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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出境蔬菜基地备案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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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出境蔬菜基地备案细则.docx

    2023年出境蔬菜基地备案细则 出境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出境蔬菜种植基地(简称蔬菜基地)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出境蔬菜生产企业或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基地的备案。 第四条 申请对基地备案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法人资格企业; (二) 具有对基地的合法管理权限; (三) 具有与基地业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设有植物保护管理制度,有足够的植保员; (四) 具有对基地的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农药采购、保管、发放、使用及残留控制等内容; (五) 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企业提出申请备案的蔬菜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蔬菜基地周围环境无污染源; (二) 蔬菜基地种植面积至少300亩; (三) 蔬菜基地应至少有一名专职植保员,其应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具有农学、植物保护和农药使用的基本知识,负责蔬菜基地的病虫害防治、农药安全使用和农药残留的统一管理; (四) 有健全的农药管理制度,其应当包括专人负责的农药保管、发放、施用,有农药残留控制措施、专门的农药存放场所,以及所有与农药使用有关的记录信息; (五) 有严格的田间管理制度; (六) 有蔬菜病虫害发生与防治的报告制度和相关记录。 第六条 企业申请蔬菜基地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 企业书面申请; (二) 企业合法管理基地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如经过公证的基地使用或承包的有效证明、租地合同或与农民签订蔬菜种植合同的复印件等; (三) 蔬菜基地安全用药管理制度、田间管理制度及蔬菜溯源制度等相关材料; (四) 蔬菜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 蔬菜基地平面图; (六) 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企业提出的蔬菜基地备案申请后30天内,对经考核合格的予以备案。 第八条 备案有效期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应重新申请备案。 第九条 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对基地备案资格的企业及基地变更备案内容的,应提前三个月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变更。 第十条 企业负责对蔬菜基地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确保: (一) 对蔬菜的生产活动在企业的有效监管之下; (二) 符合第五条的条件; (三) 农用化学品的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使用管理; (四 植保员必须做好蔬菜基地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技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记录,病虫防治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五) 蔬菜基地不得使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禁用的农药,并参照出境蔬菜禁用农药名录及不适用农药的指导名录(附件)合理选用农药,蔬菜必须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后采收,保证出境蔬菜用药安全。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获得蔬菜基地备案资格的企业实行监督管理: (一) 对蔬菜基地的合法管理权限是否有效; (二) 管理能力是否与蔬菜基地业务相适应; (三) 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植保人员; (四) 对蔬菜基地的管理制度是否合理并得到有效实施; (五)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在企业对基地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检验检疫机构采取不定期抽查、年度审核和复审相结合的方式对基地实施监管: (一) 企业对蔬菜基地日常监管的能力和效果; (二) 是否符合第五条的条件; (三) 蔬菜基地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植保员; (四) 蔬菜基地农药使用管理情况; (五) 蔬菜基地病虫害的发生及防治情况; (六) 蔬菜采收情况及加工出口记录; (七) 蔬菜的农药残留自检和自控情况; (八) 抽取样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 (九) 其它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每年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其蔬菜基地的年度审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年审情况填入出口种植基地年审考核表和出口种植基地年审情况登记表(附件)。 经年审不合格的蔬菜基地,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局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其蔬菜基地相关产品的出口报检,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一) 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出口蔬菜; (二) 未配备植保员或配备植保员不符合要求的; (三) 不按规定购买施用农药的; (四) 原料不在安全间隔期内采收,造成农残超标的; (五) 蔬菜受周围环境污染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 (六) 检出农药与申报农药不符的; (七) 连续两次抽查检出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八) 被进口方官方检出有毒有害残留物质超标或禁止入境的有害生物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种植基地的备案资格: (一) 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限期整改不能符合要求的; (二) 连续多次被进口方官方检出有毒有害残留物质超标和禁止入境的有害生物的; (三) 存放和使用国家和地方政府明令禁用农药的; (四) 转让、借用、涂改基地备案号的; (五) 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六) 对疫情及安全卫生质量问题隐瞒或谎报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植基地的备案资格自动注销: (一) 企业名称及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后30天内未申请变更的; (二) 基地的种植面积、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30天内未申请复查的; (三) 一年内没有出口该备案基地蔬菜的: (四) 逾期未申请年审或换证复查的。 第十七条 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半年以后或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后方可重新提出种植基地备案申请。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与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同时实行。 附件:1-1 出境蔬菜禁用农药名录及不适用农药指导名录 1 禁止使用的农药 六六六 DDT 氯丹 毒杀酚 二溴氯丙烷 杀虫脒 二溴乙烷 除草醚 艾氏剂 狄氏剂 汞制剂 砷 铅类 敌枯双 氟乙酰胺 甘氟 氟乙酸钠 甲胺磷 久效磷 磷胺 甲拌磷 甲基异柳磷 特丁硫磷 甲基硫环磷 治螟磷 内吸磷 克百威 涕灭威 灭线磷 硫环磷 蝇毒磷 地虫硫磷 氯唑磷 苯线磷 2 进口国家和地区关注的农药品种 氰戊菊酯 氯氰菊酯 毒死碑等 1.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工作,保证出口蔬菜安全卫生质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出境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管理细则及省局山东出口蔬菜种植基地登记备案管理细则,制定工作规范。 2.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日照辖区出口蔬菜生产企业或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属蔬菜种植基地(自属基地、合同基地)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3.职责 植物食品检验检疫科负责日照出口蔬菜加工企业种植基地备案管理工作,以及上级安排的种植基地备案管理任务。 4.工作程序 4.1 备案基地管理工作应与风险分析评估工作相结合,切实控制出口产品安全卫生方面的风险。对高风险出口蔬菜品种,基地条件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管理措施必须从严控制。 4.2 对出口蔬菜风险程度进行分析,实际去顶高风险出口蔬菜品种目录和高风险检验检疫监控项目。 4.3 申请对基地备案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4.3.1 法人资格企业; 4.3.2 具有对基地的合法管理权限; 4.3.3 具有与基地业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设有植物保护管理制度,有足够的植保员; 4.3.4 具有对基地的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农药采购、保管、发放、使用及残留控制等内容; 4.3.5 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及省局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4.4 企业提出申请备案的蔬菜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4.4.1 蔬菜基地周围环境无污染源,土壤、环境和灌溉水源条件等同于国家无公害蔬菜的用地标准,提供有效的土壤、水质检测报告。 4.4.2 蔬菜基地种植面积至少100亩,其中必须连片种植,每一块基地为一个登记备案号; 4.4.3 蔬菜基地应至少有一名专职植保员,其应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具有农学、植物保护和农药使用的基本知识,负责蔬菜基地的病虫害防治、农药安全使用和农药残留的统一管理; 4.4.4 有健全的农药管理制度,其应当包括专人负责的药保管、发放、施用,有农药残留控制措施、专门的农药存放场所,以及所有与农药使用有关的记录信息; 4.4.5 有严格的田间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关记录; 4.4.6 有蔬菜病虫害发生与防治的报告制度和相关记录。 4.4.7 高风险出口蔬菜的种植基地,除具备第五条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4.4.7.1 基地必须由申报企业实施直接管理,或者是经国际国内权威机构认证的有机蔬菜种植基地; 4.4.7.2 基地连片种植,基地周围设置有效的隔离网,建立植保员工作室; 4.4.7.3 企业设有独立的基地管理部门,有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农药的采购、核销、保管、发放、登记和使用指导。有专用农药储存仓库; 4.4.7.4 有健全的农药、化肥管理制度,采购渠道固定。有药品成分说明书,有生产单位的检验或企业对其成分检测结果合格报告; 4.4.7.5 有完善的农残检测监控机构,具有自检自控所必须的仪器设备,能够对原料及其产品进行准确检测; 4.4.7.6 对出口蔬菜建立溯源体系。原料收购、产品生产加工、检测及装运出库等相关记录和标记都应相衔接。产品包装上的追溯标记全省统一为:生产日期+基地编号。 4.5 企业申请蔬菜基地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4.5.1 企业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出境蔬菜基地备案申请表; 4.5.2 企业合法管理基地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如经过公证的基地使用或承包的有效证明、租地合同或与农民签订蔬菜种植合同的复印件等; 4.5.3 蔬菜基地安全用药管理制度、田间管理制度及蔬菜溯源制度等相关材料; 4.5.4 蔬菜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植保员的资历证明材料; 4.5.5 基地土壤和水质的有效检测报告; 4.5.6 蔬菜基地平面图,平面图绘制详细,注明基地位置和面积,并由企业对地块进行编号,不连片地块不得同号; 4.5.7 其他需要的材料。 4.6 受理基地备案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核,于15天内组成考核组到基地进行实地考核。对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发放备案证明。 4.7 备案有效期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应重新申请备案。 4.8 已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对基地备案资格的企业及基地变更备案内容的,应提前三个月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变更。 5.监督管理 5.1 企业负责对基地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确保; 5.2 其蔬菜的生产活动在企业的有效监管之下; 5.3 农用化学品的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使用管理; 5.4 植保员必须做好蔬菜基地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技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记录,病虫防治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5.5 蔬菜基地不得使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禁用的农药,并参照出境蔬菜禁用农药名录及不适用农药的指导名录(附件)合理选用农药,蔬菜必须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后采收,保证出境蔬菜用药安全。 5.6 出口企业对备案基地要加强管理,并向检验检疫局通报出口蔬菜种植情况,应在播种后一个月之内将播种日期、种植品种、种植面积、种植基地编号、预计产量以及农药使用情况报到检验检疫局,后期填报的信息必须包含以前已报的尚未出口蔬菜的信息。 5.7 在企业对基地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检验检疫机构采取不定期抽查、年度审核和复审相结合的方式对基地实施监管: 5.8 企业应当每年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其蔬菜基地的年度审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年审情况填入出口种植基地年审考核表(附件)。经年审不合格的蔬菜基地,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 5.9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企业的出口报检,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5.9.1 基地条件改变,达不到备案条件的; 5.9.2 在监督抽查中,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如申报的基地面积、位置和种植品种与实际不符,或检出农药与申报农药不符的,或违反规定出口非备案基地蔬菜的; 5.9.3 在监督抽查中,发现企业严重违反农药使用、田间管理、出口蔬菜溯源制度,或记录不全,已无法保证企业自控体系正常运行的; 5.9.4 产品被检出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5.10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种植基地的备案资格: 5.10.1 限期整改仍不能符合要求的; 5.10.2 被进口方官方检出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禁止入境的有害生物的; 5.10.3 产品被检出明令禁用农药的; 5.10.4 存放和使用国家和地方政府明令禁止农药的; 5.10.5 转让、借用、涂改基地备案号的; 5.10.6 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5.10.7 对疫情及安全卫生质量问题隐瞒或谎报的。 5.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植基地的备案资格自动注销: 5.11.1 企业名称及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后30天内未申请变更的; 5.11.2 基地的种植面积、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30天内未申请复查的; 5.11.3 一年内没有出口该备案基地的蔬菜的; 5.11.4 逾期未申请年审复查的。 5.12 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半年以后或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后方可重新提出种植基地备案申请。 6.相关文件 关于对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23811号) 关于对全省备案基地档案、记录和标志规范统一的通知(鲁检OA函2023198号) 7.相关记录 出境蔬菜基地备案考核表 出境蔬菜基地监管记录 出境蔬菜基地备案细则 蔬菜基地 蔬菜基地简介 蔬菜基地汇报 蔬菜基地生产总结 蔬菜基地分析报告 某村大棚蔬菜基地建设 蔬菜基地基建项目 长岭镇蔬菜基地总结 蔬菜基地建设规划方案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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