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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运管局运政执法责任.doc

    • 资源ID:66776351       资源大小:17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0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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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运管局运政执法责任.doc

    焦作运管局运政执法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健全运政执法制度,规范运政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根据省运管局关于建立运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运政执法是指焦作市运管局及其运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运政执法、执法监督、运政稽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运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运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运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运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六条运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提拨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焦作市道路运政全体执法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成立焦作市运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对运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科,具体负责运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运管局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运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局长为运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运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主管责任。 第十条各承担运政执法职责的科室的正职是本科室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主管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任务向科室负责人负责。       第十二条 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案件共同承办的,共同承办人为共同责任人;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审核人为审核责任人,批准人为批准责任人。                                第三章 运政执法职责 第十三条市运管局和及其各科室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省人大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对本辖区道路运输市场进行监管。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含出租车、公共汽车、旅游客车、班线客车、货物运输)、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辆维修、道路运输服务业(含物流业)、搬运装卸业、机动车驾驶学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 负责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受理;(四) 组织实施运政联合稽查、互查并做好本辖区道路运政执法信息抄告; (五)负责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宣传;(六) 负责运政执法人员培训教育及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运政执法程序 第十五条运政执法程序是在进行运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法和步骤。实施行政执法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规定所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运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十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市运管局和各科室可实施如下种类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证照、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实施行政处罚须遵循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一)违法实事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使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 3.告知当事人认定的违法实事、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4.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6.作出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7.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8.处罚决定书备案。 (二)其他行政处罚使用一般程序,按如下程序进行: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3.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负责人审查; 4.制作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还须告知其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其要求组织听证;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8.告知当事人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9.将行政处罚文书备案。 第十八条 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遵循依法强制执行、合理强制执行、预先告诫的原则,可以由支队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用加罚、征收滞纳金的方法,执行过程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告诫; (二)执行; (三)征收执行的费用。                         第五章 运政执法责任的考评与奖励 第十九条运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作为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由上一级执法责任人对具体执法责任人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对执法人员评优评先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工作由运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运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依照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的考核内容,采取自评与运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的计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在考核评议时,对各级执法责任人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方面,结合各岗位执法依据进行评议和考核。具体包括: (一)岗位执法依据的学习、宣传情况; (二)岗位执法依据、执法职责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三)贯彻执行岗位执法依据,履行岗位执法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运政执法考评的结果应当公开,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工作人员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在年终考评总结时,对落实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大队和执法人员,参照有关奖励办法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运政执法人员发生错案或过错,依照市运管局制定的运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对经考评被评为先进的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 运政执法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运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建立运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定期对各科室及其运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情况和贯彻落实运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 条各科室及其运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自己行政执法情况的自查。 第二十七条各科室应当对本科室的运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运管局和各科室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各科室及其运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运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受检查监督的运政执法人员和科室应当接受检查监督意见,不得拒绝检查监督。                               第七章 运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三十条 本责任制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第三十一条各科室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本科室的执法责任,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及每个执法人员,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职责、责任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 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执法前必须参加相应法律培训,取得相关执法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市运管局及其各科室应当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出示交通部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有关制度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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