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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优化吉林省民营经济发展法律环境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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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优化吉林省民营经济发展法律环境的思考.docx

    2023年优化吉林省民营经济发展法律环境的思考 优化吉林省民营经济发展法律环境的思考 摘要: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健康的法律环境的支持。只有克服思想观念上的偏差、纠正制度建设上的不足,才能从根奉上扫清吉林省民营经济发展道路上的种种障碍,为实现民营经济腾飞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民营经济;法律环境;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F279.2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23)12-0052-03 随着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民营经济进入到一个快速增长时期,但在整体上仍存在总量少、规模小、产业布局不合理等严重不足。从一定程度上说,法律环境建设的滞后是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道路上的一大障碍。 一、吉林省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市场准入受歧视,竞争环境不公平。民营企业的不公平待遇突出体现在市场准入的限制上。在国家法律层面上,我国只有极少数行业(如采矿业、采盐业、铁路运输业、邮政业和基础电信业务)明文禁止或限制非国有企业进入,其他大多数行业不存在国有、非国有企业在设立条件上的差别;在地方政策层面上,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三年腾飞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非禁即人”政策,取消对民营经济的一切歧视政策。然而,由于与放宽准入相适应的配套措施体系还没有建立,在准入资质、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缺乏专门针对民营资本的具体可操作性规定,导致现行的指导性政策难以充分贯彻落实,致使许多垄断、半垄断行业仍然存在着“名开实禁”现象,对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歧视尚未根本消除。 (二)融资渠道不畅通,企业发展受梗阻。证券融资、金融机构贷款融资和民间融资是当前社会所能提供的三大基本融资渠道。其中,证券融资由于现行公司法和证券法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对拟融资企业设置了较高的资本及业绩要求,这一条件是一般民营企业所无法具备和满足的;民间融资虽具有手续简便的优点,但由于其缺乏规范监管,随意性较大,近年来发生了较为普遍的违法甚至犯罪现象,“非法集资”愈演愈烈,为此,司法实践多对其采取了压制的态度,能够合法获得民间资本支持的民营企业十分有限;而就最主要的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贷款融资而言,在现有的制度体系下也是障碍重重。依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具有发放贷款的自主决定权。贷款的发放必须以安全性为首要考虑要素。目前吉林省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资金规模小、信用评估机制不健全的情况,近几年全省民营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所得资金数额仅占投资总额的5左右,资金缺口极大。 (三)权益保护力度差,司法救济不充分。司法是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是,基于长期以来对民营经济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司法领域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重视不够,未能严格贯彻司法平等原则。第一,司法行为对民营企业的财产保护不力。如在司法审理中,有些法官由于业务素养等方面的原因没能慎重地将民营企业财产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区分开。没有正确适用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致使公民私有财产和民营企业财产都得不到正确的保护。第二,司法程序不规范。由于少数司法人员对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漠视,在办案过程中有时出现随意查封账户,冻结、扣押资金,随意拘传羁押民营企业主以及拖延审限的情况。第三,司法裁决不公正,这一方面体现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民告官”难度极大,另一方面即使在民事诉讼案件,少数司法人员在对待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的纠纷时,有时也存在背离法律的人为偏向。 二、民营经济法律环境欠佳的原因 (一)思想观念滞后。在长期以来形成的对民营经济不正确的思想观念的影响下,落后的思维定式仍然在一些管理者和社会民众的思想中存在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民营经济视为借助力量,在特定的时期和阶段内,为达到当期的经济发展目标而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发展,可以利,用但不能充分信任,可以允许其适当发展但必须加以限制。这一观念在相当一部分人的思想中广泛存在。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二是随着国企改革的初步完成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改革过程中的许多成本如国企职工下岗、农民丧失土地、贫富差距扩大等问题突出显露出来,某些民众将问题的症结和不满情绪不当地归结和指向民营企业家,造成偏激的仇富心理。 (二)制度建设不足。首先,“政策主导型”的制度构建模式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民营经济的持续发展,吉林省目前针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性规范主要表现为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各项政策,这种“政策主导型”的调整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角色的缺位和错位,在经济全球化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已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首先,现代经济发展要求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而这些恰恰是政策性规范所欠缺的;其次,政策的制定程序相对于法律而言过于简单而随意,使之有时不免缺乏科学性。甚至有些出于降低设立门槛、鼓励投资创业的良好初衷,因考虑不细直接违反了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的法定公司资本制度。地方政策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现象一方面有违法治精神,另一方面也会使民营企业在日后面临法人资格丧失这一巨大法律风险。因此,初看为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实则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具有相当的不科学性。其次,制度安排有欠具体,缺乏可操作性。近年来,吉林省反复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措施。如:放宽市场准入,实行“非禁即人”政策、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等等。这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同时也说明了这些政策和举措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的实施,因此才需要反复的强调与重申。应该说,这一状况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相关政府部门执行不力,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大量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多还停留在宏观指导层面,尚未形成具体的制度安排,从而直接导致执法部门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无法可依,再好的政策也免不了被束之高阁,民营经济法律环境存在的诸多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 三、民营经济发展法律环境的营造与优化 (一)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由“政策主导型”的调整方式向“法律主导型”转变。首先,政策调节要服从于法律调节,地方政策决不能同国家法律相冲突,否则应为无效。因此,我们应尽快修改现行政策中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地方,并在今后的工作中杜绝“政策违法”的现象。其次,“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向我们提出了以法律制度规范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要求。在经济领域,法律而非政府的指令才是市场活动的基础,政府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对市场进行有限、有效、透明和中 立的管理。因此,必须尽量减少以政策规范经济问题的传统做法,尽可能的将政策内容纳入法律轨道,以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形式将现有的政策性规范中有价值的内容加以固定和细化,尽快实现“政策规范法律化”。 (二)加快制定相关领域的法规及政策,弥补制度空白。首先,要制定和完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在市场准入这一环节上为民营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当前最为紧迫的是在(关于促进民营经济三年腾飞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由有关部门制定民营企业行业准入目录,研究提出在相关市场领域开放市场的政策措施,统一市场准入原则、办法和条件,使民营资本能够有一个可以参照的、系统的、具有权威性的产业投资指南,逐步做到市场准入门槛标准化;同时,制定民间资本平等进入金融、电力、电信、石油等传统垄断行业的实施细则,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设计、原材料供应、税费减免、信息提供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支持,增强民营企业的竞争能力。其次,尝试建立民间融资法律制度,拓展民营企业融资空间。通过上文对民营企业面临融资困难的分析可以看到,在目前三种主要融资渠道中,民企在证券融资和金融机构贷款融资中遇到的困难的症结均在于融资的安全性和资金提供者的效益性之间的冲突,民营企业往往难以具有足够的经营规模和信用能力来获得出资人的信任和国家法律的认可,这种冲突在现有的制度设计内无法回避。为了尽量缓解这一冲突,我们目前的做法是通过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为无资产抵押的初创小企业提供信用中介服务。信用担保无疑是现阶段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环节,但是对其所能发挥的作用,既不能忽视也不能估计过高。民营企业只有做好信用建设,不断增强自身实力,才是获得融资便利的根本途径。然而,民间融资却和以上两种情况不同,作为一种尚未被法律所认可的非正式金融制度,其遇到的阻碍除自身发展不完善之外,主要来自于我们对民间融资身份的歧视、对各方主体权利保障的缺失以及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之间法律界限的模糊。法律制度的严重滞后束缚了金融制度的发展完善,目前,我国还未明确出台民间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吉林省可针对民间金融的特点。先行制定或调整相关法规,在不与国家现行法规相冲突的前提下,对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资金投向、融资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纠纷的处理及收益的税收调节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为民间金融发展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从而将其纳入正式制度范畴之内。 (三)提高司法保障水平,增强权益保护力度。“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的最终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个完善有效的司法机制。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在立法上确立民营企业的公平待遇,另一方面要从司法层面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二者不可偏废。当前,优化司法保障环境的关键在于落实平等保护的现代司法理念,不断提高司法保障水平,确保司法公正。首先,要加强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的解决。依法审理民营企业的有关行政收费、工商管理、税收、质量监督等行政诉讼案件,重点惩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司法人员、执法人员索贿受贿、贪赃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损害民营企业权利的犯罪案件,使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免受公权力的不法侵害;依法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有关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信贷等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依法打击侵占、挪用民营企业资产等损害企业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依法保护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保护公平竞争秩序;对于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滥用法人资格侵害债权人利益、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惩治,增强民营企业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的法律观念。其次,严格落实监督约束机制,杜绝司法腐败。司法腐败作为司法不公的主要表现,将极大挫伤民营企业家的积极性和进取心。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审判监督遏制部门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抵制司法过程中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坚决查处枉法裁判行为。同时,要强化考核评议机制,加强司法内部监督、人大政协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对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公正审判。 课题组负责人:吴美林、于晓光 成员:张鑫、王典、张淑莲、孙靖涛 乔壮、栾大志、孙国生、齐亚楠 执笔人:张鑫 (责任编辑:李悦佳) 优化吉林省民营经济发展法律环境的思考 如何加快吉林省民营经济产业集聚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调研思考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大发展、快发展 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几点思考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调研思考预览 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建议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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