更多的是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为了使大学生能够生存并满足其生活所需,他们应该有作为劳动者资格的权利。因此,综合法律规定,只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年龄,智力和健康因素的任何公民提供自己的劳动力,并且没有违反法律禁令,其劳动就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没有必要区分参与工作的对象是否为大学生,否则这显然违背公民享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原则。(三)大学生兼职的法律规制辨析1、由民法规制的主要观点依据从属性原则,我们可以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而由民法规制的则是劳务关系。在劳务关系中,主体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形,用人方享有获得劳务方为其提供劳务的权利并附有为劳务行为支出一定报酬的义务,而劳务方则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付出劳务的义务。与劳动关系不同,如果大学生兼职行为纳入民法规制,则报酬计算与所拥有的权利义务都会大相径庭。在报酬计算上,是以与用人方的协议约定为主,没有法律规定的标准;在权利保障上,用人方无需为劳务方购买社会保险,且劳务方在劳务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不以工伤论处,按照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总的来说,劳动者只需完成与雇主间约定的工作内容,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只能基于彼此的共同协议,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和限制。因此,根据此概念及本文对大学生兼职的分类,可知一些同学在用人方领取材料,然后返回学校做一些手工工作,例如织物,装饰,缝纫,或者领取一些文件回到学校进行语言校对、笔译以及做家教、派传单的工作就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应该由民法规制。 2、由劳动法规制的主要观点劳动关系是非常典型的具备人格从属性的雇佣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人身附属关系强烈,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不平等的、需要被管理支配的关系,因此需要由劳动法规制,受劳动法保护。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具有获得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的权利并且附有为其提供报酬的义务,而劳动者则具有为自己的劳动力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以及付出自己劳动的义务。劳动法具有强制性,且更注重保护处在劣势地位的劳动者。在报酬计算上,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标准;在权利保障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以及工伤管理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即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成本和时间都比民事上诉小很多。从大学生兼职的现状来看,大多数按时计算的兼职都有一定的人身隶属性,包括:麦当劳、肯德基、奶茶店等餐饮业,超市、服饰品牌营业员等服务业的兼职。根据前文对于大学生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的观点陈述,我认为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地位是不可置否的,因此,如若依旧将大学生兼职纳入民法规制,对于比一般劳动者更处于劣势的大学生来说,并不能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3、笔者的观点依据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行为能力和兼职行为是否具有从属性的观点,我们可更好的分辨是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若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需受用人方管理、监督,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则构成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规制。反之,则为劳务关系由民法规制,一旦发生劳务纠纷,适用民法中侵权责任法的内容。从上文中由民法规制的观点中可看出,民法并不倾斜式的保护劳务方,一旦发生劳务纠纷,处于劣势的大学生并不能很好的受到保护,还要承担民事诉讼上带来的时间金钱成本压力,因此不能片面的将大学生兼职纳入民法。但鉴于大学生兼职的多样性,笼统的将大学生兼职行为都纳入劳动法规制也是不可取的。所以需要对大学生兼职的种类进行分类,并根据兼职行为的性质是确定该行为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最后纳入劳动法或民法管辖,这一举措对弥补大学生兼职市场的缺漏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着重大的意义。五、保护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的建议(一)立法层面的建议1、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管辖范围(1)废除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保障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根本方法是对相关法条进行整改。在1995年,劳动部若干意见中第十二条规定,大学生在校勤工助学的不应视为就业、不构成劳动关系,也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一方面,该法条是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设立,一定程度上已不符合我国国情。且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兼职种类多样化,与勤工俭学的概念有出入。另一方面,大学生兼职同样是为企业创造利润,其否认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成为部分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避风港,造成兼职市场的不稳定。因此,废除若干意见第十二条、从法制层面肯定大学生的主体地位和规范兼职市场,对保证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2)将大学生兼职纳入非全日制用工范围大学生兼职与非全日制用工有很大程度的相似性,根据两者的相似性和特殊性,可以考虑以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保护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从而确定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既可使大学生依法享有最低工资和最高工时、工伤保险及不设试用期等方面的权利, 又可避免用人单位因将大学生兼职归于全日制用工范围而付出更高的劳动力成本。(3)明确用人单位与大学生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在法律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大学生之间的劳动关系及权利义务,严格规范劳动力市场兼职用工行为,确保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关系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规定大学生在用人单位所需履行的工作义务和获得回报的权利。通过立法,对用人单位和大学生的权利义务进行双向的规定,保障两方权益。2、对兼职大学生群体的法律规制进一步细化。(1)设定大学生兼职的最高工时标准为了使大学生在兼职之余不影响学业,法律有必要设定大学生兼职的最高工作时长。根据大学生兼职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似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借鉴,绝大多数大学生兼职都能适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限制。除此之外,由于大学生还有寒暑假等时间较长的假期,而此时的大学生由于没有课程的限制,工作时间与全日制用工相同,可以适用全日制用工的工时限制。(2)设定大学生兼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了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对大学生过分压榨,将大学生当作免费劳动力,法律应当设定大学生兼职的最低工资标准。关于最低工资的标准,也可借鉴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薪资标准。另外关于大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费问题,我认为大学生与普通劳动者一样在节假日放弃休息的机会参加工作, 理应获得与普通劳动者同样的待遇,在法定节假日获得三倍的报酬。(3)签订大学生劳动合同在兼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用人单位恶意欠薪、上班时间过长等损害大学生权益的情况,但由于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地位、用人单位可不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大学生在权益受到损害后也无据可依。且因为大学生兼职具有流动性、不稳定性,没有书面合同使大学生在维权上难上加难。针对这一现象,法律应该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让用人单位不再有恃无恐的侵害大学生兼职的合法权益。(4)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最基本的保障,为了保障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法律应设立针对大学的工伤保险制度。因此,我认为可由政府的社会保险机构承办大学生工伤保险基金,基金通过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筹集。但由于大学生兼职的流动性,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可规定大学生兼职时间三个月内的工伤保险的百分之四十由用人单位缴纳、大学生缴纳40以及财政补贴缴纳20,三个月往后的工商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80%,其余20%由政府财政补贴。(二)学校管理机构的设立1、建设兼职相关实践机构学校可与校外企业合作,建立与学生专业相关的实践平台,为学生提供有专业性的兼职机会,一方面可以增强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另一方面可为用人单位提供专业对口的优质劳动力,实现双赢;除此之外,学校还可以建立专门的兼职信息发布平台,如微信公众号、贴吧等等,为学生提供可靠的兼职信息,能大大提高大学生在校外兼职的安全度。2、开设大学生劳动权益讲座学校可以不定时在校内邀请专业律师、老师向学生普及劳动法知识,介绍有关兼职纠纷的案例及处理方式。也可以制作有关如何保障自身兼职权益的小册子供学生阅读学习,提高学生的警惕性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三)大学生自身保护的加强1、树立正确兼职观念,提高自身法律意识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兼职观念,不盲目跟风、半途而废;加强自身的法律常识,主动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此同时,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在发生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律规范、侵犯自身权益时,勇于维权、寻找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助长用人单位肆意侵害大学生兼职权益的歪风。2、做好对用人单位、中介的相关了解首先要慎重选择兼职单位或中介机构,在选择前可以通过网络或实地的方式进行考察;最后,不能盲目相信中介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可在不同的招聘网站上查询中介提供的公司是否真实、职位薪酬是否在合理范围,避免被“高薪”字眼蒙骗,本身做好辨别招聘信息的真假,确保招聘信息真实可靠,以免上当受骗。 (四)社会舆论的监督与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第一,工商部门应该提高中介机构办理营业许可的门槛,一定程度上可筛选掉不合格的中介机构、保证中介机构的质量;第二,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中介和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于多次发生侵害劳动者权益事件的中介和用人单位采取拉入黑名单的措施。除此之外,对于求职大学生的举报投诉应积极处理响应。第三,公安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可与工商部门联手,对非法中介进行打击,对其他中介也可起到震慑作用;最后,政府相关部门或劳动仲裁委员会可设立兼职管理中心,为遭受劳动权益损害的大学生提供帮助。2、加强媒体监督力度一方面,可以采用多种媒体,如电视、微博、抖音等渠道,开设法律小讲堂、制作宣传片、小剧场的方式宣扬、普及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在媒体上曝光违法黑中介、企业的名称及违法行为,让大学生能以此警醒自我,避免再次上当受骗。通过媒体,提高大众对大学生兼职的关注度,并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六、结语近年来,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频频出现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不仅是在寻找兼职的过程中被黑中介以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的名义蒙骗,也出现在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后被拖欠薪资、违法加班等情况,严重损害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和打击了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因此,本文以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为出发点,主要分析了大学生兼职的行为概述、法律关系定性以及主体身份定位,并针对所分析的论点,提出了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的对策,为大学生维权提供帮助。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关于大学生兼职的劳动立法能尽快实现,为大学生兼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和谐、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繁荣发展。参考文献1冀鹏飞,张彦伶.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J.经济研究导刊,2017.2毛频.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对策分析J.法制博览,2018(12):38-40.3迈克尔·哈珀.美国劳动法:案例、材料和问题M.商务印书馆,2015.4方浩.劳动力市场就业保护研究制度D.浙江大学,2013.5姜海斌,王鑫.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法律完善可行性分析J.法制博览,2018(19):63-65. 6吴芳哲.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法律保障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8(17):177-178.7严怡.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模块化教学设计研究D.西南大学,2015.8齐新月.劳动法对大学生就业保护的问题与策略分析A.2016.9袁晶.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内部保障体系的建构J.现代教育管理,2017(06):65-69.10杨芳,吕雅雯.新常态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问题及对策J.市场论坛,2017(01):60-63.11汤红琼.高校大学生兼职工作及相关因素对职业期望的影响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6.致谢在本文的撰写过程中, 自始至终得到我的论文导师蔡晓青老师的悉心指导。从本文的选题, 到论文思路的引导、文字的量组织、结构的安排,再到论文的修改蔡老师都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在此我由衷地感谢蔡老师在我学业、生活上的指导和关怀,蔡老师高尚的道德情操, 渊博的学识, 为我营造了一种良好的学术氛围。正是由于她在百忙之中多次审阅全文,对细节进行修改, 并为本文的撰写提供了许多中肯且宝贵的意见, 本文才得以呈现在大家面前。在毕业之际, 我真诚地感谢给我无私帮助的法学院的全体老师, 感谢一直辛勤陪伴着我们的每一位任课老师,感谢你们每一次兢兢业业的授课,感谢你们充满智慧而又不失风趣的讲解;你们在讲台上的风采、诲人不倦的精神将永远激励着我在法律路上永往直前。同样感谢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提供了一个完善的学习平台让我们在法学领域里茁壮成长。良好的校风、浓厚的学术氛围、优秀的师资力量,让我们与时俱进;开放的学习环境、先进的前言理论和丰富的案例知识,使我们在充实自己知识的同时也在不断提高自身的修养。这是法律人交流的平台,这是法律人成长的摇篮,衷心祝愿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法学院越来越好,走出中国,奔向世界。最后,借此机会也想表达对家人、朋友、同学的感谢。回首过去的一千多个日日夜夜,因为一直有你们在身边,有你们无私的支持与帮助,鼓舞与交流,才汇聚成我今天的动力,谢谢你们!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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