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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讲座学习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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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讲座学习资料.ppt

    公司法讲座公司法讲座一、公司的概念一、公司的概念 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 责任,并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特征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财产独立(与合伙企业不同)问题:公司的财产如果不够还债怎么办?2、公司是社团性企业 3、公司是营利性的组织三、公司的分类三、公司的分类 1、按照公司股东的责任不同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2、根据公司的开放程度不同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 公司;3 3、根据英美法系的分类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根据英美法系的分类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4 4、按照公司的隶属关系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按照公司的隶属关系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5 5、按照公司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按照公司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6 6、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问题:总分公司、母子公司的关系问题:总分公司、母子公司的关系?四、公司法对公司的划分 公司法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公司的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司的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必须进行等额划分。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进行等额划分。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需要任何的划分,的主要区别。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需要任何的划分,那么如何来计算股东的表决权,这要由公司章程来那么如何来计算股东的表决权,这要由公司章程来 规定。要明确规定。要明确“有限有限”的具体含义,一定要分清股东、的具体含义,一定要分清股东、公司和公司的债权人三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公司和公司的债权人三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六、公司的设立条件 1 1、组织条件、组织条件 公司名称、组织机构、章程、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公司名称、组织机构、章程、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2 2、发起人条件、发起人条件 人数:有限公司人数:有限公司50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 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3 3、资本条件、资本条件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法定最低限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法定最低限额3 3万元、一人公司万元、一人公司1010万元、万元、股份公司股份公司500500万元。万元。七、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认缴的出资额。1 1、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价出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价出资。资。2 2、货币出资比例: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货币出资比例: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司注册资本的30%30%。3 3、出资期限: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的20%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可以在五年内缴足。4 4、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5 5、出资的转让、出资的转让 (1 1)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或者部分股权。(2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程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程序:a.a.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b.b.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c.c.股东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股东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3)(3)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股东退出机制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股东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八、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问题九: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合同是否有效?问题九: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一(1010):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九、一人公司 1 1、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2 2、一人公司的特点、一人公司的特点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且须一次缴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且须一次缴足;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法人股东设立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法人股东设立一人公司则无此限制;一人公司则无此限制;营业执照中要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营业执照中要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审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十、国有独资公司 1 1、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2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行使股东会职权。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部分职权,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批准。3 3、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4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十一、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 1 1、股东(大)会的组成及职权: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及职权:有限公司5050人以下,股人以下,股份公司份公司2 2人以上人以上200200人以下。职权:人以下。职权:(1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2)选举和更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 3)选举和更换由)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的报告(6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7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9 9)对)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10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做出决议;(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做出决议;(1111)修改公)修改公司章程。司章程。2 2、股东会会议的类型:首次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的类型:首次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3 3、股东会会议的表决:、股东会会议的表决:(1 1)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 2)一般事项表决可以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重大事项)一般事项表决可以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重大事项(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表决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表决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4 4、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性 外商投资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十二、公司的执行机关董事会(执行董事)1 1、董事会的组成:有限公司成员为、董事会的组成:有限公司成员为313313人,公司规模人,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不设董事会,可设执行董事一名。股份公司成较小的可不设董事会,可设执行董事一名。股份公司成员为员为519519人。人。2 2、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的职权:(1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及发行公司)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及发行公司 债券的方案;债券的方案;(7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8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9)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3 3、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 是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类似于内资公司股东会的职权。是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类似于内资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十三、公司的监督机关监事会(监事)1 1、监事会的组成:不得少于、监事会的组成:不得少于3 3人,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人,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仅设可以不设监事会,仅设1 1至至2 2名监事。名监事。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2 2、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职权:(1 1)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财务;(2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3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议;(5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 6)依照公司法第)依照公司法第152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提起诉讼;(7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十四、公司的辅助执行机关(非必设机构)经理 1 1、经理的任职方式:董事会(执行董事)聘任,执行董、经理的任职方式:董事会(执行董事)聘任,执行董事可兼经理。事可兼经理。2 2、经理的职权:、经理的职权:(1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议;(2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理人;(8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五、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十六、公司权利能力限制 1 1、投资限制、投资限制(1 1)限制一即投资额的限制,公司累计的投资额不能超过)限制一即投资额的限制,公司累计的投资额不能超过 其净资产的其净资产的50%50%。(2 2)限制二即对转投资的限制)限制二即对转投资的限制公司法公司法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的出资人。带责任的出资人。问题:有限公司可否向合伙企业投资?问题:有限公司可否向合伙企业投资?注意:20072007年年6 6月月1 1日实施的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 法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 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 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 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在因此,在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实施后,有限公司可以投资实施后,有限公司可以投资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不能设立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不能设立普通合伙企业。2 2、公司担保业务限制、公司担保业务限制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 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规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规 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 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 3、公司人格否定、公司人格否定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连带责任。4 4、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求人民法院撤销。十七、公司的解散与法律后果 1 1、自愿解散、自愿解散 (1 1)公司存续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发生;)公司存续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发生;(2 2)公司权力机关决定解散;()公司权力机关决定解散;(3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需要解散。2 2、被迫解散、被迫解散 (1 1)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的,被登记机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的,被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关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2 2)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 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 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业执照;(3 3)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严重;(4 4)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在宽限期内仍不接受年检)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在宽限期内仍不接受年检的;的;(5 5)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6 6)公司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公司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7 7)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情节严重的。记的内容不一致,情节严重的。(8 8)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散公司。3 3、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1 1)权利能力的限制)权利能力的限制 公司一经解散,不得进行任何业务活动,不得处理公司公司一经解散,不得进行任何业务活动,不得处理公司的财产;的财产;(2 2)机构地位的变化)机构地位的变化 公司原来的代表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等)公司原来的代表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等)均丧失其地位和职权,不得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其地位均丧失其地位和职权,不得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其地位由清算组织取代。但公司股东会和监事会仍然存在,必由清算组织取代。但公司股东会和监事会仍然存在,必要时,可以行使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职权;要时,可以行使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职权;结束语结束语谢谢大家聆听!谢谢大家聆听!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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