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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财经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管理.doc

    • 资源ID:66768327       资源大小:43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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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财经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管理.doc

    江西财经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为培养具有“信、敏、廉、毅”素质的创业型人才,促进江西财经大学大学生(含本专科生、研究生)创业实践活动,优化创业环境,规范管理,更好为入孵企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江西财经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以下简称“孵化中心”)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校团委指导与管理,以培育大学生创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学校创业教育、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载体和为大学生试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的服务性机构。孵化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入孵企业营造局部市场环境以及为入孵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法律、财务、管理等重要信息及咨询服务。第二条 准许进入孵化中心进行孵化的企业为模拟企业和实体企业。模拟企业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并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企业;实体企业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从事实际经营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第三条 为加强对孵化中心的管理,设江西财经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成员由校领导,科研处、教务处、学工处、团委、创业教育研究指导中心、保卫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后勤服务集团、研究生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及孵化中心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由校领导任管委会主任。管委会职责为:(1)研究解决江西财经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入孵企业创业过程的困难;(2)协调入孵企业与地方工商财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3)审核孵化中心的发展规划,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入孵企业的创业活动; 第四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校团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创业中心工作人员组成,管委会办公室执行孵化中心管委会决定,重大议题提请管委会决策。 第五条 孵化中心内设综合部、培训服务部、计划财务部。综合部职责为:(1) 中心的接待工作、文秘、档案管理;(2) 对外宣传、孵化中心发展规划、入孵企业审批、网站建设、专利申请;(3) 入孵企业经营跟踪管理; 培训服务部职责:(1)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咨询服务;(2)协助入孵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3)孵化中心物业管理、后勤保障服务;(4)组织入孵企业参加省内外各种交流活动;(5)协调办理入孵企业高新技术及新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等手续,推荐并协助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创新基金。计划财务部职责:(1)对入孵企业进行年度核算;(2)负责创业中心固定资产的登记与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3)负责对中心的财务管理。第三章 入孵条件与程序第六条 入孵条件1、实体企业入孵条件:(1)必须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为在校大学生或本校已毕业的学生,必须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接受孵化中心的管理; (3)发起人拥有创办企业所必需的营运资金、专职从业人员。2、模拟企业入孵条件:(1)具有较成熟的模拟项目;(2)具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3)具有模拟运营项目的资金和人员,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4)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第七条 入孵程序1、提交申请入孵材料。实体企业提供申请入孵的材料,含: (1)入驻孵化申请; (2)商业计划书;(3)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企业章程; (4)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6)新办企业委托代办相关手续的,需提供注册登记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模拟企业提供申请入孵的材料,含:(1)入驻孵化申请; (2)商业计划书;(3)模拟企业相关管理制度; (4)模拟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2、企业填写孵化企业基本情况表3、孵化中心进行初步审查,报管委会审批。 4、签定入驻孵化协议。 5、孵化中心协助企业搬迁入驻。第四章 入孵企业享受的优惠待遇及应遵守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孵化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1)免费为入孵企业铺设网线和电话线,开通网络、电话; (2)免收入驻实体企业一年场地租赁费,免收模拟企业所有场地租赁费;(3)指导或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4)提供政策咨询,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或通过专家库为企业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5)协助入孵企业招聘、培训人员; (6)提供文讯、打字复印等各种低价位的有偿服务;(7)协助企业解决其他有关事宜。第九条 入孵企业应遵守的有关规定:(1)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孵化中心签订的江西财经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孵化协议书、安全责任协议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中心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2)遵守孵化中心物业管理有关规定;(3)按规定及时缴纳场地租赁费、管理费、网络费、水电费、电话费等各项费用;(4)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5)孵化中心其他有关规定。第五章 在孵企业管理第十条 孵化中心对批准入驻孵化中心的企业一律采用合同制方式进行管理。第十一条 孵化中心对实体企业进行以下管理:(1)实体企业应按公司法要求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2)实体企业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孵化中心批准通知后5日内,应尽快与孵化中心签定正式的合同,并根据申报书和合同书,认真编写“江西财经大学大学生孵化中心进驻经营计划表”,并报送孵化中心审查,作为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3)孵化实施中,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孵化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企业负责人须提前一个月提出报告,由孵化中心办公室报孵化中心管委会审批,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更动实施内容;   ( 4)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定结果的企业,孵化中心管委会有权予以撤消或中止。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5)实体企业每季度及每年须填写“江西财经大学大学生孵化中心进驻企业年度、季度经营报告”。“季度经营报告”于每季度末、“年度经营报告”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统一报孵化中心办公室;     对不报送“经营报告”,或工作无进展的企业,停止执行实施计划。于一个月内按规定纠正、补报的,恢复计划实施;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计划实施;     (6)孵化中心办公室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进驻企业有重点地进行检查。第十二条 孵化中心对模拟企业进行以下管理: (1)模拟企业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孵化中心批准通知后,应尽快与孵化中心签定正式的合同,认真编写“江西财经大学大学生孵化中心进驻经营计划表”, 并报送孵化中心审查,作为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2)模拟企业应制定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运行机制,经常开展各项活动,高效利用孵化中心提供的场地,并把它建成模拟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3)对活动开展少、效果不佳的模拟企业,孵化中心有权收回场地,中止孵化协议。第六章 入孵企业的退出第十三条 实体企业(团队、项目)不再需要使用创业孵化中心提供的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模拟企业因办理了工商登记成为实体企业,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并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再按照实体企业入孵程序和要求办理入孵手续。 第十四条 孵化中心根据考核情况,认定实体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孵化中心: (1)项目中止; (2)对孵化中心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的; (3)严重或屡次违反孵化中心有关管理规定的; (4)不适宜在孵化中心继续进行开发的; (5)转租给其他经营者(6)其他模拟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孵化中心: (1)对孵化中心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的; (2)严重或屡次违反孵化中心有关管理规定的; (3)不适宜在孵化中心继续进行模拟活动的。 第十五条 入孵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孵化中心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标准收取场地租赁费和管理费。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十六条 入孵企业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者履行本管理办法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孵化中心和入孵企业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各种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孵化中心管委会申请仲裁。第八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江西财经大学创业孵化中心及所孵化企业(包括模拟企业和实体企业)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孵化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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