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司质量处罚的范文(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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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质量处罚的范文(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质量处罚通知 质量处罚通知 2023年5月8日,磨床操作工江园新,在磨轴颈时R角未按工艺生产,经检验员检查后再三要求其按工艺生产,被本人拒绝,根据质量考核办法对该员工处以50元罚款,需返修产品不计产量,并责令其对未磨出R角的产品全部返修。 望全体员工引以为戒! 特此通知 技术质检部 2023-5-9 推荐第2篇:质量违约处罚通知 质量违约处罚通知 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涪陵区李渡新区玉屏公租房及配套廉租房工程二标段项目部 你部承建的涪陵区李渡新区玉屏公租房及配套廉租房二标段工程,在巡查过程中,发现14#楼六层、十层C18轴已浇筑成型的剪力墙分别凿打了400mm×500mm和600mm×300mm的孔,且剪力墙受力钢筋已被断开,严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对你部的野蛮施工将根据质量违约规定进行处罚如下: 一、重庆泽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渡项目部玉屏公租房及配套廉租房二标段工程现场施工员王林同志对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知情不报,工作失职,处以200.00元罚款,大写贰佰元整; 二、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涪陵区李渡新区玉屏公租房及配套廉租房工程二标段项目部质量意识较差,野蛮施工,造成严重的质量问题,对项目部处罚3000。00元质量违约金,大写叁仟元整; 三、责令你部严格按照设计加固方案对该部位进行处理,并层层分析发生此事的原因,对责任人及班组进行严肃处理; 四、组织你部各级管理人员学习,提高执业水平,并对现场存在的相关质量问题逐一排查,及时对不合格部位进行整改。抄送: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重庆泽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李渡项目部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推荐第3篇:质量责任处罚细则 质检工作流程 一原材料检验 1、盘条到公司后,质检科要对钢号、线径、抗拉强度、五元素分析等项目进行检验核对,检验是否与质量保证书相符,数据相符才能以合格品入库,如有异常及时上报并作暂时停用处理,经研究论证后酌情使用。未经检验入库的严禁使用,违者罚款50元 2、盐酸注入储存罐前必须取样检测并封存三个月,如盐酸 浓度不达标要及时上报并禁止灌装,待研究解决后方可 进行灌装。未经检验入库的严禁使用,违者罚款50元 3、配制的磷化液要严格用料,搅拌均匀后用婆美计检测比 重,比重控制在40-45度,不合格的一次罚款10-100 元,不合格母液严禁使用,违者一桶罚款20元 4、拉丝模每次入库前要抽取一定比例检验质量,详细记录 模具质量。拉丝油每批都要抽样封存,注明生产商、进 货日期等。 二、过程检验 A 酸洗磷化生产: 1. 质检科每日早7:20前检验完盐酸、磷化液的工艺参数, 并及时通知磷化班长,保证磷化生产能按时顺利进行,检测不准确或未及时检测的,罚款5元/次 2、热处理检测的工艺数据 2.操作工必须根据生产任务单核对产地;钢号;规格后,投料生产。如混钢号、混型 号生产,处罚10-50元。 2、操作工必须按照生产工艺的执行标准,严格操作生产。如发现违反生产工艺的。罚操作工10-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的50%追加处罚。 3、在每批次生产结束后,必须加贴标签。盘条标签:生产商、钢号、规格、操作工、生产日期,热处理丝标签:钢号、规格、转速、收线工,磷化工、日期。如发现未粘贴标签,或标签内容错误的半成品,给予操作工警告处分。十日内累计以上不合格情况。自第二次发生后进行经济处罚。即:(5元;10元;15元.) 4.在产品生产完毕后,必须按照统一的生产商、钢号、规格、生产时间,在堆场依次整齐码放,并挂标识牌注释。供叉车司机准确运输转场。如发现堆场同组中混钢号;混规格;混生产时间的产品。直接给予2元件的经济处罚。 /B、重型拉丝车间: 1.操作工必须严格按照生产任务单的要求操作生产。如发现1.线径超公差;2.平整度 不合格;3.波浪丝,夹丝,乱丝;4.件重超出规定浮动范围的情况发生。同原因产生的不合格品自第3件开始,不计产量并处罚5元/件,形成废品的按差价60追加处罚。 2、在每件成品丝生产结束后,每件的双头必须做“L”或“”标示。在检验时,如发现未做此标示的产品。按照2元件罚款。 3、在每次生产结束后,必须加贴标签。标签内容:生产商、钢号、规格、操作工姓名、日期。如发现未粘贴标签,或标签内容错误的产品,给予操作工警告处分。十日内累计以上不合格情况。自第二次发生后进行经济处罚。即:(5元;10元;15元.) 4、在质检科执行过程抽检时,操作工必须停机接受检查。凡是不配合质检人员抽检的:违者罚款5元/次。 /C热处理车间: 1.上线工必须严格按照生产任务单的要求操作生产。同组生产钢丝中必须相同钢号、规 格(特殊要求除外)。如发生混钢号、混型号生产的,按20元件处罚。混工艺生产的罚责任人50-100元,造成损失的按差价60追加处罚。 2.司炉工必须时刻观察“三温一速”的变化情况。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操作生产。如发现炉温、 铅温超出工艺浮动范围,应立即加以处理。如发生个人无法处理的情况,应立即向车间主任或生产厂长汇报处理。在温度超出浮动范围的时间超出半小时以上的,给予司炉工10-100元的经济处罚。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如停电等 3.司炉工每日必须认真填写炉温;铅温表。内容包括:炉温;(调整炉温的时间)铅温;各组收线轮所生产的产品:产地、钢号、规格、转速、操作工姓名,生产日期。 4.下线工必须时刻观察收线轮的收线情况。如发现收线轮绞死过多,收线大面积紊乱现象,给予操作长警告处分。十日内(即一个班的工作时间)累计发现以上质量事件 的情况。自第二次发生后累计加倍进行经济处罚。即:(5元;10元;15元.) 5.下线工必须保证每捆单丝的产品生产。如发现每捆双丝的情况发生,直接给予5元件的经济处罚。 6. 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下线工必须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贴签操作。标签内容: 生产商;钢号;规格;收线轮转速;操作工姓名全称;生产日期。 如发现产品无标签,或标签内容与产品不符的情况,给予操作长警告处分。十日内(即 / / 一个班的工作时间)累计发现以上质量事件的情况。自第二次发生后累计加倍进行经济 处罚。即:(5元;10元;15元.) 7. 下线工在产品生产完毕后,必须按照统一的生产商;钢号;规格;生产时间。在堆场 依次整齐码放,并挂标志牌注释。供叉车司机准确运输转场。如发现堆场同组中混生产 商;混钢号;混规格;混生产时间的产品。直接给予5元件的经济处罚。 /四成品拉丝车间: 1.操作工必须严格按照生产任务单的要求操作生产。所生产的成品 钢丝,必须符合生产任务单要求。如发现1.线径超公差;2.平整度 不合格;3.波浪丝,夹丝,乱丝;4.件重超出规定浮动范围的情况发生。同规格 自第2件开始,给予经济处罚。每件不合格品处罚5元,并不计入个人产量。 (根据每台车台给予判定,波浪丝;夹丝除外) 2.在每件成品丝生产结束后,每件的双头必须做“L”或“”标示,加以注释。 在检验时,如发现未做此标示的产品。不计入个人产量,并按照1元件的标准给予 经济处罚。 3.在每批次生产结束后,必须加贴标签。 标签内容:生产商;钢号;规格;生产工序;操作人姓名全称;总件数;生产日期。 如发现未粘贴标签,或标签内容错误的产品,给予操作生产人警告处分。 十日内(即一个班的工作时间)累计发现以上质量事件的情况。自 第二次发生后累计加倍进行经济处罚。即:(5元;10元;15元.) 4.操作工必须无条件停机,接受质检人员的抽检。凡是不配合质检人员抽检的: 每次给予5元的经济处罚,已生产的产品不计入个人产量。 /5.本着减少成本,节约的原则。操作工在生产调整车台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 废丝的产生。如发现操作工生产过程中,大量的废丝产生。将给予10元次的 经济处罚。(判定标准待商定) /五模具修理车间: 1.修模工必须按照每日的模具供应计划,保质保量的完成修模任务。 如发生不能完成供应任务的情况,直接给予车间主任100元的经济处罚。 2.修模工在模具修理完成后,必须在每个模具上打上模具型号的钢印。 如在检验中,发生漏打钢印的情况,给予警告处分。十日内累计发现以上质量事件的情况。 自第二次发生后累计加倍进行经济处罚。即:(0.5元;1元;2元.) 3.模具的维修,执行负一丝的工艺标准。如发生超直径;负直径情况,给予 每件3元件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另行要求规定的除外) 4. 修模结束后: 模具的定径带必须保证洁净;平整;光滑呈0°角的圆柱体。 模具的压缩区(及工作锥),必须保证成洁净;平整;光滑的半锥体。 以上情况不得有波纹;环形槽;表面缺损;内部椭圆的缺陷。 进出口锥应保证洁净;光滑,出口锥应适量扩充。 按照95%的合格率标准,进行验收工作。超过5%的不合格部分, 按照2元件的标准,对车间主任进行经济处罚。 /六 叉车司机 1.在叉取,转运产品的操作中,应保证产品的外形;表面, 不变形,涂层不脱落。如发现以上情况的发生,给予给予操作人警告处分。 十日内累计发现以上质量事件的情况。自第二次发生后累计加倍进行 经济处罚。即:(5元;10元;15元.) 3.在工作期间,应及时检查清理钢丝缠轴的情况,以免损坏车辆部件。 如十日内累计发生车辆部件被缠损坏的情况,并影响正常生产任务的。 自第二次发生后累计加倍进行经济处罚。即:(20元;40元;60元.) 推荐第4篇:9质量处罚办法 云南安楚高速公路 工程违约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确保安楚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得以有效控制,完善质量管理制度,纠正和处理工程建设中不规范的施工、监理行为,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违约处罚实施细则。 1.2指挥部稽查人员、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协议书约定对工程项目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合同违约人以此为依据承担违约责任。 1.3指挥部质量稽查人员应客观、公正的处理现场质量问题,稽查人员对查出的质量问题隐瞒不处理者、假公济私、不秉公办事者,一经发现,安楚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调离岗位。 1.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凡是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均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对施工单位的违约处罚 2.1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保体系。配足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及试验检测人员,满足质保体系正常运转的要求。应层层落实质量责任,加强技术交底及现场质量把关工作。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若质量管理混乱、质保体系形同虚设,未真正起到"企业自检"的作用,一经查实,视施工单位违约,施工单位应向业主交纳20万元的违约金,并立即停工整改,业主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2.2 施工单位在工地现场上不能留有管理空白,要求正在施工的工程必须有工程中标单位的现场质量管理员在现场进行质量把关;否则,一经查实,视施工单位违约,处以施工单位每次1000元的违约金,若不立即整改,可视为违反2.1条规定。 2.3 施工单位应强化工序管理,坚持工序逐级检验制度和工序交接制度,以工序质量确保分项工程质量。若有违反,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次的违约金处罚,并提出警告,警告超过三次可视为违反2.1条的规定。 2.4 施工单位应严把材料质量关,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成品;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成品运进施工现场。若发现使用了不合格材料,除必须返工外,每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0元的违约金;若发现施工现场运进了不合格材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处以1000元违约金。逾期仍未清除者,则每处每次处以5000元的违约金。 2.5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未按投标书中的承诺到位,或未经业主批准进行更换,每人次处以20万元的违约金。主要的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项目经理、总工、质检负责人及分公司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应坚守岗位,原则上不允许离岗,确有特殊原因,必须书面请假并经指挥部、分指挥部或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能离岗。否则,一经查实,视岗位的重要性每人每天处以1000-5000元的违约金。(请假或考勤制度按指挥部相关文件执行)。 2.6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监理程序办事,并认真执行监理指令或要求。否则,经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查出,除要求施工单位写出整改措施以外,同时处以5000元/次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应加倍赔偿违约损失。 2.7 机械设备的投入和使用是工程建设按质按量顺利进行的保证,施工单位应按合同及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现场上配备足够的且能保证作业质量的机械、设备。现场的机械、设备若与合同条款规定有不一致,或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机械设备调离(替换)者,一经查实,除限期要求施工单位履行合同外,同时处以施工单位每台(架、部)1000元/天的违约金;若逾期仍未履行合同者,加重赔偿违约损失,并暂停计量支付,直至符合要求。 2.8 为落实现场质量责任,创建文明施工的良好形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施工牌。未按要求执行的,除要求限期改正外,处以500元/次的违约金。要求现场的技术质量管理(监督)人员必须挂牌上岗,否则,按照每人每次50元处以违约罚金。 2.9 发生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隐蔽工程缺陷未按规定时间报告者,将从重给以处罚,除追究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外,处以施工单位10000元违约金;若未按云南安楚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工整改、10000-50000元违约金的合并违约处理,并由责任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2.10 试验检测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它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提供科学的数据,是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云南安楚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及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违反者按以下规定进行违约处罚: 2.10.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完整的试验检测体系,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合同文件及工作实际的要求,不得随意更换试验人员;试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应完全符合合同条件,并保证完好。否则处以5000元违约金,并勒令限期执行合同文件,逾期仍未执行者,加倍处罚。 2.10.2 试验检测项目必须符合规定要求,试验检测频率不得低于规范和合同要求。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10000元的违约金。 2.10.3 试验检测资料必须按要求采用统一的表格形式进行记录及计算,并经监理人员签认,资料必须按要求进行归档管理。否则除限期整改外,处以5000元违约罚金。 2.10.4 试验检测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擅改数据的行为,保证数据及时准确。若有违反必须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5000元违约罚金。 2.1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合同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及规定进行施工,消灭施工中常见病、多发病,保证工程质量随时处在有效的控制之中。否则,一经发现,除对造成质量隐患的工程进行返工直至达到质量要求以外,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违约处罚: 2.11.1 路基土石方工程 (1)路基土石方施工前必须按指挥部要求的内容、程序对原地面进行施工测量,未将测量成果送交监理工程师核查或测量精度达不到相关规定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处以20000元违约罚金。 (2)未进行填前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规定者,未按审批程序批准即进行填筑者,均以每平方米100元计算承担违约金。 (3)按要求需对原地面或结合部位挖台阶处理,而施工单位未进行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规定即进行路基填筑者,每处承担5000-50000元违约金。 (4)土方路基填筑应采用插杆挂线分层碾压的方法施工,若未插杆挂线每发现一段承担1000元违约金;若分层厚度超过技术规范的要求,以最厚处为准按每超厚1厘米200元计算进行违约处罚;应按"四区"(备料区、摊铺区、碾压区、检测区)作业法挂牌组织施工,否则每发现一段承担3000元的违约金;借土填方使用的填料,必须是经监理业主认可的取土场所取的填料,否则严格按2.4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视为弄虚作假行为加倍承担违约损失。 (5)填石路堤的修筑必须严格控制石料粒径、分层厚度及施工工艺。未按规范进行填筑和检验者,每平方米承担50-100元违约金。 (6)"三背"回填应采用符合云南安楚高速公路质量管理实施办法中第39条规定的填料,否则按2.4条规定进行违约处罚;"三背"回填应采用专用的压实机械进行压实,否则每层每平方米承担300元的违约金;"三背"回填应严格按要求进行分层压实,否则每超厚一厘米,承担500元的违约金。 (7)土方开挖应按图纸要求自上而下进行,不得欠挖或超挖,否则处以施工单位每处1000-10000元的违约罚金;开挖的弃方必须运至指定的弃土场或经业主、监理认可的地点弃置,否则除按环保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外,每次按100元/方计算承担违约金。 (8)石方开挖应采用保证边坡稳定的方法施工,爆破作业除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外,需在作业前就位置、孔深、药量、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爆破设计,并报监理审批后报分指挥部核备,方可作业。若未做爆破设计或设计未经批准或施作中未按设计施作者,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每处的违约金,且擅自爆破所造成质量隐患及补救的全部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11.2 砌筑工程 (1)砂浆配制未按要求采用重量比,未用秤计量者,每发现一处对施工单位承担500元/次的违约金;未按要求采用砂浆拌合机拌砂浆者,施工单位承担1000元/处违约金。 (2)未按要求采用靠坡架前后挂线施工,不能确保砌体几何尺寸者,施工单位承担500元/处违约金。 (3)未按要求采用座浆挤浆法施工,处以施工单位每处500元违约金;使用了规格不符合要求的石料,用超过初凝时间的砂浆砌筑或砂浆强度不够,一经发现按2.4处理;未按要求控制层高者,未丁顺相间排列或二顺一丁排列者,分层砌筑的错缝间距达不到要求者,砂浆不饱满有空洞现象,每发现一次处以施工单位500元的违约金。 (4)沉降缝、泄水孔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若有违反,处以施工单位100元/道的违约金。 (5)砌筑物的断面尺寸、顶面高程、底面高程达不到设计及规定者,除按设计进行整改外,按砌筑工程长度每10米1000-2000元计算进行违约处罚。 (6)沉降缝必须垂直通视,不得有相互咬口现象,填土前应采用合格材料填塞;否则,处以500元/道违约金。 2.11.3 混凝土工程 (1)为保证混凝土的质量,要求加强工序控制,施工单位应加大对原材料的试验检验工作力度,严把材料关,并按批准的配合比进行施工,若有违反按2.4及2.10条规定处理;对砼的配合比要求采用重量比配制,用秤称进行计量,若有违反,施工单位承担2000元/次的违约金;砼的拌制应采用滚筒式或强制式搅拌机进行均匀、充分的拌合,若有违反,施工单位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金;运输、振捣等应满足施工技术规范,否则,每发现一次承担1000元违约金。 (2)砼的强度、钢筋或钢铰线的加工制作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否则按2.4进行处罚。 (3)严禁偷工减料行为,否则,处以施工单位2000-10000元/次违约罚金,视情节轻重,可加重处罚。 (4)混凝土工程不得出现露筋、空洞等严重病害,若有出现者,承担每处5000元的违约金。 (5)混凝土工程除必须保证内在质量外,施工单位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混凝土的外观质量,若出现表面粗糙、蜂窝麻面、边棱不顺、模板接缝、颜色不均以及外观尺寸不准确等现象,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处以3000-10000元/处的违约罚金,并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并按要求补救处理。 (6)水下混凝土的灌注必须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不允许出现缺陷桩,否则处以施工单位10000元/桩的违约罚金;若出现缺陷桩未及时、主动地上报情况,补救措施未经指挥部和监理认可即擅自处理者,除停工整顿外,施工单位还应承担至少5万元/桩的违约金。 2.11.4 路面工程 (1)、除材料控制按2.4的规定执行外,堆放材料的场地需进行硬化处理,违反者除将污染的材料清除场外,并责令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场地硬化,同时处以10000元的违约金。要求各种规格集料严格分开堆放,不允许相互掺合,违反者除不准使用掺合的集料外,并处以施工单位1000元的违约金。 (2)路面工程所用碎石,在强度、磨耗率、压碎值等指标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要求全部采用联合碎石机加工,不准使用普通锷式碎石机生产的产品。否则,除不准使用其碎石外,施工单位还应承担每处5000-10000元违约金,并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 (3)路面基层混合料的拌合摊铺机械、设备,路面面层混合料的拌合摊铺机械、设备,运输混合料的自卸汽车,均必须按业主规定的数量、型号及其它要求进行配备。否则,不允许开工,进度损失的责任全部由施工单位负责,除按云南安楚高速公路工程进度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罚外,同时按本细则2.7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4)施工单位应严格工艺控制,使之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如路面基层的级配、焖料、压实、养生及试验检测指标,路面面层的透层沥青的喷洒,沥青混凝土的摊铺及施工温度,混合料的沥青含量及试验检测指标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若有违反,监理工程师及质量稽查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单位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停工整顿,同时处以1000-20000元的质量违约罚金。 2.11.5 隧道工程 (1)隧道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加强监控量测,监控量测应达到指导施工、确保安全、为确定支护参数服务的目的。监控量测发现问题应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事态发展,若监控量测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由进行监控的单位自负,并处以10000元/次的违约罚金。 (2)隧道开挖应采用"短进尺、少扰动、早喷锚、紧封闭"的原则,开挖后应及时支护,避免造成坍塌。若延误支护,由此带来的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负,并处以10000元的违约罚金。 (3)隧道开挖应满足隧道净空及衬砌厚度的要求,控制超挖,严禁欠挖,不许有超限突石。一经发现,处以施工单位1000-10000元的违约罚金,并要求处理合格。 (4)隧道拱墙范围内的超挖,要求用与拱墙同级强度的混凝土一次回填密实,衬砌背后的支撑块或其它杂物应清除干净,并按要求填塞紧密,否则,处以施工单位10000元的违约罚金。 (5)衬砌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否则,除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外,并处以施工单位10000元的违约罚金。 (6)隧道施工所需材料,应按照规范规定严把材质关,如有违反,按第2.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7)不按照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罚。锚杆少打或锚杆长度不够,每根处以违约罚金500元。格栅拱架(或钢拱架)每少安一榀处以违约罚金5000元;间距超过设计,在允许误差以外,每超过1厘米处以违约罚金500元。小导管、大管棚每少打一根(或长度不够)分别处以违约罚金2000-5000元。其它偷工减料现象可根据具体情况处以500-2000元违约罚金。格栅拱架不垂直处以违约金500元/榀,并需按要求处理至监理工程师认可为止。 (8)隧道洞身施工完毕后,不得出现渗水、漏水现象,如出现以上问题,除要求施工单位予以补救外,处以20000元/处的违约罚金。 2.11.6 特殊路基工程 (1)无论何种处治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及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弄虚作假、偷工减料。否则,对施工单位给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则调整工程任务、撤换施工队伍,同时处以所偷工减料的单项工程造价200%的违约金。 (2)对于高填、深挖地段或路线经过不良地质地段,施工单位应加大对开工前地质水文条件调查的工作力度,设立符合要求的观测点(网),施工中随时跟踪监测地质水文条件的变化,发现病害立即通报。若调查、落实工作不力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除给予施工单位处以警告、整改、通报批评处理外,同时处以20000元违约罚金。 (3)对发现病害工程的地段,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杜绝一切不当的施工行为(如滑坍体停放大型机械等),否则,每次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若因管理不当,使工程病害加剧和扩大,其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4)水在工程病害中的作用极具破坏性,除了严格按照设计或处治方案上综合考虑的治水措施完成并保证排水畅通外,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采取如挖临时排、截水沟等有效措施保证工程现场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若有违反,除限期要求改正外,承担1000-5000元/处违约罚金,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费修复或补救。(本条也适用于除特殊路基工程以外的所有工程) (5)工程病害的处治时限性十分重要,要求工程处治措施及时、准确,这不仅关系进度问题也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及投资控制问题,故施工应全面、有序的进行处治。若因施工单位组织不力,而延误了工期,除要求限期改进外并承担10000元违约金。若造成了更大的质量隐患,其责任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6)因病害处治工程的特殊性,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施工后应对按规定设置的有效观测点(网)准确地进行定期观测(如软基处治地面沉降量等指标),并负责完成观测资料的管理报备。若未按要求设置观测点,除应限期改正外,每点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若施工记录或观测资料不符合要求,则每处每次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章对监理单位的违约处罚 3.1 驻地办的人员应分工合理,责任段落实清楚,工作内容明确,并保证施工现场的监理不留空白。若因驻地办内部管理混乱,造成质量监理工作滞后甚至造成质量事故者,视情节轻重,对监理单位处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甚至取消监理服务协议的处罚,同时暂扣监理费用,直至符合业主要求。 3.2 全体监理人员应严格监理、严格按监理程序办事,对施工单位违反监理程序办事的行为,使用违约罚款、停工、返工、不予计量签认等合同赋予的权力进行处理,有效的进行质量控制。若经稽查发现驻地办未按监理程序办事或对违反监理程序的行为听之任之,处以监理单位每次1000元的违约罚金。 3.3 监理单位应保证监理人员的在岗情况符合监理服务协议的规定,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副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未按投标书的承诺到位或未经业主批准即进行更换,每人次处以监理单位10万元的违约罚金。驻地办高监和副高监离岗,必须书面请假并须经总监代表批准,请假超过三天则需报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批准方可离岗。否则,一律视为脱离岗位,每脱岗一人视职务的大小,处以当事人500-1000元/天的违约罚金。 3.4 质量监理是对工程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和全天候的全面质量管理,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坚持巡视工地和旁站监理,及时指出工地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现象和因素,纠正不当的施工行为,解决处理质量问题,保证质量得到有效、全面的控制。若稽查发现,监理人员擅离职守,业主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处以每次100-500元/人的违约罚金。若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不仅要进行返工,排除质量隐患。 3.5 监理单位应重视试验检测工作,并以此为质量监理的关键环节,确保用可靠的科学数据指导质量控制。若违反了云南安楚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关于试验检测工作中对监理的要求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驻地办500-5000元的违约金,若屡罚不止必须撤换当事人,并暂停支付监理费用,直至取消监理服务协议。 3.6 若经稽查发现,或经举报证实,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及时进行现场检验或者存在其它延误工作的行为,当事人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金,并警告。累计警告超过三次,监理单位须撤换责任人,监理组并应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 3.7 驻地办应按指挥部的要求进行试验检测工作,若抽样频率(包括平行试验)达不到要求,处以驻地办1000元/次的违约罚金,并限期要求补做;若试验资料有误,或资料整理不符合要求,除要求限期改正,并提出警告。警告超过三次,则处以驻地办2000元的违约罚金,直至符合要求。若试验检测资料出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要求驻地办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2000元/次违约罚金; 3.8 监理服务期间未经业主批准不允许监理人员有任何变动,若确需变动必须报经分指挥部批准,正、副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的变动,则需经过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否则,一律视为违约行为;一经查实除限期改正外,正、副高监按3.3条处罚,其它监理人员按5000-10000元/人处以监理单位违约罚金。逾期仍未按合同及业主的要求改正的,停止监理费用的支付,直至符合要求。 3.9 驻地办应按监理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管理,并完成规定的资料及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如工地会议记录、技术性文件、指令、签认单等)。应重视并规范监理工作中的记录(如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各类报表等辅助性文字依据)。若出现内业资料管理混乱,资料不齐全、资料内容不符合要求,除限期改正外,驻地办还应承担每次2000元的违约金。逾期仍未改正,则暂扣当月监理费用,直至符合要求。 3.10 全体监理人员应遵循监理的十六字方针、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不得有任何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否则,一经查实,从重从严处理,对于直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5万元以上)行为,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11业主对监理单位派驻工地的监理人员认为不称职的有权要求监理单位限期撤换,监理单位需按要求更换业主满意的监理人员到工地现场。否则,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法履行监理合同时,有权终止监理服务合同。 第四章工程计量及变更违约处罚 4.1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程计量人员要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对每一个数据认真进行核对,如实申报、签认工程数量。对"重报、多报、虚报"工程数量的承包人,按多出部分工程数量的2倍承担违约金,对不认真核实即签认中间计量表的监理人员,每次处以1000-10000元的违约罚金,同时对监理单位按照承包人受处违约金的10%给予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对承包人给予通报批评、停工整改违约处罚,甚至终止合同。 4.2如发现承包人对所报变更工程有弄虚作假行为,扣除虚假的工程费用外,并处以虚假工程费用两倍金额的违约金。驻地监理签认后的工程变更有弄虚作假行为,每发现一次视其金额大小对监理单位处以1000-10000元的违约罚金,并对所有签认人处以200-800元的违约罚款。分指挥部签认后的工程变更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违约罚款。 4.3如果施工单位与监理人员相互串通,以申报签批变更设计为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由施工单位承担其申报变更金额2倍的违约金,由监理单位承担其签批变更设计金额50%的违约金,业主同时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履约评价报交通厅备案。对情节严重,给业主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施工单位各监理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业主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请诉讼。 第五章处罚的执行 5.1 违约金的支付程序:承包人接到处罚通知后,在当月工程计量前以现金方式到分指挥部交纳违约金,否则当月本合同工程不予计量支付。如驻地办或监理人员因违约被处罚,接到处罚通知后,直接以现金方式到分指挥部交纳违约金,十天内不交纳,业主有权要求驻地办或监理单位更换违规人员。如监理单位被处罚,则违约金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5.2 违约金处罚的要求:违约事件事实清楚,处罚有理有据,以本细则的规定为依据,坚持原则,按章办事,绝不徇私舞弊;单据字体清晰,当日处罚单据必须当日归档,并记入当日的稽查日志或监理日志。 5.3 除违约金处罚外,其它的处罚措施按相关规定办理,且应本着"质量无小事"的原则做到有始有终,有措施必须有落实,不允许有不了了之的处理结果。 5.4 处罚通知单使用管理:云南安楚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罚通知单由云南安楚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统一印制,由稽查办统一管理使用。通知单顺序编号,盖"云南安楚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公章(压缝),发给稽查办、稽查组、驻地办使用,指挥部或分指挥部人员需要执行违约处罚时,通知就近的稽查人员或驻地办开具处罚通知单。处罚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开单人保存,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稽查人员、驻地办在每月工程计量前将开具的处罚通知单进行登记备案后,将第一联复印一份交到分指挥部,作为收取违约金的依据,将原件交到稽查办核实保存。 第六章附则 6.1 本规定在使用中,应结合云南安楚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云南安楚高速公路工程进度管理实施办法、云南安楚高速公路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实施办法云南安楚高速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办法、云南安楚高速公路物资供应管理实施办法、云南安楚高速公路财务管理办法、云南安楚高速公路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实施办法、云南安楚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6.2 作为建设项目法人机构,指挥部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本规定对合同协议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出现违约,必须严格按以上规定进行违约处罚,对严重违约或履约不能者,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6.3 本办法作为合同协议书的附件,合同协议书一经签定即生效执行。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和约定。 6.4 附:云南安楚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罚通知单 云南安楚高速公路 工程违约处罚通知单 编号:第一联:指挥部保存 受处罚单位名称 处罚原因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违约金金额 大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