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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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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ppt

    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职业健康监护目的与监督管理范围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第一节 职业健康监护目的与监督管理范围职业健康监护的概念:也称职业医学监护,它是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有针对性的依序健康检查,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健康发展情况,并结合其他健康相关资料,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的系统活动。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预防职业病和职业性健康损害的发生,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性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通过及时检出和发现职业病危害易感人群,避免健康损害的发生;通过早期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采取有效措施终止危害,避免损害的持续进展或予以治疗;通过及时发现诊断职业病人,对疑似职业病人、职业病人予以治疗和安置;并通过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为职业病危害治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行政执法提供科学的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范围 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制定颁布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附件中附加了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2007年重新修订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规范,后者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急职业健康 检查和离岗后医学随访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职业健康监护分类根据监督对象和管理相对人的性质可分为:对用人单位的的职业健康监护监督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健康监护义务的情况,是否建立相关制度、档案;是否制定计划,或是保障经费,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和建议是否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和疑似职业病人及职业禁忌症人员是否进行合理安置和处理等对医疗机构的职业健康监护监督重点:检查是否具备资格;是否超范围开展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工作是否规范等。第二节 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一、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计划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规范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制定职业健康监护年度工作计划,并保障经费的落实。这是对用人单位的一项强制性规定,也是顺利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用人单位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需报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落实(一)职业健康检查对象的确定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象目的:通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检出和发现职业病危害易感人群职业禁忌症,避免职业危害损害的发生,对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降低用人单位责任风险有重要意义。检查对象: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岗位新,适用于新录用或变更工作岗位,或变更工作内容的劳动者;2.劳动者拟从事工种和岗位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或有特殊健康要求。凡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均属职业健康检查对象。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对象目的:通过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以早期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即使采取有效干预措施,避免或消除损害的持续进展。检查对象:1.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中必须存在职业危害因素;2.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决定了体检周期。值得注意的是: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明不能视为不存 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确定:1.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材料;2.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职业 病危害控制效果报告;3.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应检人数;是达到体检周期的所有从事职业病危害工种和岗位的劳动者人数的总和。体检周期的长短是依据劳动者工作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决定的,具体参见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3.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对象目的: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检查对象:是准备脱离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或者岗位,或者拟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是根据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决定的。离岗时体检时间:离岗时体检和劳动者在离岗前90日内曾进行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4.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对象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可能遭受急性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指在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工作的、直接或间接接触了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或者是参与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劳动者等。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健康损害的潜伏期长短不一,对人体的健康损害有些是急性的,有些是亚急性的,有些是慢性的。导致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时也可导致慢性健康损害,有些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可有自觉症状,有些则需要通过仪器设备和专业人员进行检查才能发现,因此,对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求治或医学观察,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发展,减轻危害后果。5.医学随访对象医学随访对象:是指曾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离岗后不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但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有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健康危害效应是远期的,对人体的损害缓慢,人体的病理进展也是缓慢的,其健康损害后果可出现较晚,甚至是在劳动者离开作业环境10-30年以后才出现,如粉尘作业与矽肺,放射工作人员和白血病,苯与再障、肿瘤等。(二)检查机构和检查项目的确定检查机构确定:应选择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检查项目的确定:1.严格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规范中必检项目进行,对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规范中未作具体规定的,用人单位可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职业病危害的特点等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并报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2.用人单位委托专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时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内容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检查项目和检查时间、地点等。(三)物资保障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这里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应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医学随访的费用;二是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所占用的工时视同正常工作出勤。劳动者在职业健康检查中检出的疑似职业病人需住院观察的,住院期间按职业病待遇处理,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还应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地方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和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处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处理对内:根据检查结论采取有效内部干预措施对外:履行报告内部干预措施包括:一是及时将检查结果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劳动者;二是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减轻职业病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另外,用人单位在处理健康检查结果同时,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隐私权。(一)妥善处理医学建议1.需要做医学复查和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复查或者医学观察;2.对疑似职业病人应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3.对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其所禁忌的作业岗位,进行妥善安置和处理。职业禁忌证: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专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损害、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对上述检查结果涉及的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职业病以及需要复查的处理意见,职业卫生监督员应依法督促用人单位予以落实。(二)履行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对当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与次年报所在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检查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人和确诊的职业病人,应报当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诊为职业病人的,有关信息还应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三、建立健康监护档案1.档案的建立和保管档案分为:用人单位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单位概和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主要生产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和各车间、岗位接触人数与分布;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文件材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报告卡;用人单位根据评价报告书的相关建议采取的整改措施,对职业病患者和禁忌证的处理和安置记录等。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移交保管劳动者职业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存的时间:有关的法律法规未做明确限定,因职业病诊断没有时间限制的特点,作为职业病整顿的重要资料之一的健康监护档案,其保存期限应为长期保存。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53条规定:劳动者有多个用人单位,最后的用人单位能证明其劳动者所患的职业病是原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应该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如果不能证明的,则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2.档案的使用一是作为区分健康损害和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重要依据二是动态评估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的依据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调阅其他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时,用人单位应当无条件地配合、支持,不得拒绝。第三节 对职业健康监护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资质管理(一)职业健康监护机构条件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想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其内容包括:(1)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专业技术培训,持有培训合格证。(2)人员必须满足所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要求,如人员应能满足工作需要,有一定数量从事检(化)验、放射等医疗技术人员。4.有相应的能满足职业健康检查要求的工作场所;5.具有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二)审批程序1.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核,上报;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4.符合受理条件的,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考核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5.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组意见批准颁发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批准证书。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并在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批准的机构办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或批文,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或批文有效期限为4年。二、经常性卫生监督(一)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工作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范围内,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技术要求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要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如网络直报要求)及时上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及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和处理。1.制订职业健康检查方案职业健康检查方案是指导用人单位确定检查人群、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的重要的技术文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接受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后,应当及时和用人单位协商,制定职业健康检查方案,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职业健康检查方案可作为分清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责任的证据。方案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的,健康检查机构应负相应的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或不按方案要求,随意变更方案的,用人单位负相应责任。2.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处理与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应当客观、真实,评价结论具体、明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其所出示的检查结果和评价报告承担责任。在向用人单位出具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时,还应当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健康隐私问题。1.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内容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应包括:所有受检者的检查结果、患有可疑职业病的劳动者、职业禁忌及出现异常情况人员的名单和处理建议、结合工作场所监测资料进行的健康损害原因分析、相应的干预措施、建议和需要向用人单位说明的其他问题等几个方面的内容。检查结果可分为:个体检查结果和群体健康检查结果。个体检查结果是对劳动者健康状况的综合评价,也是劳动者是否出现职业健康损害的依据,是劳动者健康状况是否适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依据和证据。个体的职业健康检查可根据检查结果分为5种:1.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2.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3.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请职业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4.职业禁忌症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或病理状态,或特殊的生理状态及禁忌从事的作业;5.其他疾病或异常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2.疑似职业病处理如何确定职业病:1.所患疾病或健康损害表现与其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不能排除。2.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事活短时间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疾病或健康损害。3.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职业病病人,其他劳动者出现相似的健康损害。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疾病或健康损害。做出疑似职业病诊断的机构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3.报告责任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自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出具,并明确载明检查结果和建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报告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在30日内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节 法律责任一、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一、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一)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检查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1.未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参加工作或新上岗工人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2.未按照卫生部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和项目,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工人进行定期健康体检的;3.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工人离岗时,未组织离岗工人进行健康体检的;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未组织在事故现场工作的、直接或间接接触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或者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人进行健康体检或医学观察的;5.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职业卫生档案规范要求的;6.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用人单位违反特殊人群保护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活着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1.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2.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3.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二、健康体检机构的法律责任(一)健康体检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规定的行为主要有:1.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2.不按健康检查规范规定的项目开展健康检查工作,随意增加或减少必检项目;3.不按规定建立和保存健康体检档案;4.未将体检结果按规定告知劳动者本人;5.未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6.出具虚假健康证明文件,包括虚构检查结果和篡改检查结果等行为。(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岗位上的便利,收受用人单位或其他人员贿赂,或者索要财物,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谋取礼仪的,受贿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即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三、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一)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反职业健康检查规定的行为主要是:1.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2.对其批准的健康检查机构不履行日常监督检查义务;3.发现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存在违反职业健康检查行为而不履行监管责任的。(二)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以上所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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