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局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doc
济 南 铁 路 局济铁货函2007104号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的通知各直属站,各车务段,各公安处: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679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济南铁路局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济南铁路局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679号,以下简称危规)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第2条 路局管内各单位(含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均应遵守本细则(另有规定除外)。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3条 路局成立危险货物运输领导小组,由主管运输的副局长任组长,货运处处长任副组长,运输、安监、车辆、公安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货运处是路局危险货物运输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车务站段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实行安全监督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1按照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细化各项制度、措施、办法,指导站段做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2负责对站段申报的车站、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以下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审核和上报。3负责对站段申报的管内企业购置(包括非新造、充装介质变更)危险货物自备货车、集装箱(罐)的审核和报批;负责管内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和铁路危险货物自备集装箱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的发放、年审。4负责对管内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资质的审查及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和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的发放、年审。5负责对站段申报的管内危险货物的新品名、新包装和改变运输包装、车辆代用及改变运输方式等业务的技术审查、审批和报批。6负责组织站段技术主管人员、货运负责人、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单位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送铁道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第4条 站段要成立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配备专(兼)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人员,明确职责范围,建立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站段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管内各危险货物办理站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站段主要职责:1按照铁道部、铁路局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办法,结合管内实际,制定细化各项制度、措施、办法,并指导办理站做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2负责对管内办理站申报的危险货物办理运输业务的审核和上报。3负责对办理站申报的企业购置(包括非新造、充装介质变更)危险货物自备货车、集装箱(罐)及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资质的审查和上报。4负责组织管内危险货物办理站的货运、装卸人员和铁路危险货物企业运输员及押运人员参加上级培训。5实时掌握和分析管内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断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水平。第5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防护、检查、交接制度和危险货物运输档案及基础管理台帐,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内容,加强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危险货物办理站主要职责:1根据铁道部、铁路局、车务站段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办法、措施,结合自站实际,细化各项制度、措施、办法,并纳入车站货运管理细则。2负责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申请的危险货物运输业务进行审核和上报。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要求,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第三章 承运人、托运人资质第6条 承运人、托运人资质行政许可的规定(危规第十四、十五、十六条)1. 申报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在具备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道部第17号令)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后,按照第五条规定备齐相关资料,上报站段进行审核。2. 申报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的单位在具备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道部第18号令)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后,按照第五条规定备齐相关资料,通过办理站,上报站段进行审核。3. 站段接到车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托运人申请报告后,须对车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托运人的条件和所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实施细则(济铁安办发20067号)和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实施细则(济铁安办发20068号)的规定,站段提出审核意见(上行文件)后,由申请人到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申请行政许可。 4.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道部第17号令)第三条所称的承运人,是指办理危险货物承运业务的车站,即在车站内或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车站须申请取得承运人资质许可。5.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道部第17号令)第四条中第(三)款“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和申报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的单位在具备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道部第18号令)第四条中第(七)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业务培训,必须经铁道部认定的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培训。培训合格的,由路局货运处核发培训合格证。6. 对已取得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和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检。符合年检规定要求的,准予继续使用;未进行年检的单位,取消其资格,收回资质证书。7.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车站和托运人,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8站段应及时掌握本站段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办理及年检情况,建立健全托运人资质登记表(危规附表3)。第四章 办理站和专用线(专用铁路)第7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办理站的规定(危规第十九)。局管内新开办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站段按照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道部第17号令)的要求取得行政许可后,接轨站提出申请报站段,站段审核同意后,以上行文报路局。第8条 新增专用线、专用线新增性质或消防方法有抵触的危险货物品名以及专用线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危规第二十二、二十三条)1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以下简称办理规定)公布的局管内专用线产权单位、共用单位、车站应于每年12月底前签订次年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凡未按期签订上述协议的,车站一律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并逐级上报取消其办理资格。2新增专用线、专用线新增性质或消防方法有抵触的危险货物品名、专用线共用运输危险货物,产权单位须取得专用线及附属设施安全评价报告和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达到安全要求的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按危规二十三条规定向接轨站提出申请(新增专用线的, 还须附带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接轨许可证”),接轨站签署意见后报站段,站段审核同意后,以上行文报路局。(协议中新增内容须经铁道部批准或公布后方能生效。)3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专用线必须进行安全评价。承担安全评价的专业机构必须具有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具备铁道运输安全评价资格。凡在我局管内企业专用线开展安全评价业务的专业机构,必须经过路局货运处审查认可。4我局管内企业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按照就近区域划分的原则,必须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 “郑州铁路局科学技术研究所”(乙类)承担。5站段对新增危险货物运输品名及危险货物专用线开展共用,要严格进行控制。确需增加或修改办理规定有关内容的,站段应以上行文报路局。第五章 托运和承运第9条 托运和承运的规定(危规第二十六、二十八条)1货物运单填记的各项内容和用红色戳记标明的警示标记,车站均应在货票内转记。2车站在受理成件危险货物运输时,须要求托运人出具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测合格证明。站内装车的,装车前车站应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检查;专用线装车的,车站应加强专用线的装车抽查,确保包装符合规定要求。第六章 包装和标志第10条 包装管理的规定(危规第三十一条)1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危规附件4、附件5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由包装检测机构向危险货物托运人出具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合格证。2我局管内企业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测,按照就近区域划分的原则,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郑州铁路局科学技术研究所”承担。第11条 包装标志的规定(危规第三十三条)危险货物包装件上除按国家规定和危规规定牢固、清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和货物品名外,还应标明包装生产厂和检测机构的检测批号。第七章 新品名、新包装等运输条件第12条 “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未列载的危险货物品名运输条件的规定(危规第三十四条)1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未列载的危险货物品名时,由托运人向装车站提出以下资料:托运人申请报告;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说明书(一式四份)。2装车站签署意见报站段,站段审核同意后,上报路局审批。3我局管内企业进行危险货物新品名鉴定,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承担。第13条 改变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规定(危规第三十五条)1改变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时,由托运人向装车站提出以下资料:(1)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改变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申请表(一式四份);(2)包装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包装检验报告复印件(一式四份);(3)包装照片(空外包装、空内包装、实物包装、封口照片各1张)(一式四份);2装车站签署意见(明确试运时间和区段)报站段,站段审核同意后报路局审批。3我局管内企业进行危险货物改变包装检测,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郑州铁路局科学技术研究所”承担。第14条 危险货物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规定(危规第三十六、三十七条)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第11栏特殊规定符合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以及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发运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危险货物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时,站段要从严控制。确需办理运输时,由托运人提出申请,装车站进行审查,站段审核同意后,以上行文报路局批准。第八章 基础管理制度第15条 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管理的规定(危规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1危险货物办理站应按照危规附件10内容结合本站危险货物运输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台帐,站段应将管理台帐建设情况纳入站段安全考核。2站段应建立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例会制度,并于每月26日前上报本站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月报(危规格式18)。3站段应认真统计汇总危险货物发送运量统计表、危险货物到达运量统计表(危规附表36、37),并于次月5日前上报路局。第九章 运输及签认制度第16条 车辆代用及毒品专用车保管的规定(危规第四十一条)1须经路局批准的车辆代用,托运人提出申请(明确代用时间和区段)并与装车站商定安全防护措施,由装车站报站段,经站段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上报路局。2局管内毒品专用车保管(备用)站确定为:淄博、济南、徐州北站。保管站应建立完整的站存登记、保管、回送制度。第17条 需停止制动作用货车的规定(危规第四十五条)对需停止或恢复制动作用的货车,由装、卸车站指定人员通知车辆部门关闭或恢复制动作用,同时对车辆是否关闭或恢复制动作用与车辆部门做好签认并存查。 第18条 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签认的规定(危规第四十七条)1危险货物运输分发送作业、途中作业、到达作业三个环节进行签认。危险货物办理站及货运检查站(以下简称货检站)应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签认制度。危险货物办理站及货检站可根据自站具体情况,按作业项目落实具体签认人员。2. 各项作业的签认人员应对照各签认单中的作业要求逐项检查,对产生的作业在顺号前用“”符号表示该项签认。每个作业项目检查完毕,由签认人员在签认栏内签字。3. 成组成列的危险货物车辆,并且发到站均相同时,可合签一份签认单。发送作业、到达作业须将车号完整填记在签认单背面;货检站途中作业,只在签认单上记明车次、辆数(剧毒品、爆炸品、气体类罐车除外)。4办理发送、到达爆炸品、剧毒品等危险货物或站内停留爆炸品、剧毒品等危险货物车辆时,车站应及时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要随时派员与车站共同做好爆炸品、剧毒品等危险货物监装、监卸及安全监护工作。铁路剧毒品运输作业签认单(危规格式231、2、3)中须公安人员签认的,剧毒品办理站和货检站须及时通知公安部门按铁路剧毒品运输作业签认单作业要求共同进行签认。第十章 危险货物运输押运管理第19条 危险货物押运的规定(危规第五十、五十二、五十四、五十五条)1装车站受理承运需派押运员的危险货物时,应要求托运人、押运员按以下规定准备相应的防护、通讯、消防、检测、施救等工具和押运员服(印有红色“押运”字样的黄色马甲),否则车站不得办理承运。气体类罐车押运人员须携带:防爆活扳手、防爆管钳子、防爆克丝钳、防爆螺丝刀、防爆电筒、罐体压力表、罐体压力表表管、滑管液位计保护罩密封垫、石棉绳、生料带、气相阀门盲板垫、防护面具、防护手套、防护眼镜、工具专用皮包(防静电)等防爆、防静电工具、备品和相关防护服;剧毒品车辆押运人员须携带:防毒面具、防爆电筒、通讯工具等工具备品和相关防护服;硝酸铵车辆押运人员须携带:防爆电筒、备用包装袋、备用包装绳、通讯工具等工具备品;爆炸品车辆押运人员须携带:防爆电筒、备用包装袋、备用包装绳、通讯工具等工具备品。2装运剧毒品、硝酸铵的车辆,在两组及其以上时,每增加一组(不足一组按一组计)需增派2人押运。3货检站检查发现押运员身份与押运员携带证件不符或押运员缺乘、漏乘时,应及时甩车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发、到站派人处理,同时通知铁路公安部门采取监护措施。第十一章 消防、劳动安全及防护第20条 防护用品及安全设备配置的规定(危规第六十一条)1站段应根据危险货物办理类项、运量等情况对站内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和货检站配备相应防护用品;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的,专用线产权单位应按危规规定配备相应防护用品。2易燃气体、毒性气体罐车装车站和货检站应配备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第十二章 洗刷除污第21条 洗刷除污区域的规定(危规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条)凡需洗刷除污的车辆,按区域分工如下:1. 即墨站洗刷所负责局管内胶济线淄博以东、蓝烟线、胶新线各站产生的需洗刷除污的车辆;2. 徐州北站洗刷所负责局管内陇海线、京沪线兖州以南各站产生的需洗刷除污的车辆;3. 济南站洗刷所负责局管内其它各站产生的需洗刷除污的车辆。洗刷所应配齐作业人员,配备相应药品和设备、设施以及检测仪器等。第十三章 培训与考核第22条 培训与考核管理的规定(危规第七十、七十一条)站段及危险货物办理站应根据管内危险货物运输情况及从业人员技术业务培训与考核情况,制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业务年度培训与考核计划,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第十四章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自备集装箱运输第23条 自备货车、集装箱(罐)申报的规定(危规第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条)托运人需购置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包括非新造车、充装介质变更)和危险货物自备集装箱(含罐式集装箱,包括非新造、充装介质变更)时,由托运人按规定向过轨站提出申请,过轨站签署意见报站段,站段审核同意后,以上行文报路局。第24条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以下简称危货车安全合格证)管理的规定(危规第七十八条)1路局于每年12月份对全局危险货物自备货车的危货车安全合格证进行年审复核。2站段应建立危货车安全合格证档案,认真做好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台帐信息化管理,并对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罐车管理手册内容进行动态修改。第25条 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装运的规定(危规第八十、八十三、八十四条)1对危规品名表第11栏特殊规定未注明2(a)、2(b)、2(c)、2(d),采用自备罐车装运时,由罐车产权单位取得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向装车站提出申请报站段,站段审核同意后、以上行文报路局。2危险货物罐车装车站,应结合本站罐装危险货物的性质,充分考虑装车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参照铁路危险货物罐车允许充装重量及高度表(危规附件11),认真建立本站所装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罐车允许充装重量及高度登记表(危规附表21),并将充装计量标准书面通知到专用线装车单位,以确保罐装危险货物的允许充装重量和允许充装体积符合危规规定,杜绝罐装危险货物超装、超载,确保运输安全。第27条 气体类危险货物空罐车回送的规定(危规第八十五条)气体类危险货物空罐车回送比照重车运输条件办理,空罐车回送由专用线产权单位(装卸车单位)关闭罐车阀、盖等附件,保证罐体内不低于0.05Mpa的余压,在货物运单上记明余压后,经车站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办理回送。气体类危险货物空罐车禁止溜放。第28条 危险货物运输变更的规定(危规第八十六条)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因特殊原因确需办理变更或重新托运时,车站应严格审核运输资料是否齐全,罐车状况是否符合要求,并由车站逐级上报路局货运处批准后方可办理。第29条 铁路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以下简称危货箱安全合格证)管理的规定(危规第八十八、九十条)1路局于每年12月份对全局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危货车安全合格证进行年审复核。2站段应建立危货箱安全合格证档案,认真做好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箱台帐信息化管理。3集装箱装运危规第九十条第1、2项以外的危险货物,由托运人提出申请,装车站进行审查报站段,站段审核同意后,以上行文报路局。4危险货物集装箱仅限装运同一品名的危险货物,不允许拼箱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必须组织一站直达。第十五章 剧毒品运输第30条 剧毒品监装卸和作业签认的规定(危规第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1实行全程跟踪管理的剧毒品承运前,托运人须向车站出具保证押运人员24小时不间断对所押货物的安全负责的承诺书,经车站货运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承运。2装、卸剧毒品时,由车站主管站长、货运主任(值班员)、货运员、公安人员到场监督装卸车作业并签认。3剧毒品跟踪管理按照关于重新印发<济南铁路局剧毒品运输技术站跟踪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济铁货函2005312号)执行。第十六章 放射性物质运输第31条 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规定车站受理放射性物质运输时,应逐级上报路局确定运输条件。第十七章 危险货物进出口运输第32条 危险货物代理资格的规定(危规第一百二十一条)局管内企业申请办理铁路进出口危险货物代理人资格确认件时,由申请人向装车站提出申请报站段,站段审核同意后,以上行文报路局,路局报铁道部批准。第十八章 事故应急预案及施救信息网络第33条 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管理的规定(危规第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一百三十一条)1站段应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危规附件12)和路局规定要求,结合自站段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及施救信息网络,及时更新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施救信息网络相关内容和联系电话,定期组织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2站段应在管内设置一至两个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队,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及时进行事故应急救援。第十九章 附 则第34条 本细则由路局货运处负责解释。第35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路局前发关于公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济铁货发1996155号)同时废止。主题词:运输 货运 危险品 细则 通知-抄送:铁道部运输局,山东省地铁局,威海市地铁局,邯济铁路公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北京交通大学危险货物研究咨询中心,郑州铁路局科学技术研究所,路局安监室、总工室,货运、运输、车辆、客运、劳卫处,济铁公安局,各办事处。- 济南铁路局办公室 2007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