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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公积金提取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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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公积金提取暂行规定.docx

    2023年公积金提取暂行规定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武汉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武汉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提取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由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直接办理,也可委托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二手房的; (二)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并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按照职工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计算); (四)租赁本市政府廉租住房的。 第五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只可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有关还款方式及办理手续,按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职工申请住房消费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提取事由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依照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顺序,提取证明资料分别指: 1、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允许职工夫妻双方就该套房屋每3年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二次购房不享受此政策): (1)购买自住住房未付清房款的,按政府房产交易的规定,需提供已签订并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书(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办的“售房批复”及购房协议,购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资金审批表及购房协议;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首期付款的收据及售房方的收款 账号办理转账;首次转账满3年后,可凭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再次办理提取; (2)购买自住住房已付清房款的(包括外地购房),需提供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3)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 (4)购买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只限于本市购房),需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储蓄存折或卡、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 2、职工建造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武汉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3、每月租赁房屋租金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需提供武汉市、区房产部门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单位出具的职工租房情况证明、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房产部门统一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手续费发票以及房租缴费收据。 4、租赁本市政府廉租住房的,需提供市、区房产部门核发的廉租住房租约及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房租缴费收据、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证明、家庭成员(职工、配偶及子女)收入证明。 第七条 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及配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职工个人婚前所购住房且非夫妻二人共有财产的,配偶不得以购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其它类提取 第八条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武汉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 (五)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 (六)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托管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以前)仍未重新就业的; (七)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后辞职读书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症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十一)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需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外,依照第八条第(一)款至第(十一)款的顺序,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年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并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属外地在汉从业人员的,需提供户籍证明;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五)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六)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托管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后,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律办理账户集中托管并凭托管凭证到期办理提取手续; (七)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八)职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书的,需提供正规录取通知书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个人合法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及人民法院的裁定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十)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经医保部门年审的重症病历、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证明); (十一)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需提供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职工单位证明、结婚证、户口簿。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托管期间,如职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八条所列的提取事由,职工本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托管账户内的全部金额。 三、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及次数为: (一)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一)至第(九)款规定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允许职工夫妻双方就该套房屋每3年提取1次(不含百元以下金额): (1)职工或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付清房款的,以签订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之日起至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上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止,转账办理1次提取;如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额70%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凭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再次办理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 (2)职工或配偶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首套住房购房款的,可凭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 (3)职工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在“两证”办理满6个月后(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完税契税发票上计税房价金额的70%; (4)购买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只限于本市购房),可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每3年办理转账冲贷1次(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前3年(36期)应偿还的月还款额之和,直至商业贷款余额结清。 (三)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应在房屋租赁协议签订的承租期内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承租期内租赁费用扣除同期家庭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单身职工每月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600元、夫妻双方每月最高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800元。 (四)租赁本市政府廉租住房的,应在租赁期内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承租期内的租赁费用。 (五)职工或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危险房屋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六)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应在住院期间或出院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单位报销或医保支付部分)。 (七)因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在事故、灾难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的损失总额(扣除各项保险赔付部分)。 (八)本规定出台之前,职工及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的,允许职工夫妻双方就该套房屋在购房3年内(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一次性提取1次,但不享受每3年提取1次的政策。 四、提取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凭提取资料,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认真核实,证明提取事由的真实性,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经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经审核有疑问的,应将相关提取证明资料留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审核批准后,职工持经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所在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七条 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以及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七)、(十)、(十一)款情形提取的,须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经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八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初审、复核、授权的程序办理,受理审核部门在审核资料真伪的同时,需留存复印件。 第十九条 职工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配偶或父母及子女代办提取的,需提供能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委托非直系亲属代办提取的,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职工因购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报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批后办理。 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职工调离或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资料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申请督促办理;单位在20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可凭职工申请直接予以办理。 第二十二条 以伪造、变造提取资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处所提资金10%以下的罚款。同时,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有权停止该职工在5年时间内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办理,并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第二十三条 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审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时间及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其他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管理中心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铁路分中心可根据本规定,结合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提取业务操作细则。 公积金提取暂行规定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3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规定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暂行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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