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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指南.doc

    • 资源ID:66776771       资源大小:37.50KB        全文页数: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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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指南.doc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指南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登记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申请方式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1、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2、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办理时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设立登记申请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登记指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办理程序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指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指南。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办理程序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如申请人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登记,相同的文件只需提交一份。名称变更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住所变更的原由,拟变更的新住所详细地址,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住所变更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住所变更的原由,拟变更的新住所详细地址,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经营范围变更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范围变更的原由,增加/减少经营范围的具体项目,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加盖公章);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应当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4、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5、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8、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公告期须满45日);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实收资本变更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4、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实收资本变更的原由,增加/减少实收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实收资本的数额,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股东变更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4、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死亡,由其合法继承人合法继承股东资格的,应提交合法继承的相关证明文件);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7)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或备案事项变动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股东姓名或名称变更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4、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原由,股东改变后的姓名或者名称,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5、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6、股东姓名或名称变更证明;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期限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营业期限变更的原由,拟延期的年限,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公司类型变更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变更公司类型的原由,拟变更的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或重新修订章程的决定;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或重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按拟变更公司类型对公司章程的要求签署);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备案办理程序领取公司备案申请表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备案领取备案通知书。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文件;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表。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章程修改备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表。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6、其他材料。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清算组备案公司解散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销登记办理程序领取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申请注销登记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理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上述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公告期须满45日);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收费标准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设立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变更登记费每次100元,增加注册资本的按注册资本增加额缴纳增资费(按公司设立收费标准),不另收变更登记费。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注销登记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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