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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论文范文(请参照这篇论文的格式)叶城班专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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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论文范文(请参照这篇论文的格式)叶城班专用.doc

    新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论文(设计) 题 目: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指导老师: 廖 琼 学生姓名: 杨 文 学 号: 00150022240024 所属院系: 继续教育学院 专 业: 法学 学习形式: 函授 班 级: 叶城法学H1 - 班 完成日期: 2019年5月 新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制声明本人郑重声明论文系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没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学生签名:新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学生姓名 杨文 学号 00150022240024 专 业 法学 班级 叶城法学H3班 论文(设计)题目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论文(设计)来源 学生自拟 要求完成的内容 一、选题时间:2019年1月10日 ;二、开题要求:1、阅读与选题相关文献资料15篇以上,2、阅读相关外文资料。3、写作程序:(1)2月5日提交论文写作大纲;(2)3月10日前提交论文写作初稿;(3)4月10日前提交论文二稿;(4)5月1日前完成三稿并最终定稿。四、写作要求:论文写作应做到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逻辑清晰,论文结构严谨合理,表述精练准确,语言流畅。论文写作要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论文应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发题日期:2019年1月4日 完成日期:2019年5月5日 指导教师签名 目录绪论5一、产品责任概述5(一)产品与产品责任51、产品 52、产品责任 5(二)产品责任构成要件51、产品有缺陷 52、损害事实的存在 63、产品缺陷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6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7(一)归责原则概念7(二)不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比较研究71、合同责任原则 72、过错责任原则83、严格责任原则8三、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主要内容及法律缺陷 9(一)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现状及主要内容 91、我国有关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现状92、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主要内容9(二)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缺陷101、立法上较混乱102、混淆了相关的概念和法律术语,导致了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10四、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完善建议 11(一)明确法律术语 111、明确生产者和消费者含义112、明确产品的范围 113、确定缺陷的概念及其认定标准。11(二)确定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11结语12内容摘要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是产品责任法律体系构建的核心问题,不仅涉及产品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免责(抗辩)事由的界定,而且直接影响到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我国侵权责任法所采纳无过错责任原则,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经营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在生产者或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销售者分担责任应以过错为前提。关键词: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绪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源于英国工业革命之后,最早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在契约理论下产生的合同责任原则。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也从合同责任,到过错责任,再到现在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和适用的严格责任。对于我国在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适用的是何种归责原则,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学术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在归责原则问题上,很多学者都做了研究,但到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司法实践上比较混乱。本文将着重分析各种归责原则产生的背景及适用条件,结合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归责原则。 一、产品责任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责任 1、产品 在不同领域不同国家对“产品”有不同的定义,本文所讲的“产品”是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在美国,“产品”包括一切商品、货物、消费品以及它们的零部件,但把人体组织、器官、血液排除在外。在英国包括任何物品和电力。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界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的商品”,可见后者的含义要广的多。综上所述,各国法律对产品的规定有如下共同点:产品一般是指动产;多数国家立法未将初级农产品列入产品责任法范围,产品一般是指有形产品。2、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的性质一般认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是独立于违约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不以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多发生在产品流通领域。 (二)产品责任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缺乏消费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而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并非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都有缺陷,是在正确使用范围内本该安全的,因为缺乏安全性使消费者遭受无法预料的不合理的危险。我国产品质量法并没有直接对产品缺陷进行分类,有关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现实中用的最多的是技术认定,即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其他的质量认证中相关的指标进行认定,结论判定该产品是否合格。但该认定结果并不完全和产品缺陷与否相一致。美国存在“消费者期待标准”和“成本利益分析标准”以及二者结合的“综合标准”。 2、损害事实的存在 一般来说,损害是指由一定的行为或事件造成的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具体是指缺陷产品所导致的死亡、人身伤害和财富损失以及其他重大损失。损害可以分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中又可以分为肉体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财产损害可以分为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和产品本身的损坏。产品自损可通过合同责任加以追究,严格责任中的财产损害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坏。为此,产品责任案件中的损害是指缺陷产品造成的他人人身和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 3、产品缺陷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产品责任案件中,因果关系是指产品之缺陷作为物的内在风险,该内在风险之实现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的相互关系,前者为原因,后者为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生产经营者才需要为其产品承担责任。由于产品责任是特殊的侵权责任,其因果关系也存在特殊性: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缺陷产品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一般侵权行为当中的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特殊情况下会出现受害人难以确认产品的生产者。在证明上存在特殊性,包括证明主体,证明对象以及证明方法的特殊性。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可见原告只要证明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存在,则转由产品的生产者举证免责事由的存在。 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就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何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它决定着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免责事由的设定。1综观现代各国立法,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以美、法为代表的严格责任型;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中间责任型,即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三是过错责任型,通常用“事实自证”来缓和受害人不利地位。2 (一)归责原则概念归责,顾名思义,就是法律责任的归结。在侵权法上,归责是指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依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 (二)不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比较研究 1、合同责任原则 合同责任的确立是在1842年英国的“温特博姆诉怀特”一案的判决。合同责任对产品责任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局限性也日益显现出来:无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局限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他第三人若因该产品缺陷而受到损害则得不到赔偿。若无直接合同关系,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生产经营者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责任原则,讲求意识自治,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如何约定由当事人自由决定。这就使生产经营者可以凭借自身的优势制定格式合同,规定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和不合理的免责条款,以逃避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将产品责任纳入侵权行为的范畴。依据该原则,可以请求救济的权利主体扩大到了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义务主体也不限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生产者预见到危险却不加以防范而致人损害,生产者就对此负有责任。同时也扩大了产品的范围,不局限于本身具有危险属性的产品,对人有危险的产品均包括。 3、严格责任原则 在美国,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担保理论起着桥梁的作用。而在英国担保理论在合同责任之后就产生。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担保责任与英国类似,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充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的问题。在1944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审理的“埃斯科勒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3最早提出严格责任的思想。正式确立严格责任则是1963年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审理的“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4特雷诺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只要制造商将其产品投放市场,又明知使用者对产品不经检验就使用,只要证明该产品的缺陷对人造成了伤害,则制造商就应对损害承担严格责任。”5在英国,严格责任的提出最初是在1977年和1978年先后发表的两份报告中。随着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在英国实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最终确立严格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注重的是产品本身的缺陷,较过错责任相比具有更强的客观性,具有较强的赔偿功能,同时严格责任还具有提高效益和实现公平的功能。相对于合同责任而言,适用于一切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并赋予了他们合法的诉权;相对于过错责任而言,大大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相对于担保责任而言,不要求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对产品作出明示或默示的担保。6严格责任能够鼓励和促进生产者改进产品的安全性。随着时代的发展,严格责任原则并非完美无缺,有时对被告过于严格,其可抗辩事由越来越少。在实行惩罚性赔偿的国家,出现了案件逐年成倍增长,赔偿数额日趋高额化,以及保险业的危机等诸多问题,不少人提出这样对生产者是不公平的。正如学者所指出的:“绝对的严格责任对产品制造者似乎有失公正,但绝对的公正从来都不存在。”7三、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主要内容及法律缺陷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功能先进的产品进入我们的生活。但也发生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特别是近几年,发生了不少产品责任事故案件。如何平衡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发展,成为我国产品责任法修正、完善的重要课题之一。(一)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现状及主要内容 1、我国有关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现状 首次对产品责任问题做出规定是在1986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工业产品责任条例。然后是1986年通过民法通则的第122条。在总结立法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93年通过了产品质量法,该法是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民事责任的综合性法律,并于2000年7月进行了修订,新法总结了实施以来的经验和不足,明确工作责任,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1993年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的法律,其中“经营者的义务”、“争议解决”等章节也部分涉及产品责任。此外还有行政立法,如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1999年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2001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等。 由此可见,与西方国家产品责任制度相比,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比较分散,产品责任制度主要是围绕产品质量责任孕育而成,还没有专门的产品责任法。 2、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主要内容 民法通则的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强调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合格所应承担的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0条主要规定了销售者的瑕疵担保责任。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了产品生产者的严格责任。第42条规定了销售者的过错责任。第43条规定了承担责任的义务主体,消费者既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生产者索赔,也体现了对消费者而言,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是严格责任。 由于在法条表述上的不一致性,我国学者对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认为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本身就意味着产品经营者有过错,因此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由受害人证明产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过错。另一种观点是过错推定原则,当产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时,先推定生产经营者有过错,将举证责任转换至他们身上,如果他们无法举出抗辩理由,就需要承担责任。还有一种观点即严格责任说。此种观点认为产品缺陷致害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不论生产经营者有无过错,都应对产品所致损害承担责任。8(二)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缺陷 从以上产品责任的立法和相关的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在产品责任立法和归责原则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1、立法上较混乱从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发展上看,我国的产品责任的法规很多,包括法律,也包括各种单行法规,在实践中适用起来就显得混乱,主要运用行政干预的手段调节产品责任纠纷。侧重保护生产经营者的权益而忽视了消费者的权利。2、混淆了相关的概念和法律术语,导致了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比如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不合格”与“瑕疵”、“缺陷”,这些术语的具体含义已在前文表述。 正是由于以上的两个原因,导致了假冒伪劣产品泛滥,消费者作为弱者其权利也得不到保障,难以得到及时和公正的赔偿。司法实践也存在困难,同样的案件在不一样的法院,判决结果可能会不一样,因此明确相关概念和归责原则,建立完善的产品责任制度十分必要。四、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完善建议 (一)明确法律术语1、明确生产者和消费者含义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均为直接的责任主体,仓储者和运输者只承担补充责任。生产者不仅仅包括成品的制造者,还应该包括半成品或零件,原材料的制造者。销售者包括产品的批发商、零售商,还包括以保留所有权、融资租赁、以易货贸易和其他方式将产品有对价转让给他人者。 2、明确产品的范围产品不应只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的,电力和天然气也应纳入。但对于智力成果和血液制品不纳入。 3、确定缺陷的概念及其认定标准。对缺陷应认定为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在法条上体现对缺陷产品的分类。对缺陷的认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作为最低保障,如果是制造缺陷可采用消费者有权期待标准,如果是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可采用综合分析标准。 (二)确定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 所谓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推定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是指,产品责任纠纷中,原则上只要是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就应该对生产者和销售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过错推定是指若原告能够证明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引起的,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确定该原则是使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以达到实质的公平,辅以过错推定原则以确定责任的大小,赔偿额的多少。 目前我国已经具备确定严格责任的条件:(1)经济条件。当前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产品的科技含量不断增长。随着不断的改革开放,经济的全球化,我国正逐渐的和国际接轨。(2)社会条件。当前的社会和谐是主旋律,产品责任事故的频发,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百姓的呼声。完善立法,降低产品责任纠纷,构建起和谐的生产方式和消费环境。 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与英美国家的差距,在以严格责任为主的前提下,辅以过错推定责任,对于消费者而言,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行使起来简便易行,将举证责任转移到了具有优势地位的生产经营者身上。对于生产经营者而言,辅以过错推定责任,可以督促他们设法减少和避免可以避免的危险,同时又能够通过举证来减轻他们的责任,达到实质的公平。 英国形成的是合同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等归责原则并存在于现实社会生活之中,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更为适当而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方式。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对于消费者来说,要依据那种归责原则起诉,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可以依据具体的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起诉。综观全文,为平衡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我们有必要制定产品责任法专门法,明确价值理念,是侧重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还是消费者的权利,不同的价值理念,决定着不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产品责任纠纷的核心是财产赔偿,而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的同时防止产品责任事故的再次发生。在我国也应当依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在某些情况下,销售者根本无法检查产品,要求其承担严格责任不合理,则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某些损害是经过长时间才显现出来,生产者又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借鉴市场份额理论作补充,同时还应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制度,依据公平原则考虑原告过失行为的影响。结语本文通过分析各种归责原则确立的历史背景和条件,进一步分析了各种归责原则的优劣,根据我国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保护权利的呼声等新形势,提出了实行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推定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以平衡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利益。该原则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同时能够最大限度减轻消费者的负担,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最终的目的则是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对于消费者来说,要依据哪种归责原则起诉,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可以依据具体的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起诉。社会在发展,市场经济也在发展,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无疑也将继续发展,期待着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1 吴明生.论产品责任之归责原则D,郑州大学,2004年,第41页。2 朱泉鹰、张如曦.侵权行为法案例精解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4页。3 吴明生.论产品责任之归责原则D,郑州大学,2004年,第163页。4 高洁.中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比较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06年,第37页。5 刘利平.国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理性启示J,商场现代化,2007(12),第187页。6 王会图.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探N,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87336,2008年6月4日访问。7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0页。8 沈贵明、陈书鹏著.英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制度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第32页。致谢(自己编写致谢词)新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设计)评议书继续教育学院:论文(设计)题目: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学生姓名: 杨文 专业班级: 叶城法学H3班 学号:00150022240024指导教师姓名: 廖琼 职称: 讲师评价内容具体要求得分方案论证(15分)能独立查阅文献和课题调研,能提出较科学、合理、可行的实施方案。论文(设计)内容(30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态度,没有造假和抄袭行为。观点、结论正确、论证充分、设计合理。内容与专业要求相吻合,理论与实际联系紧密。工作量和难度(20分)遵守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制度,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工作量饱满,有一定难度。论文(设计)质量(20分)结构合理、条理清楚、文理通顺、用语符合专业要求;文体格式规范、图表清楚。图样绘制与技术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图面质量符合要求。创新性与应用价值(15分)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应用价值。总分(100分)指导教师评语: 指导教师(签名): 2019年5月 8 日-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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