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法律保护_pp.doc
摘要当今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和科技的创新带来许多新变化,信息的数量以及传播速度都呈现一种爆炸式增长趋势。人们的生活状态因为信息化社会的进程而变得更加的便利,但是不可否认它也给现代社会增加了许多的挑战。 而当今时代的人们对于信息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虽然当前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的法律中有所体现,但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私人领域权利,当人们处在公共场所中该如何对自己的隐私进行保障,法律对此好像未进行明晰的规定。由此可见,法律目前规定和人民群众对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的要求还没有达到一定程度的契合,因此对这一权利的保护迫在眉睫。本文将从隐私权的基础概念层面解析,进而来探究阐述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概念,并从“合理隐私期待”的层面去分析论证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某些特征,这也是它的存在依据。围绕司法案例去分析当前保护该项权利而产生的各种存在的问题,包括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认定的标准不明确的问题以及它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冲突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要确立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的原则,以及要制定一套认定该项权利的标准,修正填补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此方面的缺失,以更好的推动我国对于此项权利的保护和发展。关键词:公共场所;隐私权;合理隐私期待AbstractIn today's society,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the innov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ring many new changes, the quantity of information and the speed of dissemination are explosive growth. Information society brings many convenience to people's life, but it also brings many challenges to modern society. Nowadays people pa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information. Although the current law of our country has carried on the certain protection to the citizen's privacy right, but mainly protects the citizen's private domain right, but when people are in the public place how to protect the privacy, the law does not have the explicit stipulation. It can be seen that the current provisions of the law are far from meeting the needs of people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rights, and it is urgent to protect the right to privacy in public places. From the level of privacy,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concept of privacy in public places. Based on the theory of the right to privacy in public places-the theory of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to analyze the rationality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right to privacy in public places is also the basis for the existence of the right to privacy in public plac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rights in public places around judicial cases, which mainly focus on the lack of clear standards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rights in public places and the conflict between privacy rights in public places and public interests. In view of these problems,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to establish the principle of privacy protection in public places, and to formulate a set of standards to determine the privacy right in public places, perfect the perfect suggestions of our laws and regulations, so a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cy protection in public places in our countryKey words:public place ; privacy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目 录1 导 论11.1 选题背景与意义11.2 国内外文献综述11.3 论文的结构及主要内容21.4 论文的研究方法22 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概述32.1 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概念32.2 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理论依据33 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43.1 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认定的标准不明确53.2 公共场所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存在冲突64 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的建议64.1 完善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的原则64.2 构建对公共场所隐私权侵权的认定规则74.3 完善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有关法律7结 语8参考文献9致 谢111 导 论1.1选题背景与意义1.1.1选题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创新,隐私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困难。从理论上讲,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学说认为隐私权只存在于他人的居所、住处中,当公民的个人信息暴露在公共场所时,人们就不应该期待隐私的存在,这一观点来源于“公共场所无隐私”理论,而这种理论也在法学界一直独树一帜。直至美国在判例法中首次提出了“合理隐私期待”,由此,公共场所隐私权才真正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而我国法律目前对它的保护的内容规定并不明确,进而会影响到我国司法实务中关于此项权利的保护。而且随着这种科技的创新,监控成本大大减少,许多的经济管理者通常会基于安全保护,预防犯罪等公共利益需要而去安装摄像监控设备。当这种行为已经变成一种普遍现象时候,这个权利的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也随之产生了。针对于这种形势,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中,对于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都有必要进行更加深刻的探讨研究。1.1.2选题意义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在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研究中展现出来,可以更好地促进我国的法律事业的蓬勃发展。第一,理论意义。研究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对我国的宪法中有关于隐私权的内容是一个重要补充,是实现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一个有效途径;其次,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规是一种补充和丰富,可以引导我国的司法机关去更加有效地解决现实中的侵权问题。总的来说,对该项权利的探索研究是对我国法律事业发展的一个强大的推动力。第二,实践意义。对这一特定的隐私权的保护,可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使他们的行为举止表现的更加文明;其次,当公民在这些开放场所的隐私权被侵犯了以后,可以对这种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这是一种对侵犯他人该项权利的惩罚,可以保障受害人的人权与利益,减少他们因权利被侵犯产生的不满情绪;除此之外,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可以为法官审理隐私权方面的案件提供理论支持,从而有效避免法官的权力滥用;最后,对该项权利的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个有效的工具,它对整个社会的平稳发展具有保障性意义。1.2国内外文献综述1890年,著名法学家Warren和Brandeis共同在某报刊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隐私权,本篇文章被认为是现代隐私权理论的开创性著作,也奠定了隐私权的学说基础。从此以后,隐私权成为一项日益受到重视的权利,世界人民都在为维护自己的隐私权进行奋斗。但关于该项权利的保护的认识仍然处于一个不成熟的阶段。早期很多的学者认定隐私权只存在于私人领域,这就是“公共场所无隐私”理论,它也一直是处理侵权纠纷奉行的原则。 该理论确实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原则难以解决出现的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隐私权侵权问题,带来了诸多后果,说明其弊端已经显现出来。 渐渐地,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在公共场所中也应该存在部分私人生活受尊重权。 美国学者Andrew Jay McClurg教授也认为:“应当在侵扰他人安宁的隐私权领域建立公共场所隐私的一般规则,侵权法应当承认并且保护他人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 李倩.合理隐私期待视阈下的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5,(6):5 ”这种观点对后世的影响深远,许多美国学者基于他的主张,要在美国的法律中废除公共场所禁止隐私的一般规则。而我国国内对于隐私权的探究更是晚于国外对此项权利的探究,因此理论上的成熟度可能会比国外更低一些。直到2009年,侵权责任法才正式出现“隐私权”三个字,而且后来的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才对隐私权的其他内容进行规定,但也只是规定了个人领域的权利,并没有补充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内容。这就表明,公共场所隐私权还有潜在的进步空间,所以对该项权利可以进行更加深刻的发掘。学者的研究方面主要包括:公共场所是否有隐私权的存在、是否有隐私期待以及该项权利是否应该予以立法上的保护。现在我国大部分学者都认同公共场所是存在隐私权的。因偷拍事件的增多,普通民众也坚信合法的隐私利益不只存在于私人场所,也应该存在于公共场所。对于公共场所是否存在对隐私的合理期待这一研究上来说,逐渐认为它是存在的。正如张民安在其主编的公共场所隐私权研究公共场所隐私权理论的产生、发展、确立、争议和具体适用一书中认为公民在公共场所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因为公民在一些公共场所施行的尴尬的行为会被记录下来,然后通过一些手段流传出去,这使得受众的范围远比公民预先设想的要多。所以,各位学者与专家均认同应该将公共场所隐私权披上法律的外套,而且要明确公共场所隐私权在整个法律体系的地位。从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来看,虽然各国对公共场所隐私权研究的程度不同,但是公共场所隐私权存在是各位学者普遍认可的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这也表明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研究将向着更深层次的方向发展,它也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1.3论文的结构及主要内容本文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含义解释以及其存在的理论依据。笔者通过隐私权的含义,由此进入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概念论述,并从合理隐私期待去论证该项权利存在是有依有据的。第二部分为该项权利保护在理论上和实务中所存在的问题。笔者从大量的司法案例中寻找一个典型的案例,去分析保护该权利所面临的一些现实阻碍。问题主要集中于公共场所隐私权的认定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以及要如何处理平衡好公共利益与其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是影响该项权利的保护的关键性因素,只有通过解决这些现实性问题,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关于此项权利的保护。第三部分主要是提出了完善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的针对性建议。上述提出的问题,可以通过各种法律的救济,以及确定保护的原则,明确的司法认定标准去得到有效解决。1.4论文的研究方法在研究方法上的选择上,本文大体上应用了案例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三种方法。案例分析法方面,从众多的法律实务中选择了一个实践案例,通过法官对案件的判断衡量因素和审判结果去分析公共场所隐私权中所存在的问题,规范分析法方面是对我国的隐私权的有关法律中的规定进行分析论证,找出当前我国规定中的不足,并据此提出相关的建议进行改善。通过比较分析法,比较我国与外国关于保护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不同,通过这种对比研究,可以在以后的法律研究中吸取经验和教训,从实际出发,提高法律的可操作和实践性。2 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概述2.1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概念如果探讨公共场所隐私权的问题,必然要从它的基础,也就是隐私权来入手。 公共场所隐私权换句话来说其实是隐私权在现代的一种权利延伸,它是隐私权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演化而来的一个新型的隐私权类型。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这就意味着权利主体可以选择哪个人、哪种行为进入自己的私人生活领域,自己的何种信息在什么范围内可以向他人公开,对这些方面都有自己决定的权利。这就是人们眼中隐私权的一个最大的特点-私人性,就地点来说,它一般只是存在于权利主体所在的与其他人无关的私人范围内。基于此,人们会对私人场所的隐私权进行更加严密的保护,也渐渐的更加尊重他人的此项权利。那么在公共场所到底有没有民众所需保护的隐私权呢?很多人在人公共场合偶尔会遇到一些尴尬的事情,如果隐私权只保护私人领域的权利,那么这些行为极有可能被人记录下来在更大的范围内传播,这就会侵犯行为人的隐私。人们进入了某些公共场所,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就没有了隐私权的保护。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处于公共场所,人们也可以保留自己的隐私,这种观点已经被大多数学者所认同。王利明教授、张新宝教授全都认为,隐私权不能再仅限于私人的领域,而还应该包括更大范围的公共空间。所以,公共场所隐私权,就是指社会公众在公共场所能够凭借自己的意愿所享有的允许他人进入其生活空间,以及不被他人侵犯隐私权所享有的权利。2.2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理论依据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隐私权纠纷的解决要依靠传统的公共场所无隐私理论。 该原则在早期社会,可以解决许多现实问题,因此被广泛应用。但随着科技的发展,这个原则并不能解决许多现实中的问题,就出现了弊端,造成了诸多后果。 在后来的美国著名的 Katz案中,政府执法人员通过在公共电话亭安装监听器而听到了被告人的通话内容,但是法官没有采纳这个证据,而是认为执法人员侵犯了 Katz对隐私的合理期待, 由此就产生了“合理隐私期待”理论。 该理论的出现受到了广泛推崇,被用来作为分析公共场所隐私权是否存在的依据。它彻底打破了传统理论的桎梏,会更加高效的解决现实中的纠纷问题。“合理隐私期待”是指公民对其人身、住所等享有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的权利,但是在一些特定环境下,公民能够合理的预期别人不会进入其生活空间,那这时法院便应当认定公民享有隐私权的合理期待。这个理论让人们意识到自己在公共场所也拥有隐私权。 这个理论表明了公民具有一定的选择权。因为当公民进入公共场所时,确实会被观察,但是公民有选择披露信息多少的权利。例如,当公民在讨论私人事务被别人听到的时候,公民可以选择停止讨论交谈,当要进行一些秘密的活动如医学治疗时,公民可以选择不对外公开,以防止自己的隐私信息暴露。其次,公民享有合理的预期。公民凭借自己的观察可以判断其作出某种行为时,这种行为的受众的范围以及结果是否超过自己的预期。很多情况下,他在实施这种行为时能够想象出这种行为的后果,但是其无法预见这种行为会被一些设备记录下来从而在网络的更大范围内传播。这种情况显然超过了公民实施这种行为的预期,使行为实施者被更大范围的人观察到,也让更多的人进入了该公民的生活空间。此时,应当认定记录并传播该行为的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公共”与“隐私”其实并不是绝对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在公共场所拥有隐私权也应该也是具有正当性的,应该得到有效保护。3 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公共场所隐私权侵权的现象频有发生,其存在的问题,笔者将通过司法案例加以陈述。李某与黄某隐私权纠纷一案中,李某与黄某的家门呈直角相邻状态,而黄某因为自家大门门锁被破坏,便决定在自己的门上装上监控设备,用来监控两家的公共走廊。因此,李某认为黄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和肖像权,要求黄某停止侵权行为,并且赔偿自己经济损失。一审认为,黄某私自安装监控摄像设备有没有侵犯李某的隐私权,需要结合案件事实来进行分析。 第一,摄像范围是公共走廊,而非李某的私人室内场所,而公共走廊属于公共活动区,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黄某并未侵犯李某隐私权。第二,摄像头拍摄到的李某进出活动信息是否属于隐私,未有证据证明黄某进行了外传,也未侵犯侵犯李某的肖像权。因此,一审法院驳回李某起诉。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要认定黄某是否侵权,应综合考虑以下方面问题,一是李某出入房屋的信息能否认定为一种隐私,二是黄某是否可以为了保障财产安全安装这种监控,三是黄某的监控是否对李某具有威胁性。上述问题经过仔细分析之后,法官最终认为,李某进出住宅的信息属于隐私。黄某虽然出于保护安全的目的安装摄像头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其未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最后也认定了黄某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同一案件一审与二审的不同结果可以看出,该项权利的判断标准还不是非常的明朗,在实际中存在以下问题。3.1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认定的标准不明确3.1.1公共场所的范围认定不明确通过案例分析,最终二审法院法官认为走廊是属于公共场所的,但仍然可以认定黄某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 因为现在的小区的走廊基本属于两户共同享有,所以走廊这种公共场所的开放程度并不高,因此势必会影响到人们在行为举止自由程度,此时可以认定公民在此公共场所是存在隐私权的。在此项权利的保护过程中,对于公共场所的范围的认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衡量因素。因为人们对公共场所的认知和判断是有差异的,所以对于其范围的判定势必会存在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管理条例中详细的规定了公共场所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通过法律条文的规定,可以知悉公共场所主要是指针对不特定人开放的场所。 笔者认为,基于这个判断标准去判断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可能有些太过于绝对。 公共场所的认定虽然在法律条文中有所规定,但也只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列出,而且在实际中某些空间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因为某些场所虽然具有开放的公共性质,但是当其被人专属使用的时候,就属于使用人的私人场所,具有私人性质。 由此可见,公共场所的范围认定标准确实过于模糊不清,这种不明确极容易造成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易受到保护,这个问题应该加以重视。3.1.2公共场所的合理隐私期待的判断标准模糊关于在住所的门口安装监控设备是否超出合理限度,也就是说黄某实行这种行为是否让李某具有合理隐私期待。从案例来看,一审法官认为走廊属于公共场所,就当然的认为其不存在隐私,判定黄某的行为并没有超出合理的区限范围,由此认定李某的隐私权未被侵犯。 但是二审法官可以考虑到李某享有一定的合理隐私期待,因为该摄像具有记录存储功能,会保存李某的进出信息,这些信息如果被不法分子掌握,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都是一种潜在威胁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在实际中,法官应该如何认定衡量公民享有合理隐私期待,这个在实务中并没有一个具体而明确的标准加以参考,这个标准的模糊会极大的影响法官的判定,因此也会极大的影响到当事人的隐私权利益的保护。3.1.3侵扰私生活安宁的衡量因素不够明确隐私权旨在保护公民的私人信息以及私生活的安宁 ,那么黄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也就是判断黄某是否侵扰了李某的私生活安宁。最终法官认为进出住宅的信息确实会影响到李某的私生活安宁。 因为这种记录信息对他人来说是一种威胁,而且李某通过很多手段与途径去表达了自己对于这种行为的担忧和不满,但黄某仍然坚持己见,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李某的日常生活。 由此可见,在处理纠纷时,什么程度的行为会侵犯到他人私生活安宁呢? 这个问题很难有一个定论去衡量,而这也会影响到法官在实务中的判定。3.2公共场所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存在冲突隐私权是一种非常私人的权利,强调个体利益。而公共利益与之不同,其更加强调一种更大范围的整体权益,所以二者在实际的生活中一定会存在冲突的问题。 此问题是笔者在上述案例的基础之上进行思考提出的。 案例中,最后法官认定黄某安装摄像监控设备的行为是对李某的侵权,那么在监控设备遍布的现代社会,只要安装这种监控设备,就一定是一种侵权行为吗? 前一段时间,在太原,闯红灯的行人的面部以及部分信息会被曝光在显示屏上,这种做法引起了民众的怀疑,认为这种行为损害了行人的隐私权。所以看起来,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存在了冲突。但是笔者认为,不能把这种行为理解成侵犯权利。 保护隐私与公布违法者信息并不是一种冲突,隐私权不是绝对的,不能无限扩大化,需要与公共利益进行权衡。不能绝对化隐私权,但同时也不能让这种公权力肆意碾压个人权利。 如果公共场所的公共监控拍到了一些人的尴尬行为,并且很轻易的被人传到网络上,这一定会侵犯到个人的隐私, 所以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控制,应当对这些监控的信息进行保密。4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的建议2009年,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条,这是向前迈出的巨大一步,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立法始终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对于公共场所隐私权,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保护。因此,将公共场所隐私权合法化与规范化应该提上日程。中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要维持新的社会形态的稳定性在社会转型阶段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就必须培育和生成与新的社会形态对应的道德观念。 王利明.人格权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33页因此加强对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有利于形成新的道德观,并且对公共道德的树立都有监督与保护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的目标,可以确立相应的保护原则,确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判断认定标准。4.1完善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的原则要充分尊重人权。隐私权保护的实质其实是保护一种自由。尊重人权是保护每一项权利都要坚持的指导性标准。 即使是在公共场所中,公民也有权决定自己的某些信息不被他人知晓,这些都是一个人在社会中生存的原则。在科技与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权利的保护都必须要尊重人权。其次,保护是有差别的。因为公共场所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场所,其保护的程度应该有所区别。公共场所虽然都是面向不特定人但是自由程度是有差异的,而且有些场所只在特定时间相对开放。因此,场所封闭开放性程度不同也会对人们行为的选择性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对于不同场所应该差别化对待。最后,保护是有限度的。世上从来不存在绝对的自由,绝对的自由只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一个人进入了公共场所以后,势必要受到一定的公共利益的约束,不能一味的行使自己对隐私权保护的权利。因此需要对隐私权的保护的限度进行一定的约束,使其与公共利益相辅相成,共同构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4.2构建对公共场所隐私权侵权的认定规则4.2.1完善对公共场所性质的认定在判断公共场所隐私权是否遭到侵犯时,必须首要考虑场所的性质。 因为公共场所的开放程度会影响法官的判断。如果某个公共场所中实施的行为被他人观察到的几率极低,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他的隐私期待具有合理性。 相反,当行为人处于一个繁闹的街市时,人来人往,此时去要求保护自己的一般公共场所隐私权并不现实,此时应认定其没有合理隐私期待。4.2.2判断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处于公共场所的人们会收敛自己的行为,但是如果遇到非常紧急的情况,人们不得已,必须将自己不愿意公开的信息暴露于大众面前,此时这种特殊情况,应当认为他人是有隐私期待的。例如某人突发分娩的紧急情况,医护人员必须脱掉当事人的衣服予以救助,导致其隐私部位会暴露在大众的视野。此时当事人应该享有隐私期待,其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此时有人拍下将其放到网上,会引起更大范围地传播观看,此时可以认定拍摄视频的人存在侵权行为, 这会对他们的尊严和隐私造成重大的创伤,因此在这种极其特殊的情况下, 我们应当认为他人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4.2.3获取他人信息的方式现在由于科技的发展,偷拍技术手段越来越高明隐蔽,导致偷拍现象越来越多,严重的伤害了被偷拍者的合法权益。因为被偷拍者并不能察觉到被人偷拍,所以行为举止并不会有所收敛。因此,此种情况下应当推定认为其拥有合理隐私期待。所以即使他人在被偷拍时发生在公共场所,仍应当认为其具有合理隐私期待。因此获取他人信息的方式是否正当合理也应该作为一个重要的衡量的标准。4.3完善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有关法律我国法律的规定都太过于笼统,其更偏向于为一种宣示性而并非细节性的规定。对于该项权利的保护,需要通过各种法律去加以完善。民法上可以将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内容加以明确规定,对其保护的范围做出精准的调整,扩大适用范围。 同时也要合理制定侵犯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不同,做出不同程度的救济措施。当然,也不能仅依靠民法上的规定去保护,还要有刑法为其保驾护航。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出售、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限制窃听工具流通、加大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是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大进步。 李黔豫.论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民商探索,2016,33(2): 109110.为了加大对公共场所隐私权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可以在将造成十分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规定成相应的犯罪行为。 一旦发生严重的侵权行为,刑法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通过公权力的强制性介入来救济当事人。只有通过设立具体的罪名,才能加大对权利的保护力度,才能行之有效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行政法也发挥着比较重要的作用,它可以调整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可以具体而有效的解决矛盾问题。 它主要可以完善对公共监控的规定使其的使用规范化合法化,从源头上避免监控探头的滥用。各地方政府也要尽心尽力,制定出有效的行政法规去弥补现实中保护力度不足的瑕疵。结语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时代使个人信息的传播速度加快,人们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公共场所隐私权侵权事件频频发生,公共场所与私人领域之间的碰撞激烈,公共场所隐私权作为一种传统理论的新发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我们要认识到,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晚,我国的法律关于此种权利的保护规定并不全面成熟。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公共场所隐私权侵权案件的审理更是具有很高的难度。但是我国理论界已经打破了传统的“公共场所无隐私”的偏见,也普遍认可了合理隐私期待理论。人们的重视以及理论上的发展都会促进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的发展,相信在未来,我国必定会有一套完备的保护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标准。所以我们应该不断的完善法学理论与立法,确立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原则,既要保护一般的隐私利益又要兼顾公共利益,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制定公共场所隐私权的认定规则,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让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有依有据。同时可以学习国外的先进的理论,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公共场所隐私权得到更好的保护。致 谢岁月如梭,韶光易逝。不知不觉,需要对校园进行告别了。回想起四年来在山西财经大学的点点滴滴,心中感慨万分,是不舍,是感动,是感恩。不舍我的同窗和室友,四年的相处,我们好像已经变成了一家人,我们一起学习进步,用青春陪伴了彼此。希望分离后的再次相聚,我们还是少年模样。感恩学校和任课老师们,是你们让我们的大学生活更加丰富多彩。老师们兢兢业业的为我们传授知识,将自己所学所感都传授于我们,给我们知识的滋养,让我们开阔视野,学到了许多知识和生活上的经验。学校各种完善的设施带给我们很多便利,还提供了各种让我们实践的机会,感动之情溢于言表。最后需要感谢的是我的导师秦建芝老师。从论文的选题到最终成形,老师都给予我很多的建议和帮助。 老师每一次都非常积极的早早提醒我们,让我们提前去思考论文的构思,然后为我们提出针对性的建议。老师也非常认真严谨,对我的论文的每一处语言甚至是格式上的问题都不厌其烦的一一予以纠正。老师的温柔细心,带给我的是感动,感恩。 在此,我想向导师表达最诚挚的感谢,感谢老师四年来给予我们的帮助和指导,在以后迈出校园的日子,我们也定不会辜负导师的期望与教导,以老师为榜样,沉稳做事,踏实做人。大学生活是一个结束,也是一个新的开始,我们再不舍也要踏上新的征程了。以后无论遇到什么困难,我们都要勇敢面对,不愧对老师的教诲,不愧对学校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