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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信用卡诈骗罪的预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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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信用卡诈骗罪的预防.docx

    2023年信用卡诈骗罪的预防 目 录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1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1 (一)犯罪主体1 (二)犯罪主观要件1 (三)犯罪客体要件2 (四)犯罪客观要件2 三、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发案特点及其原因3 (一)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发案特点3 (二)信用卡诈骗案件多发的原因4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防范对策7 (一)加大法制宣传,倡导理性消费7 (二)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提高信用卡管理质量8 (三)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8 (四)加强风险防范意识8 (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信用卡使用和管理立法9 参考文献11 信用卡诈骗罪的预防 【内容摘要】信用卡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产生的一种现代化支付工具,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给资信较好的公司和个人的信用凭证,持卡人可凭卡在发卡机构约定的商户购物和消费,也可以在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存取现金。在信用卡功能不断发展以及信用卡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不断渗透的同时,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也不断泛滥起来。不仅在国内,而且在世界许多国家都频繁的出现了信用卡诈骗犯罪。犯罪涉及的地域不仅局限在某个国家或地区,而且广泛的牵涉到各个国家和区域,具有跨国性和国际化。因此,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深入研究,对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 预防 监管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 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 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 (一) 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二)犯罪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无论何种形 1 式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都是其必备要件。诈骗犯罪是一种贪财性犯罪,行为本身就暗含了非法占有目的,无论是否明文规定,都是题中应有之义。至于刑法上的规定,不应引起分歧,凡是明确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都有对应的合法行为,如,集资诈骗罪对应合法的集资行为,合同诈骗罪对应正常的合同纠纷,包括本罪中的恶意透支对应善意透支,刑法正是为了将犯罪行为与合法行为正确区分,立法技术上才作如此处理。 (三)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四)犯罪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行为表现,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它用户的的真实信息进行复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输入虚假信息等。另外,还有一些行为也属于伪造信用卡,如在原有信用卡上涂改、变造等。行为人必须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才构成本罪。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信用卡章程,可以导致信用卡作废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1)信用卡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失效;(2)持卡人在有 效期内停止使用交回原发卡银行而失效;(3)因信用卡挂失而失效;无论是持卡人还是非持卡人,明知是上述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均以本罪论处。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信用卡管理的国际性规则,根据这项规则,信用卡的使用权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不得转借或转让。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即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将与借用亲属、朋友的信用卡等形式上的冒用行为区别开来。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而冒用的,应属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行为。 4、恶意透支。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的行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 三、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发案特点及其原因 (一)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发案特点 1、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占主要地位。信用卡诈骗犯罪主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恶意透支等三种类型。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可以利用POS机进行套现,也可在ATM机上取现,并且不需要同时进行伪造、变造等行为,其实施过程相对于其他两种类型更为容易,因此在三类信用卡诈骗行为中占据较大比例。 2、犯罪手段多样,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呈现国际化、专业化、集团化、网络化趋势。随着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新型金融交易方式的兴起,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手段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犯罪行为的实施不需要通过ATM、POS等终端设备,信用卡诈骗犯罪网络化趋势明显。同时,随着信用卡业务与国际接轨,以及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分工合作形成流水线,信用卡诈骗呈现国际化、专业化、集团化趋势5。 3、一人多卡现象普遍,数额巨大的案件不断增加。由于商业银行间对信用卡客户的竞争,信用卡申领门槛普遍较低,再加上银行间信息不共享,一人多卡现象较为普遍。持卡人拥有的信用卡张数越多,其获得的授信额度就越大,在其进行恶意透支行为时,涉案数额就会随之增大。 (二)信用卡诈骗案件多发的原因 造成信用卡诈骗犯罪多发的原因表现为多方面,主观方面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贪图非法利益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大量的公私财物,而客观方面的原因如下: 1、信用卡发放门槛过低,资信审核不规范。银行间为了抢占市场和扩大业绩而进行恶性竞争,放宽信用卡申请人、担保人的条件,简化申请手续,对申请人、担保人的资信缺乏严格的审核。甚至有部分银行委托中介机构代办信用卡,中介机构人员由于缺乏专业的信用卡管理知识,对申请人信息审核不规范。诸多原因造成了信用卡发放门槛过低,信用卡泛滥的现象日渐明显。多头授信、随意授信为恶意透支、非法套现行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是导致信用卡诈骗犯罪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在信用卡申请的环节上,各银行虽均有“实名制”的要求,但在具体的操作中,都会有不同程度地变通措施,“代办”的情况比较普遍,而代办人与申请人间的关系,以现阶段银行的审查力度根本无法达到翔实和准确。即便申请人本人前来提交的申办材料,银行的审查工作也尚停留在形式层面,而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职业、地址、收入情况等),银行工作人员也难以逐一开展核实工作,“放低门槛”变成了“没门槛”,银行将信用卡发给了没有信用基础的持卡人,“恶意透支”成为了无法避免的收场方式。如北京某案中犯罪分子吴某先后冒用他人名义以及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7家银行办理了16张信用卡,在10个月的时间内,吴某使用其中的8张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31万余元。 2、信用体系不完善。各个商业银行之间信用卡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征信体制不完善,从而导致银行在核发信用卡时无法做出全面、正确的判断,出现不具有资信条件的人申领信用卡,不具备相应资信 的人申领了授信额度较大的信用卡,为信用卡诈骗犯罪创造了条件。同时,各商业银行之间尚未建立信用卡信息共享机制,对持卡人申领和使用信用卡的整体情况缺乏完整的把握,从而造成同时使用几个银行的信用卡恶意透支以及在一个或几个银行恶意透支之后又到其他银行申领信用卡继续透支的现象出现。 3、POS机的设立和开通过于随意。“卡联公司的业务员是靠发卡数量拿提成的,审查时不会特别严格”,“有时随便拍点商店、门面的图片就行了。”这些话,来自江苏涉案80余台POS机非法套现65亿非法经营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的供述。卡联公司业务员只是书面审查所需证件,很少到营业场所实地考察,如此简单的审核之后,交上一定数量的押金,一台POS机就到手了。POS机的特约商户为了收取手续费而与信用卡持卡人相互勾结,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真刷卡、假消费”的方式实现非法套现。如上海某案中犯罪分子陈某使用一张已被吊销的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居然还能从银行成功申领到POS机,而且该营业执照中所注明的经营地点早已不复存在了,此后在税务部门已对该企业作出“非正常状态”认定之后,在陈某的要求下银行还为该POS机开通了外币服务功能,致使在随后不到一个月,陈某使用伪造的境外信用卡通过该POS机疯狂实施了数百次“套现”行为,造成发卡银行损失达140余万元。 4、为追逐利益,对非法套现行为缺乏有效监管。POS机为非法套现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现有的银行管理体系缺乏对POS机的有效监管和风险控制。这种现象与金融机构追逐利益有着直接关系,非 法套现者和金融机构有着利益共同点,不管是消费还是套现,只要持卡人刷卡,金融机构就有手续费收入。行业不同,收取商户的手续费也有所差异:零售业和房地产业收取1的手续费,50元封顶;公益类产业,如医院、学校、殡仪收取1至3的手续费。而这1的手续费中,发卡银行取七成,发放POS机的机构取二成,银联取一成。如果持卡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全额还款,就要向银行支付高额透支利息,银行有利可图,才会对套现中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5、被害人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信用卡持卡人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发生有一定的关系,同时部分银行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意识,在处理客户资料时造成客户信息外泄,为他人伪造客户信息创造了条件。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防范对策 针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特点及其产生原因,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在依法惩处的同时,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堵住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的漏洞,强化风险防范机制,确保银行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一)加大法制宣传,倡导理性消费 政府部门应当组织人民银行、银监会、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深入社区、商场、学校等地进行法制宣传活动,倡导持卡人特别是中青年持卡人树立正确、理性的消费观念,避免因盲目消费而导致的恶意透支行为,同时加强对信用卡诈骗犯罪性质、类型及后果的宣传,引导公众树立良好的信息保护意识,防止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发生的信用 卡诈骗犯罪,同时加强公众对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二)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提高信用卡管理质量 银行应当改变以发卡数量和市场份额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在对银行信用卡工作人员及信用卡中介人员进行考核时,不仅要考核发卡数量,还要考核发卡质量。同时,银行应当严格信用卡申请条件和程序,注重信用额度的核定与风险管理。一方面严把信用卡申请人资料信息审查关,另一方面严把信用卡担保人资信审查关,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从源头上制止。此外,银行应当提高信用卡的服务质量。在发卡和欠款催收等阶段承担说明义务,向持卡人、授信商户说明有关恶意透支行为的后果和风险等。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身份认证和密码认证管理,防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出现。 (三)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信用卡风险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个人征信体系的缺失,银行和信用卡申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银行无法全面了解申领人的实际情况,这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产生的基础条件。银行和银行之间,以及银行和工商、税务、司法、海关、质检、电信等多部门之间的社会征信体系网络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各部门的信息开放程度。同时要加快个人信用状况报告网络数据的更新速度,避免银行因为相关数据的滞后而无法及时制止恶意透支行为。银行之间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及征信体系,建立健全信用卡审核信息共享机制和恶意透支情况相互通报机制7。 (四)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银行要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防御能力,银行工作人员要提高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对客户信息妥善保管、严格保密,避免信息泄露而造成信用卡违法犯罪行为;在信用卡的制作、识别和使用过程中要提升技术含量,避免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进入使用;在ATM机等终端设备旁边张贴安全提示,安排专人负责检查。同时,银行要熟知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相关行为,发现信用卡犯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积极提供所保管的材料和有关信息,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各类信用卡违法行为。信用卡持有人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不随意透露个人身份信息,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有关信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POS机特约商户工作人员在处理信用卡消费过程中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客户信息核对程序,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信用卡使用和管理立法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针对不同的犯罪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信用卡诈骗罪作为当今金融犯罪中最为突出和严重的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金融管理秩序,同时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的处罚要秉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于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惯犯以及大量透支之后肆意挥霍、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之后又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信用卡业务缺乏统一完整的法律规定,除了最高人民法 院于1996年和2023年分别颁布的两个针对信用卡具体问题的司法解释之外,相关法律法规仅有中国人民银行于1992年制定的信用卡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制定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制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6。上述规定都属于法律位阶较低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不够。为规范信用卡发放和使用行为,明确风险控制和信息安全要求,切实防范支付风险,同时有效防范信用卡诈骗行为,应当对信用卡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其中包括刑法分则中涉及信用卡诈骗的条款、商业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参考文献: 1、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 2、张明楷机器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第2版; 3、李文燕金融诈骗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3年第3版。 信用卡诈骗罪的预防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信用卡诈骗罪理论探讨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罪名解析 信用卡诈骗罪 最新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通过案例解读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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