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精选多篇).docx
2023年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一、什么是地理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的基本特征有三点: 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 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二、什么是证明商标及集体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因此其注册、使用及管理需制订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因此商标中有地理标志或者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是不得注册的。 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按照此法规申请的商标,一般称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证明商标中的一个内容、一种表现形式,是特殊形式的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内容种类很多,包括质量、准确度、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材料或制造方式等;而地理标志则是其中证明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的标记。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集体商标,是由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地理原产地在贸易中使用的标识或标志构成。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之间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主要如下: 1、在注册主体上,二者的注册主体都不是具体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提供者,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主体是具有检测、监督能力的机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主体,一般是有识别、监督能力的工、农、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 2、在表明来源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保证的都是来自指定区域、地域、地点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特征、信誉,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侧重表明的是来自哪个指定区域、地域、地点;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更突出的特征是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哪个集体,商标使用人与集体的从属关系。 3、在使用主体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标记,具体使用人必须是在该地理位置上利用其资源进行生产、服务的生产者、服务提供者;而根据我国的法律,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商标。 推荐第2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推荐)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提交书件目录及说明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四、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七、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八、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推荐第3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材料 1 下框为商标图样粘贴处。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商标说明: 类别: 30类 商品/服务项目: 米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2 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 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 3 填写说明 1.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栏: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明文件号码。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3.“申请人国籍/地区”栏: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4.“申请人地址”栏: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不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详细填写中英文地址。 5.“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栏:此栏供国内申请人和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填写其在中国的联系方式。 6.“代理机构名称”栏:申请人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不填写此栏。 7.“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外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8.“商标申请声明”栏: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本栏声明。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送相关文件。 9.“要求优先权声明”栏: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展会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栏。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10.“申请人章戳”栏: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所盖章戳或者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1.“代理机构章戳”栏: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此栏加盖公章,并由代理人签字。12.“商标图样”栏:商标图样应当粘贴在图样框内。 13.“商标说明”栏: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并经公证。 14.“类别”、“商品/服务项目”栏: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 15.“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此栏填写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并在空白处按顺序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16.收费标准:一个类别受理商标注册费800元人民币(限定本类10个商品/服务项目,本类中每超过1个另加收80元人民币)。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3000元人民币。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3000元人民币。 17.申请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 推荐第4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程序和要求 申请程序和要求: (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人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申请时提交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 (2)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3)商标图样10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则为彩色图样10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 (4)县政府对申请人主体资格和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5)证明商标申请人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机构具有的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有关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设备情况复印件, 或委托机构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情况的复印件,以及双方签定的书面委托检验检测报告,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6)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7)证明商标申请人制定的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或技术要求; (8)地级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荐函,应包含:推荐的意 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范围; (9) 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具备监督能力和原产地域范围的文件。 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印刷。对于手写的证明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 2、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与核准注册或者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名称未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应当附送相应的说明。 3、申请注册的是证明商标,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证明商标。 4、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申请人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 营者。 5、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或目的;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该商标的条件;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6、所有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 注册规费和其它费用 一个证明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为一件注册申请。在一个类别上不管指定多少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每件申请注册规费为3000元。加上运作费用至少要2万元。 推荐第5篇: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 “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宁安大蒜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宁安大蒜”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宁安大蒜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 第三条 宁安市大蒜协会是“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宁安市大蒜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按以下区域划定:东经1280813001北纬43314428,年均有效积温2650度,以宁安镇、东京城镇、渤海镇、石岩镇、江南镇五个乡镇为主产区。 第六条 使用“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特定品质必须符合宁安大蒜特有标准。宁安大蒜有白皮蒜、紫皮蒜和o/o/o/ o/ 独头蒜(紫皮蒜变种)三类。白皮蒜头大均匀,瓣多萌生力强,由它生产出的蒜苗,茎粗叶长,肉厚肥嫩,产量高,品质好。紫皮蒜头大、瓣匀,有 四、 六、八瓣几个品种,挥发油含量高,辛辣杀菌作用强。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第三章 “宁安大蒜”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宁安市大蒜协会递交“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宁安市大蒜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60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宁安市大蒜协会对申请人的宁安大蒜生产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大蒜进行检测。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 符合“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领取“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人领取“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15天内,向宁安市工商局提出申诉,宁安市大蒜协会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 “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60天内向宁安市大蒜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业标志”; 2、使用“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宁安大蒜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宁安市大蒜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等活动; 4、对“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特有的品质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宁安市大蒜协会对大蒜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 3、“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明确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宁安大蒜”地理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4、“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必须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宁安大蒜的生产、包装和销售; 5、“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发现侵权、假冒宁安大蒜的行为,要立即向宁安市大蒜协会举报。 第五章 “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 宁安市大蒜协会负责“宁安大蒜”地理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业标志”,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宁安大蒜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负责维护“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对违反本规则的经营者做出处理。 第十六条 宁安市大蒜协会与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合同,送交宁安市工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七条 宁安市大蒜协会为保证”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 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八条 “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宁安市大蒜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未经宁安市大蒜协会许可,擅自在宁安大蒜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宁安市大蒜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必须使用规范的”宁安大蒜”地理商标,不得擅自改变该商标的表述方式、标识、字体、图案或颜色。 第二十一条“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宁安市大蒜协会有权收回其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和已领取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宁安市大蒜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依法征收。 第二十三条 “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刷“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业标志”标识、检测产品、受理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声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宁安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宁安市大蒜协会 二一四年五月六日 推荐第6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注册人)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地域范围可以写到村、乡,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 第六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的品质特征。(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第七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在加工制造等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第八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 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注册人)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 在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一)(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 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二)检测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 理如下事项: (一)双方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三)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四)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对(注册人)不准申请者使用“”地理标志证 明商标的意见,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注册人)应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 为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天内向(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 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二)使用该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 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四)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 (五)其他权利(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五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一)维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 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二)接受(注册人)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 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该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该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四)其他义务(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五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注册人)是“”地理标志证明商 标的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一)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订、 修改和实施; (二)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三)为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 (四)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五)做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广告宣传工作; (六)维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协助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七条(注册人)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八条(注册人)为保证“”地理标志证 明商标许可使用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 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注册人)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对未经(注册人)许可,擅自在产品 及其包装上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注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注册人)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注册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事宜、印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注册人章戳) 年月日 推荐第7篇:建阳建盏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建阳建盏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023-10-11 09:19 来源:闽北日报 0 摘要:10日,笔者从建阳区工商局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7月21日正式审核通过认定“建阳建盏”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10日,笔者从建阳区工商局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7月21日正式审核通过认定“建阳建盏”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这标志着“建阳建盏”作为一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将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任何企业和个人在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均不得随意使用“建阳建盏”这四个字。目前,建阳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总数已达4件,位居南平地区前列。 近年来,随着产业的不断扩大,建阳建盏逐渐在国内与海外市场打开了销路。在巨大市场利益的诱惑下,一些外地陶瓷企业和作坊开始打着“建阳建盏”的旗号,兜售仿造建盏,对建阳本地建盏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以及损害。建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审核通过,既保护了建阳本地的建盏企业利益,也使得建阳建盏的产品品质有了保障。 如今,建阳区共有建盏企业50家,个体经营户329户。接下来,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指导建阳建盏协会按照“建阳建盏”的制作工艺和要求优先授权一批制作工艺精湛、信誉良好的企业和经营户使用“建阳建盏”地标,并通过规范一批授权一批的方式,杜绝仿造劣质产品,逐步提高建阳建盏的整体品质。 推荐第8篇:如何审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 如何审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 2023-06-18 16:41:59 来源: 作者: 【】 浏览:132次 评论:0条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对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与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并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申请该地理标志的批准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 (二)申请人应当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详细说明其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检测设备,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并提交由省级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具有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四)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二、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对作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除适用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各自的使用管理规则外,还应对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以及其生产地域范围等进行审查。 (一)使用商品特定品质的审查。 作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商品应具有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不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独特的特征的,适用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驳回。 (二)作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的关系的审查。 作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应主要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 1、主要由当地的自然条件决定的。 2、由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决定的。 3、主要由人文因素决定的。 (三)生产地域范围的审查。 申请人对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应在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予以确认,该地域范围无需与所在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 完全一致。 生产地域范围可以以下方式之一界定: 1、经纬度的方式; 2、自然环境中的山、河等地理特征为界限的方式; 3、地图标示的方式; 4、其他能够明确确定生产地域范围的方式。 推荐第9篇: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 “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纳溪护国柚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护国柚”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纳溪护国柚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 第三条 泸州市纳溪区果技站是“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纳溪区果技站审核批准。 第二章 “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按以下区域划定: 东经105°09105°37,北纬28°021428°2653 生产区域为泸州市纳溪区的护国、上马、打古、合面、大渡口、丰乐、白节、天仙、棉花坡、新乐、渠坝、龙车等12个乡 镇所辖范围,东连合江县,南接叙永县,西界江安县,北邻泸州市江阳区。 上述地域环境内,其气候特征为:气候四季分明,南亚热带湿润性季风气候,温暖湿润,年均温18.3,年均降水量1136毫米,相对湿度,年日照时数1172.7小时,无霜期365天,极端最高温40.2,极端最低温-1.2,昼夜温差较大,年平均气温日较差8.2, 第六条 使用“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特定品质必须符合护国柚特有标准。护国柚果实梨形或葫芦形,果大光滑有光泽,果皮黄色,果肉白色或虾肉色,具有甜脆、化渣、密香味等特点,果汁含量30-40%,每100毫升含总酸量0.3-0.6克、维生素C 100-200毫克。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第三章 “护国柚”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泸州市纳溪区果技站递交“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 泸州市纳溪区果技站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