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前三节.ppt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v主要内容:v1、支付结算概述v2、现金管理v3、银行结算账户v4、票据结算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v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v (一)定义: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v 单位、个人为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v 银行为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v 票据和结算凭证为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v支付结算的分类v (1)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成票据结算方式(支票、银行本票、银(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和非票据结算方式(汇兑、委(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v (2)(2)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银行本票和支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结算方式仅适用于同城结算同城结算;汇兑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仅限于异地结算异地结算使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既可用于同城结算,又可用于异地结算。v(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v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v 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银行(含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v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这表明支付结算不等同于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v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按一定的形式进行的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v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v 【区别】会计工作管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v(1)统一管理:人行总行:制定统一制度;监督管理全国。v(2)分级管理:人行各分支行:制定实施细则/单项办法,报总行备案/审批;监督管理本辖区。政策银行、商业银行的总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人行总行批准;具体实施(组织、管理、协调)。v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v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支付结算办法v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v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v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v 该原则要求结算当事人必须依照双方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依法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v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v 主要是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保证其对资金的自主支配。v 3.银行不垫款原则v 银行作为支付结算中介机构,其负责托收或托付。同时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v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v单位日常支付结算可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两大类。由于使用现金的范围和管理方面的限制较多,因此,单位在进行支付结算时主要采用非现金支付。v支付工具有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大类。v票据结算主要是:汇票、本票、支票v非票据结算主要是: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v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v 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都是支付结算的依据,此外,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支付结算的政策性文件。v如: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v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v(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v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v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如: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查询账户权利)v(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v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票据无效;v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v(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v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 文字v(1)字体:正楷或行书v(2)文字: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整(/正)v(3)特殊:简写字(一、二)、自造字 银行不办理 繁体字(貳、陸、萬、億)银行也应受理v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 整(/正)v(1)金额到“元”位 必须写;v(2)金额到“角”位 可写可不写(一般不写)v(3)金额到“分”位 必须不写v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人民币”字样v(1)应印有“人民币”字样;没有需加填v(2)大写金额紧接“人民币”填写,不留空白v(3)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角、分”字样v4、中文大写金额数字“零”v(1)有0写零:1,409壹仟肆佰零玖元整v(2)多0(连续)一零:60,001陆万零壹元整v(3)万位、元位尾零:不写或只写一个零 万位(或元位)的零属于尾零 情况1:仅该位为零,下一位(千/角位)不为零 情况2:或连续多零至该位,下一位不为零 举例:120.12;12,001,234v(4)角零分不零:角位零不得省略(元后写零几分)v例:¥123.05人民币壹佰贰拾叁元零伍分v【技巧】零的写法是主要考点。“有0不写零”v的只有情况(3),否则“有0不写零”就是错的。v5、小写金额数字v(1)数字紧跟“¥”,不留空:例:¥123.05¥123.05 v(2)数字不得连写;v(3)横杠的使用:仅在无角无分时用,有角无分时不用 例:120.00 可以写成120.120.50 不能写成120.5v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防止涂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v 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v 1月15日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 1月15日写成拾壹月壹拾伍日v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v8、填写收款人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但简称具有排他性。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简称“银监会”v(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v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v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 v(五)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v1 1、签章:、签章:v(1)行为:签名、盖章、签名并盖章行为:签名、盖章、签名并盖章(即即签或章签或章)(只签名不盖章(只签名不盖章、只盖章不签名、既签名又盖章)只盖章不签名、既签名又盖章)v(2)主体:主体:单位单位,银行银行:公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名章:公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名章 个人个人:个人的本名签名或盖章:个人的本名签名或盖章v 2.2.伪造伪造VS VS 变造变造(注意联系会计核算的知识点)伪造:假冒签章(会计:无中生有)变造:更改签章以外事项(会计:篡改事实)v 3.3.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欺诈罪)v 4.4.伪造签章不影响票据上真实签章的效力v票据、结算凭证的更改票据、结算凭证的更改v【提示】注意联系会计核算的知识点v1.不得更改: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 (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的金额不得更改)v2.可以更改:内容情况:除以上的其他内容 更改要求:原记载人可以更改 更正处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下列四种情况票据无效:下列四种情况票据无效:v(1)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 票据,票据无效。v(2)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票据无效。v(3)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v(4)更改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 称的票据无效。第二节 现金管理v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监督对象),必须依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监督主体)监督。v 各级人行应严格履行金融管理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v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v1、职工工资、津贴;v2、个人劳务报酬;v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v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v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v6、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v7、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v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v结算的起点为1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除上述上述第5、第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v二、现金使用限额v现金使用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v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增加或减少的由开户银行核定。v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内。v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v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v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v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v3、开户单位对于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v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v5、开户单位v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顶库)v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v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v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v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小金库)v不准未经批准坐支现金或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 额坐支现金v补充两条(不得拒收支票、本票和汇票或不得有现金结算 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v银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将按规定予以处罚。v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制度v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帐款相符。v现金内控方法: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清查。v问题处理:发现挪用、白条顶库的情况应及时纠正,对于超额留存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账款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v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对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v(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v2、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v3、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控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v(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v1、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v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v3、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v(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v1、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v2、审批人在制度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v3、经办人在授权范围内,按审批人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授权范围审批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v4、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v5、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业务。v(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v1、支付申请(部门及个人)v2、支付审批(审批人)v3、支付复核(复核人)v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v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v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v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v4、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v5、基本存款账户v6、一般存款账户v7、专用存款账户v8、临时存款账户v9、个人银行结算账户v10、异地银行结算账户v11、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v12、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v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v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v特点:v(1)办理人民币业务不同于外币存款账户v(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不同于储蓄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v(3)是活期存款账户不同于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v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v(一)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v 注意: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v 个人因投资、消费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v (二)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v核准制:央行核准开立的账户4个:(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v 备案制:央行备案开立的账户3个:(1)一般存款账户;(2)其他专用存款账户;(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v(三)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v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v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v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v (二)自主选择原则v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经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v(三)守法原则v 存款人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v(四)存款保密原则v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v(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v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v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一般程序v(1)存款人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并将开立账户所需的证明材料和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送开户银行。v(3)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v(2)银行应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v(4)银行对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义务(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人行备案)。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人行核准。v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v注意: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自正式开立之日起之日起3 3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v“正式开立之日”:核准类,人行核准日期v 备案类,办理开户手续日期v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v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注意的问题v(1)存款人预留印章v(2)名称的一致性:即账户名称、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v但除以下三种情况:vA、注册验资临时户中账户名称与其预留银行签章名称。vB、预留银行签章依法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vC、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账户名称和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v(3)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资金的退还,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取得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手续。v(4)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查询。v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天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v(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v 定义: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信息资料发生变化或改变应办理的变更手续。v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v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v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v(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v 定义: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v 银行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v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提出撤户申请:v(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v(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v(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v(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v 存款人有上述(1)、(2)条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撤户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撤户。v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v 银行得知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情况的,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v 存款人因(3)(4)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v存款人在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应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v(3)撤销结算账户应注意的问题:v 1.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v 2.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v 3.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v 4.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销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v 5.开户银行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撤销帐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五、基本存款账户 v(一)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v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v(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v1、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v (1)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他组织。v 可见: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v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略)v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根据国家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v(三)开立基本户的程序v1、开户银行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报人行核准。v2、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户,其他银行结算户的开立以基本户的开立为前提,必须凭基本户开户证办理开户手续,并在基本户开户证上登记。六、一般存款账户 v(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v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v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v(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v1、资格: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没有数量限制。v2、证明文件: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借款合同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v(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v备案制,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行备案v在基本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并签章,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本户开户行。七、专用存款账户v(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v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QFII账户纳入到专用户管理。v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了专用存款账户的不同使用范围:v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v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v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v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v 5、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v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v(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v1、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条件v存款人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v(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v(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v(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v(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v(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v(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v(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v(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v(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v2、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v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按照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v(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v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核准制,核准程序同基本户核准程序。v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备案制,5日内报人行备案,3日内通知基本户开户行。八、临时存款账户 v(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v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v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v(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v 1、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条件v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v (1)设立临时机构,例如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v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例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v (3)注册验资、增资v (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v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若不是临时的,可开立其他结算账户)。v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v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v2、开立临时户所需的证明文件(略)v(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v除注册验资、增资验资账户(备案制)外,核准制。v(四)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v期限: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内向开户行提出申请,由当地人行核准展期,收回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证,颁布发新的开户许可证,不核准展期的,应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最长不得超过2年。v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v(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范围v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开立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v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以下三项功能:v (1)活期储蓄功能;v (2)普通转账结算功能;v (3)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功能。v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v 存款人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v (1)工资、奖金收入;v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v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v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v (5)个人贷款转存;v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v (7)继承、赠与款项;v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v (9)纳税退还;v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v (11)其他合法款项。v(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v 1、开户条件v 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v(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v(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v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v2、开户证明(略)v(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程序(略)v(四)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注意:v(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有关证明、协议、合同)v(2)支付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v(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本票)向银行委托收款(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供前述有关收款依据。v(4)银行认真审查付款依据。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v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v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v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要求v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v(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v(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v(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v(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v(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v2、所需证明文件(略)v(三)开户程序v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v(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v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v2、负责基本户、临时户、预算单位专用户开户登记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v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v(二)开户银行的管理v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结算账户行为。v2、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的开户资料的审查,及时向人行报送开销户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v3、对已开立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v4、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v(三)存款人的管理v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v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v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v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v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v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v存款人的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应填写“补换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通过开户银行向当地人行提出补换。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v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v存款人在收到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当地人行或基本户开户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到当地人行申请重置密码。v十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v(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v1、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1)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v(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v(3)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v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v(1)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v(2)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v(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v(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v(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v3、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不分经营性存款人和非经营性存款人)。v4、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二)银行及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v1、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1)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v(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v2、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v(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v(3)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v(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v(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v(6)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第三节 票据结算v一、票据概述一、票据概述v(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v 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v 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包括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等)、货币证券(如汇票、支票和本票等)、商品证券(如仓单、提单等)v 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即货币证券。v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v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v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注意分类)v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v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v(二)票据的特征v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以非金钱的其他财物为给付标的的证券,不属于票据(是金钱证券)。v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是要式证券)v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是完全有价证券)v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