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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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2023年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征求看法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工作,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削减和消退影响社会稳定的冲突隐患,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决策顺当实施,依据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害实施方法和宁波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决策,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中干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简单引发社会风险、公共平安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所称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社会风险评估),是指作出重大决策前,对决策事项存在的社会风险进行调查、识别、分析、研判和预防。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社会风险评估应当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应评尽评、全面客观、查防并重、统筹兼顾的基本要求实施。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须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未经评估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进行集体探讨决策。凡是根据规定应当进行评估而未评估的,不得予以审批(核准)。 其次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中干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平安等方面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均应纳入社会风险评估范围。主要包括: (一)涉及民生工程、公共建设、土地全域整治等重点建设项目方面的有关重大决策事项; (二)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涉及较大范围群众利益的重大土地权属调整变更事项; (四)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 (五)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 (六)涉及地质灾难防治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 (七)涉及企业改制、关闭或破产处置中的重大土地资产处置事项; (八)其他应当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实施单位应于每年年初,根据应评尽评的原则,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梳理,确定年内须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事项,并向局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处报备;年内新增的事项,随时报备。 第七条 开展社会风险评估,重点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等五方面进行分析评估: (一)合法性分析。主要分析决策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自然资源和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中心和部、省、市制订的政策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合规性分析。主要分析决策事项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途、方针、政策相抵触,是否符合党中心重大决策部署要求,是否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相一样,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三)合理性分析。主要分析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广阔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本地区、本系统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考虑地区的平衡性、社会的稳定性和发展的持续性;拟实行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所涉群众的合法权益;政策调整、利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精确,拟赐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允刚好等。 (四)可行性分析。主要分析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实力,是否缺乏群众支持的基础。 (五)可控性分析。主要分析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平安稳定隐患,是否会引发群体性事务、集体上访、个人极端事务;是否会引发严峻舆情、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对可能出现影响稳定的冲突隐患是否可控;对可能引发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有完善的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章 评估主体 第八条 市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规划领域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的全面指导和市本级自然资源规划领域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负责本辖区内自然资源规划领域重大决策事项的社会风险评估,并详细进行评估结果的运用管理。 市局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处负责指导开展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监督风险评估工作的落实。市局各业务处室负责各自职责领域内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的实施和对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由市局负责决策和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决策事项的提出或实施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事业单位)为组织开展社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涉及多个处室、单位职能交叉,难以界定评估责任主体的,由局党组指定评估责任主体。 第十条 社会风险评估由评估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并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负责。评估责任主体可以自行组织评估,除涉及国家平安、国民经济命脉等重大事项外,也可以托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第十一条 评估责任主体自行组织评估的,应邀请相关部门、专业机构、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责任主体托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评估的,应依法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受托方,避开低价中标竞争,并做好跟踪指导、监督检查、组织评审等工作。托付评估的,评估责任主体与受托方共同对评估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必需严格遵守以下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 (二)充分听取看法; (三)全面分析论证; (四)确定风险等级; (五)编制评估报告; (六)组织报告评审; (七)评估报告备案。 第十五条 制定评估方案。评估责任主体在统筹谋划、深化分析的基础上,周密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时间支配、评估详细要求、评估事项风险预判、评估实施主体选择、评估经费保障等,依法依规组成或选定评估实施主体。 第十六条 充分听取看法。依据实际状况,可以实行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看法。听取看法要兼具广泛性和代表性,实行涉及对象易于知悉的方式,并充分说明决策的依据、方案、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以便群众了解真实状况、表达真实看法,消退群众疑虑。 涉及国家隐私的重大决策事项的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全面分析论证。分类梳理各方看法和状况,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化探讨和定量定性分析,全面、全程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对全部风险点逐一进行分析,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研判风险发生概率,以及可能引发冲突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责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等。对重大困难疑难事项,视情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看法和建议。 第十八条 确定风险等级。在全面分析论证基础上,根据重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将重大决策事项划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低风险五个风险等级,并依据风险等级赐予决策建议。 (一)经评估,绝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个别人员持有分歧看法的为低风险,应当作出予以实施的评估结论建议。 (二)经评估,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部分群众持有分歧看法的为中低风险,可以作出予以实施的评估结论建议,但需进一步落实风险化解措施,做好部分群众的教化疏导与信访稳定工作。 (三)经评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中风险,应当作出暂缓实施的评估结论建议,待实行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降低风险后,再予以实施: 1.应当公示的未予公示,或者公示的范围较小,社会稳定方面存在较大隐患; 2.经民意调查,多数群众未认同的; 3.参加社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对重大风险处理看法存在较大分歧的; 4.其他应当暂缓实施的情形。 (四)经评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中高风险,应当作出中止实施的评估结论建议,待时机成熟后再作评估论证: 1.经过民意调查,大多数群众有看法,反应剧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务的; 2.被媒体网络持续跟踪炒作形成热点,准予或接着实施可能引发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 3.存在重大冲突和问题并在较短时间内难以化解消退的; 4.极易引发相关地区、部门和利益群体连锁反应、相互攀比的; 5.其他应当中止实施的情形。 (五)经评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风险,应当作出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建议: 1.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 2.侵扰群众利益,绝大多数群众有看法、反应特殊剧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务的; 3.存在严峻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冲突和问题,在较长时间内难以解决的; 4.已经引发相关地区、部门和利益群体连锁反应、相互攀比,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 5.其他应当不予实施的情形。 第十九条 编制评估报告。评估实施主体应在充分评估、客观科学论证分析的基础上编制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评估过程、评估方式方法、各方看法及其接受状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点、风险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的措施建议、风险评估结论和决策建议等内容。 其次十条 组织报告评审。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评估责任主体应当根据评审分别的原则,组织相关机构、党政部门代表、专业人员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与该评审事项有干脆利益关系的评审人员应当回避。评估报告评审一般有用会议形式集体评审。评审时,参与的人员原则上应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当发表看法,并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看法。 其次十一条 评估报告备案。评估实施主体和第三方机构应按要求将评估报告相关内容同步规范录入浙江省社会风险评估信息管理系统。评估报告经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评估实施主体送市委政法委备案,同时报局办公室存档。 其次十二条 评估责任主体要加强风险评估结果的运行管理,全程跟踪重大决策事项实施状况,实时驾驭不稳定风险因素,严格落实风险防控和化解措施。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引发一般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应按评估报告确定的应急处置预案,刚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处化解工作,确保决策顺当实施。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事务或者存在重大冲突风险的,应刚好组织开展决策后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暂缓实施、调整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其次十三条 对应评估未评估,评估工作不到位或把关不严,在实施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评估失实,或者防范化解工作落实不到位,引发不稳定问题和群体性事务的,依照宁波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评估责任主体及工作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同时,取消年终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其次十四条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其次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6月3日起施行的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甬土资发2023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