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程序之意见 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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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程序之意见 文档.docx
2023年关于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程序之意见 文档 关于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程序之意见 在广东省中山市内如发生需要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事情,如何进行方合法呢?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门就此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指导规则),并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部分省市对此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鉴于广东省及中山市并无出台相关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规章进行细化,故只能按照相关法规及指导规则对上述罢免问题如何合法进行厘清及归结。 本人认为,有两种方式:其 一、通过业主委员会进行罢免的方式;其 二、通过业主大会进行罢免的方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上述两种方式依法进行时能产生法律效力,但应如何进行呢?下面就此过程谈谈看法。 一、通过业主委员会罢免的方式。 根据指导规则的有关规定,通过业主委员会进行罢免的程序如下: (一)首先判断是否存在可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须明确罢免所指向的该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存在终止资格,不宜担任委员的情形,应以经合法程序的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关于委员资格的规定条款、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 :“业 1 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和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等规定作判断依据。 (二)若属于可罢免情形,须注意的几个方面。 其 一、需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出罢免建议,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终止不宜担任委员的该委员资格。如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文件中已明确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可终止业委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依此授权按规则进行罢免事宜。否则须具持业主大会书面的授权文件。 故此,业主委员会可在定期的业主大会上提出上述罢免提议,由业主大会决议授权。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若实际情况需要迅速处理的,可以按指导规则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情形召开临时业方大会会议解决授权问题。业主大会的成员若过于分散,难于通过集中讨论的形式进行决议,可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表决授权。具体方式应注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 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与。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其 二、取得授权后,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另,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就罢免事宜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必要时可通过合理方式通知被终止资格的原业主委员会委员。 其 三、终止资格后须进行备案手续。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决定罢免委员及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罢免的情形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上述变更事宜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至此,业主委员会的流程如上,方为合法。 二、通过业主大会直接罢免业主委员会的方式。 (一)业主大会有权依相关程序产生的合法决议可对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罢免更换。 根据指导规则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有鉴于此,只要如前如述召开相关会议即可罢免。其中临时会议可由持有投票权20%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的委员提议即可进行。具体开会决议流程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 (二)如果业主委员会不配合工作导致难于召开业主大会或其它事宜,可根据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要求指导及处理。 指导规则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第五十三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五十二条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进行罢免委员后,若业主委员会配合,即如在变更内容后由其报相关部门备案。具体操作可参考本文第一种“业主委员会罢免方式”的做法。 以上为本人的一点意见,仅供参考。 关于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程序之意见 文档 如何罢免业主委员会 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