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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沙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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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沙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doc

    金沙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第五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一)县发展改革局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统筹,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权限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按规定核准项目招标事项。(二)县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管理、财务监督、资产划拨批复,以及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评审、达到省市规定规模的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等工作。(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林业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四)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负责作为项目法人实施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第六条 坚持用好“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容错纠错机制,持续营造宽容错误氛围,旗帜鲜明地保护好勇于创新、担当履职的干部。第二章 投资决策第七条 充分开展政府投资项目事前决策评估,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可控性、公益性、收益性、资金来源可靠性,对财政承受能力、资金平衡方案、能耗以及可能形成的重大风险隐患等进行评估论证。第八条 全部或部分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应开展事前决策评估。第九条 由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分局、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充分评估,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通过事前评估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提交县政府研究决策,县政府做出同意实施、重新决策评估或不予实施的决定。其中: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以下,或者总投资1亿元以下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决策。重大事项报县委常委会议审议决策。县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5000万元,或者总投资1亿元5亿元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决策。重大事项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策。决策结果由县人民政府于每月10日前报市发改、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重大事项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县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决策。重大事项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策。决策结果由县人民政府于每月1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将审议结果报省级发改、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重大事项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县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和省、市级资金,县本级只是匹配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未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不得安排预算。第三章 投资年度计划及预算管理第十二条 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给县发改、财政部门统筹研究,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并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列入投资年度计划。第十三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三)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业主单位等事项。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将项目所需财政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管理。县财政预算应优先考虑保障申请上级补助资金的项目,与项目有关的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切实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与财政预算同步调整、同步报批。第四章 项目建设工作流程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工作流程是指从项目立项、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规划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施(开)工许可、工程施工、竣(交)工验收、综合验收、工程财务决算、投资转固定资产到后评价等所需进行的工作。总体分为前期工作、建设准备、建设实施、项目验收、后评价五个阶段。第十八条 前期工作阶段(一)项目业主或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发改等部门联网在线审批。(二)项目业主或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测绘单位对拟选址用地开展用地测量。(三)项目业主或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四)项目业主或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与三同步进行)。(五)项目业主或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分别委托相应中介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地灾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林地占用、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估报告或方案的编制并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可同步进行),可研中应有消防、人防内容。需要对项目涉水事项进行事前评估的,以及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和跨河、临河建筑物及取水的,还应向水利(水务)部门办理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等手续。(六)项目业主或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向发改部门申请可研报告批复(同时由发改部门核准招标方案),项目比较复杂的,项目业主可委托另外一家工程咨询单位对可研报告进行评估(论证)。(七)项目业主委托规划编制单位开展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工作。(八)项目业主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业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组织资金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九)项目业主向县人防办(政府办)申请人防工程立项。(十)项目业主开展地质勘察和设计招标,并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含人防工程)编制报发改部门审批(同时下达投资计划)。第十九条 建设准备阶段(一)项目业主委托地质勘察单位开展地质勘察工作并编制资料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设计质监站审查(可与第十八条第十款同步进行)。(二)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并由项目业主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设计质监站审查,图纸审查合格后由项目业主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送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评审。(三)项目业主分别向消防(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人防(县政府办)部门申请办理消防、人防审批手续。(四)项目业主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项目业主委托招标代理单位开展监理、施工、设备及全过程造价控制招标工作。(六)项目业主与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及全过程造价控制签订相关合同。(七)项目业主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质量、安全、节能监督备案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二十条 建设实施阶段(一)项目业主开展场地平整等建设准备工作。(二)开工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及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建设及管理。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阶段(一)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包括竣工规划认可、人防工程验收、消防工程验收等),并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竣工验收备案。(二)发改局牵头组织综合验收(包括工程交付使用、工程试运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决算审计报告等)。(三)项目业主开展投资转固定资产工作。第二十二条 后评价阶段。项目业主根据工程使用运行情况适时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第二十三条 交通、水利、能源、林业、农业农村等行业,如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 项目选址、用地及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 项目选址要求。业主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选址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县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提出选址意见报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查。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和用地政策,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制要求。第二十五条 项目用地规模。项目用地规模须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或相关行业部门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用地超标准或无标准项目,应编制节地评价报告经专家审查论证。第二十六条 严格城乡规划审查审批。凡县域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规划,必须提请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相应层级的例会审定。凡未经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 严格城乡规划批后管理。项目建设规划一经审定审批,必须严格按规划组织实施,严禁擅自变更。同时,必须在项目实施地点进行规划批后公示,接受监督。经审定审批的项目建设规划,确需变更的,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完善前期手续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提请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相应层级的例会进行审定。第六章 项目前期工作第二十八条 县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新、改、扩建政府投资项目的谋划、包装、前期论证,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研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编制以及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地灾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林地占用、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节能评估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第二十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预算内基本投资中安排用于项目前期工作以及重大问题研究、规划编制的专项经费,由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第三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重点支持通过决策评估项目的前述第二十八条所涉及前期工作内容,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估算总投资的10%。第七章 项目申报第三十一条 新、改、扩建政府投资项目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推送至三年滚动计划,根据规划建设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第三十二条 县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提交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审定的计划新、改、扩建政府投资项目,至少达到项目建议书深度,并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年滚动计划,同时与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务、住房城乡建设以及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等单位对接,完成项目选址、用地红线和规划方案,确保项目通过决策评估后,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工建设。第八章 项目审批管理第三十三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均需履行项目决策评估和审批程序。新、改、扩建项目未开展或未通过决策评估,县发展改革局不得对项目进行立项,未取得县发展改革局立项批文的,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不得受理相关事项。交通、水利、能源、林业、农业农村等行业,如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录入的重大建设项目库项目,统筹、编制全县新、改、扩建政府投资项目会议方案,报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审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及规模、计划开工时间、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年度投资及资金来源等。第九章 工程投资控制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发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一)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业主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编制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通过决策评估和项目建议书审核的项目,由发改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业主单位要委托具有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领域专家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招标方式等。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发改部门批复项目可研报告。(三)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一步细化项目建设方案,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概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建设所涉各项费用。县发展改革局组织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投资概算进行评审,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领域专家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县发展改革局应要求项目业主单位重新编制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发改部门批复项目初步设计。第三十六条 经发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第十章 项目招投标第三十七条 全县政府类投资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国家、省有关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根据发改部门招标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依据贵州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目录(2020年修订)(黔府办函202072号)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局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对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财政、自然资源、卫健、林业、农业农村、工信、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业和产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16号令)的规定,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400万元)。(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以上标准的,必须招标。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至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投标限额以下的项目,报县财政局备案后按程序组织采购。其中符合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等政策文件规定的项目,可以按文件规定采用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但村级组织无能力组织实施的,业主单位必须按程序组织采购,不得以村级组织直接发包给第三方的方式组织实施。第四十一条 涉及生态环保和民生的污水处理、排污排水、农村饮水、农田灌溉等急需维修改造才能保环境、保民生的400万元以下小型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由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并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报告。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第十一章 项目建设管理第四十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县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其行业规定负责县域内交通、水利、能源、林业、农业农村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五条 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县直部门、乡镇(街道)、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责任人)。项目法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全过程负责,应当遵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应当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管理。第四十六条 落实合同管理制。(一)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事项都必须依法签订合同。(二)严格按照国家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合同由建设单位起草,签订前由建设单位法律顾问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建设单位召开“三重一大”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后签订。(三)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提交勘察报告、设计施工图成果时,付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60%,工程竣(交)工验收前,付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80%,工程竣(交)工验收后,如果存在因勘察、设计失误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相应适当扣除合同总价后支付,如果造成工程造价突破限额造成损失的情况,除扣除约定合同价款外,还可另行要求进行经济赔偿。(四)监理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工程竣(交)工验收前,付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60%,工程竣(交)工验收后,如因监理单位在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上把关不严或者履职不到位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相应适当扣除合同总价后支付,如果造成工程造价突破限额造成损失的情况,除扣除约定合同价款外,还可另行要求进行经济赔偿。(五)施工合同签订时,应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工程竣(交)工验收前,付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70%。第四十七条 落实工程监理制。依法必须进行监理的项目必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派出相应人员参与项目建设,严格履职。第四十八条 落实“五方责任主体”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文件要求。第四十九条 加强建设单位服务职责,保障资金拨付安全。(一)依靠本部门资源成立项目专班,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专班、一套方案、一抓到底“五个一”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增强服务职责,加强项目调度,建立问题清单,靠前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力推进项目建设。(二)严格合同约定,严格监理、业主确认流程拨付项目进度款,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的,须同时完成造价审核。第五十条 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和施工合同约定,安排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进场组织施工和管理,坚决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违规使用劣质材料、以次充好,故意编造理由虚增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不得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材料款。第五十一条 加强建设进度管理。项目参建单位须按照既定的工期计划,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牵头,组织项目参建各方定期对项目进度进行分析,分析进度是否滞后,分析影响进度的问题和困难,书面提出拟采取的办法和措施,报建设单位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后解决,须经县人民政府统筹才能解决的,要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解决。第五十二条 严格项目现场签证管理。(一)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项目招标清单内工程量的增加和清单外工程的增加。(二)施工合同内的现场工程量签证由施工单位提交相关签证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后,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派驻现场代表签字。第五十三条 严格全过程造价控制制度。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业主必须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且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第十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第五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年初由县财政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县发展改革局统筹调配使用,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原则负责资金拨付。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一项目一计划借款列支,项目资金到位后由县财政局直接从项目资金中扣还。第五十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征地补偿资金由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核,拆迁补偿资金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核,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分别出具征地拆迁估算明细表并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原则负责资金拨付。交通、水利、能源、林业、农业农村等行业,如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项目业主单位依据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和工程进度按程序提出建设资金拨付申请,获批后根据项目投资计划、概算批复、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等相关资料支付资金,并督促施工单位将已拨付或者已落实的资金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或项目法人资金专户方式进行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政府投资资金。第五十七条 合同审结前工程款支付按比例严格控制,工程相关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剩余资金依据结算审核结果和合同进行支付。第五十八条 项目核算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核算。第五十九条 税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履行纳税义务,监督施工单位足额解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全面落实农民工管理“六个百分百”的要求。第十三章 概算调整控制第六十一条 严格执行概算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超概。第六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国家或者省出台的重大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投资超概,且工程完成投资额达到原批准概算80%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意见,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超10%及以上的,由业主单位向县财政、发改或概算批复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发改或概算批复部门按程序提出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议决定。概算调整批复前,对超概资金不予追加安排。交通、水利、能源、林业、农业农村等行业,如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三条 项目单位对投资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和主体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科学合理编制概算,严格按照批复概算建设项目,并接受监督检查。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中介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第六十四条 严禁采取拆分、漏项等方式故意压低概算。严禁人为因素引起的超概行为。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第十四章 工程变更控制第六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图施工,确因结构安全技术性因素需工程变更的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程序履行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交通、水利、能源、林业、农业农村等行业,如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六条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工程变更由施工单位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工程量增加的原因、图示以及拟增加的工程造价清单),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现场复核后,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批复(或设计变更意见),按下列程序履行变更审批手续:(一)变更增加在合同价3%内、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二)变更增加在合同价5%内、金额为1050万元的,经建设单位班子集体讨论后,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书面报告,并提交相关变更附件资料,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察看、核实、确认所需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召开专题会议审批。(三)变更增加在合同价的5%10%(不含)内、金额超过50万元的,经建设单位班子集体讨论后,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书面报告,并提交相关变更附件资料,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察看、核实、确认所需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召开专题会议形成意见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四)变更增加在合同价的10%(含)以上的,且涉及概算调整的,由原概算批复部门按程序依法重新审批。(五)按程序经批准变更增加的合同价金额列入财政预算调整。(六)交通、水利、能源、林业、农业农村项目工程变更,如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七条 工程变更审批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工程变更是否成立,以及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必要性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等,不代替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具体工程量和造价进行审查。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八条 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原因引起工程量清单的差异或误差,或政策性文件调价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均不列入工程变更审批管理。第六十九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遇需要紧急抢险、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为保证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项目建设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紧急措施,边实施边按规定程序报批。施工单位应在该项目变更施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计算清单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变更程序履行变更报批程序。隐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变更的,施工单位在实施隐蔽工程变更前,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对未履行变更程序自行封闭的工程不予结算。第七十条 附属和配套工程必须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建设的附属和配套工程,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款。(一)附属工程一律和主体工程同时招投标,不得肢解。无结构安全技术性因素等不予工程变更。(二)供电、供水、燃气等有专业资质特殊要求的配套工程,工程造价达到招标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七十一条 工程变更相关要求。(一)未经审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工程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审批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再次变更;审批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提出复议或以其他理由再次提出。严禁将工程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请或审批。项目未经审批、应招标而没有招标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一律不予受理。(二)因招标清单不准确(漏项、错项)造成工程费用增减的,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个月内,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核实后书面向县发展改革局提出申请,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审核予以确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会审。(三)变更工程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等级,或工程量较大具备独立进行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四)工程变更后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不能超过下达的项目资金。第十五章 项目建设要素保障第七十二条 项目落地乡镇(街道)要结合项目工期,按照一个项目一个专班,做好征地、拆迁保障,有序推进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工作,确保项目快速落地。项目对征地拆迁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三条 供电、供水、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等部门要结合项目工期,按照项目需要,做好项目供电、供水、通讯的供给保障工作,同时要做好因项目建设需进行的电力、供水管网、弱电线路等的迁改工作。第十六章 项目综合验收第七十四条 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开展项目综合验收。交通、水利、能源、林业、农业农村等行业对工程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五条 项目已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完成,经过试运行,满足生产或使用要求;环保、消防、人防、水保等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完成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等工作;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已整理完备。方可向县发展改革局申请项目综合验收。第七十六条 符合综合验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县发展改革局提出综合申请。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综合验收的申请文件。(二)项目各阶段批复文件、投资计划和资金下达文件。(三)项目阶段验收和专项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四)综合验收总结报告(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试运行)。(五)项目建设单位对综合验收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第七十七条 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县发展改革局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起即为受理。申报材料满足条件的,予以受理。第七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综合验收。参加综合验收人员为综合验收工作小组相关成员。具体验收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现场检查验收。即组织验收工作小组成员到项目点上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完成情况和是否满足生产运行或使用要求;检查环保、消防、人防、水保等设施执行情况和竣工验收档案是否达到验收要求等。第二阶段:召开综合验收会议。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受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听取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竣工验收综合情况报告(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验收情况报告及工程试运行等);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意见(包括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环保、消防、人防、劳动安全、水保等设施执行情况报告;竣工验收小组成员提出验收意见。第七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等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八十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试运行合格或者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下的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5000万元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第八十一条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第八十二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投转固相关工作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规定执行。参照贵州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操作规程(黔财建202140号)执行。第八十三条 对通过综合验收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局下达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报告印发后3个月内完成“投转固”工作;有遗留问题需要进行整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竣工验收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第十七章 监督检查第八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重点监督检查项目招投标、资金使用与管理、工程质量、建设规模及标准控制等情况。第八十五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第八十六条 县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涉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负管理责任,依法对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第八十七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十八章 责任追究第八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一)未完成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二)不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的;(四)未经批准超过项目投资概算的;(五)未依法组织招标的;(六)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七)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工的;(八)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九)项目建成后擅自改变用途的;(十)不配合审计机关审计,拒不提供或拖延提供开展审计工作所需资料的;(十一)其他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八十九条 县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一)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二)对未完成招投标核准的项目开展招标的以及违法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三)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工程变更审查时,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四)在施工过程中,对假借资质、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放任自流,或对行业主管部门整改意见落实不力的;(五)工程监管中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到岗情况监督不力,施工程序和质量把关不严,造成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的;(六)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七)其他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九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十一条 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串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因主观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章 附则第九十三条 国家、省、市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与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为准。第九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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