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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合伙人股权分配协议书(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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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合伙人股权分配协议书(精选多篇).docx

    2023年合伙人股权分配协议书(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协议书 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合伙企业合伙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特制订本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地及经营范围 1.1 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 1.2 注册地址/经营地址: 1.3 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成长企业的股权投融资,股权托管及相关咨询 第二条 合伙的目的 2.1 为了响应中央提出全国支持新疆的号召,依法合伙成立基金公司募集资金专对新疆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2.2 通过有限合伙制度充分调动投资人的投资热情,增强专业理财人士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者和投资专家的最佳结合,通过对基金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基金财产的最大化增值。 第三条 合伙人及其出资 3.1 普通合伙人 名 称 : 住 所: 3.1.1 (发起人) 3.1.2 (发起人) 3.1.3 (有限合伙) 3.2 有限合伙人 姓名 身份证号 出资方式 认缴金额 3.2.1 货币 万元(出资期两年) 3.2.2 货币 万元(出资期两年) 3.23 货币 万元(出资期两年) 有限合伙人及出资数额出现新的增加,在到资后一个月内,管理人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3 出资的缴付 3.3.1 合伙人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缴付出资: (1)一次性缴清。 (2)本基金成立时,先支付认缴出资额的 2 %作为保证金。其余出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通知有限合伙人缴纳。合伙人有义务在收到执行事务合伙人交付通知时,缴纳认缴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必须在本基金成立后的2年内缴清。 3.4 认缴期限届满合伙人未缴清出资的处理 3.4.1 普通合伙人违背出资承诺,缴付期限届满仍拖欠或者拒绝缴纳已认缴的出资额的,丧失基金收益的分配资格,其应得的基金收益由其余所有基金合伙人平均分享。 3.4.2 有限合伙人违背出资承诺,缴付期限届满仍拖欠或者拒绝缴纳已认缴的出资额的,已缴付的保证金予以没收,作为基金财产,不予退还。扣除保证金以外的部分,按实际缴付金额分享投资收益。 第四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1 普通合伙人 4.1.1 按照约定执行合伙事务。 4.1.2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基金相竞争的业务。 4.1.3 在基金存续期间,未经执行事务小组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资份额,亦不得将出资份额出质。 4.1.4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取报酬和收益。 4.1.5 有权督促有限合伙人及时缴纳出资。 4.2 有限合伙人 4.2.1 有权了解基金财产的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查询、抄录基金账目及处理基金事务的其他文件;但对了解的基金所有情况和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4.2.2 不参与合伙事务,无权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2.3 有权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基金相竞争的业务,或者同本基金进行交易。 4.2.4 可以转让在本基金中的财产份额,但如果向本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且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2.5 有权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4.2.6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2.7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缴付认缴金额,获取基金收益。 第五条 经营管理机构 5.1 管理人 5.1.1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 。 5.1.2 管理人的责任、权利义务: 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和本协议规定执行 。 5.2 基金顾问:是由基金管理团队聘请的、在股权投资基金业界享有高度声誉的资本运作专家。基金顾问仅对基金管理、运用和发展提供指导和咨询意见,不参与基金日常事务,不属于基金合伙人范围,基金顾问以领取顾问津贴的方式取酬。 5.3 执行事务合伙人 5.3.1 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如下其中符合一项条件的机构或个人担任: (1)认缴基金出资的普通合伙人。 (2)具有法定受托管理股权基金的专业机构。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5.3.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与管理人一致。 5.4 执行事务小组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设立执行事务小组作为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执行事务小组由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5.4.1 执行事务小组受全体合伙人的委托和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确立基金业务理念、基金业务原则和基金业务目标。 (2)制定基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基金的各项重大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项目的开展。 (3)监督、检查基金执行事务人、基金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4)对外代表基金开展经营范围许可的各项业务,全权代表基金对外订立合同。 (5)审议与核准基金投资或退出、转让等事项,审议与批准基金挂牌方案。 (6)合伙人向本基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退伙、以及对未实际认缴出资的合伙人进行除名、增加新的合伙人等合伙人变更事项。 (7)改变基金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动议并决定是否延迟基金期限,动议并决定是否修改合伙协议。 (8)决定执行事务小组成员、执行事务人的薪酬待遇。 (9)提名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财务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10)聘任基金执行事务人以外的基金高级经理、基金顾问、其他工作人员,并决定其薪酬待遇。 (11)组织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严格按照规章披露基金信息。 (12)基金经营管理的其他事务。 执行事务小组对以上事宜作出决定,须经执行事务小组过半数成员同意,并由执行事务小组全体成员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5.4.2 执行事务小组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和基金管理计划,执行合伙事务。 (2)执行事务小组必须保存处理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必须依据基金文件规定,于基金管理计划终止时将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所有合伙人及其收益人。 (3)执行事务小组对合伙人及其受益人的情况,以及处理基金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基金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4)执行事务小组成员违反基金目的处分基金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 基金事务不当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5)执行事务小组成员辞任的,必须征得过半数合伙人的同意,并在新执行事务小组成员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基金事务的职责。 5.4.3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小组成员及执行事务人应当审慎、诚信、有效地履行义务,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处理基金事务,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不得自营或者参与经营与本基金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2)不得同本基金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4)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利益的活动。 5.4.4 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入选由执行事务小组决定。 第六条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转变 6.1 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小组的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6.1.1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转变之前形成的基金债务仍需负无限责任。 6.1.2 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转变为有限合伙人,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变更为有限合伙人。 6.2 一次性缴清出资的有限合伙人或者已经缴清出资的有限合伙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小组的同意,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基金的经营和管理活动。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转变前后基金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七条 基金入伙、退伙及除名 7.1 入伙 7.1.1 新合伙人申请入伙的,在承认本合伙协议的基础上,由执行事务小组决定是否接纳并办理相关手续。 7.1.2 新合伙人签署本合伙协议; 7.1.3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2 退伙 7.2.1 除非有本条第7.2.2款约定的情形,在本基金存续期限内,合伙人不得退伙,要求分割基金财产。但有限合伙人可以转让出资。 7.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人退伙。 (2)自然人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其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基金合伙人或者其继承人不符合基金合伙人的条件和资格。 (3)自然人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4)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其在基金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6)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承受人不愿意成为基金合伙人,或者没有成为基金合伙人的资格。 上述情形的退伙以合伙人作出允许退伙决议之日或者退伙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7.3 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事务小组有权决定将其从基金合伙人中除名: (1)出资期限届满,合伙人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者。 (2)有限合伙人未经执行事务小组同意,以基金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给基金造成名誉或财产损失的。 (3)因泄漏基金商业秘密等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4)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因被除名人在基金备案的地址错误或者发生变更导致除名通知被退回的,自除名通知发出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7.4 财产的退还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生效日/除名生效日的基金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直接从该退伙人退还的财产份额中直接扣减应当赔偿的数额。 第八条 基金的继承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自然人的继承人或法人(组织)的权力承受人可以选择继承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除非出现本协议第七条第(7.2、7.3)款约定的情形。 第九条 基金收益的分配 9.1 一般原则 本基金所获得的收益,在本基金期限届满时结算,并按照本条第9.2款的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分配。 9.2 存续期间分配 9.2.1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当基金财产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分配: (1)在每个会计年度,经核算,基金增值产生现金收益时; (2)基金投资的某一项目,在项目完成时,经核算,基金收益大于100% 9.2.2 当出现上述应当进行收益分配的情形时,分配基金收益的全部还是部分配,由执行事务小组决定。 9.3 本基金所获收益按照以下比例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9.3.1 普通合伙人之间分配比例由普通合伙人会议和执行事务小组自行决定。 9.3.2 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基金收益。本条所称出资比例,是指有限合伙人在收益分配前实际的出资比例。若有限合伙人在收益分配前没有实际缴付出资,则无权要求收益分配。 第十条 基金终止和清算 10.1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本基金终止: 10.1.1 基金期限届满。 10.1.2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基金。 10.1.3 基金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0.1.4 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且没有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10.1.5 基金财产净值连续12个月低于 万元,执行事务小组有权决定解散基金。 10.2 基金终止后的清算 基金解散或终止,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小组、基金托管人以及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共同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本条第10.1款第10.1.4项无法履行职责时,由执行事务小组负责组建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 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10.2.1 执行事务小组应当自基金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所有合伙人。 10.2.2 执行事务小组应当自基金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组建清算小组。 10.2.3 清算小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基金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两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10.2.4 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10.2.5 清算小组自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和财产状况向全体合伙人说明,编制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送达合伙人。合伙人对清算小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合伙人有权查阅会计账簿等资料和文件。 10.2.6 清算结束,清算小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清算报告送达全体合伙人,合伙人对清算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在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清算报告。 10.2.7 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报基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基金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10.3 清算财产的分配 清算财产按下列顺序支付: 10.3.1 支付清算费用。 10.3.2 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的经济补偿金。 10.3.3 缴纳应缴税款。 10.3.4 清偿债务。 10.3.5 合伙人之间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剩余财产分配。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均须承担违约责任。 11.2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协议合伙人各方约定管辖法院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住所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变更、终止本协议。 第十四条 通知和送达 14.1 相关信息的变更通知 合伙人在本基金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处填写的邮寄地址(或住所)、电话为基金合伙人保证可以联系到其本人的通讯地址、电话。合伙人的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基金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 14.2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本条规定适用于本协议所有的需传递的通知、文件、资料等。 本基金所有文件对合伙人的送达均采用邮寄送达及网站公布的方式。合伙人实际签收之日即视为送达。因合伙人联系方式方式发生变化,邮寄被退回的,邮件退回日视为送达日,因此使合伙人遭受损失的,由合伙人自行承担。 邮寄送达的同时,本基金的重大事项均在执行事务合伙人网站上公布,合伙人可以随时查询。 第十五条 基金期限、类型与规模 本基金经营期限为 3 年,自在有关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算。 3 年期限届满,执行事务小组根据基金具体情况有权决定是否延长。但是延长基金期限不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 1 年。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16.1 本协议组成 基金管理计划、基金托管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未规定的,以基金管理计划和基金托管协议为准;如果本协议与基金管理计划和托管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基金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同时签署该风险申明书。 16.2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另外签订补充协议。 16.3 各合伙人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阅读了基金文件,对本协议和基金管理计划、基金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基金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合伙人之间的基金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与执行事务小组一致的理解。 16.4 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执行事务合伙人持一份,基金存档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日期及地点: 年 月 日于 签署 普通合伙人签署及日期: 有限合伙人签署及日期: 推荐第2篇:合伙人协议书 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甲):_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乙):_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_/_ ,经营场所分别位于:_/_,甲乙双方以现金方式出资,总投资额为人民币_万元;其中:甲出资_万元,乙出资_万元,经协商,双方各占投资总额的_、_,享有共同经营权。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 _ 负责办理工商登记及其他各项手续。 第三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第四条 合伙解散退出,按原出资金额退还。 第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合伙人: 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第3篇:合伙人协议书 合伙人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友好协商,就双方共同合作 经营(商铺名)一事取得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 一 甲乙双方合作经营该商铺的时间为2年,协议签订日为起始日。 二 合伙期限为二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出资_万元根据投资实况,可适当追加投资。 2乙方提供相应产品销售、使用咨询和技术支持及开发客户作为资本。 3投资金额为_(大写金额),甲乙双方各占比例为甲方_ _ 乙方_。 4合作期间各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用于门面转让费(大写金额),门面押金(大写金额),产品购入(大写金额)。营业及其它费用 _(大写金额),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和抽离,协议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三 甲乙双方议定:_业务主要由甲方负责。公司财务及日常事务主要由乙方负责。公司所有进出货以及资金流动必须双方公开透明。乙方必须每天向甲方提供当天财务情况。 四 利润分配,以资产评估为依据,按比例进行货币分配。为了经营和管理好企业,甲方推选为负责人,为了充分发挥和调动合伙人的积极性,利润的分配按对企业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即甲方五成,乙方五成。每月每人分费_元作为工资,剩余的每三个月分红一次。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负责人要及时进行通报和清算。对于资本运作过程中出现亏本的情况,甲乙双方按照艺人分担五成的责任分担合作风险。 五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需承认本协议;需经合伙人同意;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退伙需提前1个月告知合伙人并经合伙人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均以金钱结算;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六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七 .企业的事务以负责人为主,其他人为辅,共同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企业应设立帐簿和银行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业务雷同的合伙。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八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合伙期届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合伙人参共同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九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和朋友之间的友谊原则予以解决。 十本协议自订立之日生效 十一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推荐第4篇:合伙人协议书 合伙人协议书 订立协议各合伙人(以下简称为甲方和乙方):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合伙宗旨:发展中小学教育培训,互利互惠,共创品牌教育; 第二条 合伙名称:恒信教育培训-“小超人”中小学辅导中心; 第三条 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 第四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计人民币元;期间资金财产双方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二)在乙方管理的范围内,乙方只具有盈利分配权利,而不实际掌握股权,如若有所变动,可以在原协议的基础上增加条款有效。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盈余分配:乙方按盈余的30%的比例获得红利分配;并且甲方需按正常标准支付乙方工资、奖金以及缴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甲方出资予以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甲方同意退伙; 发生乙方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乙方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乙方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2.当然退伙: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乙方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对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拥有合伙实体的所有权,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和一票否决权;2.拥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甲方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按本合同第五条第 (一)目的规定比例共同持有; 4.拥有制定该培训中心所有制度的权利;5.拥有聘用新员工、解雇员工的权利; 6.拥有企业所有人该享有的其他法定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保证乙方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2.为乙方提供发展的平台; 3.按时支付乙方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4.保证乙方在本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损害。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甲乙双方共同决定,无论出资与否,都有表决权;2.乙方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乙方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乙方有退伙的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协助甲方管理好“小超人”中小学辅导中心,负责该中心的日常事务,具体有后勤、出纳、课程和人员调度、突发事件的处理等;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与安全;维护该中心的正常经营和名誉。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甲方同意,禁止乙方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乙方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乙方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 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经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甲方(签字):_ 乙方(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推荐第5篇:合伙人协议书 合伙经营协议书 第一条 合伙方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第二条 合伙宗旨 由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固定财产和管理优势,经营鹤山众利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通过合作合法经营,达到长远发展,有效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效益带来的利润,公司以品牌形式发展壮大。 第三条 合伙经营的方式 一、甲方以无形资产、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公司盈利分红比例 %。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公司盈利分红比例 %。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已于 年 月 日交齐,用于鹤山众利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营发展使用,由合伙负责人企业法人(甲方) 统一保管。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为(公共)财产,不得随意分割。 四条 合伙期限(五年为单位) 第一个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五年续签。 第五条 工资分配、盈余与债务分担 一、工资分配: 二、年底盈余分红:净利润总额储备金(净利润*20%)营业资金(净利润*60%)(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需缴纳的税费、租金等为收入的净利润,净利润的20%作为公司的储备金,视为不动产,紧急情况可动用,但事后需补回原数;净利润的60%作为公司的营运资金,剩余的净利润的20%作为年底分红),合伙人按比例分红(参照第三条第一款)。 三、债务承担:如在合伙发展经营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合伙人的分红比例方式承担债务(参照第三条第一款),如发生合伙人不承担债务的,其合伙人应向鹤山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条 自愿退伙与中途退伙 一、自愿退伙:在债务承担后的基础上,一方自愿或合同终止,公司盈利20%储备金视为不动产,剩余80%盈利可分割。公司解散或结业,方可分割。 二、中途退伙:在债务承担后的基础上,如一方未到协议期限中途退出(协商退出、失去联络15天、丧失民事能力视为中途退出),公司收入净利润的20%继续作为公司的储备金,不可分割,仍归经营者所有,并相应地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余下净利润的80%各合伙人按比例分红分配所得(参照第三条第一款)。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公司只限一个董事(经理),执行并拥有公司所有事务决定权,资金权限为:在单笔交易额为 100万 元内全权进行交易,超出此金额需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公司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销货物; 4、购买经营设备; 5、支付合伙债务;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力与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力: 1、在甲方的允许权力外的合伙事务,合伙人均有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按协议的约定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累积的财产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本公司以外的业务活动,如有违反,以其业务获得利益的2倍归合伙人私自所得,造成公司形象损失的,由该合伙人个人负全责,并全额进行赔偿;情节严重公司予以除名,立即解除合作关系,不予以利润分割。 二、禁止合伙人在同一个城市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坏本合伙企业形象、利益等活动。第十一条 合伙经营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人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清算 一、合伙解散后应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二、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指定 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 三、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及其他料理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场地的租金等; 四、清偿后如有余,参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的分红比例办法进行分配; 五、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参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的分红比例办法进行债务的分配进行承担,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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