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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山西省2023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督检查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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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山西省2023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督检查计划.docx

    2023年山西省2023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督检查计划 附件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事务自查报告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生产地址 生产范围 注册产品数 类 类 类 产品主要 销往省份 一、自查依据 1. 医疗器械不良事务监测及再评价管理方法 2. 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不良事务监测工作指南 注:企业应比照上述两个文件逐条进行自查。 二、企业不良事务开展状况 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绽开说明:1、组织机构与人员;2、持有人职责与义务;3、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务;4、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务;5、定期风险评价报告;6、重点监测;7、风险限制;8、再评价。 三、自查中发觉的问题 三、整改措施及安排 四、整改结果 年 月 日 五、企业认为需说明的其他问题 附件 2 医疗器械不良事务监测工作检查要点(试行) 类别 编号 内容 要点 医疗器械不良事务监测和再评价管理 方法条款 1、组织机构与人员 1.1 建立包括医疗器械不良事务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制度及 医疗器械平安事务应急预案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 设立或指定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务监测工作。 检查持有人的组织结构图和文件。 1.组织构架中应当有负责不良事务监测工作的部门或指定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不良事务监测工作。 2.医疗器械不良事务监测工作制度,应至少包含不良事务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监测工作部门和人员、监测工作培训管理、不良事务调查、不良事务应急处置、不良事务监测记录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一章第三条 其次章第十四条 1.2 配备与产品相适应的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务监测相关工作。 检查负责不良事务监测工作 的部门人员的配备状况,包括人员的学历证书、资质证书和培训记录。 1.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务监测和再评价的人员应具有医学、药学或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的背景和实际监测工作实力; 2.监测人员应接受过不良事务监测的相关培训及考核,且每年不得少于1次。 其次章第十四条 2、职责与义务 2.1 持有人应当注册为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务监测信息系统用户,主动维护其用户信息,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务。持有人应当持续跟踪和处理监测信息;产品注册信息发生改变的,应当在系统中马上更新。 1.查看持有人是否有注册用户能够登录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务监测系统,是否刚好对产品注册信息进行更新,是否通过该系统根据要求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务; 2.查看持有人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务监测系统中 的信息和监测机构驾驭数据是否一样状况。 其次章第十四条 第三章第十九条 第三章其次十条 2.2 持有人应当公布电话、通讯地址、邮箱、传真等联系方式,指定联系人,主动收集来自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运用单位、运用者等的不良事务信息 通过查看书面文件或与工作人员沟通了解持有人器械平安性信息收集途径,评估信息来源是否全面; 查看详细收集途径的有效性,如电话、网站等; 了解如何开展文献检索及报告工作等。 第三章其次十条 2.3 持有人应当建立并保存医疗器械不良事务监测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测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查看持有人是否有医疗器械不良事务监测记录,监测记录的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章其次十二条 3、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务 3.1 个例报告: 持有人发觉或者获知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务的,应当马上调查缘由,导致死亡的应当在7日内报告;导致严峻损害、可能导致严峻损害或者死亡的应当在20日内报告。 1.检查持有人是否根据要求报告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务报告,登录持有人用户干脆查看报告状况、 核对报告时限; 2.核对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务监测系统,查看是否存在逾期未处理的不良事务。 第三章其次十五条 3.2 境外报告: 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持有人和在境外销售国产医疗器械的持有人,应当主动收集其产品在境外发生的医疗器械不良事务。其中,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峻损害或者死亡的,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代理人和国产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自发觉或者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告。 1.检查持有人是否根据要求报告不良事务,登录持有人用户干脆查看报告状况,核对报告时限; 2.核对境外持有人是否与其指定的代理人建立了信息传递机制,并实行了刚好处理措施。查看相关记录及在线报告状况。 其次章第十五条 第三章其次十七条 3.3 个例报告的评价: 持有人在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务后或者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务监测信息系统获知相关医疗器械不良事务后,应当按要求开展后续调查、分析和评价,导致死亡的事务应当在30日内,导致严峻损害、可能导致严峻损害或者死亡的事务应当在45日内向持有人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报告评价结果。对于事务状况和评价结果有新的发觉或者认知的,应当补充报告。 1.检查持有人是否在时限要求内根据要求对死亡、致严峻损害、可能导致严峻损害或者死亡的事务开展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 2.是否依据后续调查状况提交了补充报告(必要时); 3.假如各级监测机构对持有人的个例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是否重新开展了调查和评价工作。 第三章其次十九条 4、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务 4.1 群体事务的报告: 企业应建立医疗器械平安事务应急预案,持有人发觉或者获知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务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告不良事务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务监测信息系统报告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务基本信息,对每一事务还应当在24小时内按个例事务报告。 查看企业是否 建立医疗器械平安事务应急预案: 1.检查12小时内电话或者传真报告的证明; 2.检查在线填报的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务基本信息; 3.检查24小时内填报的群体事务涉及的全部个案报告。 第三章第三十一条 4.2 群体事务的调查: 持有人发觉或者获知其产品的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务后,应当马上暂停生产、销售,通知运用单位停止运用相关医疗器械,同时开展调查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并于7日内向所在地及不良事务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报告。 查看持有人调查处理过程,调查应当包括产品质量状况、损害与产品的关联性、运用环节操作和流通过程的合规性等。自查应当包括选购、生产管理、质量限制、同型号同批次产品追踪等。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群体事务的限制: 持有人应当分析事务发生的缘由,刚好发布风险信息,将自查状况和所实行的限制措施报所在地及不良事务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应当召回相关医疗器械。 检查持有人对群体事务实行的限制措施,重点关注是否刚好发布风险信息,是否按时限向监管部门报告,是否刚好实行了限制措施。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5、定期风险评价报告 5.1 PRER报告提交: 持有人应当自产品首次批准注册或者备案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60日内完成上年度产品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其中,经药品监管总局注册的,应当提交至国家监测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应当提交至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由持有人留存备查。获得持续注册的医疗器械,应当在下一次持续注册申请时完成本注册周期的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并由持有人留存备查。 1. 查看产品注册证明文件; 2. 在首个注册周期内的医疗器械,查看既往定期风险评价报告。 3.获得持续注册的医疗器械,查看持续注册申请时完成的本注册周期内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如符合)。 第三章第三十九条 5.3 PRER报告内容审核: 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内容应符合要求 1. 报告内容至少应包含:产品基本信息、国内外上市状况、既往风险限制措施、不良事务报告信息、其他风险信息、产品风险分析、本期结论等。 2. 查看定期风险评价报告中医疗器械的风险信息汇总在其生命周期内是否是连续、不间断的。 第三章第五节第三十八条 6、重点监测 6.1 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品种涉及的持有人应当根据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主动收集其产品的不良事务报告等相关风险信息,撰写风险评价报告,并按要求报送至重点监测工作组织部门。 1.持有人重点监测实施方案,包括制定的程序文件及相关文件;重点监测方案报送至相关 重点监测工作组织部门的记录; 2.重点监测实施 方案的内容应至少包含设立监测点、监测期、监测方法、数据分析方法、同类产品风险文献分析等要点; 3.重点监测实施的过程性记录:包括设立监测点、主动收集不良事务报告、风险评估工作、年度总结报告等; 4.产品风险评价报告及报送记录:应至少包含产品概述、监测状况分析、文献及探讨资料分析、风险分析和评价、限制措施等要点。 第四章第四十五条 6.2 创新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加强对创新医疗器械的主动监测,制定产品监测安排,主动收集相关不良事务报告和产品投诉信息,并开展调查、分析、评价。 创新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在首个注册周期内,每半年向国家监测机构提交产品不良事务监测分析评价汇总报告。 1. 查看注册证明性文件提出的上市后持续关注和探讨的要求,检查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持有人是否制定了产品监测安排,并符合了上市前提出的相关持续探讨要求。 2.查看产品监测安排程序文件及相关文件。 3.监测实施的过程性记录:是否 设立了监测点;查看主动收集、调查、分析、评价产品主要用户的不良事务报告和产品投诉信息的相关记录; 4.查看监测分析评价汇总报告提交记录。 第四章第四十七条 7、风险限制 7.1 持有人通过医疗器械不良事务监测,发觉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平安的不合理风险的医疗器械,应当依据状况实行风险限制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持有人应当刚好向社会公布与用械平安相关的风险及处置状况。 查看详细产品风险限制的档案资料,包括是否依据产品风险的状况,实行了限制措施,措施是否有效。 第五章第四十八条 7.2 省级以上监测机构在医疗器械不良事务报告评价和审核、不良事务报告季度和年度汇总分析、群体不良事务评价、重点监测、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等过程中,发觉医疗器械存在不合理风险的,应当提出风险管理看法,刚好反馈持有人并报告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持有人应当依据收到的风险管理看法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限制措施。 查看持有人是否针对收到的风险管理看法实行相应的限制措施。查看监测系统的反馈记录和省级以上监测机构的书面文件,并一对一核对企业是否针对每项风险管理看法实行了措施。 第五章第五十一条 7.3 进口医疗器械在境外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务,或者国产医疗器械在境外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务,被实行限制措施的,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代理人或者国产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在获知后24小时内,将境外医疗器械不良事务状况、限制措施状况和在境内拟实行的限制措施报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监测机构,抄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刚好报告后续处置状况。 查看持有人是否根据要求和时限报告境外医疗器械不良事务状况、限制措施状况和在境内拟实行的限制措施。 第五章第五十三条 8、再评价 8.1 持有人主动开展: 持有人主动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的,应当制定再评价工作方案。通过再评价确定须要实行限制措施的,应当在再评价结论形成后15日内,提交再评价报告。其中,药品监管总局批准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向国家监测机构提交;其他医疗器械的持有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提交。 1.检查再评价工作方案; 2.检查是否开展以下工作:依据产品上市后获知和驾驭的产品平安有效信息、临床数据和运用阅历等,对原医疗器械注册资料中的综述资料、探讨资料、临床评价资料、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标签等技术数据和内容进行重新评价; 3.检查再评价报告提交状况,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产品风险受益评估、社会经济效益评估、技术进展评估、拟实行的措施建议等。 第六章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8.2 监管部门责令开展: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开展再评价的,持有人应当在再评价实施前和再评价结束后30日内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监测机构提交再评价方案和再评价报告。 再评价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持有人应当每年报告年度进展状况。 1.检查持有人是否根据要求在再评价实施前和结束后30日内提交再评价方案和报告。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产品风险受益评估、社会经济效益评估、技术进展评估、拟实行的措施建议等; 2.是否依据监管部门的审核看法实行了相应风险限制措施; 3.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持有人开展的再评价结论有异议的,持有人应当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重新确认再评价结果或者重新开展再评价。 第六章第五十九条、六十条 附件3 医疗器械不良事务监测工作监管数据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数据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监督 管理 综合 状况 第三类医疗器械 生产企业 其次类医疗器械 生产企业 第一类医疗器械 生产企业 总计 自查家次 自查覆盖率(%) 检查家次 检查覆盖率(%) 限期整改家次 整改完成家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 附件 4 医疗器械不良事务监测工作现场检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 代表人 地 址 检查日期 检查类型 日常监督检查 跟踪检查 检查方式 通知检查 飞行检查 产品分类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其次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检查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医疗器械不良事务监测和再评价管理方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其他 不 符 合 项 目 序号 不符合相关法规文件的条款 /条款号 (关键项目前加 *) 不符合项描述 不符合项共 项:其中关键项 项,一般项 项。 检查组成员签字 组员 组长 视察员 被检查单位确认检查 结果 签字: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 5 医疗器械不良事务监测工作检查人员信息表 姓名 性别 单位 部门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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