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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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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docx

    2023年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 2023年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 用“划然长啸,草木震动,山鸣谷应,风起水涌”形容2023年对于房地产业接二连三的调控政策并不为过,其针对性之强,力度之大是近年来罕见的。从2023年4月17日出台的“国十条”、9月29日再次出台的“新国五条”,还包括各部委密集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以及各城市陆续出台的落实国家二次调控的实施细则,分别就限购、执行差别化房贷、加大住房供应和保障房建设等多个方面做出规定。2023年中国房地产政策已由此前的支持转向抑制投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并且先后采取了土地、金融、税收等多种调控手段。不过,频频刷新的“地王”记录,以及仍在不断上涨的房价令政策执行效果和政府公信力屡遭诟病。 2023年房地产土地调控政策要点整理 一、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出台时间:2023.1.21) 要点: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提出,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 二、打击囤地行为,完善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加快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出台时间:2023.1.28) 要点: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28日在全国土地资源工作会议上表示,2023年国土部将加快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严格控制低密度大户型住房用地;继续完善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对囤地炒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出台时间:2023.2.27) 要点:国土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该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国10号文”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中国国土资源部称,将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将被禁止拿地。 四、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时间:2023.3.08) 要点:国土部发出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商品房用地出让、打击囤地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内容包括了“开发商竞买保证金最少两成”、“1月内付清地价50%”等19条土地调控政策。 五、开展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出台时间:2023.3.12) 要点:国土资源部称,将于2023年3月至7月在全国开展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本次调查重点针对擅自改变房地产用地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以及囤地炒地等问题。 六、慎重出让住房用地,明确并适当增加土地供应总量(出台时间:2023.3.22) - 12345产开发商而言,开发产品只要办理入住手续,不管是否实际竣工备案,均应视为完工,应当按照国税发202331号文所述方式结算计税成本,计算企业所得税。 五、土地增值税重磅出击,预征清算同时收紧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3220号)2023年5月19日发布,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1、清算收入应以实际交易价格确定; 2、质量保证金扣除以发票开具为依据; 3、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进一步细化; 4、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5、支付的契税可按规定扣除; 6、拆迁安置用房视同销售; 7、进一步明确转让旧房准予加计扣除期限问题; 8、清算补缴不加收滞纳金。 其中,对于土地闲置费,规定了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的处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2331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而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形,该文给予了明确: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这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21号)所规定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依据条例规定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353号)自2023年5月25日发布,该文所规定的调控原则一是预征率大幅上调,二是核定征收率大于5%。且强调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这从各地对于该文的反响可看出其重磅出击的调控效果。 1、2023年8月27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2023年第1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1)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2)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5%。 2、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236号)规定:从2023年8月1日(征收期)开始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2%预征,别墅为4%,其他类型房产为3%。 3、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厦地税发202393号)规定:自2023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预征率调整为:住宅中的普通标准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为3%;写字楼为3%;商业营业用房、别墅及其他房产为4%。 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23年第1号公告)规定: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按市房屋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5、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商品房转让收入(含预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除普通住房以外的其他开发品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 查账清算条件下,预征率的提高不一定提高企业的最终税负,但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断绷紧的资金链影响非小。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334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转让码头泊位、机场跑道等基础设施性质的建筑物行为,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该文虽非调控手段,但是对于实务中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给予了明确。 六、契税向首购普通住房倾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3号)对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94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为落实以上政策,各地均发布了具体政策规定。例如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的通知(津财税政202331号)就具有一定代表性: 1、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非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3%征收契税。 2、住房购买人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及住房情况,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资料,在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进行查询,购房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户口簿记载的未婚购房人没有住宅房屋登记记录(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记录)的,所购房屋即视为家庭唯一住房,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购房人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应出具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体现了税收调控的另一方面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改造安置住房)给予税收扶持政策: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利用原土地拆旧返新,一般不需要另购土地,若全部改造均用做安置住房,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非安置住房不能免税。例如,土地面积5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0平方米,其中安置住房50000平方米,年税额标准5元/平方米,则开发商应缴纳土地使用税50000×(80000-50000)/80000×5=93750元。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这里没有强调是否为普通住宅。 3、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4、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5、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88号)规定: 1、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7、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23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8、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从以上政策可以看出,税收调控方向吻合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保障房建设作为房地产调控的主导政策。 房地产行业除上述列举的部分专属政策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配套法规也均适用于房地产企业,由于不具有属于房地产专属特征,故在此不再赘述。 房地产调控政策 房地产调控政策 房地产调控政策 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 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房地产调控政策分析 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 历年房地产调控政策 房地产调控政策分析 房地产调控政策回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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