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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镜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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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镜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11-16公布 2006-12-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2)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和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眼镜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眼镜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5.3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7)5.4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7)6 证书和标志 (11)6.1 证书(11)6.2 标志(12)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3)8 收费 (14)9 工作人员守则 (14)10 附则(14)附件一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 (15)附件二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3)附件三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 (38)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 1.1 为了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眼镜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眼镜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眼镜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种形式和材料的眼镜镜片、眼镜架、批量生产的成镜,但不适用于劳动或职业安全防护用眼镜和验配眼镜(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另行发布)。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划分的具体情况见表一。表一 眼镜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划分表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备注1光学眼镜片毛坯普通眼镜片毛坯(光白、UV白、克赛、克司)高折射眼镜片毛坯(n=1.6、1.7、1.8、1.9)变色眼镜片毛坯(茶变、灰变)其他2眼镜镜片(非树脂类)普通光学玻璃眼镜片高折射玻璃眼镜片天然或人造水晶眼镜片其他3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亚克力眼镜片PC眼镜片其他4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普通树脂眼镜片(n=1.50)包含CR39中折树脂镜片(n=1.56、1.60)高折树脂镜片(n=1.67、)其他5眼镜镜片(车房片)玻璃眼镜片树脂眼镜片6眼镜架(金属类)铜镍合金纯钛及钛合金其他(如金属塑料混合架、铝镁合金、不锈钢、记忆金属等)7眼镜架(塑料类)注塑架板材架其他(如塑料金属混合架、记忆塑料)8太阳镜玻璃片太阳镜树脂片太阳镜偏振片太阳镜其他9老视镜(批量生产)玻璃片老视镜树脂片老视镜片架一体镜其他10护目镜运动眼镜驾驶镜其他11其他眼镜产品无法归入上述10个产品单元的眼镜产品列入本单元,并注明申证的具体产品名称。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眼镜协会,“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派员参加眼镜产品审查部工作。眼镜产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眼镜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眼镜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眼镜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 邮政编码: 电 话:010-, 传 真:010- 电子信箱:optics联 系 人:葛宗瀛、刘华春、戴维平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眼镜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见附件一。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请的产品品种;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眼镜产品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对产品单元中包含311单元的眼镜生产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眼镜产品审查部。4.1.4 对只申请1、2产品单元的眼镜生产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申请材料、核查报告等)报送眼镜产品审查部。4.1.5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对只申请1、2产品单元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组,对包含311产品单元的生产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织单位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眼镜产品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4.2.4 审查组织单位应当自受理或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审查部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组织单位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并填写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抽样登记表一式四联 (以下简称抽样登记表,见表五)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4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眼镜产品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眼镜产品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眼镜产品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眼镜产品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二)表二 企业生产眼镜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适用的产品单元1GB/T 14148-1993光学玻璃眼镜片毛坯1.1、1.22GB 9105-1988光致变色玻璃眼镜片毛坯1.33GB 10810.1-2005眼镜镜片2、3、54QB 2506-2001光学树脂眼镜片3(用于验配的镜片)、45QB 2682-2005镀膜眼镜镜片减反膜层性能质量要求2、3、4、5中有减反膜的镜片6GB/T 14214-2003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6、77QB 24571999太阳镜8、3、4中的太阳片8GB 13511-1999配装眼镜99QB 2659-2004机动车驾驶员专用眼镜10.25.2 企业生产眼镜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三)表三 企业生产眼镜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序号产品单元必备的设备检验设备1玻璃眼镜片毛坯配料系统1.分析天平;2.水浴锅;3.分光光度计;4.V-棱镜折射仪(也可委托第3方检验)。玻璃熔窑成型设备退火炉2眼镜镜片(非树脂类)复曲面刨模机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2.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3.测厚装置。复曲面铣模机复曲面精磨机复曲面抛光机球面铣磨机球面精磨机球面抛光机工装模具(不同小类的工装要求不同)3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注塑机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2.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3.测厚装置;4.V-棱镜折射仪(也可委托第3方检验);5.分光光度计(适用太阳镜片)。强化机超声波自动洗净装置4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单体配置系列设备浇注固化系列设备镜片清洗设备模具清洗设备5眼镜镜片(车房片)复曲面刨模机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2.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3.测厚装置。复曲面铣模机复曲面精磨机复曲面抛光机球面铣磨机球面精磨机球面抛光机工装模具(不同小类的工装要求不同)6眼镜架(金属类)截丝机或自动镜圈制造机1.游标卡尺;2.阻燃性试验机(也可委托第3方检验)。绕圈机压弯机铣鼻中机切合口机弯椿头机焊接机带有吸尘装置的抛光机刻印机弯脚机旋螺丝器具7眼镜架(塑料类)注塑架注塑机1.游标卡尺;2.阻燃性试验机(也可委托第3方检验)。镜腿注塑机(塑料件中加金属丝)铰链机带有防污装置的喷漆机或染色设备移印或绢印机板材架内成型机外成型机射心机弯框机带有吸尘装置的抛光机铰链机移印或绢印机8太阳镜裁片机(树脂片)或磨边机(玻璃片)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2.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3.偏振度测定仪(适用偏振片太阳镜)。镜片烘弯机(偏光片)镜片倒边机打孔机、开槽机(如生产无框或半框架的太阳镜)9老视镜(批量生产)裁片机(树脂片)或磨边机(玻璃片)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2.测厚装置;3.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镜片倒边机带有吸尘装置的抛光机定中心仪打孔机、开槽机(如生产无框或半框架的老视镜)注塑机(适用片架一体镜)10护目镜裁片机(树脂片)或磨边机(玻璃片)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2.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3.偏振度测定仪(适用偏振片太阳镜);4.镜片冲击试验机。镜片烘弯机镜片倒边机带有吸尘装置的抛光机5.3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二)5.4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登记表5.4.1.1 抽样人员应根据企业申请的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在企业成品仓库中对近期的产品进行抽样,抽查的基数应不小于规定抽样数量的10倍(第5单元除外),抽样数量和抽样样品的要求详见表四。表四 眼镜产品抽样数量和对样品的要求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抽样数量抽样和样品要求1玻璃眼镜片毛坯普通眼镜片毛坯(光白、UV白、克赛、克司)32片1. 按申请的 “产品品种”抽样,即:如品种只涵盖一个产品品种,只抽一组;如品种涵盖两个产品品种,则抽二组;如品种涵盖全部产品品种,则抽取变色毛坯、高折毛坯各一组;2. 所抽样品中应包含:至少2片4分料(或薄料)毛坯,其余随机抽取。高折射眼镜片毛坯(n=1.6、1.7、1.8、1.9)32片变色眼镜片毛坯(茶变、灰变)32片2眼镜镜片(非树脂类)普通光学玻璃眼镜片20片1.按申请的 “产品品种”抽样,即:如品种只涵盖一个产品品种,只抽一组;如品种涵盖两个产品品种,则抽二组;如品种涵盖全部产品品种,则抽取高折、水晶镜片各一组;2.所抽样品中应包含:至少2片0.00DS或接近0.00DS的镜片;至少5片5.00DS以上的镜片;至少3片含1.00DC2.00DC的球-柱镜片。高折射玻璃眼镜片20片天然或人造水晶眼镜片8片3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亚克力眼镜片20片1. 按不同材料(亚克力眼镜片和PC眼镜片)和不同用途(太阳镜片和老视片)抽取产品;在品种齐全的情况下,亚克力抽一组老视片或太阳片、PC抽一组太阳片或老视片,应分别满足眼镜镜片和太阳镜标准;2. 如亚克力眼镜片和PC眼镜片用作验配镜片,参照第4单元抽样规则。PC眼镜片20片4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普通树脂眼镜片(n=1.50)20片1. 按产品抽取不同折射率的镜片,以产量最大(例如CR-39)、难度最高(折射率最高)的产品各抽一组;只做太阳片或主导产品为太阳片时,应加抽一组太阳片,并应满足太阳镜标准。2. 每组所抽的样品中应包含:至少2片0.00DS或接近0.00DS的镜片;至少2片5.00DS以上的镜片;至少3片含1.00DC2.00DC的球-柱镜片;对所抽样为镀膜镜片时,另加抽2片未镀膜符合要求的镜片。中折树脂镜片(n=1.56、1.60、)20片高折树脂镜片(n=1.67、)20片其他(如太阳片、变色片)20片5眼镜镜片(车房片)玻璃眼镜片3片1. 3片中均应包含复曲面镜片;2. 对同时申请2个产品品种的企业,可按两个品种共计抽样3片,3片全部为复曲面。树脂眼镜片3片6眼镜架(金属类)铜镍合金10付按申请的 “产品品种”抽样,即:1.如品种只涵盖一个产品品种,只抽一组;2.如品种涵盖两个产品品种,则抽二组;3.如品种涵盖全部产品品种,则纯钛及钛合金必抽,其他类的按申报的品种抽。纯钛及钛合金10付其他(如金属塑料混合架、铝镁合金、不锈钢、记忆金属等)10付7眼镜架(塑料类)注塑架10付按申请的 “产品品种”抽取产品,即:1. 如品种只涵盖一个产品品种,只抽一组;2. 如品种涵盖两个产品品种,则抽二组;3. 如品种涵盖全部产品品种且塑-金混合架有一定产量,则抽取板材架一组,塑-金混合架一组。板材架10付其他(如塑料金属混合架、记忆塑料等)10付8太阳镜玻璃片太阳镜20付1. 如品种只涵盖一个产品品种,只抽一组;2. 如品种涵盖两个产品品种,则抽二组;3. 如品种涵盖全部产品品种,则抽取偏振片太阳镜和玻璃片各一组;4. 在同一组样品中,可包含各种款式的太阳镜。树脂片太阳镜20付偏振片太阳镜20付9老视镜(批量生产)玻璃片老视镜20付1. 如品种只涵盖一个产品品种,只抽一组;2. 如品种涵盖两个产品品种,则抽二组;3. 如品种涵盖全部产品品种,则片架一体老视镜一组必抽,另一组抽取玻璃片、树脂片老视镜中的生产量大者;4.在同一组样品中,应包含各种款式和度数的老视镜。树脂片老视镜20付片架一体镜20付其他20付10护目镜运动眼镜20付1. 如品种只涵盖一个产品品种,只抽一组;2. 如品种涵盖两个产品品种,则抽二组;驾驶镜20付5.4.1.2 为使抽查的样品具有充分的代表性,抽样人员应根据产品现场的堆码和包装单元的情况进行随机抽样。为了保证样本的有效性,组成检查批的产品应是经企业最终检验确认的合格产品。对已经包装的产品,可以先用随机法以包装为单位集批,然后再作抽样。对连续生产的产品,可以某个时间段形成的实际批为一个抽查批,再在此抽查批中的各个部分抽取样品。5.4.1.3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登记表,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联交受检企业,一联随样品封存,另二联由抽样人员提交抽样派出机构。表五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抽样登记表产品单元:.XXXXXXX 发证 增项 迁址 其他申请书登记号:YJ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编抽封样情况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出厂日期/批号123序号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抽样地点抽样方式123序号包装方式封条数量抽样样品合计包装单元抽样日期1(以贴封条的包装单元计)23送样检验单位名称送样地址抽样抽样组人员(签字)抽样组织机构企业在场人员(签字) 省局 眼镜产品审查部(企业盖章)样品验收封条状况样品状况样品接收 完好 破损 完好 损坏 件 其它: 接收 退样(原因: )接收人: (检验单位盖章) 接收日期:备注:5.4.1.4 所有抽查的产品必须附有符合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规定的完整标识标签或等同的经企业确认的技术参数文件。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5.4.2.1 各产品单元的检验项目按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全部项目和产品的明示指标,详见表六。5.4.2.2 对产品标准中涉及到分等分级指标的,按合格品指标判定。5.4.2.3 出现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5.4.2.4 标志按产品的标识标签、企业提供的委托合同或技术参数文件进行判别。表六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应用的产品标准项目名称n/Ac涉及的产品单元GB/T 14148-1993光学玻璃眼镜片毛坯GB 9105-1988光致变色玻璃眼镜片毛坯折射率、色散系数、透射性能、防紫外性能、光色性能1/0光学眼镜片毛坯(1)双折射、规格尺寸、外观质量32/2GB 10810-1996眼镜镜片QB 2506-2001光学树脂眼镜片折射率、色散系数、透射性能、黄色指数、交通讯号、色极限、阻燃性、耐磨性、抗冲击1/0眼镜镜片(25)顶焦度、棱镜度、轴位、色泽、规格尺寸、外观质量20/2(3/0)GB/T 14214-2003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外观质量3/0眼镜架(6、7)常温规格尺寸、抗拉性能、鼻梁变形、镜片夹持力、耐疲劳、镀层结合力、抗汗腐蚀、阻燃性按标准中的判定规则判定GB 13511-1999配装眼镜标准表5中A类项目20/1老视镜(9)标准表5中B类项目20/3QB 24571999太阳镜QB 2659-2004机动车驾驶员专用眼镜透射性能1/0太阳镜(8)太阳片(3、4)护目镜(10)安全性能1/0其余项目20/2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时,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由眼镜产品审查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在变化后的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眼镜产品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2 标志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6-003-×××××。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6)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3)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7.5 对于眼镜架、太阳镜、护目镜等时尚类眼镜产品(第6、7、8、10产品单元),应采用简化的委托加工备案程序由委托企业一方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免去委托加工合同的公证手续。7.5.1 委托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2)加盖单位公章的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加盖各自公章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委托加工合同原件或加盖双方公章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5.2 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7.5.3 被委托企业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告上季度其签订并经委托企业备案的委托加工合同情况,报告时提供以下材料:(1)眼镜架、太阳镜、护目镜产品委托加工情况报告书(见附件三);(2)加盖单位公章的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加盖各自公章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委托加工合同原件或加盖双方公章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8 收费 8.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8.4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8.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规定执行。 8.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8.7 委托加工备案不向企业收费。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9.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服务经济建设大局;9.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9.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9.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9.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9.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9.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10 附则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10.3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2月20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附件二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 业 名 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规 格 型 号: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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