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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公司股东岗位职责(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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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公司股东岗位职责(精选多篇).docx

    2023年公司股东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公司股东章程 公司股东章程 一、总则 1、公司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组建,其最高的管理权利机构为全体股东大会。其有公司总的章程的决定权。公司的所有经营运作活动都必须经股东大会讨论并取得通过; 2、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B、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C、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D、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E、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F、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G、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H、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I、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K、修改公司章程。 3、公司根据出资人出资额,将出资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所占股权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根据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向受让人签发股权证明书 二、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1、股东的权利 A、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B、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C、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D、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E、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F、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G、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H、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2、股东的义务 A、遵守公司的章程; B、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C、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D、在利润分配中,实行先分配干股(技术股),后分配法人股。 三、关于股权的相关问题 1、公司的总经理是公司的总的制度(规定)的制定、监督人。其工作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大会负责。公司的所有股东不得以个人名义经营或经营与公司经营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 2、公司的股本变动(增加或减少)须由占公司股权比例1/2的个体或股东联合体提出,经营公司全体股东1/2以上(按股权比例)的股东同意后增加或减少。 3、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或退股的,其执行意见(办法)由股权人本人提出,由全体股东2/3以上(按股权比例)的股东同意后执行。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向全体股东提出报告,并征得2/3以上股权人意见。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公司1/2以上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出资购买该转让股份,如不购买的,即视为同意。 四、有关股份公司的利润分配 1、公司实现利润是利润分配的前提,利润分配是对利润所有权和占有权进行划分。公司在一个营运年度末,在实现利润的前提下,按各个股东的股权占有情况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的分配过程中,利润的分配原则参照以下几个标准: A、应提取本营运年度营业净利润的作为公司经营团队的红利及奖励.B、提取营业净利润的作为 五、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六、本章程各个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本章程从重新订立之日起,以前的版本作废。 七、本股东章程的解释权为全体股东大会,在章程需要改动由股东提出,在全体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推荐第2篇:公司股东退股 公司股东退股协议书 甲方:陈伦平、杨强 乙方:张洪飞 甲乙双方按照公平、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退股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成都辉泰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先由陈伦平、杨 强、张洪飞三位股东投资人民币3万元(叁万圆整)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叁万圆整),公司股权结构为:陈伦平占有45%的股权,杨 强占有45%的股权,张洪飞占有10%的股权。 第二条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经成都辉泰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准许乙方退出成都辉泰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按照甲方的意见,将其全部股权分别出售给陈伦平5%、杨强5%,对此,股东会表决文件见本协议附件。 第三条 乙方全部股权出售后,乙方退出公司,今后不管公司盈亏,均与乙方无关。乙方个人原因牵涉到公司经济问题的,由本人解决,与公司无关。 第四条 乙方退出公司后,不得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五条 乙方在公司任职期间,经手的相关事务,离职后义务协助公司解决。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时间:乙方:时间 推荐第3篇:公司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丁方: 身份证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明确公司各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相互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协议书。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本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住所地为: 第二章宗旨以及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宗旨:充分发挥企业的优势,面向国内外市场,积极开展多元化经营,全力追求最优经营业绩和利润的最大化,为全体股东提供优厚的回报。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以及比例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十万元。 第七条各方一致商定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方式为: 甲方%,出资方式为人民币万元; 乙方%,出资方式为人民币万元; 丙方%,出资方式为人民币万元; 丁方%,出资方式为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全体股东在本协议签字后天内,必须按协议办理认缴出资的手续,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认缴手续完结后,其入股资产和出资归公司所有。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 (二)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六)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七)保守公司秘密。 (八)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股东会 第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甲方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一元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务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对于以上所列事务外的一般事务,实行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按本协议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但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股东经通知后既不参加股东会又没有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 如有恶意或明显故意不通知部分股东而召开股东会,致使部分股东未能参加股东会时,该次股东会所作决议无效,应重新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制作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应妥善保存。 第六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甲方担任公司董事长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日常经营支出元以上均需要董事长签字批准。 公司不设立副董事长。 第十七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缺任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董事长的职权。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实行三分之二多数成员通过原则。 董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也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应于日前通知董事、总经理、监事,如遇紧急情况,可提前小时通知,如上述人员经两次以上通知且推迟一次会议时间后仍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相应权利,董事会所作决议有效。 董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和董事会决议,参加会议人员均应签字。 第十九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配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宜。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和说明 (十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适当时候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第七章监事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乙方担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及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当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违反公司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对其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丙方担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具体经营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拟定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决定正常经营所需的财务开支(如单次或一定期限累计超过必要的额度,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决定开支)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股东转让出资以及股权转让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但可依法转让出资。 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自或部分出资。 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十章公司增资以及增加股东 第二十八条公司允许按照公司法规定增加股东人数,但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增加股东的程序、出资额、出资折算比例等具体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交由股东会表决通过。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一章财务核算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条公司依法建立财会制度。具体制度由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股东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的一切凭证、单据、账薄、报表用汉字书写。 第三十二条利润分配是指公司在支出各项费用,依法纳税并提取三金后的纯利润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股东的投资逐年以利润分配的方式进行回收,股东不得随意撤回投资。 第三十三条公司注册成立前各股东所花的开办费用计入股东的出资额,股东足额认缴出资的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后,各项开支计入公司费用,从公司注册资金中支出,股东个人不再承担公司支出费用,股东用于公司正常经营所花的实际费用由公司予以报销。 第三十四条利润分配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如公司经营亏损,则依法进行亏损弥补。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由董事长于每年月日之前送交各股东,如有亏损,应作亏损原因的详细书面说明。 第三十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包括下列财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现金流量表 (五)财务状况说明书 (六)债权债务清单,包括发生时间、履行期限、数额、发生原因等项内容; (七)亏损原因说明书。 第十二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十三章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八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年,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兼并、分立时解散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企业组建后连续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时,经股东会同意,可宣告公司终止并进行清算。 (七)其他法定事由。 第四十条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并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章争议解决 第四十二条股东之间出现争议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因任何股东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外,守约股东都有权要求其依照本协议第九章的规定将股份转让。 第十五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本协议经股东共同协商订立,股东均应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自公司依法核准注册成立之日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可由订立协议的全体股东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对本协议作补充。补充协议必须交审批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原则所制定的公司章程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全体股东均应遵守。 第四十七条本协议一式六份,各股东一份,如增加股东,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另两份由见证人留存。 推荐第4篇:公司股东合作书 公司股东合作协议 一、总则 _和_和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_(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二、股东各方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三、公司名称及性质 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如下: 1、公司名称: 2、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5、经营范围: (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丙三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_元,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启动资金_元。 (1) 甲方出资_元,占启动资金的_%; (2) 乙方出资_元,占启动资金的_%; (3) 丙方出资_元,占启动资金的_%; (4) 改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5) 在公司账户开立前,改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丙三方共同制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_ 账号:_)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6) 甲、乙、丙三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具体资金转入方式可以三方协商,股份占有今后如有变动,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决定,另行制定补充协议,并修改章程通过。 2、注册资金(本)_元 (1) 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 (2) 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 (3) 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 (4) 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5) 甲、乙、丙三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_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3、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规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甲方担任公司的 职务,具体负责: (1) 财务权限,工作范围,项目执行,日常工作及职责,财务审批权限为_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2、乙方担任公司的 职务,具体负责: 财务权限,工作范围,项目执行,日常工作及职责同上 3、丙方担任公司的 职务,具体负责: 财务权限,工作范围,项目执行,日常工作及职责同上 4、甲方工资报酬为_元/月,乙方的工资报酬为_元/月,丙方的工资报酬为_元/月,均从各机构分摊或公司账户中支付。 5、重大事项处理: A公司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丙三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执行; B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丙三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按如下方式处理: 6、甲、乙、丙三方每月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六、资金、财务管理 1、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账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需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丙三方签字认可备案。 3、甲乙丙三方如果因公司需要公派外出,可属于公司报销或选择所在地机构报销。同时为公司公关类可报销,其余不得归纳到公司报销范畴之内。 七、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甲、乙、丙三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产生利润,在弥补公司有亏损的情况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 分红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 (2) 分红数额:上季度剩余利润的60%,甲乙丙三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3) 公司的流动资金必须保留 万人民币,甲乙丙三方不可分红提取。 (4) 如涉及到甲乙丙其中一方在公司账户中借用资金,需其他两方同意,并说是具体归还时间,周转期间按每月1分利息计算,其资金不得超过 万人民币,最长周转时间不得超过60天,以免造成公司运转不畅。 八、转股或退股及增资的约定 1、转股: 公司成立起2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2年起,经甲乙丙其中的2方股东同意,另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像有优先受让权。 若一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方导致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转让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但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若拟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 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_元。 2、退股: (1) 一方股东需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需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另一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坊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 股东退股: 若公司由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80%将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外2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 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总资产的80%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另外2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总投资。 (3) 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4) 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3、增资: 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需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九、协议的接触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 (1) 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 (2) 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3)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4)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 (1) 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钟丽芳参与清算; (2) 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需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3) 若清算后有亏损,双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十、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需在60日内补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需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元。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十一、其它 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丙三方内部权力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三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公司股东年会致辞 公司股东2023年度年会致辞 尊敬的各位股东、领导、员工们: 大家好! 趁着这个年会,我讲几句吧。也许大家会有异议,因为我首先想说的是: 我为大家而工作和奋斗,也为我自己! 就因为我是公司稍微大点的股东?你们太不了解我了!我不是那种只会想自己的问题,只会想着自己的工作的人,我10年前在华为的时候,我也思考华为的问题和华为的未来,至于人家理不理我的思考,那是人家的问题,我还是一往无前的思考和行动。即使我不拥有公司的一毛的股票,我也会替公司思考和寻求问题的方法。 我学习的范围,都是为公司和这个集体考虑的: 【1】宏观经济:如果一个人不明白中国的宏观经济和分析方法,那他如何去准确分析自己的行业的问题,如何去寻找项目,如何去帮助其他人去准确分析和判断项目的未来? 【2】我学习炒股票:没错,我是学习过炒股票,并且,我还下的功夫在我看来是比较多的,我没有像有些人那样能幸运的从师,因为我是一个草根,我没有钱,但是我努力的学习炒股的方法。为什么?你们能通过项目为公司创造价值和利润,为什么我就不能通过炒股的方法来为公司创造利润?炒股的税收很低还没有应收款问题,为什么说炒股是一个不好的行为?只要为公司创造价值和利润,就应该得到鼓励和尊敬! 【3】至于我原来的本来的工作,这个就不说了,我看的资料和读的协议,曾经不少吧?可能你们会有个疑问,为什么你不继续去做?我很想继续做下去,但是我看到我再努力,我也无法帮助公司前进了,那个时候,还要应付很多不必要的工作外的事情。我还要继续在这个领域奋斗下去。 可能大家有个疑问,你这样反复寻找公司的问题,不怕穿小鞋?我告诉大家,我还是读博士的时候,我就曾经穿过小鞋了,我曾经呼吁为了学校的发展必须更换校长,后来真的更换了,因为我说的有道理。 可能大家说,你学习的东西不分享给大家,就是不务正业。请停止下来发这样的疑问!因为你害怕学习新东西,因为你认为学的东西害怕不务正业的帽子而停止学习?我想问问,你学习了多少东西啊?我在我原来的行业,曾经学习的应该算是绰绰有余。那你所从事的工作的学习程度,能像我今天这样这么有信心的讲?! 我感恩大家能在这里继续彼此的奋斗,也感恩那些离开公司为公司工作过或者奋斗过的人,他们在哪里也能得到我的尊敬。 推荐第6篇:公司股东资格确认 公司股东资格确认:静态与动态的考察 导读:股东资格是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的基础,股东资格确认问题本身比较复杂。本文从静态与动态两个不同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引起更多的人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与研究。 一、静态的考察 所谓静态的考察,是指在公司正常存续、股东不发生变动或者股东发生变动后已由公司进行了某种记载或登记的情况下,对股东资格确认规则的考察。 (一)静态下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确认。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是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限公司成立中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股东发生变动后,公司应将股东变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国务院制定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为公司登记事项。第31条规定,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有限公司的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或改变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因此,在静态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记载、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应该都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公司股东的情况,都可以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而且,对于依法正常运转的公司而言,以这几个标准中的任何一个来确认股东资格,得出的结论应该是一致的。 如果公司运转不规范或处于非正常状态,公司没有按规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没有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出资证明书,对公司股东情况记载不一致,使得依据这几个标准判断股东资格得出的结果不一致,在出现争议时,以什么标准来确认股东资格呢?一般认为,当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与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事项不一致时,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对此,我基本上是赞同的。但是这一规则只适用于股东名册有正确记载的情况,实践中股东名册的记载与公司股东实际情况不完全一致的情况并非罕见。如在公司成立后至公司置备股东名册的过程中,并不会因为没有股东名册的记载就否认股东资格或影响股东行使权利。有些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置备股东名册,但是我们也并不会因此认为公司没有股东。 我认为股东资格确认规则主要是解决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关系的问题,在公司记载不规范或没有记载时,如果不涉及第三人,则在确认股东资格时,应该着重考虑以一些公司内部文件(如股东协议、出资证明材料、股东会决议等)为证据来判断。应该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来判断,尤其要注意出现不一致的原因是在公司方面还是在股东方面,如果是由于公司过失导致记载不一致,就不应该让真正的股东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股东资格争议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问题,则处理原则和方法又有所不同。如果第三人因为相信公司章程或公司登记机关的记载,与公司登记的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股权质押交易,则应该以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原则来处理股东资格确认的问题,至于公司内部的问题,可以通过追究不法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者的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等途径来救济受损害的股东。 (二)静态下股份公司的股东资格确认。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是公司章程和企业登记之绝对必要事项。股份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东毋需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或在登记机关登记,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东依法转移股权时,也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可见,对于股份公司来讲,无论在静态还是动态情况下,以公司章程的记载或登记机关的登记为标准来确 认股东资格没有普遍意义,也没有法律依据。 在静态的情况下,股份公司确认股东资格可以概括为:确认发起人股东,可以以公司章程或公司登记为准;对于包括发起人股东在内的记名股东资格的确认,应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对于无记名股东, 则以股票的持有并出示为准。 二、动态的考察 所谓动态的考察,是指从公司股东发生变动至其变动情况在股东名册上得到记载这段期间内,对股东资格确认规则的考察。在发生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公司的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引起股东变更的情况时,股东变动至其变更登记完成有一个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内,股东名册的记载与公司股东实际情况是不符的。其它在静态情况下可以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文件也均与公司股东的实际状况不符,因此在这个期间股东资格确认规则应该与静态情况下的规则不同。 为避免出现在公司办理股东变动的确认及变更登记过程中的股权虚置或股东权利的真空状态,在动态情况下的股东资格确认规则设计上,应明确规定将公司的原有合法股东或依法取得股权的新股东依法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股权变动情况并向公司提交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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