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不准离婚判决书格式】判决不准离婚经典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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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不准离婚判决书格式】判决不准离婚经典范文.docx
2023年【不准离婚判决书格式】判决不准离婚经典范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庐民一初字第01432号 原告:金某,男,1970年1月5日诞生,汉族。 托付代理人:郑中华,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女,1974年11月19日诞生,汉族。 托付代理人:刘圣海,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洋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其托付代理人郑中华、被告程某及其托付代理人刘圣海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诉称:1999年10月,双方通过婚介所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在合肥市庐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23年12月12日婚生子xxx诞生,现在合肥市xxxx。2023年12月20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7年了,没有回家一次。因双方是经人介绍的,相识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和沟通,婚后感情基础一般,但婚后6、7个月的一段时间内双方比较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尚好,此后,原告发觉双方脾气、性格、爱好等差距较大,且被告常常因生活琐事无端与原告争吵,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就离家出走,常常数日不回家,对儿子也不管不问,被告常常猜疑原告有不正值的男女关系,并到原告家进行殴打、谩骂,严峻影响原告的工作及家人的正常生活。被告离家后,儿子始终由原告父母照看,被告仅间或到学校看看孩子,位于合肥市合瓦路五里井xxxxxx室的房子是原告父母出资购买,应当归原告个人全部,综上,双方间的冲突也无法得到化解,夫妻感情已完全裂开,故诉至法院,诉讼恳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子金琪杰由原告抚养,被告担当抚养费每月1000元直至孩子满十八周岁;3、依法判令被告担当孩子金琪杰2023年12月至今上学教化相关费用8444.65元(16889.30元的一半);4、依法判令由原告父母出资购买的原告单位福利房归原告一人全部(该房位于合肥市合瓦路五里井XXXX室,房产证号:合肥市房权证产字第××号;);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担当。 被告程某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述内容不属实,被告离家出走是因为生活琐事所导致的,是因为原告搬家、换锁导致被告无法回家。原告陈述被告不管孩子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因为被告父母的缘由导致双方之间产生冲突,现孩子年龄尚小,离婚不利于孩子的成长,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如何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孩子抚养问题不发表看法。 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某与被告程某于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合肥市庐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23年12月12日,婚生子金琪杰诞生,现在合肥市XXXX小学读书。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供应的结婚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与被告程某婚后生育了儿子XXX,应当说,双方的婚姻具有肯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冲突,对夫妻感情造成肯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裂开。原告本次起诉离婚的理由主要是双方分居多年,被告对家庭未尽到相应的责任。但原告对此无证据证明,原告亦未供应证据证明双方有其他原则性冲突。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裂开,双方之间的冲突是因为被告父母的缘由所导致,现孩子年龄尚小,离婚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不同意离婚。今后,双方如能相互关切,相互敬重,相互宽容,留意沟通,同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金某与被告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洋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贾 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