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协议(空白)修改版.doc
车 辆 维 修 协 议甲方(送修方):乙方(维修方):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指定乙方为自己单位车辆定点维修厂,保证甲乙双方的业务需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签订如下协议:一、自2011年 月 日至2011 年 月 日止,为了配合甲方的车辆维修技术管理,甲方指定车辆(见附件一)送乙方进行维修,经甲方送修人签字报修,乙方在接到车辆时认真核实修理项目 ,并和甲方车辆管理者联系后再进行修理.二、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维修工时定额参照:辽宁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章(二十六条)内容如下: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1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四、质量保证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和技术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副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协议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五、甲方车辆在锦州市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经济开发区、龙溪湾新区(娘娘宫)、凌海市地域发生故障时,乙方保证在接听电话以后30分钟(最迟不超过一小时)以内赶到现场,及时修好甲方车辆,确保甲方车辆正常使用。六、本协议以人民币结算。 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 付款: 每月30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 双方遵守维修业务帐务每季度审核,结算的原则,即在每季度月末前乙方把所产生的维修费用清单送甲方审核,甲方应及时审核(审核时间为7个工作日),并在30日内结清维修费用。若甲方不按约定逾期支付修理费用达 6个月的,乙方有权留置甲方修理车辆,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和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七、甲方应填写所属车辆认可信息表(见附表)以便授权乙方维修,当所属车辆性质(归属权)发生变更,维修时必须以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继续视作甲方认可车辆,所产生的维修费由甲方承担。 八、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解决不了,则应申请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经办人: 经办人: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附件一:甲方车辆认可信息表序车牌车型座次发动机号或VIN编码备注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甲方应填写所属车辆认可信息表以便授权乙方维修,当所属车辆性质(归属权)发生变更,维修时必须以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继续视作甲方认可车辆,所产生的维修费由甲方承担。单位签章: 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