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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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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docx

    2023年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 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 - 作者:陈其象文章来源:金圣律师网点击数:323更新时间:2023-1-2公司股东资格是出资者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证明公司股东资格的文件有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 一、股东权是社员权,认定股东资格主要依据团体法而非个人法。 二、确认股东资格基本原则:形式化证据优先适用、实质性证据例外适用原则。 1.形式化证据是通过一定的证据外观和载体予以识别的证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公示的证据: A.形式化证据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决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 B.形式化证据不包括出资协议书、出资证明书、股份转让协议书等未经法定程序公示的证据。 C.各种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当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原则。 2.实质性证据是指投资者通过出资行为而取得的证据: A.出资证明; B.事实出资行为等。 三、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其行为的自治性文件,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1.公司章程是判定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 2.没有在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 3.经过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与未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 A.发起人股东资格争议的,应以已登记的公司章程记载为准; B.股权受让股东资格争议的,应以新章程记载为准。 四、工商登记并非股东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对于股东资格而言工商登记只具有宣示功能和公示意义,不具有设权的性质和功能。 1.是否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也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取得; 2.工商登记与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发生冲突时,一般以被记载股东股东为真正股东,除非被记载股东存在被冒名顶替的情形。 3.工商登记证明意义: A.对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的证明意义:设立登记中记载的股东名称或者姓名的人可以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主张其具有股东资格; B.对受让取得股权股东资格的人的证明意义:股权变动登记是已经成立的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不能认定未经工商登记就不具有股东资格。 五、股东名册是解决公司和股东之间关系的法律文件,具有对抗公司的功能(权利推定力): 1.股东名册上被记载为公司股东的人仅凭该记载就可以主张自己为公司股东,而无须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 2.股东名册只是证权文件而非设权文件,公司可以相反证据推翻; 3.股东名册未作记载的股东,并不必然不具有股东资格;公司不能仅以股东名册未记载为由而具有对抗真正权利人主张股东资格的效力。 【陈其象律师提示】 公司法不认可隐名股东的存在。 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 A.实际出资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唯 一、主要证据,实际出资人不因其出资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B.发起人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依次为:工商股东登记公司章程记载; C.股权受让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依次为:公司章程记载工商股东登记。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出资不实股东身份否定制度。 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上: A.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相公司主张权利; B.公司亦可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识别股东,并仅向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履行诸如通知召开股东会、分配利润等义务。 C.实际出资人与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之间有关“名实出资”的约定,仅在定约人之间产生效力,一般不能对抗公司。 在股东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上: A.应当坚持外观主义原则; B.即使因未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一致,也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因合理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而作出的行为效力。 公司法第33条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基本原则: A.股东与公司关系:股东可以凭借股东名称上记载行使股东权利(如果股东名称上没有记载,股东可以依据出资协议书、出资证明书、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章程等证据,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并要求公司记载于股东名册); B.已登记股东资格纠纷应坚持“登记资格优先”原则(但以非法手段骗取登记或者伪造登记的情形不受保护)。 -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2023年5月30日) (三)关于审理涉及公司纠纷案件的问题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法律关系各主体广泛的诉权,增强了公司法的可诉性。公司法颁布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适用公司法律案件逐渐增多,可以预见,今后此类案件的数量将继续增加,案件类型将更加多样,对于我们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能力与水平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公司诉讼是民商事审判比较新的领域,审判实务中仍然存在很多具体问题的把握和法律适用的问题。下面,我就公司诉讼的几个原则性问题谈几点意见: 第一,正确认识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之间的关系问题。首先,要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积极意义。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是保障公司自治、矫正公司自治机制失效的重要手段。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既是公司法对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定要求,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需要。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公司内部各有关主体之间的各类纠纷,要根据公司法就有关主体的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依法介入,而不能仅以争议属于公司自治范畴而不予受理。其次,要坚持受理公司纠纷案件的法定条件。公司是股东自治的产物;公司的管理与运营也是公司自治的范畴,司法介入只是对公司自治机制的补充和救济。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他们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内部纠纷,应采取慎重态度,坚持穷尽内部救济原则。公司法明文规定应当首先履行内部程序的,人民法院受理相关案件应以满足了法定条件为前提。当事人没有履行内部程序即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最后,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应当尊重公司自治。在审理涉及公司法适用问题的民商事案件过程中,要尊重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之间的约定,准确识别公司法规范的性质。对不违反公司法禁止性规范的公司内部约定,应当依法认定有效。 第二,要尊重公司的团体性,维护商事主体的稳定。在公司僵局问题的处理上,要正确把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规定的立法宗旨。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事由必须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这里的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不能理解为资金缺乏、亏损严重等经营性困难,而应当理解为管理方面的严重内部障碍,主要是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这里的股东利益受损不是指个别股东利益受到损失,而是指由于公司瘫痪导致公司无法经营造成的出资者整体利益受损。在审理过程中要注意充分运用调解手段,首先寻求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当事人之间不能和解的,要尽量促成当事人通过股权转让、减少注册资本等途径实现纠纷股东的分离,以保持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的存续,维护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整体利益。只有在各种可能的手段和途径穷尽后仍不能解决矛盾的情况下,方可采取判令强制解散的方式处理。 第三,正确适用外观主义原则,注意维持公司内部各民事主体之间约定的效力。公司法律关系具有很强的涉他性,公司机关的内部决策、内部各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往往涉及公司外部当事人的利益。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注意贯彻外观主义原则,在维护公司内部当事人约定的效力的同时,优先保护外部善意当事人的权利。在审理涉及到股东资格认定及其与外部第三人之间关系方面的有关纠纷案件时,要准确理解和适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上,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相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亦可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识别股东,并仅向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履行诸如通知召开股东会、分配利润等义务。实际出资人与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之间有关“名实出资”的约定,仅在定约人之间产生效力,一般不能对抗公司。在股东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上,应当坚持外观主义原则,即使因未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一致,也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因合理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而作出的行为效力。 第四,正确处理资本多数决原则和少数股东权的保护之间的关系。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一直是公司诉讼的焦点问题。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维持公司治理结构的正常运转所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制度,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 到充分的贯彻。但是,当前公司诉讼也反映出存在大量的控股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侵害少数股东权利的现象。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注意在资本多数决原则和少数股东权保护之间寻求妥当的利益平衡,实现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遵守和少数股东权的保护并重。在审判实务中,要注意区分股东权的类型,正确选择保护方式。对于股东因其固有的、非经股东自身同意不可剥夺的权利,遭受控股股东侵害请求救济的,应予以支持:对属于资本多数决处分范围的股东权,要尊重公司多数股东的意志:对虽属资本多数决原则处分范围的股东权,但被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予以侵害的,要依照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不得滥用权利的规定,保护少数股东的正当权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克诉王卫平、李立、李欣股东权纠纷一案的答复 【解读】 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股东权归属最关键是公司对股东的承认或者认可。有限责任公司对某一公司成员股东身份的承认意味着所有其他股东作为一个整体对该成员股东资格的认可,其他个别成员的异议不能与之对抗。 公司对股东身份承认的形式是股东名册登记或者公司章程记载。 股东出资瑕疵不能否认其股东资格: A.通过出资成为股东,其出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身份的丧失; B.通过受让股份成为股东,其未支付对价不能成为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的理由; C.对出资瑕疵者或者未支付对价的受让人,其他股东或者转让股份的原股东可以向其主张违约责任,进而主张解除合同,解除出资瑕疵者或者未支付对价之受让人的股东身份。 文章录入:陈其象责任编辑:陈其象 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股东资格确认 公司股东如何查账? 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公司股东资格问题小结 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 关于公司股东资格的要求 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问题解析 公司股东的资格怎样来确定 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之依据问题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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