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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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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ppt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衢州市卫生监督所何仁尧2002年9月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衢州市卫生监督所何仁尧二00二年十月TEL:30526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证据的原则。由于行政诉讼审查的证据主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定案(不光指行政处罚)的证据,故这些原则更是我们在行政执法中收集和采信证据必须遵守的规则。卫生监督员应当认真学习和领会。该司法解释中,在举证责任分配、举证期限的确定、证据的收集补充等方面,被告与原告的权利义务都有明显的不同,加大了对处于弱势一方的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采用或完善了行政诉讼中的:n举证时限、庭前证据交换规则、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法院调查取证规则、证据的排除规则、法官自由心证规则、优势证据规则、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证据的质证规则、证据的认证规则及电子证据的证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规定出台适应了我国行政诉讼的要求,特别是适应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世贸组织的有关协定和修改后的我国国内法律对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规定全文分为六部分,共八十条。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作具体化的解释,完善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与举证期限;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诉讼证据种类的具体解释,明确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要求;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规定的具体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和条件,采取保全措施的程序及具体措施;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的解释,完善了质证规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了认证规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完善了对证人和鉴定人的保护制度。讲课内容第一章: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第二章: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要求第三章:行政诉讼案中人民法院调取和保全证据第四章:行政诉讼中的质证和核实第五章: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第六章其它第一章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1、举证责任(证据分配)2、举证期限3、被告在诉讼期间取证4、其它1、举证责任(证据分配)n、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n、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除外:A.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权的;B.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合理说明的。举证责任(证据分配)n、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n、在行政赔偿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n、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本人理解n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法早已确定的举证规则。规定再次强调了被告举证不能的后果。规定对举证责任的规定最大的变数在于不再强调原告的举证责任,而仅规定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的责任。将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视为举证权利。特别是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当行政机关否认受理过申请时如何处理,都作了具体规定。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责任的规定充分保护原告的诉权。注1:民事案件中的谁主张谁举证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说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注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举证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2001年月日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201次会议通过,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作为原告的患者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这两个方面的举证责任,而由医疗机构承担2、举证期限n、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和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拆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n、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n、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力。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n、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举证期限3、被告在诉讼期间取证n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4、其它n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本点重点理解n行政机关应当先取证、后裁决(作为或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应当已经具备了作出裁决(作为或不作为)的证据和依据,否则其在程序上已经违法。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要求第二章1、该章说明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6、鉴定和勘验结论7、境域外证据8、其它规定1、说明n该章规定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内容和形式上的要求。这些规定是诉讼过程中法院审理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的标准。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来讲,在监督执法时就应按这些要求收集证据。处理违法案件时,必须时刻有应诉意识。2、书证n向法院提供的书证应为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等均属于书证的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行政执法取证就应注意);向法院提供报表、图表、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行政执法取证要如此)。被告提供的具体行政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笔录、阵述笔录、谈话笔录属于书证。必须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物证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应符合下列条件:应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一部分。在我们的行政执法中,往往不重视实物证据的收集和利用。应按上述要求收集和保存好物证。4、视听资料(含电子证据)包括计算机数据、录音、录像等、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执法时应保存好视听资料)、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我们保存的录音、录像、照片者必须如此)。、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5、证人证言向法院提供的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写明证明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方法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人身份的文件。(我们执法中提取证人证言:必须具备这四要素)6、鉴定和勘验结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不明原因食物中毒鉴定按上述要求操作。、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制作要求与卫生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规定的一致。并且规定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境(域)外证据当事人提供的国外形成的证据,应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港、澳、台内形成的证据,应具有按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外交书证或外国语视听材料,应当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8、其它规定、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院说明,法院予以审查确认。、当事人应当对其提出的证据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情况记录在卷。第三章人民法院调取和保全证据1、调取证据限2、证据保全3、鉴定和重新鉴定1、调取证据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向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隐私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证据齐各全。注意:n只有原告、第三人才可以只有原告、第三人才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调取证据当事人如何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n在举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n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符合案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条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答复。n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调取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n人民法院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心委托证据所在地法院调取。2、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限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申请上说明证据的各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法院证据保全的形式: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拟押、拍照、录音、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到现。3、鉴定和重新鉴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可书面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原告、第三人和被告)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鉴定和重新鉴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委托或指定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内容应符合规定要求,内容欠缺或者教室结论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部门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勘验现场。第四章质证和核实质证和核实1、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理解n强化被告到庭应诉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出庭,一方面会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不利于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首脑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因此,强调被告必须出庭,无疑意义重大。所以,规定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庭前证据交换中没有争议的除外)。这样可以有效地制约行政机关,促使其出庭应诉。质证和核实4、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5、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6、质证时,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质证和核实6、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出示原件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7、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8、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证人用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质证和核实9、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述意志进行审查或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10、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11、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情况: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质证和核实12、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13、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14、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质证和核实15、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时,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法庭准许,可以不出庭,由当事人对其书面鉴定结论进行质证。鉴定人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与本章中的第“8”点相同。对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法庭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并告知其如实说明鉴定情况的法律义务和故意作虚假说明的法律责任。16、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历、专业资格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询问,由法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专业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质证和核实17、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法庭质证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仍应进行质证。法庭对经过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18、在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异议的,也应当进行质证。19、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20、第“18”和“19”中所指新证据是指: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许延期提供而未获准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或未取得,二审调取的证据;原告或第三人提供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关于庭前证据交换n证据交换是指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当事人之间将各自持有的证据与对方进行交换。它是审前程序的重心,其目的是在庭审前固定争点和证据,以保障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证据出示、交换,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补充或收集反驳证据,从而保证程序公平和诉讼效率。同时,规定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理解理解n证人作证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n一是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证人不出庭而以书面证言的方式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做法,由于无法对证人进行有效的询问,导致证据的采信存在重大危险。规定在证据的证明效力上,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也有利于促使证人出庭作证。规定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也使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更趋完善。n二是允许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在我国,由于证人制度的不完善,证人出庭率低的现象一直得不到改变。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放不下“官架子”,不愿出庭。就形式而言,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以证人身份出庭,有助于执法观念的改变,树立司法权威。从内容上说,行政执法人员就事实问题出庭作证,更容易查清案件事实。实际上,在其他大多数国家,除了法官以外,其他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不存在限制。在理念上,也不认为其他人包括行政官员、警察等以证人身份出庭存在什么障碍。n三是增设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的增设,使得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遇到专业性问题,可以请专家到法庭作证或接受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关于证人作证制度的完善第五章证据的审核认定。1、证据认证规则体系2、证据合法性认定3、证据真实性认定4、不能采纳或定案的证据材料5、证据的证明效力6、法院对证据认定的时限1、证据认证规则体系规定对认证规则体系的完整确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官自由心证的引入。规定合理地借鉴现代自由心证理论的成果和有益经验,规范了法官审判判断证据的规则及其限制。这种在独立、自由的基础上形成的内心确信,便成为法官作出裁判的基础。二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排除规则来源于英美法系,它是针对那些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本应加以使用的证据,因基于人权保障或其他政策考虑,或者为了防止不可靠的证人与误导的证言,明确规定将其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规定对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作了列举和归纳,是对认证制度的完善。排除规则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的非法证据证据认证规则体系n三是确立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又在诉讼程序中提出证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n四是确立推定规则,即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定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n五是确立最佳证据规则,即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如何认定。2、证据合法性认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我们在合议时亦应从这几个方面审查证据合法性)。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3、证据真实性认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它因素。不能作定案、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我们在执法取证时必须注意这几方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外或港、澳、台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述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4、不能被采纳的证据材料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一般情况下,不但不能作定案证据,而且不予采纳)。不能被采纳的证据材料不能作定案不能作定案、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我们在执法时应持别注意这一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不能被采纳的证据材料不能作定案、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内容不完整。、在行政赔偿拆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不能被采纳的证据材料不能作定案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不能被采纳的证据材料5、证据的证明效力、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独立的证据。证据的证明效力、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阵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对方当事人予以否定,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证据的证明效力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款、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生效的人民法院栽判文书或者仲截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6、法院对证据认定的时限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在合议庭合议时认定。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可以按下列方式纠正: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放予以认定。栽判文书中人民法院在应当说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第六章其它1、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对证人、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予以保密。2、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拆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大家!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大家!2002年月10月9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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