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2023年贵州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方案(2023年版).docx

    • 资源ID:66243984       资源大小:39.27KB        全文页数:111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2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2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2023年贵州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方案(2023年版).docx

    2023年贵州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方案(2023年版)贵州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方案(2023年版)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 贵州省内依法依规成立的医疗机构,贵州省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医疗卫生行业协会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贵州省内依法依规成立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承保区域 贵州省行政辖区内 三、保险险种 主险:医疗责任保险 附加险:附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遭遇意外损害保险 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 附加医务人员职业暴露责任保险 四、保险责任 (一)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参保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失以及法律费用等,保险人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附加险 附加险1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遭遇意外损害保险责任 是指参保的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工作中,因产生医疗纠纷而遭遇患方的有意损害,造成其人身损害,保险人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附加险2 :医疗机构场所责任 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参保的医疗机构由于下列缘由导致第三者(含患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医疗机构担当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的公共设施存在缺陷; 医疗机构或其雇员对医疗机构内的公共设施管理不善或操作、维护不当; 医疗机构或其雇员的过失导致的火灾或爆炸; 医疗机构或其雇员的过失导致医疗机构供应的食品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附加险3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责任 是指参保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执业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遭遇职业暴露,依照法律应由医疗机构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基准赔偿限额及保险费率(一)医疗责任保险 1. 一级公立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 类别 基准赔偿限额 基准保险费率 每人赔 偿限额 累计赔 偿限额 医务人员保费(元/ 人) 门诊人次保费(元/ 人次) 入院人次保费(元/ 人次) 三级 医院 50 万 300 万 1100 0.6 12 二级 医院 50 万 200 万 1050 0.6 12 一级公立医院 50 万 100 万 880 0.50 10 2. 一级民营医院 类别 基准赔偿限额 基准保费(元) 每人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40000 一级民营医院 50 万 100万 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类别 基准赔偿限额 基准保险费率 每人赔偿限额 累计赔 偿限额 医务人员保费(元/ 人) 门诊人次保费(元/ 人次) 入院人次保费(元/ 人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50 万 100 万 550 0.35 3.5 4. 非公立基层医疗机构 类别 基准赔偿限额 基准保费(元) 医护人员规模 每人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非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等 50 万 100 万 3600 5 名(含)以下 5000 5-10 名(含) 8000 10-15 名(含) 40000 15 名以上,参照一级民营医院标准计算保费 5. 村卫生室 类别 基准赔偿限额 基准保费(元) 县级集中投保率 每人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村卫生室 50 万 100 万 1600 50% 以下 1400 50% (含)-60% 1300 60% (含)-70% 1200 70% (含)-80% 1100 80% 及以上 备注:1. 县级集中投保村卫生室是指在册村卫生室(不区分是否进行诊疗活动)以县为单位一次性集中办理投保,集中投保率=实际投保村卫生室数/在册村卫生室数;一次性集中办理投保时间为1个月。当地卫健局应提前一个月供应所属的在册村卫生室数据。 6. 其他医疗机构 类别 基准赔偿限额 基准保险费率 每人赔偿限额 累计赔 偿限额 医务人员保费(元/ 人) 门诊人次保费(元/ 人次) 入院人次保费(元/ 人次) 其他医疗机构 50 万 100 万 350 0.3 3 说明:其他医疗机构包括体检机构、疾控中心等。 备注 : 1. 上表中医务人员数、门诊人次数、入院人次数等数据均为上年度医疗机构实际数据(医务人员数为在册数),投保时应供应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2. 医疗机构说明: (1 )医院级别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最新设定结果为准。 (2 )未定级医院的费率根据以下方式确定: 实有住院床位500 张及以上的未定级医院根据三级医院执行相应的费率;实有住院床位100张至499张的未定级医院根据二级医院执行相应的费率;实有住院床位20张至99张的未定级医院根据一级医院执行相应的费率。 (3 )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类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也包括妇幼保健院等。 3. 赔偿限额说明: (1 )每人赔偿限额是指在保险年度内,被保险医疗机构造成每一名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2 )累计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医疗机构在保险年度内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若保险年度内被保险医疗机构累计获得的赔款等于累计赔偿限额,则该医疗机构的保险单项下的相应保险责任终止。医疗机构选择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每人赔偿限额。 (3 )精神损害每人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并在累计赔偿限额之内计算。 (4 )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及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均为主险累计赔偿限额的10%,且在主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外计算。 (二)附加险 附加险名称 赔偿限额 保险费率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遭遇损害责任保险 每次每人事故赔偿限额同主险每人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同主险累计赔偿限额; 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 万元人民币; 该险种赔偿限额在主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外计算。 主险保费的4.8 % 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 累计赔偿限额同主险的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主险累计赔偿限额的50% 。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10 万元。 该险种赔偿限额在主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外计算。 主险保费的4.8 %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责任保险 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同主险对应赔偿限额。 住院津贴:100 元/天,最长不超过90天。 医务人员家属赔偿限额与医务人员相同。 该险种赔偿限额在主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外计算。 主险保费的4.8 % 六、保费调整系数(一)医院类别调整系数 医院类别 系数 综合医院 1.0 中医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医院) 0.85 专科 医院 妇产( 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 1.2 骨科医院、心血管病医院 1.1 肿瘤医院、血液病医院、胸科医院 1.0 传染病医院、生殖专科医院、口腔医院、精神卫生医院 0.7 其他专科医院 0.8 其他医院 1.0 (二)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每人赔偿限额(万元) 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40 0.95 50 1.0 60 1.1 80 1.3 80 以上 另议 (三)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医疗机构类型 累计赔偿限额(万元) 调整系数 三级医院 200 0.9 300 1 400 1.15 500 1.25 600 1.3 700 1.35 二级医院 100 0.9 150 0.95 200 1 250 1.05 300 1.15 一级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100 1 150 1.05 200 1.15 (四)住院人次调整系数 年住院人次数 保费调整系数 低于4 万 1 4 万(含)6万 0.9 6 万(含)10万 0.8 10 万(含)以上 0.7 注:住院人次数为上年度医疗机构住院人次数。 (五)门诊人次调整系数 年门诊人次 保费调整系数 低于50 万 1 50 万(含)-100万 0.9 100 万(含)-150万 0.85 150 万(含)以上 0.8 注:门诊人次数为上年度医疗机构门诊人次数。 (六)续保调整系数 1. 一级公立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续保调整系数表 简洁赔付率 续保调整系数 < 40%(含) 0.7 4 0%50%(含 0.75 5 0%60%(含) 0.8 60%7 0%(含) 0.9 7 0%80%(含) 1.0 8 0%90%(含) 1. 1 90 %100%(含) 1. 2 1 00%110%(含) 1. 25 1 10%120%(含) 1. 3 1 20%140%(含) 1. 35 1 40%160%(含) 1. 4 1 60%200%(含) 1. 6 20 0%250%(含) 2.0 250 %300%(含) 2.5 300% 以上 3.0 简洁赔付率计算公式: 简洁赔付率= 近三年已决赔款总金额(含附加险)/近三年总缴纳保险费(含附加险)(下同) 注:参保未满三年的医疗机构简洁赔付率= 已决赔款总金额(含附加险)/总缴纳保险费(含附加险) 2. 一级民营医院续保调整系数 一级民营医院基准保费为4 万元,结合上年度出险状况,根据一级民营医院续保调整系数计算当年保费,运用续保调整系数获得折扣实惠后,一级民营医院的最低收费不能低于3万元。 上一保险年度满期赔付率 或前三年累计赔付率( 以高者为准) 续保调整系数 连续四年度未出险 0.75 连续三年度未出险 0.8 连续两年度未出险 0.85 上一年度未出险 0.9 50% 1 50% 60%(含) 1.2 60% 70%(含) 1.5 70%80%(含) 1.7 80% 90%(含) 1.8 90% 100%(含) 2 100% 120%(含) 2.1 120% 140%(含) 2.2 140% 160%(含) 2.3 160% 180%(含) 2.5 180% 200%(含) 2.8 200% 220%(含) 3 220% 250%(含) 3.5 250% 300%(含) 4 大于300% 另议(双方协商承保) (七)医调委费用调整系数 依据每年贵州医责险保费用于专项支持医调委费用比例的改变,赐予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相应比例的折扣调整。 当年度医调委支持费用比例每降低1 个百分点,下一年度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费率同步降低0.9个百分点。 ² 保费调整系数说明: 以上各项系数之乘积不低于 70%,低于70%的按70%计算。 七、保险费计算方式 一级公立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主险保费= (医务人员数×医务人员保费+ 门诊人次数×门诊人次保费+入院人次数×入院人次保费)×医院类别系数(医院适用)×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门诊人次调整系数×入院人次调整系数×续保调整系数×医调委费用调整系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适用) 一级民营医院主险保费= 基准保费×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续保调整系数 非公立基层医疗机构主险保费= 基准保费×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续保调整系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基准保费×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附加险保费= 主险保费×附加险费率 总保费= 主险保费+附加险保费 八、免赔额 本保险不设免赔额。 九、缴费出单约定 见费出单。 十、保险期限 12 个月。 十一、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除外)。 十二、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被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特殊约定(一)医疗意外特殊约定 本保单特约定,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投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无过错行为,但发生了无法预料、不能防范的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基于公允原则,被保险医疗机构赐予的经济补偿,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并约定,对于属于医疗意外的保险事故,医疗机构赔偿金额以下列任一机构确定的为准:贵州省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贵州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医疗意外的每人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为主险相应赔偿限额的20%, 并在主险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之内计算。 (二)医务人员特殊约定 本保险所称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地点为被保险人的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影像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以及医疗管理人员、进修医务人员、外聘医务人员、外请会诊医务人员、委培医务人员、实习医务人员、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医务人员等。无论其处于何岗位,只要实际从事详细诊疗活动,便属于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定义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本保险实行记名方式参保。保险人可就医疗机构参保时所报医务人员人数向其登记管理的医疗机构进行核实,并依据核实状况要求被保险人刚好补缴相应医务人员保费。 (三)承保基础特殊约定 本保险的承保基础为期内索赔制,即以索赔发生日期为依据确定保单是否负责赔偿。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间需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而受害人遭遇损害的事故可以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也可以发生在保险追溯期内。 (四)追溯期特殊约定 追溯期是自保单生效日向前追溯的期间,是在以期内索赔为承保基础条件下,保险人赐予被保险人承保责任期限上的实惠,即如设定有追溯期,则承保责任期限不仅仅是保险期限,对于在保险期限之前(追溯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予以赔偿。 本保险设定追溯期,并规定如下:首次投保不设追溯期,其次年续保,追溯期为1 年,第三年续保追溯期为2年,第四年续保追溯期为3年。连续投保的医疗机构,保险责任追溯期最高不超过4年。 (五)延长报告期特殊约定 本保险特设立延长报告期,期限为180 天。对于发生在原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和追溯期限内的保险事故,只要患者或其近亲属在延长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保险人仍旧担当赔偿责任。 (六)足额投保特殊约定 保险人一旦承保,则视为医疗机构足额投保,且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不因被保险人医务人员人数等数据的增减而加收或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一旦发觉被保险人有意或因重大过失导致投保时供应的数据与实际状况不符(包括漏报、瞒报等情形)时,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齐保费或按比例赔偿。 (七)医疗机构类别特殊约定 如被保险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所列医疗机构所属类别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保费金额按保费金额高的类别系数计算。 属于大专科小综合类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经其注册登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其保费金额可以根据专科类别对应的保费系数计算。 (八)索赔单证特殊约定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恳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单证材料: ü 有关责任人的资格或执业证明; ü 调解协议书(医患保三方协议、医调委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和解书、司法判决书); ü 患方及关联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收款收条; ü 专家评估看法/报告或医疗损害鉴定书; ü 调解或司法判决豁免患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清单和医院发票。 为提高理赔效率,理赔材料实行无纸化提交,即保险公司认可医疗机构供应上述材料的盖章电子版材料作为理赔单证,无需医疗机构供应纸质原件。 (九)保险赔偿责任认定特殊约定 医疗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赔偿责任认定。 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作为依据进行赔偿,并在保险责任及责任限额内据此足额赔付。 1. 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恳求的患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医患保三方通过院内协商和解的,需提交由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院内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医疗责任评估看法(注: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不执行此条特殊约定); 2. 贵州省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3. 贵州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 人民法院判决; 5. 对于金额较大或案情困难的,保险人对于调解结果有争议的,可提交贵州省医疗责任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保险公司按评议结果进行理赔。 (十)医疗责任专家评议特殊约定 保险经纪人联合保险公司聘请贵州省医疗责任评定专家,组建贵州省医疗责任专家评估委员会,负责对金额较大、案情困难或定责定损有争议的理赔案件进行专家评议,其评议结果作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保险公司据此在保险责任及责任限额内据此足额赔付。 (十一)必要、合理费用特殊约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避开或减轻患者损害,或者为了防止赔偿扩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上述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及累计赔偿限额均为主险赔偿限额的10% ,且在累计赔偿限额之外计算。 (十二)法律费用特殊约定 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无需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保险人同意,但该项费用发生后,被保险人须要向保险人说明该项费用产生的缘由和去向。 (十三)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责任特殊约定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或药品不良反应造成患者损害,保险人应负责赔偿。保险人赔偿后,医疗机构应当帮助保险人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供应机构追偿。 十四、保险条款(一)主险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其次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 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追溯期是指从保险期间起先之时起向前追溯的约定的期间。追溯期的详细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运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推断和消退疾病、缓解病情、减轻苦痛、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复原健康的活动, 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环节。 第四条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缘由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的有意行为、犯罪行为和非执业行为; (二)斗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运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难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六条 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工作; (二)临床试验性检查、治疗以及其它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整形美容、体检; (三)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工作; (四)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接着进行诊疗工作; (五)被保险人投保医务人员在饮酒、吸毒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工作; (六)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或药品不良反应造成患者损害; (七)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运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运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试验所运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在正值的诊断、治疗范围外运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九)被保险人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状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十)被保险人医务人员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十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协作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的。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 (二)干脆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三)罚款、罚金或惩处性赔偿; (四)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五)被保险人依据与患者、其近亲属或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担当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担当的责任不在此限; (六)投保医务人员自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后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精神损害每人责任限额、医疗责任累计责任限额、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除另有约定外,精神损害每人责任限额为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的30%,并包含在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之内。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刚好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歼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照实告知的状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供应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刚好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供应。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恳求后,应当刚好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困难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恳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依据实际情形协商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恳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依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照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状况提出的询问,并照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有意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实行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开或削减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的专业资格、运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各项医疗条件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主动帮助并供应保险人须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对发觉的任何缺陷或危急书面通

    注意事项

    本文(2023年贵州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方案(2023年版).docx)为本站会员(w****)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