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办法.ppt

    • 资源ID:66744379       资源大小:224.49KB        全文页数:45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1.9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1.9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办法.ppt

    职业健康监护相关法规介绍职业健康监护相关法规介绍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黄志军健康监护的发展健康监护的发展n n19801980年,欧共体(年,欧共体(CECCEC)、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NIOSH)、)、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署(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署(OSHAOSHA)提出:健康监护是接触(有害作业)提出:健康监护是接触(有害作业)工人定期的医学生理学检查,以保护健康,预防与职业有关疾病。工人定期的医学生理学检查,以保护健康,预防与职业有关疾病。n n随着现代职业卫生的发展,提出了分级预防的原则,首先是采用工程控随着现代职业卫生的发展,提出了分级预防的原则,首先是采用工程控制技术,减少人与职业有害因素的接触,其次是进行空气中毒物检测与制技术,减少人与职业有害因素的接触,其次是进行空气中毒物检测与生物监测,降低接触水平以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医学监护作为第三生物监测,降低接触水平以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医学监护作为第三道防线。道防线。n n19831983年,我国化工系统在上海开展职业健康监护试点,年,我国化工系统在上海开展职业健康监护试点,19881988年化工部颁年化工部颁布健康监护技术规定布健康监护技术规定n n19871987年,国务院颁布尘肺病防治条例年,国务院颁布尘肺病防治条例 1992 1992年,化工系统对规定提出了修订意见年,化工系统对规定提出了修订意见 1998 1998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2002 2002年,卫生部颁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年,卫生部颁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323号令)号令)2006 2006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稿)2007 2007年,卫生部颁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年,卫生部颁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GBZ188-2007)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职业健康监护监督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函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函n n根据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我部于的规定,我部于20022002年年3 3月月2828日发布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日发布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令第2323号),自号),自20022002年年5 5月月1 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日起施行。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颁布实施对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康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三年多的实践,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三年多的实践,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为此,我部在开展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的需要。为此,我部在开展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组织有关专家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印的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于发给你们,请于7 7月月30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卫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卫生监督局。生监督局。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n n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总则n n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以下简称称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制定本办法。n n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上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医学随访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和应急健康检查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急健康检查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n n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管理,保证职监护制度,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管理,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n n 第四条第四条 卫生部制定并颁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卫生部制定并颁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及用人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及用人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该规范要求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但不得作况制定不低于该规范要求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但不得作为劳动用工的就业标准。为劳动用工的就业标准。n n第五条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施监督管理。n n第六条第六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由省级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n n第七条第七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接受当地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提供检查所要求的相关记录和资料。检查所要求的相关记录和资料。n n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诉程序,处理职业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诉程序,处理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的争议。健康监护工作中的争议。n n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的职责n n第八条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安排,并将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报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安排,并将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报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n n第九条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并常出勤,并承担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医学随访医学随访的费的费用。用。n n第十条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用人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n n职业健康检查应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检职业健康检查应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查项目。n n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n n(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n n(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n n(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n n(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n n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n n(一)(一)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n n(二)(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温、高处作业、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温、高处作业、电工作业、驾驶作业等。电工作业、驾驶作业等。n n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所禁忌的作业。n n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安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安排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排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n n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用人单位应当在3030日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日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前的作业或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前9090日内的在日内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n n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n n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因素,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安排离岗后医学随访的劳动者安排离岗后医学随访。n n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用人单位应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当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n n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劳动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劳动者。者。n n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以下措施:以下措施:n n(一)对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当调离或暂时脱离(一)对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当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原工作岗位;n n(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应当妥善安置;应当妥善安置;n n(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n n(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n n(五)(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改善劳动条件,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改善劳动条件,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n n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及其管管理档案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并按规定妥善保存。n n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n n(一)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一)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n n(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n n(三)职业病报告卡;(三)职业病报告卡;n n(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安置的记录;n n(五)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五)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n n(六)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六)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n n第二十一条卫生监督机构、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第二十一条卫生监督机构、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n n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印件上签章。n n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n n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保管。保管。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主检医师及(二)具有与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主检医师及其他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其他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三)具有与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四)具有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n n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应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资料包括:n n(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n n(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n n(三)申请从事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三)申请从事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n n(四)与拟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四)与拟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等资料;的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等资料;n n(五)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文件;(五)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文件;n n(六)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六)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n n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主检医师应具备下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主检医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列基本条件:n n (一)具有中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具有中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n n(二)熟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二)熟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准;n n(三)熟悉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三)熟悉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健康影响;关健康影响;n n(四)(四)取得相应的职业病诊断资格。取得相应的职业病诊断资格。n n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省级卫生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政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资料后,应当在90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批准的颁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批准的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业健康检查项目。n n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 4年。年。n n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责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责是:n n(一)(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康检查工作;n n(二)根据健康监护资料,对作业环境和职业病危害(二)根据健康监护资料,对作业环境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因素控制效果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n n(三)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及时对遭受或(三)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及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应急健康检查;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应急健康检查;n n(四)对符合职业病诊断标准的劳动者按照程序进行(四)对符合职业病诊断标准的劳动者按照程序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n n(五)根据有关规定,填写(五)根据有关规定,填写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监护卡,并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并及时进行网络直报。n n(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职业健康检查工(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作。n n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职业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申请后,应当及时和用人单位协商,做出开展职业康检查申请后,应当及时和用人单位协商,做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具体安排,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健康检查的具体安排,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n n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职业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健康检查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n n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其中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其中包括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包括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以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以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对发现有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对发现有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还应当给劳动者个人出具检还应当给劳动者个人出具检查报告书查报告书,并明确载明检查结果和建议。,并明确载明检查结果和建议。n n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作结束之日起3030日内,做出书面体检结果报告和日内,做出书面体检结果报告和总结报告,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要列总结报告,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要列出名单,一并交用人单位。特殊情况需要延迟报出名单,一并交用人单位。特殊情况需要延迟报告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告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n n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告知劳动者本人。n n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统计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地县级卫生监督机构。n n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罚则罚则罚则罚则n n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或未及本办法的规定,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或未落实的、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的、落实的、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的、未组织应该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未将检查结果未组织应该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相应措施的、或者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取相应措施的、或者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管理档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 2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 5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n n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理,并处5 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0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n n(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病危害的作业;n n(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n n(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婴儿有危害的作业;n n(四)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四)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n n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没有完整档案记录的,及本办法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没有完整档案记录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 2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 5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n n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违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本办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法所得5000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 2倍以上倍以上1010倍以下的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5000元的,并处元的,并处50005000元以上元以上5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职或者开除的处分。n n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得5000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 2倍以上倍以上5 5倍以下的罚款;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5000元的,并处元的,并处50005000元以元以上上2 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n n(一)(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n n(二)(二)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n n(三)(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n n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n n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n n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 月 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修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说明订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n n 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实施四年多来,在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劳法)实施四年多来,在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一些尚需改进的问动者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一些尚需改进的问题。题。n n主要表现在:主要表现在:n n一是管理办法包含行政规章性文件和三个以附件形式一是管理办法包含行政规章性文件和三个以附件形式颁布的技术指导性规范,由于受到形式和篇幅的限制,技颁布的技术指导性规范,由于受到形式和篇幅的限制,技术规范内容相对简单;术规范内容相对简单;n n二是管理办法没有涉及职业卫生监督的内容;二是管理办法没有涉及职业卫生监督的内容;n n三是随着职业健康监护理论的不断发展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三是随着职业健康监护理论的不断发展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逐步深入,作的逐步深入,ILOILO和和WHOWHO都出版了一系列关于职业健康都出版了一系列关于职业健康监护基本理论和技术指导原则的文件,许多发达国家也制监护基本理论和技术指导原则的文件,许多发达国家也制订了各自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订了各自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n n本次修订是把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分为:n n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主要是从卫生行政管理和监督方面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n n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主要是指导、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行为。二、主要修订内容n n(一)规章名称的改变(一)规章名称的改变n n将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名称修改为将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名称修改为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名称的改变更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名称的改变更确切的表明对职业健康监护不仅是管理,而且是确切的表明对职业健康监护不仅是管理,而且是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提出各级卫生行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提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政部门依法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当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和检地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诉程序,查,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诉程序,处理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的争议。处理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的争议。n n(二)章节的设置n n 监督管理办法在表述形式上做了重大调整,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健康监护工作中各自应承担的义务、职责和相应工作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细化,条目增加,现分为五章共三十九条,包括总则、用人单位的职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罚则和附则。n n(三)总则的主要修订和补充内容(三)总则的主要修订和补充内容n n1 1、职业健康检查内容的补充:原管理办法第、职业健康检查内容的补充:原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只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二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只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修订中考虑到有些职业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修订中考虑到有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迟发性或长期慢性的健康影响,病危害因素具有迟发性或长期慢性的健康影响,虽然劳动者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中虽然劳动者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可能没有发生健康损害,但离岗后仍有可能发生;可能没有发生健康损害,但离岗后仍有可能发生;或在岗期间已经发生的健康损害,在离岗后仍可或在岗期间已经发生的健康损害,在离岗后仍可能有变化,有的病情可能进一步发展,有的可能能有变化,有的病情可能进一步发展,有的可能会好转或痊愈。因此,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会好转或痊愈。因此,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接触这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定,对接触这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是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之一。岗后医学随访检查是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之一。n n2 2、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卫生部制定并颁布、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卫生部制定并颁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从而使技术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从而使技术规范成为独立的技术指导性行政规章,能更全面准成为独立的技术指导性行政规章,能更全面准确地阐述相关技术要求。确地阐述相关技术要求。n n并明确规定,技术规范是实行健康监护并明确规定,技术规范是实行健康监护应达到的最低要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及应达到的最低要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及用人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该规用人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该规范要求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为保护劳动者平等范要求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为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该细则只可作为保障工人健康权的就业的权利,该细则只可作为保障工人健康权的措施,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提高就业或上岗的健康措施,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提高就业或上岗的健康标准。标准。n n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审批:根据我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实际情况,职业健康监护覆盖面低,许多县(市)甚至没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劳动者不能得到相应的服务,因此,修订总则第六条规定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审批权由过去只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改为“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n n(四)用人单位职责的主要修订和补充内容(四)用人单位职责的主要修订和补充内容n n1 1、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用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职责,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原人单位的职责,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职业健康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二章第八条中进一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二章第八条中进一步提出,用人单位应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步提出,用人单位应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落实经费保障,并将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报辖落实经费保障,并将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报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应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医学随访的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医学随访的费用费用”。n n2、修订稿第二章第十一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劳动者进行体检时应提交的相关基础资料,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资料是健康检查机构对劳动者健康状况作出正确判断的必要基础。n n3、原管理办法第六条仅提出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修订稿第二章第十二条明确了需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包括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转岗劳动者和拟从事特殊作业的劳动者 n n4 4、原管理办法第九条仅提出应组织接触、原管理办法第九条仅提出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修订稿第二章第十五条明确了劳动者进行检查,修订稿第二章第十五条明确了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时限,应在离岗前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时限,应在离岗前3030日内日内进行,离岗前进行,离岗前9090日内进行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日内进行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健康检查。查可视为离岗时健康检查。n n5 5、修订稿第二章第十六条补充了用人单位对、修订稿第二章第十六条补充了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安排离岗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安排离岗后医学随访的职责。后医学随访的职责。n n6 6、修订稿第二章第十九条与技术规范中的体、修订稿第二章第十九条与技术规范中的体检结论相配套,补充了用人单位根据职业健康检检结论相配套,补充了用人单位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对不同检查结果的劳动者应采取的适当的查报告对不同检查结果的劳动者应采取的适当的处置方法:对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当调离或处置方法:对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当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应当妥善安置;对需要复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应当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查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改善劳动条件,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当改善劳动条件,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n n7 7、修订稿在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修订稿在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建立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的基位应建立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的基础上,补充了用人单位应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础上,补充了用人单位应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内容,包括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职业理档案的内容,包括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职业病报告卡;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职业病报告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置的记录;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n n(五)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的主要修订和补充内容n n1、为规范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保证职业健康检查的有效性和科学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在第三章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分别补充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主检医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资质申请的资料及程序。n n2 2、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职业健康、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责进行了归纳总结,包括在批准的检查机构的职责进行了归纳总结,包括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根据健康监护资料,对作业环境和职业有害因素根据健康监护资料,对作业环境和职业有害因素控制效果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当发生急控制效果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及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及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对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按职业病诊断程序及时进行职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按职业病诊断程序及时进行职业病诊断;根据有关规定,填写有毒有害作业业病诊断;根据有关规定,填写有毒

    注意事项

    本文(职业健康监护监督办法.ppt)为本站会员(wuy****n92)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